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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快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初探

2015-04-29申龙均高强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

申龙均 高强

摘要:本文认为农民合作社组织按其事业内容可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两大类型。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们就转化为新型的农民综合合作社。我国农民合作社模式应是以农民综合合作社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辅。这对于开创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新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经济事业;金融事业;社会事业;综合经营

一、引言

古人语,民以食为天。过去、现在、将来均如是。我国是拥有近14亿人口的农业大国,粮食安全是最大的国家安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更为如是。

一般地,工业以工厂为生产单位,而农业则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现在的世界农业仍然实行着以家庭农业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方式,这是联合国之所以将2014年确定为“国际家庭农业年”的原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农业主,即农民,是经济、社会弱者。他们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维护自身利益,发展家庭农业?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都证明,农民务必成立归自己所有、利用、控制、受益的各种合作社。

笔者认为,全世界农民(业、村)合作社组织按其事业内容可分为两大类型:农民(业、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业、村)综合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较熟悉,是指农民合作社主要从事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单项合作。供销合作社属于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综合合作社,我们较陌生,因为我国大陆尚未确立这一理论概念。实际上,它类似于韩国、日本的综合农协和我国台湾省的农会。其基本特征是:农民合作社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多项合作。

我国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了《农民专业合作法》。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较快速,但其更快、更好的发展则遇到了资金短缺的难题。因此,党中央自2008年起反复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又指出,供销合作社也要开展信用合作。按照上述的政策规定,若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已不是理论意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是类似于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新型农民综合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并存,符合我国国情、农情。我国农民合作社模式应是以农民综合合作社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辅。

本文从分析韩国、日本的综合农协入手,探讨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定义、案例、可行方案,提出加快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的若干建议。

二、韩国、日本综合农协概述

韩国、日本的当用汉字“農協”的全称是“農業協同組合”。“協同組合”的英语对应词为“Cooperative”,即合作社。因此,韩国、日本“综合农协”亦可译为“农业综合合作社”。换言之,“综合农协”与“农民(业)综合合作社”是同义语,而不是涵义不同的两个概念。

在亚洲,日本综合农协开创了综合经营农村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的先河。它和韩国综合农协及我国台湾省农会被合作社理论界称为“东亚农民合作社模式”。与欧美农民合作社相比,该模式具有农村合作事业的综合性。

例如,1961年以前,韩国农协依《农业协同组合法》只能从事农产品销售、工业品购买等经济事业。而农村金融事业,则由农协系统的農业银行依《农业银行法》从事。由于农协不能从事金融事业,所以它要从事农民所需的产品购销等经济事业往往无资金保障。1961年7月29日韩国颁布施行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取消农业银行,由农协综合经营农村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韩国现在的综合农协乃是依该法设立和发展的。用韩国、日本农协人的话说:“综合农协是为农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服务。”[3]

韩国、日本综合农协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农家经营耕地面积偏少。现韩国、日本农家的平均耕地经营面积为1.5公顷多一点。这无法与欧美家庭农场耕地经营规模相比,现美国家庭农场平均耕地经营面积多达80公顷。二是农家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尚未分离。也就是说,农业生产收入主要用于农家生活消费,这需要农协提供生产和生活的综合服务。三是农村社区的综合开发。韩国、日本农村与其城市相比,在发达程度上尚有一定的距离。把农村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三次产业基地和农村居民的生活基地,需要综合开发农村社区。

笔者认为,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最大长处是:首先,综合农协通过信用保险等金融合作,带动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又扩大农村金融事业的规模。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农村金融、经济、社会事业的良性循环。金融资本控制产业资本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两国综合农协均作为其农村金融中心,把设在城市营业网点吸收的城市资金和非农民的“准成员”(指只有事业利用权和分红权而无表决权的农村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入社资金投放农村使用。韩国农协早已跨入韩国二十大型企业集团行列(2012年名列第12位)。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是闻名世界的农村合作银行。

其次,综合农协作为农村社区的发展中心,发挥了开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性组织作用。这主要由农协的活动区域和“准成员制”决定。公司制企业总是将厂址选定在能够获得最大利润之处,因而在城乡之间随时移动。但由于耕地的固定性,农协则始终在农村区域开展活动。并且,它除满足农民成员的需求外,还须满足非农民“准成员”的需求。例如,2013年韩国基层综合农协平均成员为2,176人,而“准成员”多达13,545人,是正式成员的6倍多。[6]随着城市人口倒流农村速度的加快,“准成员”必将趋增。这说明,韩国、日本综合农协实际上是“农村居民综合合作社”。

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短处是:如何满足农民要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的需求。两国综合农协的主要对策是:一开展“一村一业”活动,即鼓励一个村庄主要从事同一的农(牧)业生产;二是鼓励农民按农业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成立“专业农协”,其所需资金主要由综合农协提供。

我国之所以难以打破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融资难的瓶颈,症结就在于:广阔农村没有像韩国、日本综合农协那样完善、发达的合作金融。因此,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可以断言:伴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供销合作社自我改造的完全彻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必将发展成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主体。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都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的。

我国与韩国、日本农业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地理位置、农作物品种、家庭农业、户均耕地面积、以及汉字文化背景等方面。据资料,主管农业的汪洋副总理2013年4月明确要求有关部门:“总结浙江等地‘三位一体的经验,借鉴日本、韩国的农协模式。”

三、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定义

有些人将开展经济、社会多项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供销合作社)称其为农民综合合作社,这一提法欠妥当。根据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的主要基准是:农民合作社是否综合经营经济事业和信用事业。

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可定义为:农民综合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主地综合经营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这一定义包涵四层含义:一合作社的主体必须是农民;二合作社的管理必须是民主管理;三合作社的事业必须是综合经营经济事业和信用事业;四合作社的所有制必须是区别于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公私混合所有制。这四层含义缺一不可。[1]

四、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案例分析

案例一:浙江“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模式。早在2006年,浙江省在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的亲自领导下,开创了“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模式。“三位”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一体”是指这三者合作为独立的法人。

瑞安市(县级)农村合作协会是改革试点。该协会会长陈林(清华大学博士后,现离任)敢于创新,大胆把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吸收为该协会会员,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受到农民欢迎。据资料,该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其基本职能包括:一是经济合作,即农用生产资料和农村日用工业品的购买供应和农产品(含加工品)销售;二是金融合作,即信用资金的存贷款和保险业务的办理;社会保障合作,即农民医保、养老等合作事业。

2006年12月9日,浙江省委在瑞安市召开全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工作现场会。习近平发表了题为《立足新阶段,把握新趋势,积极探索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新路子》的讲话,指出:“初步的实践表明,以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联合而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农业综合服务平台,是目前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一种新的形式,是代表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新生事物。我们要热情地支持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推动这一新生事物在更大范围的实践和发展。”“应当说,这‘三位是具备联合基础的。一是性质一致,都是合作经济组织;二是服务对象一致,都是农民;三是基本利益一致,都是通过为农民社员服务实现自身的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实现为农服务。”

笔者认为:由于“三位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村为区域的,所以该协会属于以县为区域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的最可贵之处在于,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农民传统合作(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和农民新型合作的资源,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新路径。它必将极大丰富东亚农民综合合作社模式的内容。

案例二:北京农禾之家联盟综合农协模式。[4]据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早于2002年就进行了综合农协(农民综合合作社)试验。2005年11月,该课题组领办成立了北京“农禾之家联盟”,理事长为郑冰(获2011年联合国妇女署女性传媒大奖)。该联盟吸收山西省永济市蒲韩乡村社区综合农协、湖北省建始县河水坪综合农协等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农民合作社加盟。截至2014年年初,共有会员125家,覆盖全国20个省市。

该综合农协研究组(杨团研究员主持)在湖北省建始县进行综合农协试点已有七年。这是以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以当地农民为主体的综合农协试点。它冲击了现行制度与政策,暴露了体制机制的不少問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以该县河水坪综合农协(以乡镇为区域)为例,事业(业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农民社员生产、指导、示范和经营咨询服务。

(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

(三)指导会员间的共同经营、委托经营、代耕业务和土地流转服务,提高农业经营规模效益。

(四)开展农畜产品运销、仓储、加工、冷冻、包装及批发、零售。

(五)农用资料的进出口、加工、制造、配售及会员生活用品供销。

(六)开展社员以合作方式共同利用各种设施的事业。

(七)开展社员信用事业。

(八)开展社员保险事业。

(九)开展社员生活福利及救济事业。

(十)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生态保护事业。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农田水利改良、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及环境保护等业务。

(十二)改善农地利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防治农业灾害。

(十三)向政府反映农户要求、宣传农业政策、调解各种纠纷,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十四)承办政府和其他组织委托的事业。

(十五)自主开发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业。

2012年,蒲韩乡村社区综合农协实现总收入813万元,成本支出805万元(含管理费73万元),创造利润81万元,其中,按交易额以实物返还会员的总值为9.5万元。这部分只是来自农资店的盈利,其他部门的盈利返还已制定了规则,即2015年按会员交易额以一定的比例返还。目前,该协会为3865户会员建立了个人档案,强化经营管理。

笔者认为:一是该联盟属于跨省的农民合作社协会,它意味着成立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可行性;二是该联盟只具有对会员的指导服务功能,不是企业经营实体;三是该联盟的会员是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合作社企业或合作社协会。

案例三:河北“3+1”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模式。该模式的“3”,是指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社区”的信用合作、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1”是指对这三种合作的社会管理。社会由人组成,所以社会管理的实质是对社员及合作社职员的管理。

据河北省人大官网,该模式由河北农合公司创办。该公司为河北农合信息服务公司、河北农合商贸有限公司和河北农合投资有限公司的统称,是2007年7月成立的专门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和运营机制,向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提供综合服务,组织筹建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民营企业,总经理为潘峻岳(2012年度中国农村新闻人物)。河北农合公司,在农业部、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中国农大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支持下,在《农民日报》的大力帮扶下,8年来致力于深入研究并积极探索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信用合作为基础、供销合作为纽带、生产合作(土地流转)为重点、建设农村市场化机制为核心,开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径。

河北农合公司指导创建的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①信用合作。村级合作社按照“入一借五”的方式开展资金互助。②供销合作。村级合作社开办日用品超市,并以“农育天下”为商标,统一销售社员生产的农产品。③生产合作。村级合作社采用租赁、半托管、全托管、土地入股等方式,积极实行土地流转。④新民居建设。村级合作社计划在土地流转率达到60%以上时,适时进行民居建设,让村民享受新住宅。⑤其他功能。如代收电话费和水电费、代发工资、代办保险、法律咨询、新合作医疗二次报销、招商引资等。

上述的五大功能为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搭建了多个综合服务平台: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运营监管综合平台、农民合作社社员信用评价监管平台、“银行—合作社—社员”金融服务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研究与培训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农资供应与农机服务平台、“科研院所—合作社—社员”科技推广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招商引资平台、农民合作社新民居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和大学生到农民合作社就业创业平台。

河北農合系统农民合作社信用户登记评定评分标准(试行)如下:

河北农合社系统,连接全省专线联网平台,实现了系统内各农民合作社社员入股、退股的“全省联网,通入通退”。这不仅方便社员在全省异地任一联网社的入股、退股,更重要的是增强社员资金入社的信心,消除社员对入社资金“安全性”的担忧和顾虑。它推广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模式,得到了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还被中共广东省委和青岛市委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战略举措写入正式文件,予以推广。

通过访问考察,笔者认为:一是信用合作带动了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较好地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难的问题。二是社员股金的“全省联网,通入通退”,类似于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是民营资本投入农村应得到鼓励。

另外,据《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农业部自2014年起在部分省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试点。吉林省在5个县(市)进行信用合作的试点,即梨树县3个、榆树市1个、梅河口市1个。

五、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建设的可行方案

信用合作是农民综合合作社建设的十分重要内容。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如前所述,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们就转化为新型的农民综合合作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稳妥开展信用合作

2014年8月27日农业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把农民合作社(笔者认为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的统称)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对信用合作内容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开展信用合作

笔者认为,这里应加大改革力度,敢于创新,解决好如下四个问题:

一是,供销合作社属性问题。按照宪法规定,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但现实的供销社,其各级领导由政府任免,职工是公务员,即国有商业机构。这与“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农民合作社是相悖的,合作社是公私混合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因此,“供销合作银行”(浙江省供销社语)是否国际合作制原则认可的合作银行?供销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合作社理论创新,界定供销合作社的属性。[5]不然,势必难以培育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笔者担心又多了一个国有商业银行,这也许是杞人忧天。

二是,供销合作社产权问题。社员是合作社的入股者,合作社财产归社员所有。但如上所述,供销合作社产权属于国有制。因此,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将其产权作为国家股,投入农民合作社,待到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时,再撤出国家股,以保障农民合作社的民办性和自主性。这方面可借鉴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产权演变的经验。

三是,供销合作社职员就业问题。合作社职员是被合作社雇佣的,不可能是国家公务员。但鉴于供销社现状,职员可维持享受公务员待遇,待到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时,即时由社员大会选举领导,由理事会任免经理等职员,以保障社员对农民合作社的控制权。

四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体制机制问题。供销合作总社属于国家级联合社的合作社,即现代企业。因此,建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投资设立两个控股公司:一个是以供销合作为主体的“经济控股公司”(暂称),另一个是以信用合作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暂称)。这两个公司应实行企业化的经营管理,均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其事业均代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只有这样,供销合作社才能彻底改造自己,回归名正言顺的农民合作社,以有效地发挥“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作用,创新供销合作联合社体制和治理机制,更加积极地履行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副主席职责。这方面可借鉴韩国农协自2012年3月2日起实行的“一个中央会、两个控股公司”的新体制。

(三)審慎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合并

基层供销社现有多少农民社员?笔者说不清楚。理论上说,没有社员的合作社不能称其为合作社,因为合作社事业是由社员利用所决定的。所以,基层供销合作社应以乡镇为区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推进基层社改造”,增强其民办含量。然后,应使用冠以该乡镇名称的农民合作社的名称,如“XX乡(镇)农民供销合作社”(暂称)。

另一方面,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由其数量多规模小转化为数量少规模大。即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设立大量的合作社,但规模小。如我国现共有120多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它们均以村为区域,这等于平均每个行政村设立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利于取得合作社的规模效益。按照合作社发展规律,这些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合并,以乡镇为区域,设立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新型农民综合合作社为宜。在各行政村,可设它的“农民合作组”(暂称,不是法人),作为与农民社员进行联系的组织系统渠道。

由于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合并的阻力并不大,只看政策导向。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新型农民合作社和传统农民合作社的农村合作资源。

六、建议

为了加快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如下五条建议:

(一)我国农业经济理论界应确立“农民综合合作社”这一科学概念。要农民合作社理论创新,界定它的内涵和外延,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及农民合作社的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二)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应修订为《农民合作社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正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应规定其为农民综合合作社;反之,仍称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所需信贷主要由农民综合合作社提供。这有利于农民综合合作社掌控农村金融,逐步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主体。两类农民合作社并存,有利于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二是联合社。联合社是合作社的合作社。所以,若它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称其为XX联合社;反之,就称其为XX协会。三是子公司。农产品加工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农民合作社办加工业,应将其主体规定为农民合作社的子公司,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管理。四是“准社员制”。ICA实行“准会员制”。生活在农村中非农民的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适合利用农民合作社事业的,鼓励以“准社员”资格加入农民合作社。“准社员”只有合作社事业利用权和分红权,而没有表决权。“准社员制”有利于扩大合作社的自有资本和事业规模。

另外,按照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其内容主要就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产权、事业、职员、基层社及其联合社体制机制等作出规定。

(三)引导新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积极开展产品购销等经济合作,使其发展成为农民综合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异化的现实证明,脱离农村经济合作的合作金融是没有生命力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与农民合作社合作(并),也可以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并)。这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多项合作事业发展。

(四)各级政府和高等院校应下大力气培养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才。由于农民综合合作社经营信用,所以亟待培训理事长和经理人员等,使他们真正地既懂农村经济又懂农村金融。若没有金融学知识,那就无法经营农民综合合作社。党中央早在2008年10月12日就指出,“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但至今成效甚微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农村匮乏这方面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不可否认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只有青岛农业大学设有合作社学院,其他高等院校都没有设置合作社专业。这是我国匮乏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高等人才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民合作社教育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五)大力营造人人爱护农民合作社的社会氛围。现在的《新华字典》中,“合作社”一词,因“使用频率较低”而被无情地删去,让人不可思议!该字典是广大中小学生的必备工具书,他们从字典中知晓合作社,对“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理念在我国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切盼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大发展的春天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1]申龙均. 农民合作社研究 [M].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

[2]申龙均. 农民综合合作社初探 [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11):50.

[3]申龙均. 韩国综合农协对我国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启示 [J]. 经济纵横,2014(5):104~107.

[4]杨团. 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供销合作社年鉴 [M]. 北京:中国供销合作社年鉴编辑部,2013.

[6]韩国农协中央会. 农协年鉴(韩文)[M]. 首尔:韩国农协中央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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