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改革配套措施需完善
2015-04-23
去 年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以逐步有序的方式,改革能源、交通、环保等价格形成机制,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抓紧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做到统筹配套,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同时要完善监管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港口成为首批价格改革对象,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放开转由市场调节。
如何放而不乱
某分析人士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分析,国家采取如此谨慎的态度,是担心放开价格后市场出现价格上涨的状况。放开价格,是为了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涨价或降价都不是目的。
市场调节意味着有涨有跌,过去一些枢纽港口凭借区位优势,在航运企业面前较为“强势”。航运企业开始加强联盟,通过成为“大客户”获得更多话语权。
如何放而不乱?该人士坦言,港口价格政策在放开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掌握相关价格动态,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徐萍认为要健全系列法律法规。为促进和保护港口市场的公平竞争,应遵照国家颁布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港口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港口的经济特性,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研究港口价格管理办法,健全听证会等监管制度并予以完善。
徐萍介绍,现在同时实施的港口收费文件有10多个,港口收费项目有50项,港口价格改革要减少部分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取消和合并部分劳务性收费项目,把在实践中经证明更便利、更被认可的计费模式纳入收费规则。
从国际经验来看,港口价格机制的形成与运行应具有良好的法律保障。如美国《港口维护税收法》明确规定港口维护信托基金的征收事项;日韩两国港口收费的法规较完善,港口收费标准制订较合理,满足“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港口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现行港口收费规定内容已经老化,且分散于2001年《关于调整外贸港口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2005年《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等10多个文件中,亟需重新梳理调整。
据介绍,有关部门也将统筹考虑现行的中国港口内贸、外贸收费规定,研究起草新的《港口收费规则》。该负责人表示,交通运输部将适时开展港口收费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客观分析改革政策的执行情况。
协会应挑大梁
相关配套举措该由哪个部门制定和完善?上海海事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寿建敏认为政府应该进行宏观和法律指导,具体落实到中国港口协会来推动。
寿建敏强调,建立相关标准规范十分重要,对统计部门来说,标准规范方便采集相关数据,为将来市场演变做好铺垫。“市场化的最基本特点即透明,而当前港口价格改革‘包干费细则没有落地,内容规范、价格内涵等也未做出明确解释,收费类型标准亟需建立,特别是外贸标准要首先建立,如中英文名称是什么等,相关规范要真正与国际接轨”。
徐萍强调要充分发挥港口协会的中介作用,及时搜集港口价格信息,掌握港口价格动态,发布港口价格指数,监测港口价格水平,建立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港口价格行为的调查、监管,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据了解,作为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中国港口协会成立于1981年,目前有单位会员500多家,个人会员15000余名,会员覆盖面遍及大陆沿海和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等水系的各主要港口。
中国港口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于行业协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承担或参与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和有关行业发展的决策,努力促进中国港口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港口协会副秘书长丁莉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已经接到交通运输部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服务标准、价格自律、价格信息报备统计、价格信息产品研发政策等,后续工作将尽快展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