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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2015-04-29

新传奇 2015年20期
关键词:赔偿义务朱先生小敏

邻里轮流接送孩子

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案例:岳先生与朱先生两家是邻居关系。由于各自的孩子在同一所学校念书,两家口头约定,从2013年9月起,由岳先生和朱先生轮流接送两个孩子上学。2014年3月的一天,朱先生驾驶摩托车送两个孩子的途中,小敏的脚不慎被绞进了车子的链条。朱先生随后被告上法庭。

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朱先生家中有汽车。现朱先生未举证小敏父母同意或明知其用摩托车接送两个未成年人,故朱先生对小敏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具有明显过错。同时,小敏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最終,法院酌定朱先生对小敏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老年生活报》)

少女聚餐后遭遇猥亵

宾馆漠视求助被判责

案例:2012年10月20日,株洲市女孩琪琪(化名)被同乡邝某某约到朱某某经营的芦淞区某宾馆。在宾馆内,年近五旬的邝某某将琪琪强行抱上床并对她进行猥亵。当随行同学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时却被置之不理,甚至连110报警电话都没拨打。遭到猥亵后,琪琪到医院看了门诊。后经株洲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琪琪伤情为处女膜新鲜破裂。

说法:法院认为,朱某某作为芦淞区某宾馆经营者,事发时未及时处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朱某某对琪琪的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责任。据此判决,邝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琪琪各项损失共计10572元;朱某某对该损失10572元承担补充责任。当邝某某无法或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时,由宾馆方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

(《长株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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