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治乱
2015-04-29杨朝明
杨朝明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顺应党心民意,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效,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
“重典治乱”, 典出《周礼·大司寇》,其中记载到:“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大司寇职责,负责辅佐天子,创建和颁行统治天下、治理诸侯国的法典:一是治理新建立的诸侯国,适用相对宽松的法典;二是治理承平守成的诸侯国,用宽严适度的法典;三是治理动乱的诸侯国,适用相对严厉的法典。刑,通“型”,治理、规范的意思。
《周礼》也称《周官》,记述了周代的官制和政治制度。周人不是孤立地考虑刑罚,而是将其放到国家政刑建设的总体结构之中。周代统治者在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基础上,得出刑罚的适用轻重应该根据时代、形势的变化以及地域环境的差异来决定的结论。因此“三典刑三国”原则的提出应用,反映了周人在刑罚适用中注重实效,强调灵活掌握的特点,含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性。
《汉书·刑法志》中引用了周代的刑罚,其中说:“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元末明初,社会混乱,犯罪现象严重,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制定《大明律》,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以《明大诰》从严惩罚犯罪。《明史》《国榷》中有相关记载。以此形成“重典治乱”的通俗说法。
虽然一直以来人们对“重典治乱”众说纷纭,但作为特殊情势下的特殊手段,它能起到震慑乱象的作用。当社会混乱的时候,采用严厉的措施惩治犯罪,对严肃法纪、救偏补弊、降低犯罪,对稳定社会、重建社会秩序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针对贪腐成风的严峻形势,党中央雷厉风行,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从而“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重典治乱”取得了明显效果。而今,党中央进行一系列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更从思想建党、从制度治党,以长久计,逐步使不能贪、不想贪成为常态,一定会还一片风清气朗的党风民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