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差异浅析
2015-04-28滕俊博
滕俊博
(北华大学师范学院,吉林 吉林 132013)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次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联系起来,揭示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是中国共产党认识现代化的最新成果,堪称现代化的“第五化”。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依宪治国”无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我国的“依宪治国”与西方的“宪政”无论从理论渊源还是现实基础都存在着巨大差别。
1 西方宪政理论源流
西方宪政理论的核心在于对国家理性正当性的探索,弗里德里克指出国家的理性基础从根本上来说在于它是一种立宪意义上的国家,宪政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关键。一个国家的政治价值,在于“国家安全与存续的问题正像它所面对着独立自主的政府一样,也面对着立宪的秩序,面对着法治政府。”[1]在他看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好坏,并不在于政府拥有权力的多少,而在于权力运用是否以正义为尺度,而宪法规定了正义的衡量标准。
近代国家理论的一个主要理性(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基督教的传统政治,这集中体现在加尔文的教会国家政体中,国家理性的道义资源并不在于世俗政治秩序的安全与存续,也不在于每个人的自由与幸福,而在于基督教的信仰,正是这种超验的价值观使得世俗社会中个人的结合有了正当性的根源,并成为西方宪政的意义。加尔文的后继者重视法律的作用,重视通过宪法手段限制统治者,正是这种道德主义的政治倾向形成了后来的三权分立架构,与基督教信仰一脉相承。
康德设定了自然人和道德人,分别对应自然世界和自由世界,他坚持宪政秩序中制度化的自由道德律的绝对主张。这种道德律令的绝对性与基督教的神性价值有着内在联系,对立宪理性的支撑仍然是道德上的。康德强调的是立足与个人自由的永久和平问题,是从个人良知的道德尺度方面探讨国家存在的理性,他提出一个合理的国家,其权力基础首先在于得到公民个人道德上的主观认同,这种认同和协调,就是宪政要解决的问题。
亚当·斯密对近现代国家理性做了具体描述,指出国家权力应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而这些的实现有赖于建立一套特定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美国在建国之时,宪法制定者们就强调强有力的国家对于维护国家对外安全以及内部秩序都是至关重要的。
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断言,市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国家的建立,有一个具有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负责国家的对内对外安全事务,但国家在经济事务中采取分权政策,而且不确立官方宗教。[2]
综上,这些宪政理论的共同特征,即通过宪法规范国家权力,重视国家权力发挥作用,强调天赋人权观念在政治上的体现,这些都是基于私有制的宪政设计。
2 中国的“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思想的本质差异
自西学东渐以来,中国曾对西方宪政表现出浓厚兴趣,如严复对斯密国家理论的关注,孙中山对中国缺乏国家观念和凝聚力的感慨。直到今天,我们仍面临着和当年相似的问题,即如何建立一个既保障个人权利,又保障国家安全,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环境的制度。这其中蕴含了一个与西方语境一致的基础——国家权力为市场经济运作提供必要的政治和法律保障。但中国的依宪治国与西方的宪政从更深层次上分析,是有本质区别的。
首先,从经济基础看,我国依法治国应以依宪治国为核心,依宪治国要以符合国情和尊重历史现实的宪法为前提。斯密曾经指出,古代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根源之一就在于法律制度对财产权利保障的缺失,从而扼杀了经济发展潜力。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如果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鼓励经济活动自发性的话,市场经济本身却不是自发形成的。市场经济的形成有赖于一套特定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有赖于现代国家的建立。”[3]我国《宪法》规定,中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与西方宪政的私有制基础截然相对,与之相应,中西方的国体和政体也有根本的不同。依宪执政是所有现代国家趋同的政治选择,但并不等于说不同国家的依宪执政就必然显现出统一面目的政体状态。西方宪政也是一种依宪执政的状态。其出发点也是人民主权。但它在约束国家权力的安排上,并不重视执政者、法治规则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而只是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轮流执政、集团分利。这样的制度,也许是适应西方国家的特殊情形建构的一种政体形式。但它并不适应所有国家的执政需要和客观情况。此外,与西方宪政和基督教一脉相承不同,在中国宪政的道路上,无论效仿西方的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宪政框架框架,或者现阶段的依宪治国,它们均与宗教信仰无关,从一开始就是政教分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必然产物,是中国革命建设经验的概括总结。
其次,从领导力量看,中国的宪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且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相辅相成、并不矛盾,这是西方宪政主义者所不理解的。在他们眼中,中国的宪政就是去共产党化,可见意识形态分歧是西方对华政治偏见的主要来源之一,将不同于自己的模式一律视为异己加以怀疑打击。中共领导国家实现了崛起,在西方制度解决现实问题失效时,中共日趋成熟的执政能力已成为当代中国最突出的竞争力,这让西方倍感压力。中国在学习西方的同时走出一条适合本国实际的路,这是超大型社会的成功之本。党的领导地位、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党和人民的意志只有上升为法律才能体现为国家意志,这其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极为重要,所以要贯彻依法治国,必要做到依宪治国。鉴于政府是东亚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进程的主导力量,故依宪治国的关键在于依宪执政。这就要求党和人民的利益与宪法的权威紧密相连。中国如果照搬西方那一套,不仅“玩不转”,而且必栽。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的“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同时,依宪治国要求掌控国家权力的政党必须严格将自己的言行约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树立起宪法权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宪法法治观念。
最后,从实施结果看,依宪治国的主要目标是去“人治”化,去除人治的随意性和不连贯性,以宪法为基础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保护公私产权,确保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地位,从而避免西方宪政中进来经常发生的选举胶着、民主瘫痪、金钱政治、治国效率低下的弊端,更可以确保中国在正确的发展道路上长治久安、独立自主,从而避免诸如西方宪政语境中“军队国家化”和“文官中立”等试图混淆大众视听的思想的渗透和影响。
[1]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M].三联书店,20031:6,12,26.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OL].http://baike.baidu.com/view/151937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