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夺支付主导权
2015-04-29方斐
继7月18日央行牵头各大监管机构通过《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业务边界后,7月31日,央行再度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对网络支付相关细节及风险提出监管要求。
此次监管主旨在于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边界,明确网络支付牌照的自我定位,防范支付领域风险。网络支付新规重点明确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的区别,强化了支付账户的监管,首先,根据核实客户身份方式的不同将账户区分为综合类(年交易累计分别不得超过20万元,可消费、转账、投资理财)和消费类(年交易累计分别不得超过10万元,可消费、转账、不可投资理财),其次,根据支付指示验证方式安全级别的不同,对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网络支付的便利性和交易效率。
对账户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明确网络支付作为支付通道的定位,防范支付机构银行化趋势以及利用支付账户规避清算环节,维护央行主导的支付-清算体系透明高效运行。
网络三方支付希望通过自有独立的账户体系打造独立且类似于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难度,金融风险有所加剧,2015年场外资金借助于恒生HOMES系统进入市场就因为缺乏有效监控,以至于发展到足够对市场稳定产生巨大影响的地步。明确支付机构作为支付通道的定位,维护央行主导的支付-清算二级体系秩序,有助于监管层更透明的掌控支付-清算参与者的数据,维护系统高效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因此,网络理财、托管等网络支付机构增值业务模式将受到实质性影响。网络支付新规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此规定使得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被严格限制为支付通道,P2P、众筹等资金托管业务受到制约,理财业务也随着账户管理的限制(只有综合类才可投资)也将受到影响,可以购买的额度和便利性都受到较大限制。
非银支付回归小额便捷本质
《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延续了2011年非银行支付管理办法的态度,将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尤其是将支付账户领域的创新纳入到了监管框架之中,对于行业未来合理合规开展业务有着深远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对支付账户——非银支付账户的合法性做了定义,有助于非银支付机构长期合法化的发展。同时,对支付账户的余额做了限定,即综合账户余额年付款额不超过20万元,消费账户余额年付款额不超过10万元,第三方支付将回归小额、便捷的定位,风险控制得到加强。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区分了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转账的区别,银行仍将是中国支付体系的核心。
平安证券认为,互联网支付、数据和金融生态将再次出现明显变化,最重要的支付账户、信息流、资金流将回归银行的掌握之中。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客户和信息”,至少在本次《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银行将在信息端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完全共享。银行将成为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客户间不得不存在的角色。
从宏观上看,利率市场化使得来自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冲击影响短期内有所平滑,尽管长期趋势仍不可逆转,但银行获得了以时间换空间的喘息之机以应对互联网冲击。而且,一个直接的好处是,银行增加了转账手续费收入、托管业务收入,客户理财资金回流出银行的压力减小。同时,在支付账户沉淀的低成本资金,将流回银行体系。此外,银行可以获得交易的底层数据,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特别是强势如BAT)的合作话语权提升。银行更有可能替代第三方机构输出理财平台及功能的搭建、结算清算服务等。如兴业银行的银银平台等。
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则会面临经营成本提高,支付效率有所下降,应用的场景会受限,但并没有动摇其根本的备付金账户结算机制。至于P2P行业,短期将面临洗牌,经营成本增加,行业将步入规范发展。在清算账户限定之后,第三方支付公司最多只能做到小额清算,银联的清算地位再次提升。而实时的货币基金申赎将受到额度限制,使用支付账户会受到额度上限的控制,而若不使用支付账户则可能丧失支付功能,同时大幅度提高成本费用。
总体而言,短期内,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于银行体系的冲击将随着监管成本的提升而有所减弱,但长期趋势仍不可逆,需要银行通过内部创新予以应对。
史上最严第三方支付管理意见
参考国外经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界限内成长起来的,而非片面地追求创新。互联网时代,一切发展都追求效率,但是过于激进往往会忽视风险。金融是脆弱和不可逆的,我们应当在创新和风险中寻找到均衡点。
信达证券表示,此次与2014年的《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在账户设立、客户识别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主要亮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限定支付额度的方式,降低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中体系内留存的资金;二是限制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体系内的循环交易。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分散、小额支付的本质,强调了其作为传统金融补充的角色,表明了监管层管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体系内划转资金、严控金融风险的决心。
控制资金沉淀,回归支付本质首先应当明确账户的性质问题,即使用户通过实名认证,拥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资金,但是如果支付机构利用时间差滥用这些沉淀资金,用户依然无法控制,因为这并不是银行的存款,是不受存款保护的。
随着居民消费中网络购物比重的提升,第三方支付的规模也不断上涨。特别是在前几年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处于真空期,第三方支付涉及理财、托管等业务领域,造成了支付体系内沉淀了大量资金。如果第三方机构滥用这些资金,会带来大量金融风险。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同时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划分为综合类和消费类,前者全年累计交易额不超过20万元,后者为10万元。额度的设置更体现了央行希望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不要沉淀多于正常消费交易的资金,第三方支付回归分散、小额支付的本质,以避免带来金融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各家银行均开设了账户,这就使得其客户的转账行为只体现在机构的账户头寸总数上,除了支付机构以外无人得知具体的资金流向。并且,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实名制认证并不全面,很多资金的流转是支付机构也无法准确掌握的。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实名制认证的强化以及对第三方支付账户间的转账加以限制就是出于对支付机构业务风险的担忧,即客户每年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最多只能向自己的银行卡提取20万元,这将大大地限制支付体系内的资金划转,监管层旨在限制闭环交易,监管资金流向。
此次《征求意见稿》由于对支付额度、设立账户等要求的严格性,被戏称为史上最严第三方支付管理意见。不少市场人士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依托于它们发展的机构因此会受到重挫,监管机构又一次面临抑制创新的质问,但仔细研读《征求意见稿》,会发现监管要求更多的是对客户识别认证、资金流转、反洗钱等方面的严格要求:比如对于客户具有强验证的,支付金额可以由支付机构和客户自行约定;而验证水平不够的则对单日累计限额依据验证方式设为1000元到5000元不等。对于一些支付细节,比如快捷支付方式等并未做更多严格的要求,可以看出监管的关注点更多是出于对资金流转风险的控制,而非一味地抑制互联网金融创新。
若按此次《征求意见稿》监管非银行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那些曾经雄心勃勃想要挑战银行的支付公司将不得不改变经营思路。互联网时代与其说是经营产品,不如说是经营用户。以客户识别为例,按照《征求意见稿》,需要多轮验证且超过200元需引入银行验证的要求,这对用户体验会有极大的影响。随着传统银行网银平台的成长,第三方支付很难在支付媒介这一功能上与之抗衡,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它的效率与广泛的用户数据。如果通过支付的数据,对用户的支付习惯予以挖掘和使用,不失为支付机构一个好的转型方向。
银行估值最大压制因素消除
无论是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征求意见稿》,还是此前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大方向都非常明确,市场上流传的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的故事和逻辑,都已不再成立。不论被冠以什么样的定语,金融都应该由金融机构主导。“无银行之名、行银行之实”的互联网金融故事是压制银行估值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之实即是独立完整的账户体系、自营资金池、息差和高杠杆。
有银行之名意味着要面临与银行业一样的繁重监管,而无银行之名,不必面临银行业监管,互联网金融此前享受的“不受监管的账户体系+没有资本金要求、流动性管理和坏账拨备要求的高杠杆资金池”业务,当然有无限的成长性。另一方面,面临繁重监管压力的传统商业银行要想提高估值,则阻力重重。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思路下,“互联网金融能在不受银行业监管约束下开展实质性的银行业务”这一核心逻辑已经被破坏,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基于监管套利暂时凌驾于传统商业银行之上的发展优势消失,表明互联网金融压制银行估值的逻辑基础已经不再成立,银行板块估值的最大压制因素已经消除。
在43号文出台、基于地方债务的系统性风险化解方向明确之后,银行估值持续低于1 倍PB的合理性已经不存在,1倍PB是银行板块估值的合理底部。2015年以来,A股银行板块曾在2月底和5月底两度破净,但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迎来大幅反弹。如今板块估值重回底部,在互联网金融这一压制银行估值的最大因素消除后,估值修复的趋势不容忽视。
对资本市场而言,不必过度陷入具体业务本身的技术细节,把握大方向即可。只要牵涉到金融的,都应该由金融机构主导。具体什么样的支付业务能做、什么样的不能做,什么样的支付公司能存活、什么样的会进入严冬,并不是现阶段资本市场需要纠结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整体逻辑被破坏、传统金融互联网化迸发出巨大活力,这样鲜明的对比才是需要被资本市场重新审视的当务之急。
打着“金融”招牌的互联网企业要不退回纯通道业务,要不变为金融企业,面临和金融机构一样的监管,在金融属性更强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上,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将真正公平竞争。资本市场当前迫切需要考虑的是这样两个问题:对纯通道业务,该给什么样的估值?对于变为金融企业的互联网企业,面临着跟银行业一模一样的监管约束,押注它能超越全牌照正统金融机构是否过于冒险?
国金证券的观点是,未来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将以外延扩张的方式大举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的故事最后都绕不出银行整体的大故事。在互联网金融颠覆银行的逻辑被证伪后,绝大部分中间派市场参与者是会重新认识银行的投资价值并给予重估。
金融不是开大卖场,可以随随便便就把实体门店搬上网,互联网横扫传统行业的趋势不能自然外推到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居民账户体系、金融体系、金融机构间市场和资本市场是每一个国家经济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中坚,对于金融行业全球都是重监管,安全、稳定和可监督永远是第一要务,互联网最擅长的效率不仅不是最重要的,反而是需要时不时被刻意抑制的,毕竟在绝大部分时间,效率和安全是反义词。从这个角度看,央行并不是在开历史的倒车,央行只是在充分履行一个负责监管机关最基本的职责,金融监管本来就是从严从重,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本来就是央行的基本职责。
在本次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针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热门行业的一系列细化监管文件将陆续出台。实际上,从2015年年初银监会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大方向就已经非常明确了:当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更强之时,可任由其野蛮生长,但当其“金融”属性越来越强之后,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繁重的监管要求,银监会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便是给互联网金融套上紧箍咒的开端。此外,互联网金融不等于普惠金融,普惠金融是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实际利率20%的网络贷款不是真正的普惠金融,千万不要误认为国家提倡的普惠金融就是互联网金融,两者毫无必然联系。
资产质量问题是多年以来银行业老生常谈的问题,银行板块的估值早已充分体现了好几轮。2015年,在经济下行周期中,我们不会看到资产质量向好的拐点,但市场对此早就已经有了非常充分的预期,资产质量继续恶化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上早已做好充分物质准备、资本市场在预期上早已做好充分心理准备的事情,一件没有预期差的事情,不会对估值产生实质性影响。
实际上,如果退回到一年前,造成彼时银行板块整体破净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坏账压力,而是资本市场对(当时没有坏账的)地方债务问题有朝一日终将崩盘的系统性风险的预期,而这个预期,早在2014年出台的43号文以及2015年不断推进的地方债务置换中得到了有效化解。因此,资产质量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在过去不是造成银行破净的根本原因,在未来也不会对银行估值形成实质性影响,因为没有任何预期差。
如今,在互联网金融这一压制银行估值的因素基本消除后,随着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券商及金控牌照突破、高估值业务分拆、监管持续松绑等一系列利好因素的催化,对银行板块估值的推动效应将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