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经济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问题研究
2015-05-06胡守庆
胡守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改革越来越成为我国加快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使命及目前对“三农”问题的服务现状,通过提供的普惠金融服务给弱势群体改变命运的机会,对于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作用。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及演化路径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演化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验阶段(2005-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阶段(2008-2013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全面的发展起来。
二、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现状分析
在转型经济背景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良好态势与制约“三农”发展的情况同时存在:
(一)小额贷款公司整体发展良好,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近几年无论从机构数量、从业人员数量,还是从实收资本、贷款余额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势头都是稳中上升。而且,以提供普惠金融为己任的小贷公司通过调动民间资金较好地满足了这部分信贷需求,增加了农民收入,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转型经济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问题的不足,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但由于一系列限制性因素的存在,在转型经济背景下,这些因素越发制约了小贷公司进一步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意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小贷公司税负高,不利于向“三农”提供优惠、低息贷款
按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0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小贷公司必须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税费。当前小贷公司承担的税负主要包括:5.6%的营业税及附加(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占营业税的7%、3%和2%)和25%的企业所得税。
2.小贷公司资金来源单一,不利于向“三农”提供稳定、优惠、可持续的金融服务
按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向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这从根本上限制了小贷公司向“三农”提供稳定、优惠、可持续金融服务的能力。
3.征信系统建设滞后、对接不畅,增加了小贷公司对“三农”服务的风险
一是征信系统建设滞后。征信报告征集的事项都是从银行采集,而当事人(机构)在小贷公司办理的业务都没有纳入征信系统,导致征信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负债和担保情况。
二是小贷公司与征信系统对接不畅。目前,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两类机构必须参加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信用评级,对成立时间也有要求,造成很多小贷公司被排除在征信系统对接之外。
三是对接征信系统的费用较高。目前各地通行做法是单个机构接入征信系统,需要交纳一次性接入费用,每年还需缴网络通讯费、服务费,另外,小贷公司还需为每笔查询企业征信或个人征信交纳查询费。对接及查询费用增加了企业负担。
4.农村地区缺乏有效的抵、质押物,担保方式单一,不利于小贷公司扩大涉农贷款业务
由于农村地区没有完成土地确权,导致这些资源都不能作为有效抵质押物为涉农信贷提供担保。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中对农民个人的贷款一般只能采取信用的方式,一笔贷款绑定多个担保人,给借款人及担保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涉农贷款一旦出现不良,由于债务人缺乏可执行的财产,往往导致债权人产生较大损失。
5.限制小贷公司跨区经营,不利于更好地跨区服务“三农”
目前,国内各地对于小贷公司经营区域一般都有严格限制,即只能在注册地开展业务,禁止跨区经营。尽管部分省市已开始尝试放松对小贷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但一般都设立了条件,比如连续几年评级达到某个标准等,这导致绝大部分小贷公司只能在注册地开展业务。
在转型经济背景下,绿色农业、区域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课题,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些特征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的服务能力。贷款额度低、风险大、不能跨区域合作等大大限制了农村经济的规模、农民创业的资金来源以及创新的积极性,从而使“三农”无法更好地融入到整体经济的改革中,使得“三农”问题成为经济转型中的发展短板。因此,为更好地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惠农使命,必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新的研究,以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的政治使命。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三农的建议
综上所述,当前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三农”的主要因素与国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定位偏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未实施有很大关系。
(一)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将小贷公司由一般工商企业划归金融企业
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可以带来三方面好处:能使其享受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使其以更低的费用,更顺畅地对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利于扩大小贷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而小额贷款公司收入来源多样化,可以增强其抵抗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三农”。
(二)加速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增强农村地区抵(质)押担保能力,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风险
2013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5年内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随着这些工作逐步到位,小额贷款公司的担保能力可以大幅提高,有效降低涉农贷款的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意愿。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