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兵:清代八旗的“低保户”
2015-04-29万华玲
万华玲
有清一代,清廷按“满洲甲兵,系国家根本”之宗旨,给予了八旗官兵各种优渥的“恩养”政策与待遇。然而,随着八旗人口迅速增加,国家财力的受限,加之八旗子弟又渐染奢侈腐化风气,八旗生计问题最终还是成了清廷的负担和累赘。为此,清廷曾采取过汉军出旗、设立井田、赎回旗地、设立养育兵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力图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缓和社会矛盾,但是收效甚微。雍正初年,“闲散满洲,以无钱粮,至有窘迫不能养其妻子”(《清世宗实录》)现象普遍发生时,清帝下旨:从八旗中选取贫困不能生计者,以月给一定钱粮米石形式,养赡无产业孤独旗人。自此,具有清代八旗基层救助性质的养育兵制正式实施。一直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养育兵制逐渐为历史所裁汰,在此期间清廷曾通过各种“补缺”的形式,尽可能扩大养育兵钱粮所能惠及的救助范围,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八旗生计问题,但其作为旗人“低保”的历史作用与价值仍是值得肯定的。
养育兵的挑取
雍正二年(1724年)正月初设养育兵时,清帝就宣布了养育兵的挑取原则——即在“不论旗分,合计八旗总数,按其佐领多寡,均匀挑取”时,“实系贫乏、射箭好,可以学习之另户余丁,方准挑补”。每五日习步射一次,十五日习马射一次。训练事宜由八旗各派参领三员、副参领三员、闲散章京二员、骁骑校十员,再于十名养育兵内,择一射箭好、能“清语”者,委署为领催共同管辖。优劣分别记名,待有护军、马甲之缺时,表现优异者拔用,而骑射俱劣者革退。若教养兵内有饮酒、行为不端者,管理官员如有发现而不上报者,则官兵一并治罪。
我们不难发现,初设养育兵制时,清廷即已在选择机制上做了大致勾勒。一方面,可解决贫苦旗人的基本生计问题;另一方面,借此激励基层旗人学习“清语”“射箭”,增强满人的民族意识,还可借由“领催”等职的选拔,培养一批上进有为的八旗青年。
尽管清廷素来宣扬八旗满蒙汉平等对待,但事实上,所谓的“平等”终究是不存在的。汉军旗与满、蒙二旗,在养育兵的兵额、福利等各方面的待遇上一直存在差异。如八旗满洲、蒙古旗下,每旗分别挑取460名养育兵,给3两(每月,下同)钱粮;汉军旗下每旗初取80名,后经通融钱粮料理又多得40名额,即汉军每旗选出120名,得2两钱粮。在军器上,雍正认为长枪是军器中“尤为有用”之选,“长枪兵丁实系精兵”,因此著令满洲、蒙古每佐领下选取护军、马甲各4名学习长枪,在八旗巡捕三营官兵内选取40人教之。而汉军每佐领下,则选取马甲4名,学习藤牌挑刀,在巡捕三营及古北口之绿旗官兵内选取40人,俱每旗各派5人,以充教习。对于八旗满、蒙、汉军在名额、军器等方面的配置差异,笔者认为,皆是清朝“首崇满洲”意识的发散,而清朝满洲贵族统治者对此等第之分也并未隐讳。正如雍正帝所形容的:“如宗室内有一善人,满洲内亦有一善人,朕必先用宗室;满洲内有一善人,汉军内亦有一善人,朕必先用满洲。推之汉军、汉人皆然。”(《世宗宪皇帝上谕内客》)
养育兵钱粮的分配
八旗养育兵钱粮的分配,经历了一个从高到低的降落过程。雍正二年(1724年)正月初设养育兵时,清廷给旗下满洲、蒙古每人各三两钱粮,汉军在通融料理增加人数后,每人各有二两钱粮的资助。随后当旗人生计逐渐艰难时,清廷本欲通过增编佐领的形式养赡闲散旗人,却又恐护军、马甲等职本有定额,一旦增编易使正饷不敷,故而,在乾隆二年(1737年)九月,清帝应允时任镶红旗蒙古都统布兰泰的奏请,“将养育兵每月饷银三两改为二两”。于是,旗下满蒙养育兵,二人缺作三人补,依照汉军前例各给银二两的形式,满蒙汉三军共增养育兵15770名。
乾隆十八年(1753年)三月,清廷又以三人缺作四人,再恩赏一名的形式,在原有养育兵15124名之外,匀出5440名缺,再恩赏5440名,时养育兵共计25222名。相应地,此时养育兵钱粮已降至每人给银一两五钱。
针对养育兵配额的钱粮数直跌的情况,清廷是这样解释的:
八旗养育兵原为养赡户口而设,并无官差,坐食饷银二两,理宜变通办理。譬如十人现止六人食饷,若于伊等二两饷银内减去五钱,即将此六人所减钱粮,增添二缺,再加恩添设二缺,则十人俱得沾恩。(《清高宗实录》)
正是在一面正饷有定额,一面余丁滋盛的两难窘境下,清廷遂决定采用钱粮数内通融料理的方法,通过不断减少人均配额,借以达到养育兵钱粮补助受益人数最大化的目标。
养育兵钱粮的主要来源
既然清朝作“养有用之兵”的正饷,不便作“养赡贫乏户口之用”,那么用作养育兵养赡之费用是出自何种款项呢?据笔者梳理相关史料,大致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由清廷直接官拨。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乾隆帝即动拨户部库项,每个养育兵按月各赏银一两五钱,以资养赡。
其二,通过裁员开源节流,以资养赡。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十二月乍浦左右两营八旗内,酌裁甲缺一百名,以半作为养育兵每月各给银一两、米五升;热河地区裁汰炮手匠役一百名,均改为养育兵,原食钱粮,即作养育兵之用从之。
其三,将内帑交商生息,以息养兵。如嘉庆十一年(1806年)时,曾于广储司拨银十万两,造办处拨银十万两及户部筹拨银五十万两,共成七十万两,交商生息资助养育兵贴。
此外,清廷还有通过马政的形式,节省马干(喂马的干食料)银两,为增添养育兵筹款。如嘉庆十年(1805年)十一月,差马拨出两干匹,交予张家口牧放,按每月可省马干银五千两增添八旗满洲、蒙古养育兵;同时,还裁汰了京营五营马匹两干匹,每月节省银五千余两,分赏八旗满洲、蒙古,共添设养育兵三千余名。
经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清廷在统治后期,面对旗人生计艰难所采取的措施中,除了直接增拨经费、增加养育兵额外,已经开始对其他有效经济方式进行尝试。
养育兵的主要职能
关于养育兵可能的职能问题,前人文章中多认为,清廷初设养育兵时,就将养育兵视为“闲散之人”,并无特别的任务委派。
但是笔者通过对《清实录》等史料的梳理,认为除步军外,清代养育兵还可以被挑取作为亲军、马甲、前锋、护军,或作门军,或作工匠族长,或发往各省作驻防,或为开垦新田耕种,或入义学读书,到了清朝后期,养育兵还被派入神机营等新增营内当差。可以说,清廷为养育兵所设计的职业种类,还是相对广泛的,毫无背景的贫苦旗人通过个人的勤劳与奋斗,还是可以拥有一定的人生上升通道的。
养育兵制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但凡国家制定政策之初,愿望总是良好的,但执行过程中又必然会遇到各种考验。如果放到当今社会,清代养育兵政策很容易会让人联想到就是专为八旗所设的“低保”。养赡养育兵,本是清廷专为贫乏而不能生计的底层旗人所设,以保障他们最低的生计问题。但是,到清朝中后期,通过各种途径冒领养育兵钱粮的违法违规事例,层出不穷,屡禁不绝。
第一,官员的假捏冒领。
在养育兵挑补救助的范围内,按理不应包含条件宽裕的官员子弟。然而,当时不少外任官,包括参领、大员、部院章京等,都有子弟被出缺挑补养育兵。
当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十月,镶黄旗满洲世袭佐领副参领海福、主事伍英、游击济德等之子,俱注养育兵的违规现象被查出时,乾隆帝无奈道:“今镶黄旗如此挑补,想别旗亦必有如此者。”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时,还出现过养育兵捐官的荒唐现象。本应是处于生计贫困线上的养育兵,却还能出得起钱捐个官,也难免清帝会质问:“伊等既有力报捐,岂有仍仗马甲养育兵钱粮度日之理?”
针对此类官员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之便,钻营取巧之事,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议准:“傥有假捏冒领,即行参奏,将该佐领、参领、都统等,一并严加议处。”
第二,抱养民人子嗣冒领。
养育兵所设乃是为惠养旗人正身,恐其失所。此钱粮福利的救助对象只限于旗人内部,无关民人生计。清廷曾严令禁止八旗抱养民人为嗣,以防紊乱旗籍。但是既然有利可图,就不可能缺乏投机钻营者。至嘉道年间,不少旗人本无子嗣,却抱养民人之子冒领养育兵钱粮;或有旗人子嗣本少,复增抱养之子为子,混行载入册档,进行冒领。而此类冒领案件一旦暴露,肇事者必然是会受到当局的严厉惩处。
如嘉庆十二年(1807年)九月,领催富兴阿遭举报,说其亲子病故,却隐匿未报,竟以民人李四之子冒名顶认,挑作养育兵,支领数月钱粮。若照刑部所判,应将富兴阿革去领催之职,问拟杖一百徒三年,折枷鞭责即可。但是,嘉庆帝却直指“刑部所办尚轻”。着将富兴阿发往乌鲁木齐充当苦差,以示惩戒。道光元年明文规定此类事项:
抱养为嗣之养育兵,查明确系各该旗旗丁,则该旗养育兵缺出,即行调回充补。至下五旗各该王公门上向无养育兵缺,嗣后将此项以及抱养民丁,限自十六岁以上,年力已强,即在本旗步甲缺额坐补。十六岁以下,内除其父系抱养民人之子,现已身故,其子无依者;有本身系抱养民人之子,父母俱故无依者,均俟年至十六岁时,换补步甲外,其余有父兄食饷.及孀母可以得饷者,全行裁汰,民入民籍,包衣回各该旗归入丁册。
由上述可见,清廷采用明确立法,规定年龄、家庭背景等标准,以期保障养育兵福利可以落实到真正需要救助的旗人身上。清廷的政策中是含有不少人道主义“通融”的。如“其父系抱养民人之子,现已身故,其子无依者”,以及“本身系抱养民人之子,父母俱故无依者”——此两类原系抱养人在十六岁以下时,都是可以受到养育兵钱粮的救助的。最初设定只关照旗人的清代养育兵救助,在“旗人”的限制下,也是通融了某种广义内涵的基层救助意义的。
此外,在上文述及养育兵钱粮来源一节时,曾列举几则涉及清廷裁甲缺、营马、炮手匠役等,以增补养育兵额的事例。笔者认为,尽管这些举措确实为清廷养赡基层贫苦旗人日常生计减轻了财政负担,但是从长远看,依靠减裁边防武备节省开支增添兵额的举措,始终不利于清代边防的防卫与保障。
清代养育兵制的实质
自雍正二年(1724年)正月下旨,从满洲、蒙古、汉军“累世效力1日人”中,挑取“无钱粮,至有窘迫不能养其妻子”4800人为养育兵施以钱粮始,在随后的百年历史里,尽管诸如官员假捏冒领、旗人借民人子弟入选养育兵等违规事件也没少发生;但我们不能否认,有清一代,通过户部拨款、内帑交商生息、马政等多种经济手段,不断增添养育兵额,或利用养育兵钱粮,将更广泛的弱势群体——鳏寡孤独人等及其子女,智障者、身有残疾者,即便因罪革退者——但凡符合条件者,都被试图纳入到养育兵钱粮的救助体系中来。因此,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而言,养育兵制度是具有清代八旗基层社会救助性质的。
但是,这种利用养育兵钱粮进行社会救助,也是有明显的“底线”——即救助对象必须是维护清朝统治的旗人身份,且带有明显的等级差别。下举《清高宗实录》卷179“乾隆七年十一月丙子”条所记的柱儿案为例:
闲散柱儿,年甫十四,现有孀居之祖母、伯母及母,又有伊舅母,因无子嗣,亦相依同居。四孀一孤,并无养赡。而柱儿又懦弱不能披甲,该旗奏请照旗人例,给养育兵钱粮二两。(清廷最终议定)“查包衣佐领下,原未设有养育兵钱粮,惟上三旗包衣佐领下,有给与无子孀妇,每月一两钱粮米石之例……嗣后下五旗公中包衣佐领下无养赡之孤寡人等,如有似此家口重者,均给一两钱粮米石,家口少者,只给饷银,不必给粮。”
由上文可知,柱儿一家“四孀一孤”,完全符合清廷为养赡养育兵所设定的“贫困标准”。但是柱儿最终没有得到养育兵钱粮,根本原因就在于柱儿并非正身旗人。而且在此案发生之前,下五旗公中包衣佐领下,并无类似上三旗包衣佐领下的养赡孤寡人等的钱粮救助。可见,清代不仅在“旗民”之间有等级差别,即使在八旗满洲、蒙古与汉军之间也存在等级差,甚至在黄、白、红、蓝旗下内部也存在等级差别,而这也恰好能从另一角度说明,为何旗人将“抬旗”视为“殊荣恩赏”了。
小结
清代养育兵制,自雍正二年(1724年)正月正式设置,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放除”,养育兵制伴随清朝政权共同经历了由盛而衰的百年历程。
在肯定养育兵钱粮有救助贫苦旗人历史功绩的同时,我们理应看到,养育兵救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管是面对“旗民”之分,还是八旗内部汉军、蒙古与满洲之别,清廷为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始终都存有等第之分,行二元分治体制。而也正是因为这种芥蒂的一直存在,清廷最终未能摆脱历史的循环,在八旗生计等各种问题的重重拖拽中,走进了历史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