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平等的两个悖论——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焦点
2015-05-05王天楠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04-0016-05
[作者简介]王天楠(1977-),男,吉林吉林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讲师,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和政治哲学研究。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演进的过程中,平等是一个贯穿古今,横贯中西、超越国界的概念。它是人们本能的呼唤,是弱者声嘶力竭的呐喊。无数勇士为之献出宝贵的生命,无数智者为之冥思苦想、上下求索。然而,平等也是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平等与自由、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难于破解的悖论和难以消除的矛盾。面对平等及其悖论,当代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教授力图通过建立作为公平的正义体系化解平等与自由、平等与效率的矛盾。探究罗尔斯关于平等及其悖论的理论,有助于深入思考当代中国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一、两难的选择:平等抑或自由
平等和自由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概念。
(一)平等与自由的差异
平等与自由的悖论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两者依存的主体不同。平等以社会为坐标,自由以个体为导向。平等的着眼点是全体社会成员,它是维持社会合作的重要条件。这是由于人是群居动物,社会合作能够给人带来更大利益。倘若社会合作的规则和合作产品的分配不平等,那么处于劣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就会以各种方式反对合作,甚至退出合作。由此,维系合作体系必须依赖相对平等的分配规则。而自由是以个人为取向的权利。它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强调人作为独立的主体拥有意志自由、行动自由,其目标是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其次,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平等具有工具性,自由具有终极性。人们为了维系合作体系,需要制定各阶层大体满意的规则。而规则需要围绕平等展开,因为平等关涉合作体系的利益分配,关涉合作体系的存废。平等是维持合作体系的手段,具有工具性。而自由强调人的主体性,具有终极性。这是由于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自我实现性。最后,两者实现方式不同。平等的实现不能依靠平等本身,而要借助外在力量。由于人们自然天赋和社会条件的差异,不平等是常态,而消除不平等必须借助外在力量。国家是消除不平等的最有效力量,国家通过二次分配增加贫苦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增加富人的遗产税和累进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来消除不平等。由此,国家不能单纯扮演“守夜人”角色,还需要扩大职能,加大国家对社会生活的调节力度。而实现个人自由要警惕国家权力的膨胀,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因此,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和收缩,以保障个人自由不受侵犯。由此,平等的实现需要对国家力量的强化,而自由的实现需要对国家权力的弱化,两者的逻辑理路相悖。综上,平等与自由在主体、价值取向和实现方式上是相悖的。
(二)新自由主义的重新阐释
罗尔斯立足新自由主义立场对平等与自由的悖论进行分析。首先,罗尔斯承认人们拥有基本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这种权利是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可剥夺的,这构成了平等自由原则。其次,社会的公共职位必须向全社会的所有成员平等开放,这构成了公平原则。最后,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前提必须是有利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构成了差异原则。 [1]成词典式排列的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差异原则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关于作为公平正义的基本思想。其中差异原则是正义思想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它充分体现了平等的三种取向,即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给予弱势群体适当补偿的补偿性取向;体现社会各阶层有机统一、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互惠取向;使形式平等转化为可操作性实质平等的博爱取向。
关于自由,罗尔斯重新确立了自由的标准,即“我们总是可以假设参照三个方面来解释: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做或不做的事情。” [2]第一个因素确立了自由的承载者:个人、团体、国家;第二个因素从否定角度论述自由不受外部干涉、并能摆脱一切束缚;第三个因素从自由意志角度指出人有自由的意志做某事和不做某事,并根据个人的意志行动。罗尔斯还认为,“在大多情况下联系宪法和法律的限制论述自由,在这些情况中,自由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把自由置于这种背景中,它就常常具有上述三方面规范体系。” [2]200由此,对自由标准的划分在宪法和法律背景下做出,自由成为规定权利、义务的公开体系,成为制度的某种结构,并蕴含在宪法和法律之中。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对自由进行了三点解释。第一,用“两个服从”限制自由,即对自由的限制要服从自由本身的意义、服从两个正义原则间的优先性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充分实现后才能实施差异原则)。第二,对自由体系概念的剖析。各种具体的基本自由隶属于作为整体的自由体系。在制定宪法和法律过程中,必须着眼整体的自由体系,而不拘泥于单个的具体自由,例如为实现言论自由,必须建立言论自由规则。此外,要权衡各种自由的联系,分清他们之间的实现顺序。通常认为各种自由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具体自由要仰仗另一种具体自由,某种优先性自由基于其在整体自由体系中的优先性。因此,议会在立法时必须通盘考察、着眼整体,着眼各种具体自由间的联系,通过总体自由来规范具体自由。第三,对自由和自由价值进行划分。自由表现为普遍资格,即每个平等公民都拥有形式上的自由资格;自由价值是具体的个人或团体在自由体系框架内实现自由的程度。自由价值的实现对每个人是迥异的,财富、权力、地位要素作为实现自由价值的手段会影响自由价值的最终实现。而差别原则针对的是自由价值,是对缺乏手段的最少受惠者的补偿,使之有能力实现自由价值。总之,自由针对的是整体,自由价值针对的是具体个人;自由是一种资格,自由价值是自由实现的程度,以上构成罗尔斯关于自由的认识。
(三)调和与平衡:罗尔斯的解决方案
罗尔斯在对平等与自由重新阐述的基础上对两者的矛盾进行了调和。
1.首先,罗尔斯在两个正义原则之间确立了两个优先性原则,这两个优先性原则以词典方式排列。平等自由原则实现后,才实施促进社会与经济平等的差异原则。其次,罗尔斯在基本自由前面加上平等的限制,用以调节政治领域中自由与平等的张力。正义原则第二部分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罗尔斯虽然承认不平等的存在,但这种不平等是以公平的机会为前提,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能进入差别原则,调节实质平等。由此,罗尔斯的调和思路是经济平等以实现政治自由为前提,并且用平等对自由进行节制。
2.罗尔斯的调和体现在对功利主义的反对上。功利主义把对个人的功利追求应用于社会,认为个人可以为了长远的、更大的利益而牺牲眼前的、较小利益,进而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社会可以为了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罗尔斯是自由主义的坚定捍卫者,反对功利主义主张,提出正义的优先性。桑德尔评价道“此优先性的意味之一,是一种道德的‘必须’,它突显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批评中。从这一观点看,正义的优先性是人类本质多样性和构成人类个人完整性的要求。为了普遍的善而牺牲正义就是侵犯了不可侵犯者,就是不尊重人们之间的差异。” [3]
3.罗尔斯虽然承认基本自由,认为天赋、才能是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但他把自然天赋的分配定义为公共资产。因为个人才能的培养和实现都在社会合作中完成。任何人的生存都脱离不了社会。因此,自然天赋所获得的收益并不必然纯粹为个人所有,天赋高者获得较多的社会收益也并不是应得之物。社会合作体系中所有成员的收入分配(包括天赋较高者)都必须服从公平分配原则。这里把天赋、才能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加以区分是对平等与自由的又一种调和。
一般而言,罗尔斯对平等与自由矛盾的调和是不成功的,因为他的理论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要保障个人自由,就要承认差异和这种差异造成的不平等;要确保人们财富收入和社会地位的平等,就必须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限制。至此,理论陷入两难境地,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罗尔斯正义理论既挥之不去又无法解决的魔咒,也是新自由主义无法克服的难题。但笔者认为,自由体现人们的自我实现,自由是效率的源泉;而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促进人们合作,两者体现不同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发展的不同方面。只要两者在一定张力范围内完全可以和谐共处,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相反,把任何一种价值推向极端或消灭任何一种价值都将酿成灾难。过于强调自由会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断裂;过于强调平等则使一些人“搭便车”,降低效率。因此,平等与自由需要互相约束、相互制约,共同在一定张力范围内运行,把任何一种价值推向极端才会产生矛盾。罗尔斯的理论贡献在于规范了平等与自由的关系。由此可见,平等与自由在民主法治为原则的政治制度、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系中完全可以成为一对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价值。
二、市场经济的难题:平等与效率的悖论
平等与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又一对矛盾,两者追求不同的目标,从不同视角出发,进而衍生出不同的逻辑理路。
(一)平等与效率悖论的根源
1.平等与效率的悖论是市场经济的“死结”。近代以降,在资本与科技的双重推动下,市场经济业已成为自我运转、自我增长的自主体系。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效率成为市场竞争的“任督二脉”,成为生产者、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手段。效率创造了更多的利润和财富,也造成了贫富差距的鸿沟。经济不平等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症结,并且衍生出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内容更复杂的社会、政治不平等。财富具有空前的能量,其本身即是一种权力,而且能够转化为其他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条件下,金钱和政治是一对孪生兄弟,追逐金钱而导致的政治寻租成为市场经济挥之不去的阴霾,进而加深了平等与效率的抵牾。
2.两者基于不同的视角。效率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宗旨,天才比庸才创造更多的财富,效率鼓励天才发挥作用;平等以消除人际差距为鹄的,低估天才的作用。效率在利益的驱动下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着眼点是创造财富的数量;平等力图抹平人际差异,立足于财富占有的均等,聚焦分配权和所有权。效率有精英化趋势,它表面上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但追求最大利益的本性决定其最终只为少数人服务。平等为弱者呐喊,强者不会在乎不平等,因为只有弱势群体才会真切地感受到不平等。由此,两者对待天才的态度、服务的对象和立足点都是不同的。
3.两者遵循不同的逻辑。效率不仅创造财富,也拉大人们的贫富差距,扩大了不平等;而平等缩小人们的差距,一定程度上限制、压制有才能者发挥才能,进而降低效率。当效率原则的边际效益到达最大值,社会将陷入严重的不平等状态,效率反而降低。这是由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经济链条,社会的严重不平等会出现分配与生产、交换、消费的断裂。此外,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将增加最少受惠者用暴力抢夺最有利者利益的风险,进而威胁最有利益者的安全,社会处于不安定状态,最终破坏产生效率的社会环境。最后,严重的不平等还会破坏社会合作体系,迫使最不利者退出合作,进而降低效率。同样,当绝对平均主义支配社会合作体系时,一方面,收入的高度平等使“搭便车者”大量涌现,懒汉随处可见,不但破坏了效率,也严重地破坏了生产;另一方面,高度平等必然依靠再分配的调节,国家过度干涉财富分配会使市场信号失灵,市场失去对资源配置的支配作用,进而降低效率。
(二)划定顺序与重新界定:罗尔斯的解决方案
罗尔斯解决平等与效率矛盾的第一步是划定价值位阶。在价值位阶中,公平正义被作为高于其他一切价值的首要价值。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氏指出,不能为了保持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而否定平等的政治自由。 [4]平等在价值位阶上高于效率,不能因为效率而阻碍平等的实现,也不能为了经济效率而牺牲社会平等,平等的价值位阶和实现顺序高于效率。
罗尔斯重新定义了效率的概念,作为解决两者悖论的第二步。他指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 [2]67这里,他借用了威尔弗·帕累托的效率概念,即“一种给定体系的某一状态是‘帕累托佳态’,当且仅当该体系没有一个可行的可供选择的状态能令至少一个人境况变好而不令别人境况变坏。” [5]这种效率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效率,它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不单纯以数量的增加为标的,而是侧重于分配,一部分人利益增加而另一部分人不至于受损,它是一种非零和博弈。这样,效率被限制在“帕累托佳态”的范围内,为差别原则的择出限定了条件。
罗尔斯论证差别原则和效率原则的相容性是其解决方案的第三步。当差别原则充分满足时,任何人的状况变得更好而其他人的状况不会变得更差。因为最少受惠者的利益通过差异原则增加了。社会状况不同的人处于同一链式互动的合作体系中,最少受惠者利益增加,中间阶层和有利地位者的利益在链式互动的驱动下利益也会增加。这样平等和效率得到了调和。此外,罗尔斯还设计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平等与效率矛盾的政府结构。他把政府分为四个职能部门:调拨部门、稳定部门、传递部门和分配部门。调拨部门的任务是用税收和补贴等财政政策引导、调节投资者的投资方向,防止市场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的盲目性,千方百计确保价格体系具有竞争性,并为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环境。它是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的部门。稳定部门负责劳动力和财政贷款的调动和安排,它的工作原理是价值规律,即通过价格浮动与商品供求的互动关系,用收入来刺激劳动力和资本在不同部门的调节。前两个部门均为效率而设,后两个部门则是调节平等的部门。传递部门是专门为实现差别原则设计的,它的职责是把部分社会财富调节到福利、教育和经济等公共事业部门,以确保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和福利,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分配部门是防止贫富分化的部门,它制定一个大致符合正义标准的分配比例,通过一系列税收方法(累进税、遗产税等)避免贫富分化。这种制度设计通过效率部门与平等部门的协调,调和了效率与平等的矛盾。这里,罗尔斯明显受到凯恩斯主义和福利经济学的影响,但在自由市场经济背景下,对资源和利益的分配调节到何种程度是困扰平等和效率的又一难题。
(三)他山之石:平等与效率的“拉弗曲线”
解决平等和效率的矛盾可以借鉴描述税收和税率关系的“拉弗曲线”。“拉弗曲线”的基本原理是:税收并不随税率的增高而一路攀升,当税率高过一定点后,税收的总额并不相应增加,而会相对下降。因为决定税收的因素是多重的,除了税率的高低外,还有课税所建立的基础即经济主体收入的多寡。当过高的税率削弱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积极性,减少经济主体的利益时,企业会因为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而心灰意冷而纷纷减产或停产,从而动摇了课税的基础,使税源萎缩,最终导致税收总额的减少。这个曲线描述了税收与税率的辩证关系,对解决平等和效率的矛盾具有启发意义。在平等和效率的关系中,人们处于同一合作体系中,当效率提高到一定点,到达贫富分化的警戒线时,就需要平等来制约效率,否则效率就会降低。反之,平等达到让“搭便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必然影响效率的发挥。然而,两者也是相互制约的,因为人们同时处于自由的市场体系、合作体系两个系统支配下。合作体系要求平等,要合作就要用平等制约效率,以减少人们之间的差异,使合作体系中的人们感觉到制度的合理。市场体系要求效率,要发挥市场的优势就要用效率去平衡平等,因为出于平等考虑而对分配的过分干预会使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失灵,进而影响效率。人们受到两个体系制约、两套规律作用。解决的办法是两者之间形成一定张力,即达到“拉弗曲线”中税率与税收的最佳点。
三、两个悖论的启示
平等与自由、平等与效率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逻辑理路和落脚点,进而形成两对相向而行的概念体系。罗尔斯通过创造特殊的概念,规定各种限定条件,进行一场探索作为公平正义的思想试验,力图在思想的试验场中调和平等与自由、平等与效率的矛盾。虽然罗尔斯的努力并不完全成功,但是他的理论尝试为解决当代中国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罗尔斯设定政治自由优先于经济平等
这意味着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优先于经济上实现高度平均主义的经济平等,这对于我国制定改革步骤和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设定改革目标时,国家应该优先保障人民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人民拥有自由权利才能有效规范政府的政治权力,进而对政策的制定、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因为缺乏约束和监督的政治权力是贪污腐化滋生的重要根源。如果用尚未规范的政治权力对收入分配进行干预,不但不能减轻收入分配的不公,而且为掌握权力者利用再分配的权力进行政治寻租提供条件。由此,在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党和国家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规范政治权力,开列权力清单,切实落实人民的自由权利。之后,再用规范的政治权力协调经济不平等,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二)在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上,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反对为追求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这对我们的启示是,在社会合作体系中,不能以维护多少人利益的名义随意牺牲少数人的权益。在处理民族关系上,要尊重少数民族的诉求和利益,尊重他们的民族习惯,并对其发展进行帮助和扶持,反对大汉族主义。其次,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上,要尊重并保障地方的利益,不能以“一盘棋”、“全局利益”的名义随意牺牲地方利益,尤其是偏远地方的利益,要做到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最后,在处理多数人与少数人关系上,要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和意见,不能用多数表决的简单民主方式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既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也不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三)处理好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罗尔斯把自然天赋的分配定义为公共资产,否定个人对天赋的所有权,以此作为实现平等诉求的根据。这里罗尔斯的观点有失偏颇,因为强调社会环境的作用固然重要,但不能就此打压个人的先天优势和后天努力。过于强调集体而忽略个人,不但挫伤了个人工作的积极性,而且极易在集体中滋生“搭便车”、“磨洋工”等消极情绪,不利于社会进步。因此,要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既保障个人的自由,也不能忽视集体的作用。在鼓励个人创造财富的前提下,对个人的收入进行适当调节,拿出个人的一部分财产作为集体培养资金,增加集体的保障能力,为营造有利于个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提供物质支持。
(四)罗尔斯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强调公平优先于效率
其启示是:国家在制定发展方略时,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忽略公平正义。目前,个别地方在拆迁、土地流转中出现了许多冲突和矛盾,这些问题大部分是由于没有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而引发。个别地方只注重效率、“唯GDP主义”,使效率优先于公平,结果引起群众的不满意、甚至对抗。从长远发展来看,失去公平正义而盲目的追求短期效率,不但破坏了公平正义,甚至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进而降低效率。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优先的价值来追求,在实现公平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四)罗尔斯重新界定了效率的概念,即效率表现为使一些人状况变好的同时不使其他人的状况变坏
这种效率观打破了以往零和博弈的效率观,即只注重个别人效率的增长,而不顾及其他人的损失。罗尔斯的效率观是维护所有人利益的效率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遵照罗尔斯的效率观,让改革的宏利惠及全体社会成员,让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全社会的互利共赢。
(六)罗尔斯用差别原则解决平等与效率问题
差别原则让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这就要求政府在二次分配时加大对落后地区、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不但提高落后地区的“输血”功能,而且提高其“造血”功能,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扶持,创造有利最少受惠者脱贫致富的机会。政府对于贫困家庭子女要加大教育投入,使贫困家庭的孩子能够接受教育,并且对这些家庭在就业、失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进而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