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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涉台法务人才培养模式之创新研究

2015-04-29张云

文化产业 2015年1期
关键词:人才培养

摘 要:福建省涉台法学的教育应当是法律的知识教育与职业训练的结合。涉台法学教育发展思潮不只是发展潜能、社会适应,亦强调培养具有终生素养、本土化与国际观之现代化的涉台法务专门人才。采用泰勒模式的课程设置,对于培养高级专门的涉台法务人才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涉台法务;人才培养;知识教育;泰勒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2

“法的理性化途径,与法的命运,直接取决于法学内部的种种情况。亦即:端视于对法的形成方式发挥职业影响力的那群人,有何特质而定。一般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只不过是间接的决定因素。最重要的,还是在于法学教育的方式,亦即:法实务家是以何种方式训练出来的。”[1]涉台法务人才的培养同样离不开特殊的培养教育模式的设计。

一、福建省涉台法务人才培养目标

(一)精英取向、职业取向与通识取向之取舍

1、精英取向

将涉台法学教育目标设定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涉台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高度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之高级专门法律人才。如有学者提出,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借鉴日本之“法律职业精英”,侧重精英教育,究其原因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之法治需要;若将法律职业者视作“产品”,应具众多知识、职业道德及品格。

2、职业取向

涉台法学教育的目标设定在培育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之特殊涉台法律职业人才,对于有志从事涉台法律实务者进行科学严密的职业训练,使其掌握涉台法律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因此,接受涉台法学教育者可视作进行职业教育或进行职业训练。

3、通识取向

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系培养涉台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涉台法律人才职业道德质量之应有内容,所以,涉台法学教育作为现代大学教育之一部分,其所提供者系一种通识教育。

(二)强调法之适用取向与着重法之形成取向

1、强调法之适用取向

法学科目教学研究上重视演绎及诠释方法,是自成体系、独具内部理性之学门。强调法之适用取向,涵摄过程倾向静态、实体之概念,适用法律之结果自然也会讲究、预设唯一之正确答案。林钰雄教授曾提到德国法学教育之目的在培养“能正确适用当代法律于具体案件上之所谓有分寸的法律人”,德国法学教育之理念颇能传达强调法之适用取向之目的。 作为培养高级专门的涉台法务实践人才可以此为价值取向。

2、着重法之形成取向

法之形成取向之训练系在于判例拘束原则,及强调区辨、类比等能力,法之适用能力并不特别被强调,对于找出正确答案亦非其所重视。在强调法之形成能力下,上揭法学教育之内容,在设计出具有论坛性质之程序架构,以便随时可进行理性辩论,促进法律之形成,包括形塑、生长与演化。[2]教育目的系指教育欲设之理想,决定教育发展之方向,指引教育活动之归向,故教育目的不能无中生有,应在其所处社会环境下形成。良好涉台法学教育目的之形成,应有下列特征:涉台法学教育目的应能与实际教育情境相关联;涉台法学教育目的应与社会所需涉台法务人才培养相关联;涉台法学教育目的须具有在教育活动中得到检验之可能性。

(三)确定培养目标之原则

1、回应社会发展需求

个人不能离群而居,教育重点之一即在设定使个人能适应未来社会,进而有服务社会之能力。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皆有其不同意义之教育目的,例如:民主社会体制之教育目的,希冀培育具自由民主素养之现代公民;共产社会体制之教育目的,以培养身为劳动者为荣之公民;二十世纪以前,教育目的在培育维护传统文化之国民,二十一世纪,应以兼具人文与科技、本土与国际视野之现代化公民。故,当今福建省涉台法学教育目的应能回应社会变迁下对特殊专门人才的发展需求。

2、调合学习者身心发展

学习者是教育之主体,教育目的的拟定,应能调合学习身心发展,若一昧只求劳力成本、社会效率或国家进步,而忽视学习者主体的身心发展,其效果自是有限。

3、顺应教育发展思潮

教育发展会随着社会变迁而有变动,而中西教育思想家亦经哲学思辨、透过观察或实证不断提出教育理论,此皆为使教育主体获得最大发展,亦为使社会变迁持续前进,例如:二十世纪初期,杜威倡导实验主义,重视个体经验改造、增强个人适应社会能力;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和终身学习时代,涉台法学教育发展思潮不只是发展潜能、社会适应,亦强调培养具有终生素养、本土化与国际观之现代化的涉台法务专门人才。

二、从涉台法学教育课程设置观点—兼论泰勒课程模式

Curriculum(课程)英格人早在一八二○年即开始使用,美国人约慢了近一个世纪,首见于一九一八年鲍比特所着《课程论》。之后,课程的工学模式成为课程发展的主流,以科技理性、科学的典范来发课程。在这段期间有很多与课程相关的大事件,而最重要的就是一九四九年将工学模式更加理论化、模式化、步骤化,提出所谓的Tyler模式:课程目、课程选择、课程组织、课程评鉴。其后,Tyler的学生都踏着这样的脚步研课程的发展,课程研究几乎都聚焦在这样的问题上:目标要怎么决定、课程要择什么、课程如何组织和评鉴,所以传统学派之力量可以说是非常大的,在学教育之课程模式上亦扮演关键角色。

(一)统一课程标准

课程目标在于:传递学生有关其所生活之世界的知能、提供有关自然现象的事实、传授科学之原理原则、赋予将有关现象理论化与类化的能力。课程能传授年轻人不同文化现象的类别,如所处社会及包社会的规范、价值、传统、与信念,但在这些化现象的教学方式,虽非采用直接或分开之方式传授,却可经由教师、学习者、课程与教学等因素之交互作用,让学习者习得;是故,从某种角度来说,课程一方面系为达到教育目的作用,但另一方只是协助传递人类认定有价值之知能。

以大学教育而论,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何者为重,或需加以统合,均会直接、间接影响到课程之结构与教学科目安排。我国大学教育一向以培育研究高深学术之专门人才为宗旨。但专才教育发展至极点,可能会造成如英国物理学家施诺爵士所指的对立之“两个文化”,或两个以上文化鸿沟的弊端。

(二)大学自治之必要性

大学自治究系如何规定,美国高等教育法学认为大学的任务即在于提供一个最有益于思维、实验和创造之环境,大学在学术基础上自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谁来学,而其中教什么、如何教之决定,具体表现即在大学课程之安排。

德国认为直接涉及教学与研究事项均属于大学自治之范围,大学教师在学术领域中扮演关键性功能,因而对于校园内授课之程与教材以及研究方向,均享有主导地位。教育行政机关或国家应尊重各大学课程自主,不得以命令强制规定课程。其勾勒范围大致包括,学术计划之拟订、教学大纲之订定、教学课程规划、学术研究与教学授课相互协调配合、学术性设施之设置与研究组群之参与、学则与考试规则之制定与执行、教师与研究助理人员任用等人事事项。

(三)泰勒课程目标选择模式

一九四九年,泰勒在芝加哥大学出版「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一书,提出课程设计之法则,即课程目标、课程选择、课程组织、课程评鉴,详细地说从目标,以至学习经验之选择、组织,乃至评鉴,形成一个循环,根据评鉴而得结果,反馈至目标,备供修正之依据,是故此种模式,亦称为“理性计划模式”有时亦称为“手段──目的计划”。

选择目标最受青睐:泰勒法则可说是一种选择教育目标之过程,泰勒提出的课程计模式相当具有综合性,特别系该模式之第一部分—选择目标。泰勒建议课程计划者应循三个管道──学习者、社会、教材收集而来资料──以确立一般目标,确立一般目标之后,透过哲学及心理学筛选后,进行过滤、修正,何谓哲学及心理学之筛选,以下作一解释:

1、第一重之哲学筛选

泰勒将学校拟人化,视学校为一动态、有生命之实体,是故,其所指哲学之筛选与“学校专注之教育与社会哲学”、“学校接纳之价值”,“学校信仰之内容”等理念,务其所筛选出之目标尽量一致。此部分相当易于理解,在统一课程模式之时期,法律系之课程安排重视实体法、诉讼法及商法部分,与司法实务审检辩人才所需之专业能力不谋而合,在校定课程时代,如台湾地区东吴大学着重英美法,是故其课程选择上,有相当比重之英美法系课程,而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着重在财经课程发展,是故从一年级开始便有相当比例之财经课程,与一般法律学系有所不同。而在福建省的各大高校中,在培养涉台法务人才的课程设置又有多少特色而言呢,我们不得而知。

2、第二重之心理学筛选

为了应用此种筛选方式,教师须厘清自己认定较佳之学习原理。泰勒指出:学习心理学不仅包括具体与固定之发现,而且也应涵盖统一之学习论,以协助列出学习过程之性质、学习过程发生之方式、在何种条件下发生之学习过程、采用那种运作方式等。

以泰勒课程模式观我国法学教育,哲学和心理学二道筛选应如何看待,哲学筛选系一种上位概念,可将之视为各校法学教育目标,法学教育目标各校如何订定,本文认为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当然为最佳,但亦有不以此为限,如台湾地区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前身为商学院所设之财经法律学系,系以培养进入企业界之法律人才为其目标,虽然在培养模式上我们强调差异性,不要同质化,作为师范类的福建师范大学应利用其本身的学科优势,重点应放在培养教育类的涉台法律人才,而属于财经类的福建江夏学院应着重培养通晓两岸财经法律法规的复合性和应用型涉台法律人才,能为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提供更加优质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人才。但无法否认者系不论其目标为何,课程编排却仍以国家司法考试科目作为规划方向,此为我国法学教育课程的重要特色之一。

另就心理学之筛选,笔者认为现今法学教育之科目对于刚上大学的学生而言显得过重,试想,新入学学生大约十八岁的生涩年纪,他们便开始学习非常复杂人际关系与社会百态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以他们有限的社会与其他经验,要了解及处理此等问题,非常不易;更何况法律所讲究推理的高度技术性,或公平正义观念的抽象性,或法律所使用文字的结构困难度,或表达所需的高度精确性,对刚开始学习法律的年轻学子,都造成许多困难。对此等学生而言,其学习过程常属极为痛苦的经验。 就连传统的法学知识在理解尚存如此难度,何况以培养精英、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的涉台法学教育。

三、涉台复合性法务人才培养与国家司法考试之关系梳理

大学的目的在于保存与生产知识,因此大学的涉台法学教育也应该从这个方向重新定位与厘清。涉台法学教育传授给学生的只是学术的雏形,亦即逻辑的思考与批判的眼光。然而逻辑的思考与批判,必须从对实体法法体系以及法规范目的之清楚了解而出发,欠缺扎实的实体法基础所产生的批判是无根的。在这样的大学法学知识生产过程中,自然培养了日后快速反刍、再生产法律知识的技术与能力,也成为下一步学术生产的基础。自然而然,这样在大学法学院所复制、再生的知识,也正是国家司法考试所要测验出的应考人的门槛要件。这个见解从法学教育与实务应用结合的教学目标出发,对于大学法学教育课程的内涵与设计有所启发。然而在我国一般认为合格的法律人并不以接受过正规法学训练为已足,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者才能被民众普遍接受。[4]因此除了大学法学院的课程必须调整,国家司法考试在结合学术与实务的目标上,势必也要较现况有所改变。

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太过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很难说着重 legal mind的培养。究其原因所在,不外由于法学教育受到国家司法考试的影响,通常都只偏重于与考试有关的法律的教学与解题技术的训练。使得学校教育变成只为培养一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帮助他们将来能考取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取得任用或执业资格。而大部份的学生也都把求学的重点放在与考试有关的法律课程的学习,至于与考试无关的基础法学或相关的基础科学,便很少有学生肯下功夫去加以研究。在这样的情形下,学校的法学教育偏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是很自然的,但是,所谓“法律人”的培养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法律人的品格,或人格教育方面,目前就相当缺乏。而我们在着重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专门性的涉台法务人才时,绝对不能将我们的学生培养成一部部国家司法考试的机器,我们要培养学生学会用独特的涉台法律视角来坚定自己永久长远的信仰,而不是屈服于短暂的通过司考的自我满足。

参考文献:

[1]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D].台湾大学.2005(6)

[2]屈茂辉.海峡两岸法学专业本科课程设置之比较[J].邵阳学院学报(社科科学版).2006(1)

[3]刘仁山.全球化前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

[4]黄健雄、张云.资源整合角度下的福建省涉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创新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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