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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公民身份权利的分析框架

2015-04-29郭忠华

人文杂志 2015年2期
关键词:身份农民工公民

内容提要当前有关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人口素质、户籍、市场、社会网络等视角上,从公民身份权利角度分析农民工问题的做法仍属少数。从本质上说,农民工问题更是一个“身份-政治”的问题,是农民工的公民身份权利受到损害或没有得到满足的体现。本文在论述农民工问题与公民身份权利之间关联的基础上,分析了以马歇尔、雅诺斯基等人为基础的西方公民身份权利分析模式,然后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将公民身份权利划分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劳动权利等四种类型,并且对每一种公民身份权利作进一步细分,从而建立起完整的公民身份权利分析框架。这一框架既体现了西方公民身份概念的本土化转向,同时也为农民工问题研究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关键词农民工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劳动权利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5)02-0116-07

庞大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引人注目的现象。作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中的新兴阶层,农民工群体集中了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许多根本性问题:他们的劳动权益经常难以得到维护;他们的孩子难以与城市孩子一起分享同等的教育;他们难以在工作所在地看病、就医;他们难以在自己工作的城市获得居住权;他们难以参与工作所在地的选举和治理等。时下,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中国学术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学者们已从人口、市场、户籍、社会网络、社会结构等角度进行过大量分析,得出了许多有启发的结论。然而,时下却很少有人从公民身份权利的角度对之做出分析。诚如部分学者所言,农民工问题本质上是一个“身份-政治”问题,是由于制度隔阂而造成的权利不平等问题。①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旨在建立适合分析农民工问题的公民身份权利框架,以便对农民工的公民身份权利做出评估。

一、作为“身份-政治”的农民工问题

要理解和评估农民工问题,首先必须以理解“农民工”概念作为起点。农民工概念承载了“农民”和“工人”双重涵义,前者体现了农民工的户籍或者制度身份,后者则体现了农民的职业身份。②双重身份在同一

个体身上的汇合一方面表明了现代社会一定程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表明了现代社会发展得还不够充分。或者更准确地说,农民工双重身份的汇集表明中国正处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传统农业社会主要以农业人口作为基础,现代工业社会则主要以工业、服务业人口作为基础。农民工群体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阶层。庞大农民工阶层的形成表明我国正在迅速地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从根本上说,农民工问题来源于个体制度身份与职业身份的背离和错位。李涛、李真:《农民工——流动在边缘》,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第127页。在一个尚未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社会,个体的制度身份与其职业身份大部分情况下是吻合的。如果个体的职业是农民,相应在制度上也会形成与这一职业相一致的地位、权利、义务、认同甚至是行为模式。这一点对于其他社会阶层来说也一样。但“农民工”表明的恰恰是两者的背离,即个体在职业上以从事工业生产或者服务业为生,生活和工作于城市,但政治地位、权益保障等正式的制度保护网络却在他早已脱离了的农村。由于国家给予他的正式身份是农民(农村户籍),他必须回到农村去养老、去选举、去获得医疗保障,他们的孩子必须回到农村才能上学等。然而,由于农民工绝大部分时间工作和生活于城市(镇),他们很少甚至根本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他们的有限权益,同时,他们工作和生活于其中的城市(镇)政府则由于农民工人口众多、公共资源有限等原因,无法使他们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益。这种制度身份与职业身份相背离的结果是:农民既不能得到城市政府的保护,又无法得到家乡农村政府保护,农民工成为生长在制度夹缝当中的“流浪者”。

2015年第2期

农民工公民身份权利的分析框架

从这一角度而言,农民工问题就不是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自身素质的问题”、这一观点认为,农民工问题的出现在于农民工素质的低下和农民工群体的庞大,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从提高农民的素质着手。参阅张晓兰:《农民工素质提出的必要性及其对策研究》,《农民科技与信息》2007年第8期;颜毓洁、刘园:《“冰山模型”视角下农民工素质问题与对策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第12期等。“生存-经济的问题”,这一观点认为,农民工之所以出现在于农民的生存压力,经济上的生存压力构成了农民工的行动逻辑。参阅周大鸣:《渴望生存:农民工流动的人类学考察》,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黄平:《寻求生存:当代农村外出人口的社会学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甚至是“户籍制度的问题”,这一观点认为,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应以户籍问题的解决为核心。参阅Dorothy Solinger, Contesting Citizenship in Urban China: Peasant Migrants, the State, and the Logic of the Marke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9, pp.3~7;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农村经济》2005年第4期;张春泥:《农民工为何频繁变换工作户籍制度下农民工的工作流动研究》,《社会》2011年第6期。而是一个“政治-权利的问题”。所谓政治-权利的问题,就是不把农民工问题归根为农民工本身素质或者国家的局部制度,而是将其安置在国家政治发展的总体背景中加以考察。从这一角度进行考察,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就不是由于农民工本身素质低下或者生存压力等自身问题造成的,不是由于户籍制度等某种单一的外在因素造成的,而是由于“政治发展”这一总体政治背景造成的,这种发展体现在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上。如前所言,传统国家建立在土地和农民的基础上,现代社会则建立在商业和市民的基础上。社会转型一方面使农民脱离了土地和农村等的束缚迁移到城市,但由于国家政治发展跟不上社会转型的步伐,才会造成对迁移者制度防护的滞后。由此可见,农民工问题实际上是更广泛政治问题的体现。

显然,政治发展是一个宏大的视角,必须落实在某个具体的维度上才能得到分析,我们不能泛泛谈论政治发展而不指出具体的表现维度。出于这种原因,本文选择从“公民身份权利”(citizenship right)的视角进行分析。之所以选择这一视角,主要因为公民身份是连结个体与国家的制度性纽带,它体现了国家对个体在民事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等方面的供给程度。权利供给的程度越高,说明国家对个体对制度性保护进行得越全面,政治发展的程度相应也就越高。因此,通过考察农民工公民身份权利的拥有状况和落实程度,既可以较好地评估我国政治发展的状况,又可以更好地找准农民工问题的症结。公民身份权利从而成为分析我国农民工问题的一个可行视角。

把农民工问题看作是一个政治-权利问题并不是本文的首创,学术界的许多研究成果或多或少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例如,王小章等人援用“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视角来研究农民工问题,认为必须把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从“生存-经济”叙事模式转换为“身份-政治”的叙事模式。在后一种叙事模式下,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变成了如何应对和克服城市对农民工的排斥和获得“承认”的事业。王小章:《走向承认:浙江省城市农民工公民权发展的社会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页。陈映芳从“市民权”的概念出发,探讨农民工如何在城市中获得城市居民身份的问题,认为“只有把问题视作乡城迁移者如何获得市民权的问题,而不是视作‘农民工的权利问题时,‘农民工的问题才可能获得真正解决。”陈映芳:《“农民工”: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这里的“市民权”指的尽管主要是“城市公民身份”(urban-citizenship),与下文将要详细论述到的公民身份有所区别,但至少说明了从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的角度来分析农民工问题是可行的。还有一些学者直接以公民身份作为研究视角,认为农民和农民工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根源就是不公正的二元公民身份制度。参阅葛笑如:《农民工公民资格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页;张英洪:《公民、公民权与国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等。所有这些情况不仅表明了农民工问题的政治属性,而且说明了从公民身份角度分析农民工问题的可行性。

二、公民身份权利:西方范式的检视

公民身份权利表示个体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正式成员而拥有的各种权利。但至于公民在政治共同体中应该拥有哪些权利,学术界迄今并无定论。首次对公民身份权利进行系统论述者当属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T.H. Marshall)。1949年,他在剑桥大学发表题为《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的演讲。在该演讲中,马歇尔首次对公民身份权利的历史进程进行系统归纳,把它看作是一个从民事权利向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渐次进化的过程。在他看来,民事权利主要是“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是“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权利则主要指“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2页。不仅如此,马歇尔还根据英国的经验,把各种公民身份权利与不同历史时期和对应国家机构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在他看来,民事权利主要是18世纪的发展成果,与之对应的是法院的发展;政治权利主要是19世纪的发展成果,与之对应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的发展;社会权利主要是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的发展成果,与之对应的是教育等各种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

马歇尔的论述背景尽管主要是英国,但他对于公民身份权利的划分、公民身份权利的演进与国家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平等为取向的公民身份权利(尤其是社会权利)与以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阶级之间关系的论述,为研究现代国家政治提供了崭新的视角。马歇尔尽管饱受批判,例如,布赖恩·特纳批评马歇尔有关公民身份权利的观点具有进化论色彩;吉登斯批判马歇尔把公民身份权利看作国家授予的结果,没有看到社会抗争在公民身份权利发展中的作用;迈克尔·曼批评马歇尔没有看到他所论述的公民身份权利实际上只是诸多统治阶级策略中的一种(自由主义策略,除此之外,还存在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权威主义等不同策略)等。参阅[英]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郭忠华、蒋红军译,吉林出版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07年;或者Bryan Turner, Citizenship and Capitalism,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86.但他对于公民身份权利的论述成为此后研究这一主题不可绕过的人物。在马歇尔之后,美国社会学家托马斯·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对公民身份权利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扩展。在他看来,任何文明社会(civil society)都可以划分为四大领域:国家领域、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国家领域主要体现在立法、行政、司法等组织上;私人领域包括家庭生活、亲友关系以及个人财产处理等;市场领域主要包括通过商品生产和服务而实际创造收入和财富的私营组织以及若干公营组织等;公共领域则主要体现在志愿联合组织上,如政党、利益集团、福利协会、社会运动以及宗教团体等。②参阅Thomas Janoski, Citizenship and Civil Society: A Framework of Rights & Obligations in Liberal, Traditional, and Social Democratic Regim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12~17、30~31.与这四个领域相对应,公民身份权利也被划分四种类型:与国家领域相对应的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政治代表、制定法律、竞选、担任公职等;与公共领域相对应的是法律权利,包括表达权(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权)、身体控制权(如人身自由、性行为自由等)、法律权利(如契约权、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等);与私人领域相对应的是社会权利,包括医疗卫生、退休、残疾人、住房等权利;与市场领域相对应的是参与权利,集中体现在个体或者群体拥有一定程度的对市场、组织和资本进行控制的权利,如就业权、罢工权利、工资协商权、休息权等。②

托马斯·雅诺斯基看到了劳动权利在公民身份权利中的重要性,并将其命名为参与权利,把它作为与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并列的权利种类之一。同时,他还在操作层面上将四种公民身份权利进行了细化,形成了如下表所示的较为完整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公民身份权利研究框架。[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第40页。

表1公民身份权利研究框架

雅诺斯基尽管不论在公民身份权利的种类还是权利的细化方面都比马歇尔迈出了更重要的步伐,其所建立的公民身份研究框架仍然难以直接用于研究中国的公民身份权利,尤其是农民工的公民身份权利。比如,在二级指标划分上,参与权利尽管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市场、企业权利和对资本的监控权上,所表明的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领域所拥有的权利,但“参与权利”概念在涵义上无法集中于劳动领域,因为参与不仅体现在劳动领域,而且体现在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等方面的参与上,因此对农民工权利研究来说,使用“劳动权利”这一概念将会更有针对性。在具体的三级指标上,也存在许多不适合用来分析农民工权利的情况。比如,法律权利中的“外国移民入境和公民移民出境的权利”“政党组织权”;政治权利中的“成立和参加政党的权利”“避难权”;社会权利中有关战争抚恤和战争损失补偿的权利;参与权利中反托拉斯法律、地区投资和平等化计划等,都很难用于研究我国农民工的公民身份权利。有些权利尽管适用,但必须对其加以改造。比如,对于农民工来说,“居留归化权”“获取归化手续信息权”不应用来指国家间移民,而应用来指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归化,即农民工获得与市民平等的权利,以及为达到这一目标而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等。

除马歇尔和雅诺斯基的论述之外,20世纪中后期出现的另一个重要现象是新社会运动的发展,这一运动使公民身份权利的内容得到进一步拓展。女性、动物、同性恋者、少数民族等社会群体的权利得到强调,例如,对于同性恋者权利的论述,可参阅Ken Plummer, Intimate Citizenship: Private Decisions and Public Dialogues,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3;对于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权利的论述,可参阅Ruth Lister, Citizenship: Feminist Perspective, London: Macmillan, 1997;对于少数文化群体公民权利的论述,可参阅Kymlicka, Will,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7.公民身份权利从而变得更加复杂。但是,本文的目标在于建立适合于分析农民工问题的公民权利分析框架。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说,动物权利、同性恋者权利、少数民族权利、女性主义权利等尽管对个别农民工来说也可能重要,但对于整个农民工群体来说,它们较之于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的重要性显然更低。因此,为了集中研究农民工群体的公民身份权利状况,本文将忽略其后现代公民身份权利,而以马歇尔和雅诺斯基有关公民身份权利的论述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和农民工的实际状况,建立起能够用于分析农民工公民身份权利的操作性框架。

三、农民工公民身份权利:本土分析范式的探索

农民工问题本质上是一个“身份-政治”的问题,但我们显然不能停留在这一原则性的表述上,必须将公民身份权利的内涵细分化和可操作化,使之能应用于分析农民工问题。将视角转入农民工群体,可以发现,对其生活造成重要影响的领域主要包括:(1)他们曾经出生和长期生活在其中的家乡农村;(2)他们当前工作和生活于其中的城市(包括工厂和城市政府);(3)作为其宏观生活背景的国家;(4)他们劳作于斯、栖息于斯的劳动场所。这四个领域同时对其个人成长、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工作劳动等造成影响。鉴于这种情况,基于马歇尔尤其是雅诺斯基有关公民身份权利的分析,本文将公民身份权利划分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劳动权利四个范畴。其中,民事权利大致相当于雅诺斯基所说的法律权利,而劳动权利则大致相当于其所说的参与权利。

民事权利主要涉及与个人生存、平等和自由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契约自由等。它保证个体的生命、人身、财产等免遭侵害,使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独立、平等的地位。结合我国《宪法》《刑法》《教育法》《劳动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等有关民事权利的法规和农民工的具体情况,本文把民事权利具体划分为“身体权”“财产权”“表达权”和“组织权”四项。其中,身体权主要体现在人身自由和法律面前的平等权上;财产权主要体现在财产保有和财产处置上,即个体的财产权不受侵害,个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表达权主要体现在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隐私权上;组织权则主要体现在结社权上,但这种结社权不是雅诺斯基所说的政党组织权,而是体现在组织或者参与“老乡会”或者其他非政治性组织上。

政治权利主要是公民参与国家和政治运作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代表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等。综合我国《宪法》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政治权利主要表现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信息知情权和信息查询权”“立法参与权”和“批评建议权”等五个方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前者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条对公民担任公职权利进行了明确,指出,“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就村务公开、立法参与、行政听证、政务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就公民的批评建议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上述内容进行分类和综合,本研究将政治权利划分为“个人权利”“知情权”“参与权”等三个方面。其中,个人权利主要指个人的政治权利,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上;知情权主要指获得与政治信息相关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信息知情权和信息查询权两个方面;参与权则指参与政治运作的权利,具体体现在立法参与权和批评建议两个方面。

社会权利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生活和文明条件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的各个项目上。葛笑如:《农民工公民资格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1页。用T.H.马歇尔的话来说,社会权利保证个体过上按主流社会标准所形成的“文明人的生活”。Thomas Humphrey Marshall, Class, Citizenship,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ew York: Dourbleday &Company Inc. 1964, p.72.我国的《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就公民的社会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险法》就公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则就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我国主要法律中有关公民社会权利的内容总合在一起,同时参考雅诺斯基等有关社会权利内容的论述,本研究将社会权利分为“预防性权利”、“机会性权利”和“补偿性权利”三大类。预防性权利主要体现在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各种保险上,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它是国家为公民筑起的防护网,使之免遭年老、疾病和失业等的威胁。“机会性权利”体现在个体发展所能获得的发展机会上,在这方面,教育无疑最为重要,体现在个体能够获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方面。通常而言,个体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发展的机会也就越多。补偿性权利则体现在个体一旦陷入困苦、工伤、家庭灾难等情形时能够获得补偿的权利,在这方面,困难补助、伤亡救助和职业病补偿等最为重要。

劳动权利是公民在劳动领域享有的各种权利,它保护公民作为劳动者在劳动领域中免遭资本的专断和控制。在国外劳动领域,组织工会权、订立合同、举行罢工和进行集体谈判权是劳动权利的最主要因素。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都就公民的劳动权利进行过大量表述。比如,《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等。更加具体的劳动权利则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上。比如,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劳动安全方面,《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在休息权和休假权方面,《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工资权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工人的结社权方面,《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该法第八条则就参与企业决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提出“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综合上述内容,公民的劳动权利可以划分为“参与劳动市场的权利”“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分享劳动成果的权利”和“对资本控制的权利”四个方面。参与劳动市场的权利体现在获得劳动信息、参加就业培训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等方面;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体现在劳动休息权、劳动安全权等方面,分享劳动成果的权利体现在工资权、工厂劳动福利权等方面,对资本控制的权利则体现在参与决策、进行谈判和集体抗议等方面。

至此,结合国外公民身份权利理论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文已经形成了详细的公民身份权利内容体系,这一权利体系可以表现为下表所示的结构。根据这一权利结构,我们可以形成如下表所示的有关农民工以及其他群体公民身份权利的问卷或者访谈框架。

表2公民身份权利的问卷或者访谈框架

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劳动权利

身体权人身自由平等权财产权财产保有权财产处置权表达权言论、信仰自由隐私权组织权结社权个人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权知情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查询权参与权组织参与权立法参与权批评建议权预防性权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机会性权利享受基础教育权享受高等教育权享受职业教育权补偿性权利困难补助伤亡补助职业病补偿参与劳动市场的权利劳动市场信息就业培训劳动合同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休息、休假权安全权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工资权福利权对资本控制的权利参与决策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公民身份权利的内容结构

把农民工问题看作是“身份-政治”的问题,有助于将农民工问题与国家政治发展等更宏观的议题联系在一起。从公民身份权利的角度来看,农民工问题是其公民身份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没有得到满足的表现。这些权利体现在个体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劳动权利等方面。本文将农民工问题与公民身份权利问题联系在一起,将公民身份权利划分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劳动权利等四个范畴,然后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依次对每一种权利进行细分,形成完整的公民身份权利分析框架,希望能够从公民身份权利的角度为农民工问题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同时为全球公民身份研究提供中国的素材和经验。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秦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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