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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亮剑”校车安全

2015-04-29伊军令

汽车纵横 2015年11期
关键词:超员亮剑校车

伊军令

根据公安部相关数据显示,当前,机动车超速、超员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一旦严重超速或者超载,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11年,全国发生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29%、48%;2012年,全国发生25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48%、44%;2013年,全国发生16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 81%、38%。

2011年,甘肃某货车与一幼儿园校车相撞,14名幼儿和1名教师因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山东一货车与一幼儿园接送面包车相撞,造成11名儿童及1名司机死亡。上述两校车均存在超载现象。2014年7月,湖南省湘潭市某幼儿园一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因超载加上速度过快坠入水库,造成11人遇难,含8名幼儿、2名随车教师、1名司机,令人十分痛心。另据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至2014年间就发生了50余起校车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接近200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幼儿。而罪魁祸首,超载不可脱责。

综上所述,校车近几年可谓出过不少很大的事故。一个个年轻鲜活的生命,都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与栋梁,可惜就这样早早陨落,给不少家庭带来了灾难,令人不仅扼腕痛惜。痛定思痛,怎样防微杜渐,避免群死群伤,做好端口预防,防止此类事情的重复发生甚是重要。因为一旦造成了危害结果,对于受害者来说,再怎么补救也已经没有意义。

而通过制度的改进来避免更多无辜生命受到伤害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所谓制度的改进,提高违法成本便是办法之一。大洋彼岸的美国曾经矿难频频,但通过制度的改进,其矿难死亡人数从上世纪初的年均2000多人减少到上世纪90年代的年均93人。那么,又怎样通过制度的改进来给校车安全进一步巩固防线?今年8月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传来了一个好消息,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案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将处拘役,并处罚金。严重超员或严重超载,这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级”为犯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指出,基于对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和广大群众要求对严惩该类行为的呼吁,适当提前刑法的介入时间,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将有利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学生、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达到风险预防早期化的效果。

在11月1日还没到来临的今年9月金秋开学季里,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各地于9月6日至9月15日开展“打非治违”交通违法集中整治第四阶段整治校车统一行动,对全国校车的交通违法情况进行了统一排查和通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迅速组织全面排查,挂牌督办,彻底消除隐患,确保学生安全。公安部交管局通过对全国公安交管信息资源库中的校车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全国有3416辆校车逾期未检验,涉及26个省(市);25辆校车逾期未报废,涉及8个省(区、市);113辆校车有3起以上未处理的交通违法,涉及13个省(市);155个单位和个人所属的校车有3起以上未处理的交通违法,涉及13个省(市)。因为刑法修正案1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所以,公安部官网消息称,将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相关条款的贯彻实施,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不过就是不知,在卷帙浩繁的新闻消息中,关注者几何?何况“乱花渐欲迷人眼”,浮躁的现代人的关注点不知道能否落在这上边?现在,送别熙熙攘攘的9月开学季,进入10月,11月已向我们走来,虽然这条消息可能不如当年“酒驾入刑”那样引起高热度,亦可能你沉浸在八卦新闻里,而对此没有关心。但是与校车有关的人员需注意了,因为一不小心,可能就触犯了刑法。

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将入刑

此次修改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次修正案将原有内容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修改前后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其中的两大不同:一是原规定中,处罚只涉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以及“醉酒驾驶”两种情况,而新条款中又增加“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两种情况。二是新修条款中特别指出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把校车指出来,显然表达了对校车安全的重视。另外,此次新修条款中特别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校车客车出现严重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将不再仅仅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被追责。对此相关人士进行了分析,原有刑法条款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以及“醉酒驾驶”两种情况,一般只涉及机动车驾驶员。而校车、客车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往往只是雇员,其超员、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是迫于“丢饭碗”的压力铤而走险,责任更多的或许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故而,此次新修条款对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也特别提出了规定。

从国务院条例到入刑

谈起校车这个话题,被提及比较多的年份是在2011年,那一年,俨然成为了“校车安全事故年”。根据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舆情蓝皮书《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2)》,指出2011年,在全部49起影响较大的校园安全类教育舆情事件中,由校车事故引发的舆情事件就有26起,占整体校车安全类舆情事件的53.1%,比2010年多了26.2个百分点。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车安全事故多发,习惯了在“爆发惨痛事件”之后才开始“认真对待”的国人,在血淋淋的事实面前,触碰到了自己的神经,成为媒体及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2011年11月16日发生惨烈的甘肃正宁校车事故更是将校车安全问题推到了舆论的制高点。

假如一次事故是偶然,那事故频发则可不仅仅是偶然那么简单。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2011年11月,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2012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实行。《条例》对校车的管理责任主体、校车使用地区、制定和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相关责任等进行了规定。2012年4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这一备受关注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已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随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也同时而来,此《标准》被业界称为新校车国标,由两项强制性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组成。这两项国标明确了校车及座椅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更加注重车辆安全性能、车辆配置的人性化、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力地支撑《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对于规范专用校车生产、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条例》与新校车国标的实施,这确实给不少校车和家长吃了“定心丸”,也给校车制造企业、校车运营企业指明了方向。但校车真正安全上路就可以了吗?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在《条例》颁布前的两年半时间里,共发生22起校车安全事故,《条例》颁布后依然发生21起,校车事故量并没有出现锐减现象。所以关于校车安全这根弦丝毫不能放松,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逐步改进的过程,现在随着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将入刑,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是围绕校车安全问题的一项强有力举措。可以想象,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便提高了违法成本,从而方便解决此前因处罚较轻,导致类似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这也是防微杜渐,避免群死群伤,做好端口预防的好举措。

入刑有助刹住校车事故势头

“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将入刑”的消息传出后,大家对此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河南省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孙振雷认为,“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是法律积极预防功能的集中体现,将其由交通违法上升到犯罪,能够起到严厉地打击、警示和威慑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许多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有可能因此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同时也会逐步形成治理公路载客汽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长效机制。所以,“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不仅为乘客又加上了一把“安全锁”,同时给校车、营运客车驾驶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加上了一道“紧箍咒”,实属必要。

“与以往有所不同,新法不只针对司机,还同时约束校车、客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某副科长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营运客车、校车被查出严重超员、超速违法行为,不仅会使校车、营运客车驾驶员失业,而且相关的责任人还要负刑事责任。试想一下,如果学校无论是配备校车还是购买服务,一旦其校车出现安全事故,校长都被列为主要责任人之一,要承担刑责的话,校车的安全事故势必将越来越少。

“这与醉驾入刑的治理思路是一致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说,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交通违法甚至不算违法,这一错误观念亟待矫正。“当年醉驾事故频发,经过代表们的努力,醉驾顺利入刑。在醉驾入刑以后,就很少听说因醉驾造成的重大事故发生。将校车超速超载纳入刑法,可以刹住校车事故的势头,我对它的效果持乐观态度。”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说。纵观酒驾入刑以来,酒驾行为和酒驾事故不断减少,这是人们有目共睹的。所以这让大家有理由相信,制度的改进,校车、客车超速、超载入刑,同样会减少其事故发生后所带来的悲剧。

不过,针对“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有人表示,关键在于界定两个“严重”。载客多少算是“严重”超员?时速多少算是“严重”超速?有了量化的标准,实际操作才有依据。因为以往,不管是酒后驾驶,还是疲劳驾驶,交警部门在实际执法中都有明确的依据。例如,连续驾车四小时,休息不足20分钟的为疲劳驾驶。因而,此次“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也将依赖于具体细则的出台。

链接:

201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6月24日,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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