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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机制的完善

2015-04-27李景治

社会科学 2014年5期

摘要:我国党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可以创建基层党政一把手差额选举的制度,改进党委全委会选举党委一把手的方式方法,试行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直接选举。坚持竞争性选拔党政职能部门一把手原则,促进竞聘者之间开展正常的交流、交锋,党委决策也要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划分一把手选拔任用的权力,加强党的集体领导,规范上级一把手的权限,强化“民意”的权重,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拟提拔任用的一把手的“口碑”,努力改变一些干部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唯上不唯下的错误态度和不良风气。

关键词: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改革完善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05-0003-08

作者简介:李景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中,“一把手”位高权重,处于权力的核心地位,在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乃至关键性作用。因此,如何选拔任用一个好的一把手,就成为众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一把手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开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其主要经验和做法值得认真总结。但其中有些做法还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些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要从制度和机制上进一步“加强党政正职、关键岗位干部培养选拔”。

一、我国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机制的优势与尚需完善之处

“一把手”具有特定的内涵和明确的界定。在党内,各级党委书记是无可争议的一把手。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因此党委书记也被认定为整个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一把手,是全方位的一把手。各地区党、政、人大、政协的正职是该领域的一把手。此外,各级党政职能部门的正职,也是该部门的一把手。国营企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无疑是一把手。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单位,党委书记也被看作该单位的一把手。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地方和基层党政正职的选拔任用问题。

党政一把手权力相对集中,其好坏、优劣直接关系到所领导单位的工作的好坏、优劣。更重要的是,一把手具有带头和示范作用。一把手人品好、官德正,廉政勤政,为人表率,那么就能带动整个领导班子成员朝这样的方向发展。当然,这并不排除领导班子个别成员贪污腐败,但总的情况会好得多。与此相反,一把手带头贪图享乐、贪污腐败,那么上梁不正下梁歪,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干部贪腐的可能性会更大,甚至会出现重大的贪腐窝案。陈希同、陈良宇、薄熙来以及刘志军等重大贪腐案件,都带出了不少大小贪官。因此,一把手的选拔任用至关重要。往小了说,关系到一个单位的发展;往大了说,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改革和完善一把手选拔任用机制,既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预防和反对腐败的需要。如果我们的制度在选拔任用这个环节上能够把好关,即使被选拔任用的一把手后来发生变化,走上贪腐之路,也不可能走太远。当然,选拔任用仅仅是整个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搞好干部队伍建设,还需要做好培养教育、监督制约等方面的工作。

我国党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其一,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也就是说,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和协调相关领域党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共产党是执政党,由其统一领导和协调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协调性。共产党本着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各级各类党政一把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从实践中选拔优秀人才,“坚持注重实际”,“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从而保障了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被选拔出来。共产党选拔党政一把手不受地区、部门、领域的限制,可以进行统一选拔、调配,可以组织跨部门、跨领域的干部交流。因此,被选拔任用的一把手都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政治阅历,能够领导全盘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具有很强的计划性、长远性和战略性。培养和选拔任用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是执政党的核心任务。执政党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为此制定了长远发展规划、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及其具体实施方案。从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到干部的交流、轮训,都有计划地推进,从而为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储备了大量的人才,“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

其二,坚持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原则。中国党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但这种民主不是单纯的票决民主,而是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民主协商是选拔任用一把手的基础和前提。在广泛发扬民主、充分进行协商的基础上,酝酿产生一把手候选人,其中包括领导班子内部的协商、领导班子同广大干部、党员、群众的协商。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的候选人,提交给党代会或人代会进行正式选举,或者提交给党委讨论通过,进行委任。正是由于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既保障了广泛发扬民主,又实行了合理集中,从而确保了一把手选拔任用的良好态势。

其三,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一把手的制度。从候选人的酝酿、提名、考察评估、民主测评,到正式选举或委任,都有一套较成熟的做法;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的一把手选拔任用制度体系。这就保障了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然,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工作也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是,一把手的选拔任用需要进一步分类实施。各级各类的一把手之间差别很大。从其就职的单位来看,有党、政、人大、政协的各级领导班子,还有各级各类职能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从其产生的方式来看,又分为选任制和委任制两大类。所谓选任制,就是通过党代会或人代会正式选举产生干部的制度。所谓委任制,就是不需要通过选举,而由党委通过民主决策直接(有的需要通过一定法律程序)任命干部的制度。过去,我们没有严格区分和科学分析选任制和委任制,而是用同样的方式方法推进这两方面的工作。其实,实际工作对这两类干部的要求并不完全一样。忽略了二者的差别,就会使其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遇到不必要的阻力,影响到党员、群众对他们的认可和拥戴,也使他们难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endprint

与一般干部乃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相比,一把手的权力更大,职责更重,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艰巨。但我们对其选拔任用同对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基本上都采用同样的方式方法,并没有形成一套专门选拔任用一把手的制度。一把手的标准是什么,同其他干部的区别在哪里,考察、评估、推荐、选任和委任一把手应采用什么样的特殊程序,这些都需要认真研究。

二是,选拔任用一把手的权力需要进一步合理划分。一把手产生的最终方式可以分为选任制和委任制。但无论哪种形式,都离不开协商酝酿、民主推荐和正式提名候选人这一重要环节。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中,凡被正式提名的候选人,无论通过选任制还是委任制产生,当选的可能性都很大,因此候选人的提名至关重要。那么候选人的提名权掌握在谁的手里呢?就广义而言,候选人是在民主测评、民主考察、广集民意的基础上由党委正式提出的。但实际上,候选人的提名权往往掌握在上级党委的一把手手中。由于所处的位置和工作性质,上级党委一把手在下级机关及相关领域一把手的任用上,拥有较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是必要的。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权力过大,而其他参与者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者的权力不均衡,难以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这就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一把手选拔任用中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

三是,一把手选拔任用中的民主选举制度和民主决策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把手位高权重,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他们的选拔任用应当更加严格,更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加强民主决策,防止和反对少数人、个别人说了算。要建立并不断健全一把手选拔任用中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但事实上,与此相关的制度、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何让广大党员群众、一般干部和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是值得研究的大问题。

二、积极探索基层一把手直接差额选举制度

要加强党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工作,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选举制度,积极探索、试行基层一把手的差额选举制度,扩大一把手直接选举范围。现在的情况是,不管是党代会及其全委会选举产生同级党委一把手,还是人代会选举产生同级政府一把手,实际上都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对象仅限于党代表、人大代表、党委全委会委员。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等额选举是一种不充分、不成熟的选举制度。因为它没有完整、充分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没有赋予选举人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选举文化中,等额选举很容易使选举制成为变相的委任制,使选举难以实现主动选择,而变成被动的认可。主动选择和被动认可无疑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被动认可到主动选择,既是一种民主的升华,也是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且,等额选举也使选举人失去了对不同候选人的比较以及从中择优选择的机会。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此可见,地方各级党委一把手是同其他常委、副书记一起,经选举产生的,并没有特定的选举产生方式。全委会选举时,使用的是一张选票,书记、副书记和常委的候选人均列在这一选票上。这张选票具有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说,全委会是就这一张选票进行整体表决,而不是把书记人选提出来单独进行表决。况且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尚未实行差额选举制,所以一旦候选人正式提交给全委会表决,几乎都会获得通过。这实际上为党委一把手的当选,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见,党章也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党委书记如何选举产生。毫无疑问,党委书记作为委员会的委员,需要由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选举产生。如其不能当选党委委员,也就不可能担任党委书记了。问题在于,委员会被选出来之后,党委书记如何产生。根据惯例,基本上是按照“内部分工的原则”产生党委书记。既然不是直接选举产生一把手,而是按照“内部分工的原则”,那么谁来决定这种分工呢?无疑,是由上级党委来决定的。这样,对选拔任用一把手来说,选任制就成了变相的委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一把手,包括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都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从表面上看,代表有自主选择的权力;但实际上,由于没有提供多于当选人数的候选人而无法进行差额选举。这就限制了代表的选择权,不利于代表对不同候选人进行比较鉴别、择优选择。差额选举不充分就容易成为变相委任制。选人用人上的权力过分集中,必然产生跑官要官现象以及权力寻租、买官卖官的贪污腐败。要从根本上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必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约束个人和上级机关的权力,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进一步强化党员、党代表和全委会委员的选举权。为此,可以积极探索和试行基层党政一把手的差额选举制度。

积极探索和试行基层党政一把手差额选举制度的前提,是进一步明确界定“地方”和“基层”的界限。按宪法规定,乡镇、街道属于地方政权组织,乡长、镇长,以及城市中的街道办事处主任,都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党章又规定,街道、乡、镇党组织属于党的基层组织。也就是说,宪法和党章对“地方”和“基层”的界定存在差别。为了研究方便,本文把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都列入研究的范畴。积极探索和实行党政一把手差额选举制度,可以把乡、镇、街道作为试点,以便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第一,创建基层党政一把手差额选举的制度。法律、党章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基层党政一把手通过差额选举产生。要建立起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差额选举机制。相关选举应按规定提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候选人备选名单。他们应向人代会、党代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陈述,表明其廉政勤政的态度,讲清个人相关情况和管党施政思路。应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让候选人有机会进行交流、交锋、竞争。既要让候选人有展示的机会,又要让选举者有充分选择空间。在此基础上,正式确定几个候选人,让选举人自主从中选择投票。最后,按得票多少产生党政一把手。endprint

第二,改进党委全委会选举党委一把手的方式方法。凡是实行由全委会选举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党组织,都可以试行单独选举党委书记。具体做法有两个。一是,把一把手的选举和其它常委的选举分开进行。先进行一把手的选举,然后再进行副书记和其它常委的选举。如果一把手的候选人落选,仍然可以参加副书记和常委的选举。这样,一把手的权力、责任才与产生他的方式相匹配。要使选举人能够单独考察、衡量和选择一把手,从而保障一把手的产生更严格、更符合民主的原则,更能反映民意。二是,在候选人名单中直接进行“海选”。即由选举人直接在选票上注明,选举哪位候选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常委,最后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哪位候选人担任一把手。

凡是实行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党委委员,而没有明确党委书记产生办法的基层组织,原则上都应改变通过“内部分工”方式产生党委书记的作法,转为试行上述两种方式。

第三,试行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直接选举。在现行体制下,广大党员、群众的直接选举权,仅限于选党代表和人大代表,不能直接选举基层党政一把手。一把手是通过党代会、人代会产生的。人代会可以直接选举政府正职,而党代会只能选举全委会,只有全委会成员才能参与一把手的选举。这显然不利于在一把手的选举中广泛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要改变这种状况,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的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可以试行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委书记;在党代会选举全委会的基层组织,可以试行由党代会直接选举党委书记。同时,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试行由选民直接选举行政一把手。

三、加强党政职能部门一把手选拔任用的竞争机制

目前,党政职能部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主要实行委任制,即他们不需要通过党代会或人代会的选举,而是由党委审议决定,直接(或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任命。相对于选任制产生的一把手来说,委任制产生的一把手数量要多得多。因此,委任制的改革与完善涉及的面更广,影响也更大。委任制的改革重在增强竞争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竞争才有活力,才能激发广大干部的上进心和积极性,才能给更多的人公平发展的机会。竞争才能使党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更加公平、公正,才能把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更高、综合素质更好、工作能力更强的人才选拔出来担任一把手。

实行竞争性选拔一把手,首先要坚持公开的原则。一要公开一把手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程序。二要公开拟选拔任用一把手的条件,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政治条件、综合素质、理论和政策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等等。三要公开参与竞争的有关人员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个人收入、财产、房产和配偶、子女的出国情况。让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部门、相关的干部、党员、群众,特别是直接参与竞聘的人,都对这种情况有所了解。这既有利于党员群众在民主测评中对相关人员进行合理打分、准确评价,也有利于所有参与竞聘的人能够进行公平竞争。

同时,要把一把手的体系内外招聘有机结合起来。既鼓励本单位的人积极报名参与竞聘,也允许单位之外的人参与竞聘。要不拘一格选人才,择优选拔任用一把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区域交流”。干部的交流有两个渠道,一是上级党委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安排。这是干部交流的主渠道。但实际上,干部的交流还有另一个渠道,就是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方式,实现干部的自主交流。有组织的交流无疑符合实际工作和干部培养选拔的需要,但交流本身更多地体现了上级机关的意志,而不是被交流人员的愿望。与之相比,社会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方式更能体现参与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愿原则。竞争性选拔干部,就要为体系内外的竞聘者创造公平的机会和同等的竞争平台。要防止和反对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中的干部部门化倾向。

其次,要促进竞聘者之间开展竞争性的交流。竞聘者之间只有进行直接、正面的交流乃至交锋,才能真正贯彻落实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办法。竞争是动态的。正如跑步比赛,各跑各的不行,只有大家在一起进行比赛,才能决定胜负,创造佳绩。过去,我们选拔任用干部,基本都是静态的。无论领导班子,还是广大党员群众,都是根据“死材料”进行选择,缺少对竞聘人员更直观和生动的了解,影响了人们对竞聘者的全面考察、评价和判断。今后,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中,应搭建更多的平台,创造更多条件,使竞聘者直接向相关的党员、群众以及党委领导班子陈述自己的情况。同时,他们也可以对该单位的发展思路、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辩论,从而使人们对其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人们可以把竞聘者的综合素质、领导能力与其发展思路和举措,“捆绑”在一起进行选择,而不是单纯看竞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竞争性选拔一把手,需要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健康的竞争精神。要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改变对竞争的错误认识。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和为官之道,是崇尚谦虚、谨慎、含蓄、内敛,而不喜欢张扬、锋芒外露。结果,多数人宁愿被动地等待组织的考察和提拔重用,也不愿意直接出面参与竞聘。即使他们具备了选拔任用一把手的条件,也是如此。他们担心参与竞争会被看作有政治野心、爱出风头、不够稳健,反而失去晋升的机会。少数人宁可私下违章违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也不愿意通过正当的竞聘争取相关的职位。他们认为,竞争性选拔是虚的,解决不了问题。一些党员、群众对竞聘工作也有偏见,认为竞聘就是夸夸其谈,难以从中选出好干部。选拔任用一把手应与时俱进,要把传统的、好的评价标准、方式方法同竞争性选拔任用干部的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积极参与竞争性选拔任用干部。在党政职能部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过程中,要改进竞争机制,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竞争工作,避免无序竞争、过度竞争和恶意竞争,坚决反对和克服拉票贿选的不正之风。

再次,党委决策也要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委任制产生一把手的前提是,广大党员、群众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部门严格考察。在此基础上,各级党委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贯彻落实竞争性选拔任用干部的办法,选拔任用相关部门的一把手,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一把手候选人的酝酿提名要坚持“差额提名”的制度,提名的数量要多于正式候选人的数量。一把手候选人的酝酿提名要广泛发扬民主,提倡和鼓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提出各具特点和优势的候选人。二是要提倡和鼓励各种不同意见进行交流、交锋,相互“竞争”。一把手候选人的产生应是各种意见竞争的结果。要防止和反对“一言堂”,少数人独断专行,而大多数人随声附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一把手候选人的提名公平合理,真正符合实际情况。endprint

另一方面,一把手最终的委任也要符合“差额选举”的原则。选举是党员、群众选代表,代表选委员和干部,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政治行为。而委任制是党委选拔任用干部,是自上而下的政治行为。但从广义上看,委任的过程中也存在选举行为。根据中央的精神,任用重要干部应实行“票决制”。“票决”本身也可以说是一种选举。委任制是结果产生的形式,而结果的产生也需要民主讨论和民主投票。“票决”本身也应实行差额投票。一把手的候选人应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使候选人之间真正形成一种竞争的态势,使决策者确实有选择的空间。

四、强化党委、职能部门和民意在一把手选拔任用中的权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所谓“权重”,就是在于部选拔任用中所享有的决策权的比重。在这里,决策权是广义的,其中包括干部后备人选的推荐与确定,干部候选人的酝酿和提名,候选人的考核、民主测评、组织评价与鉴定,以及最后的投票表决。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强化党的集体领导。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上,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比一般干部的选拔任用更加重要。相对来说,它面临的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也更需要强化党委的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功能。党委领导班子的成员,不管分管哪方面的工作,都是平等的,特别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方面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领导班子内部要形成民主协商、民主议事的良好风气,使每个人都能畅所欲言,表达个人的意见和看法。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相对集中的意见。涉及到一把手的提名,也要本着这种民主集中制原则,先进行民主酝酿,敞开提名、差额提名,并在民主讨论中对这些候选人进行比较鉴别,择优选拔,逐渐推选出多数人比较满意的候选人。

党委书记作为领导班子的班长,应该模范地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虚心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既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独断专行。党委书记的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上的“权重”无疑会更大一些。但其本人要善于运用这种比较“特殊”的权力,在重大政治和原则问题上真正把好关。对于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任人唯贤,不能任人唯亲。要搞五湖四海,不能搞小圈子。选人用人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只注重个人偏好。党委书记要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但又不能把自己的看法简单地强加于人。要善于做说服说理工作,坚持民主决策。只有强化党委的集体领导,一把手的选拔任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效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贪腐行为,才能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符合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避免出现重大失误。

第二,合理划分一把手选拔任用的权力。长期以来,一把手选拔任用中的权力过分集中在上级党委一把手身上,而分管领导、组织部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般来说,分管领导可以分为条状分管和块状分管两类。所谓条状分管,就是从上到下分管某一系统、领域的工作。例如,从党的工作来说,分管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或纪委的工作。从政府工作来说,分管农业、信息工业、规划或科学教育领域的工作。所谓块状分管,就是专门负责同某些地区、单位进行联系。因为工作的关系,分管领导与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干部相对比较熟悉,尤其对这些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会有更多的了解。因此,他们对从中选拔任用一把手具有更多的发言权。但过去,我们的组织、人事制度是“管人”和“管事”相分离。“管人”的部门及其领导,重点关注的是干部的个人表现,而一般不过问这些人的具体工作情况。而“管事”的部门及其领导,则侧重关注相关干部的工作情况。他们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尤其是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中,没有太多的发言权。这种状况无疑应当改变。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应更注意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分管领导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中,包括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和最终决定任用,都应有更多的发言权。应当创新制度和机制,使他们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一把手选拔任用的决策。

组织部是党内专门负责干部选拔、培养、训练和管理的部门。他们对相关干部有着更加全面、权威的了解。因此,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上应具有更多的发言权。但实际上,由于对一把手选拔任用的权力过分集中,其意见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同时,一些组织部门习惯于服从领导,按领导的指示办事,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上,不是在全面考察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独立看法和建议,而是过多地“揣摩”或完全按照党委书记的意图进行考察和提出候选人。这样,党委书记可能会满意组织部门的工作,组织部门的建议也会在党委会顺利通过。但由于先入为主的考察和评估,很容易出现偏差和“失真”,从而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因此,强化组织部门在一把手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就要加强组织部门在独立考察、民主测评和客观评价干部方面的权限。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应更加重视并采纳组织部门的合理建议。

强化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权重,并不是要它们各行其事,而是要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以便多角度、全方位推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工作。一把手的选拔任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权力。要在此基础上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参与一把手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部门,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强大的合力,又要相互监督制约。要进一步强化一把手选拔任用的考察识别责任。权力和责任要相互匹配。权重的强化也就意味着责任的强化。不能只要权力,而不负相应的责任。一旦被选拔任用的一把手出了问题,各方面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强化“民意”在一把手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在以往一把手选拔任用工作中,民意的权重相对较弱。由于选举的层级过多,程序过于繁琐,广大党员、群众很难直接参与党政一把手的选任。在这种情况下,党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民意,是值得研究的。民主的层级越多,程序越复杂,普通民众距离真正的民主也就越远。他们直接参与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度也就越低。在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中,党员、群众参与不足,权重较低,是这一工作出现失误的重要因素之一。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哪个干部好,哪个干部不好,哪个干部存在着贪腐行为,群众大都一清二楚。因此,要改革和完善一把手选拔任用机制,必须强化民意在这一工作中的权重,让广大党员、群众有更多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endprint

一把手的选拔任用要重视其口碑。“口碑”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所谓口碑,就是多数群众的看法,以及由这种看法所形成的一种说法。口碑建立在对一般事物的印象当中,既带有模糊性,而又模糊地反映了一些比较真实的情况。一般来说,凡是口碑好的干部,多数都是好干部。他们踏实肯于、关注民生,密切联系群众,既促进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又注意发展的科学性,赢得了群众的好口碑。当然,现实中也确实有一些干部工作能力强,口碑不错,却存在贪腐行为。但这毕竟是少数。而口碑不好的干部,不是贪官污吏,就是贪图享受、脱离群众、高高在上,要么就是只顾个人升官,大搞政绩工程,而不顾百姓遭殃。因此,选拔任用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其口碑的好坏。选拔任用口碑不太好的干部要慎之又慎,不要简单唯票取人、唯分取人,而应多深入党员、群众,了解鲜活的情况。

在一把手选拔任用机制中,缺少真正反映民意的渠道和平台。据统计,60%的贪官污吏曾经被“带病提拔”。他们被提拔之前或者提拔的时候,已经在贪污腐败,已是名副其实的贪官了,但依然得到了提拔和重用,其中有些人还担任了党政一把手。那么,是不是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明明知道他们已有“病”,还提拔他们呢?这里不排除存在着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问题,不排除贪官提拔污吏,但多数情况是考察不明、辨别不清,造成用人失误。其实,广大群众对此早就心知肚明,并自有公论。因此,这些被“带病提拔”的干部历来口碑不好。可惜,我们考察、识别和选拔任用干部时却往往忽略这一点。结果,有的“带病提拔”,有的口碑不好的照样提拔。因此,在党政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中,如何强化民意的权重是一个重大问题。传统的听取民意、征求民意的作法,需要改进。网络、微博等新的反应民意的平台更值得我们关注。

官场文化的一个怪现象是,多数干部都高度重视“官意”而轻视民意,似乎不太在意广大党员、群众的看法。其原因是,选拔任用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在上级领导,党员、群众缺乏必要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其结果是,一些干部习惯于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唯上不唯下。在他们看来,只要上级领导赏识,把关系疏通好,工作做到位,就能升官,口碑好坏无关紧要。这种态度和风气无疑是错误有害的。只有转变观念,从制度、机制上强化民意在一把手选拔任用中的权重,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错误态度和不良风气。

(责任编辑:李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