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的法理学视角解读
2015-04-29刘俊
刘俊
一、海南4-10学生春游事故例证分析
2014年4月10日上午,海南省澄迈县民办学校欣才学校在未上报任何主管部门的情况下,擅自租用14辆大巴车(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组织586名学生到文昌春游,其中一辆载有43名学生的大巴车在文昌市文城镇至宝芳墟23公里处发生侧翻,造成8名学生死亡、32名师生受伤的较大交通事故。据新华社消息称,肇事车辆为琼A20161,侧翻事故原因初步查明是车队行驶道路是正在施工的非正常道路,同时雨天路滑,司机操作不当。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肇事司機、涉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学校校长、学校投资人共七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后经过海南保监局核实,国寿财险海南分公司承保了事故学生“学生平安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付每人2万元,医疗为每人1.5万元。此外,文昌市、澄迈县启动应急机制,向死者家庭先行垫付每位1 0万元的抚恤慰问金。
二、事故责任主体的界定分析
(一)校长
已被刑拘的校长潘敏接受采访时表示无奈和委屈,声称自己是听从老板安排,言下之意就是自己没有此次春游的自主管理权。由于是民办学校,很多学校的管理都要与投资人商榷甚至按投资人的意志行为。但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教学,校长负责制是起码的行政责任,涉及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和预案等是必须具备的,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客观上发生安全事故,要承担基本行政责任。关键问题在以涉嫌安全事故刑事拘留校长。笔者以为此举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理逻辑。安全事故产生的事实依据是交通运输的问题,只能从肇事司机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寻求论据的支撑,如果将校长的管理过失视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未免太牵强。校长在此次事故中客观而论有管理过失,不存在过错,起码的法理要件都满足不了就冠以涉嫌安全事故,不知有何逻辑依据?
(二)投资人
民办学校的投资人不管是一个还是多个,他们与正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产生运输行为,即具备正规管理,不能因司机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强行追究投资人的刑事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肇事司机
本次事故的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和不当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相对应的。主观有过错,即便不是明知危险的可能发生但至少是应当知道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能避免却没有尽到主观的防范义务。关键还有一点,施工的道路是否设置有明显的施工标志,如果有相关的标志和防范设施,司机依然行驶,则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没有设置施工安全提示的标志,可以适当减轻司机应承担的责任。司机的过失甚至过错行为客观上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有法律依据。
(四)教育行政部门
当我们分析责任分担的时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站在圈外追究学校责任,应反思自己是否有管理上的责任。春游是学生接触自然、放松心态的一个课外活动,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大有裨益,但多数学校却不敢践行,因为安全追责猛于虎。换言之,即便学校想组织学生春游,报告到教育行政部门,试问教育行政部门敢审批吗?如果批准,则要求学校高度重视、提出防范措施、制定安全预案,出现事故追究学校责任,此举将责任全部推给学校承担,是非常不合理的。学校出现安全事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管理失当责任。
(五)政府
政府在本次事故中的角色很特殊,原因有三,第一,政府管理的行政事务很多,涉及社会事业的方方面面,难免在工作上有广而不深之嫌。第二,政府在行政行为中游离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比如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宽泛的法律要求,但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担心承担责任而延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用抽象行政行为的作为来规避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或延迟作为。政府应加大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护航力度,因此海南学生外出春游事故政府应承担一定责任。
(六)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是同意学校的做法并交费了的,暂不论收费的合理与否,仅从主观意志上来讲,监护人同意了外出春游行为,在这个组织行为过程中没有强制力,出于自愿。当非主观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后,所有责难都指向以上分析的几个责任主体也是不合理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一定责任。
(七)汽车租赁公司
汽车租赁公司基于租赁协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疑义。有学者认为当事学校与海航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汽车租赁公司应安全地将学校的师生送到目的地,现在未安全送到目的地,从合同上讲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侧翻事故即成立违约责任,也成立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依法受害人只能主张其一。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主张侵权责任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
(八)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的承担主要看被保险人海南航空休闲租赁有限公司是否进行了投保,是否投保相关险种,如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客运承运险,否则即便投了其他险种,学生监护人也无法获得赔付,只能从学校给学生买的相关旅游保险中获得赔付。
三、责任追究的公平原则分析
公平一直是全世界各国法律的追求,但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力量,还需要借助其他具体的制度才能得到实现。具体个案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使抽象的公平理念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契合,这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公平责任原则后的归责原则,很多人理解为赔偿必然产生于归责。陈本寒、陈英老师在一篇《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一文中谈到,从法律逻辑来看,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是有本质区别的。归责原则是决定责任有无的根据和起点,它应该从行为人的过错或者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联性出发进行正向推导,而赔偿原则着眼于损害事实,并根据客观的现实状况来决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它是从损害结果开始的逆向分配。
从本次事故成因分析来看,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多种责任。各个责任主体不要发生了事故就推卸责任,无论哪一方主体,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争议在于过错责任,学校领导和投资人如果没有过错只有过失,却要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这是值得商榷的。
四、学生春游权利与春游事故防范的矛盾分析
学生能不能自主行使春游权?如果能,为什么被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如果不能,谁有权利剥夺他们的权利?学生不能因为受学校的教学管理就否定他作为个人基本的行为自由。安全红线不能成为学生春游的障碍,没有人能绝对保证不会发生安全事故。教育有防范,安全诚然第一位,但逃避就能保障安全事故不再发生吗?我们应该尽到管理责任,而不是取消春游活動。
五、如何在保障学生春游权利下防范事故发生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防范:
(一)成立学生外出春游工作领导小组
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专门抓,制定春游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职责和任务,确保安保分工,建立与教育、公安、交警等的联合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校园宣传力度,强化拒乘“黑车”意识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作相关的文字和视频资料,深入校园,向广大师生宣传乘坐“黑车”的危害。要采取非法营运车辆重大交通事故案例与警示教育相结合、老师重点教育与学生普遍教育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事故案例促进师生提高对非法营运危害的认识,通过引导教育学生强化拒乘“黑车”的意识。
(三)交通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预防学生春游安全事故
交通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落实校车或租赁公司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入资格审查,要科学合理调配警力,针对学生外出春游的重点时段、重点地点,建立动态科学的勤务制度,落实交警和辅助力量以维护疏导交通。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统计所属学校春游活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所属学校组织春游活动前认真对接送师生的车辆数量、安全状况、运行管理、驾驶入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与属地气象部门、地质部门、消防部门等做好信息咨询工作,确保学生外出春游的合适的自然条件。
(五)签订春游协议书,加强春游的防范机制
学校要与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家长、学生(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等签订春游协议书,多方加强学生春游的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