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疯子”的强制收治困局
2015-04-29
5月7日,一则有关延安精神病人当街毒打2岁扫地男童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视频中,被拳打脚踢甚至用扫把砸的小孩的举动让人们义愤填膺。但抛开个案,纵观全局,平心而论,究竟应当如何破解“武疯子”困局呢?
精神病人何时才需入院
近年来,有关精神病人所制造的伤害案、杀人案时常见诸于报端。对于精神病人施暴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条文可见,对于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犯罪,是不实行刑事處罚的。其原因在于精神病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并无清楚明确认识,并不适用于刑法。而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养家看管和医疗是当前我国的法律当中最直接的现实途径,由于我国当前财政对于精神病人医疗的经费不足,通常情况下,条文中所称“必要的时候”仅指在无法查明精神病人的家人和监护人的时候。
在我国,一个公民被判定为精神病患者最终接受住院治疗,要经过提请、检测观察、收治三个主要步骤。提请收治主要有三种形式:当事人主动要求精神治疗、司法机关提请的病人收治以及监护人、亲属提请的收治。前两种由精神病院进行检测以及入院以后的一段观察期以后,如果当事人确实患有精神病,就可以收治。而由当事人家属提请的,则首先要经过普通医院的常规检查,如果确实有精神病嫌疑,将转到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专业的检测和判断,直到最后收治。在普通医院常规检查以后,如果要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仍需要3到6个月的观察期,以鉴定是否患有精神病。只要患者本人没有表示同意,无论其是否丧失认知能力,无论谁将其送至医院,均应属强制治疗。综合来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具有三个性质:一是它是对患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二是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患者的利益;三是该制度是一种保卫(社会安全)或保护患者健康的措施,不是一种惩罚或处罚措施。上述后两种情形,也是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最为人们所争议和诟病的地方之一。
近年来,现实中利用制度漏洞以精神病强制收治的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例频发,上海的陈立案、广州的何锦荣案、西安的纪术茂案、南京的吴翔案等都是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典型案例,他们被送进精神病院,仅仅是因为与其他人有现实矛盾,而非真正患病。这些案例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收治由于涉及限制公民自由,是关乎公民人权的重大问题,不容忽视。
合理收治路在何方
在遏制“武疯子”施暴和保障自由凸显了建立科学合理的精神病强制收治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精神病强制收治制度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并有丰富的经验和实例可供参考。
有资料统计,当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通常最为人们所常用的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强制收治的标准是1991年联合国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其规定唯有在下述情况,一个人才可作为患者自愿或非自愿地住入精神病院,作为非自愿患者在医院中留医,即:“(a)因患有精神病,很有可能即时或即将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或(b)一个人精神病严重,判断力受到损害,不接受入院或留医可能导致其病情的严重恶化,或无法给予根据限制性最少的治疗方法原则,只有住入精神病院才可给予治疗。在(b)项所述情况下,如有可能应找独立于第一位的另一位此类精神保健工作者诊治;如果接受这种诊治,除非第二位诊治医生同意,否则不得安排非自愿住院或留医。”
我国大陆将来在设立科学合理的精神病强制收治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在精神强制医疗的送治人方面,可以规定公安机关、监护人或近亲属作为强制医疗的送治人;但村委会、居委会、病人单位等,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宜作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送治人。考虑到亲属有时也可能与精神病人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或清醒时通过委托律师等方式,将送治权或复审、抗告的权利委托给亲属之外的人。
对是否患有精神病的判断,不应由精神病医院单独决定,而应引入独立机构作为复核机关。可参照台湾的做法,由精神疾病的专科医师、护理师、职能治疗师、心理师、社会工作师、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及其它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精神卫生审查委员会,对精神病院的诊断不服的,通过此类审查委员会得到复审的机会。
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过程中,引入诉讼程序。精神病人或者近亲属对于精神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有通过诉讼得到救助的机会,这也是各国或地区立法的通例。
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规定送治人故意利用收治制度拘禁他人的相关罪刑,以达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此项制度达到非法的目的的受害者得到应有救济的目的。
(《南方周末》201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