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区节能减排的几点建议
2015-05-07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及产品对原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进行改造,通过分享节能效益获利的一种新型市场化节能机制,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从2014年开始,国家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考核,“十二五”后两年,国家分配给我区的能源消费增量不足1500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速仅为3.3%左右,我区节能减排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对促进我区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面临重大历史机遇
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后,各级政府部门给予高度关注,许多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区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给予大力支持。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我国政府逐年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力度。自2010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从财政上、税收优惠上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2200万吨标准煤”,“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合同能源管理在全国聚力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面临重大历史发展机遇。
从地方层面上来说,我区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8337”发展思路,加快实现“把内蒙古建成保障首都、服务华北、面向全国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及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目标。我区政府2013年安排了8.01亿元节能专项资金,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改造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我区是煤炭大省、能源大省,煤炭产业依然占主导地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大多实施在工业领域,可改造项目较多,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大,节能空间广阔。我区完成的3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超过16万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年节能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有15个,占总数的45.45%。
2013年底至2014年初,自治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印发了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报备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项目备案和申报、节能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等制定了标准、明确了程序,为下一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区拥有广阔发展前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相较其他省市,我区注册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和实施项目数量少、业务范围窄
从获得国家备案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数量上看,北京市累计达448家,上海市382家,河北省102家,山东省284家,我区仅20家,占全国备案总数的0.6%。据调研,上海市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总规模达100多亿,从业人员3万多人,年均完成项目200余个,节能服务范围涉及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相较之下,我区4年内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共33个,业务范围在工业领域,其他领域均未有所涉及。这些项目中,区内注册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改造的项目仅2个,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实力较弱。
二是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起步较晚,部分配套政策尚不完善
我区在2013年明确了全区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全区合同能源管理开始走向有序发展。但其它配套政策,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机制等尚未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三是地方财政奖励扶持力度不大,仅奖励符合国家申请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我国部分省市采用国家奖励政策和地方奖励政策两种模式,加大力度支持本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采用国家奖励政策模式,在中央财政奖励标准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北京市对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标准为56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地方配套财政奖励为360元/吨标准煤,山西省为160元/吨标准煤。符合地方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采用地方奖励政策模式,北京市地方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为500元/吨标准煤,山西省为350元/吨标准煤。
目前我区只采用国家奖励政策模式,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资金仅为60元/吨标准煤,扶持力度偏低。自2013年至今,国家仍未开展第六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工作,我区很多新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因不能在国家备案而无法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对这些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我区也未出台相关财政奖励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三、促进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了营造有利于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引导合同能源管理健康发展,借鉴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抓紧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四大平台”
1.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争取尽快落实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加快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节能服务机构库、合同能源管理专家库,以便有关部门、企业查询应用;二是建设网络申报系统,实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报备、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等网上申报、审核和回复,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三是实施推荐“优秀”目录制度,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优秀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技术与产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2.建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对接服务平台。建议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节能中心、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形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对接服务平台,每年定期举办自治区节能环保产业合作峰会,以不同主题、不同形式举办“供需见面会”、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会、银企对接会、节能环保展览会等,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建筑大户、节能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活动,推进我区合同能源服务市场化建设。
3.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服务平台。银监会发布《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要求银行业切实将绿色信贷理念融入到银行经营活动之中,积极支持绿色、循环和低碳产业发展。2013年,上海市有关部门与13家银行签署百亿授信合作备忘录,推出“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百亿绿色信贷”服务,创新了10项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并承诺在“十二五”期间以未来收益权质押形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130亿元的绿色信贷。我区可参考上海市相关做法,联合银行业内人士开展相关调研、召开座谈会,探索研究、协商洽谈,创新推出有利于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绿色信贷产品和融资方案。
4.建设合同能源管理信用评价平台。借鉴上海市开展节能服务行业信用评价活动经验,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对与合同能源项目相关的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信用等级评级,促进企业及相关部门自律,为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全面和全程的信用评价,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各方提供保障。
(二)抓紧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配套措施
1.加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力度。为了鼓励我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建议从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地方配套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提高地方财政奖励额度。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地方配套资金由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260元/吨标准煤;制定我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符合我区扶持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
试点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上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承担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平台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管理,项目监督检查等。
2.加大重点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力度。一是在公共机构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国务院《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我区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政策,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计量、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制定和实施公共机构能耗使用定额标准和用能支出标准,强化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下达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重点选择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并给予财政奖励补助,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在建筑和城市公用设施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既有建筑、城市道路绿色照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实施节能改造。
3.加大合同能源管理监管力度。一是按照我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报备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项目和机构入库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和节能服务机构考核,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现场核查以及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相关程序。二是积极培育我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机构,制定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资质和工作要求,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
(课题组成员:冷冰、杜国义、高国、王奇赫、张月峰、云鹏、王永佳)
责任编辑:代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