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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签下替母还款保证是否有效

2015-04-29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5年10期
关键词:正东尚义保证书

田野 丛林

婚礼当天遭讨债,无奈签下保证书

董正东,河南省三门峡市人。2014年6月26日,是他大喜的日子。

这天上午9时许,小区门口有两个人举着“老赖刘馨怡借钱不还”的标牌挡在董正东迎亲车队的前面。见有人向母亲讨债,董正东立即上前探询缘由。原来,举牌的两人名为孙尚德、孙尚义,他们称董正东的母亲刘馨怡欠他们20万元未还,并出示了三张借条。

“你们放心,这钱我母亲一定会尽快还给你们的。”在得到母亲证实之后,董正东立即递上烟,陪上笑脸,继续招呼道:“今天是我结婚的日子,你们这样站着,一来挡了我迎亲的队伍,二来吸引别人围观,影响不好。你们能否给个面子,行个方便。”

“给你行个方便,那谁给我们行个方便啊。你母亲欠我们的钱不还,还躲起来,今天你结婚她才露面,她今天不把钱还给我们,我们决不罢休!”不一会儿,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整个迎亲车队被围得里三层外三层,大家七嘴八舌,叽叽喳喳, 让董正东感到非常难堪。

时间在一点点地流逝,再不出发,必将错过吉时。董正东非常着急,多次与孙尚德、孙尚义进行协商,然而孙尚德、孙尚义就是寸步不让。为使结婚仪式顺利进行,董正东最终作出妥协,向孙尚义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董正东今天自愿将名下轿车一辆抵押给孙尚义,如母亲不还债,我自愿替母亲还20万元。

随后,孙尚德、孙尚义将轿车开走,婚礼才得以进行下去。

诉请撤销上法庭,是否自愿成焦点

在婚礼现场遭人逼债,既丢了面子,又破坏了氛围,还被人指指点点,董正东感到十分地气愤。而出具保证书,将轿车进行抵押,更不是出于自愿,而是情非得已。为此,董正东想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自己出具的保证书,并追回轿车。随后,他来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以保证书系其受孙尚德、孙尚义威逼所写为由,将孙尚德、孙尚义推上了被告席,并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元。

孙尚德、孙尚义辩称,董正东于2014年6月26日写下的保证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保证书是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的保证,故不存在撤销的事由。他们占有董正东的轿车也是债权实现的一种保证,不存在非法扣押或者非法占有,因此不存在返还的事由,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董正东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尚德、孙尚义的行为方式不妥,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虽然董正东母亲刘馨怡欠款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孙尚德、孙尚义的行为实质是以阻挠婚礼正常进行为要挟,迫使董正东向孙尚义出具了“保证书”,董正东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董正东要求撤销其于2014年6月26日给孙尚德、孙尚义书写的“保证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保证书”无效,孙尚德、孙尚义应当返还董正东所有的轿车。因董正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轿车被开走给其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故董正东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孙尚德、孙尚义辩称“保证书”系董正东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法定撤销事由的辩解理由,不符合事发当时生活常理,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2015年2月1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董正东于2014年6月26日向孙尚德、孙尚义书写的“保证书”,并判令孙尚德、孙尚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董正东返还其扣押的轿车一辆。

宣判后,孙尚德、孙尚义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孙尚德、孙尚义诉称:孙尚义的合法债权应得到保护,孙尚义在找不到债务人刘馨怡的情况下,才带领其兄弟孙尚德于董正东结婚当日找董正东母亲刘馨怡讨要欠款。董正东是自愿为其母亲提供担保和质押轿车,他们没有威逼董正东,且董正东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威逼董正东进行担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董正东的诉讼请求。

董正东答辩称,孙尚德、孙尚义阻挠婚礼,自己被逼无奈才写下保证书,有照片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他受胁迫,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门峡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更是重要的里程碑,是中华民族传统民俗文化的传承,包含着社会对新人的美好期待和祝愿。这种善良的风俗习惯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孙尚义、孙尚德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董正东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恐惧,仍然采取举“老赖刘馨怡借钱不还”标牌、围堵婚礼队伍等方式讨债,实质就是以阻挠婚礼的正常进行为要挟,迫使董正东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孙尚义、孙尚德称没有对董正东进行威逼,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孙尚义、孙尚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5年5月18日,三门峡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不还,不得已而采取一些另类的手段讨债,也无可非议。那么在本案中,债务人儿子签下的保证书,法院缘何予以撤销呢?关键在于债务人儿子签下保证书的时候,是否受到胁迫。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应否予以撤销,客观要件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在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被乘人之危情况下所为,主观要件在于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六十九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孙尚义、孙尚德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董正东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恐惧,仍然采取举“老赖刘馨怡借钱不还”标牌、围堵婚礼队伍等方式讨债,实质就是以阻挠婚礼的正常进行为要挟,迫使被董正东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意见》的精神,应认定为胁迫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董正东母亲的名誉,也阻挠了董正东婚礼的正常进行。董正东被迫出具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保证书”应当予以撤销。(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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