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推进“四个全面”视阈中的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
2015-04-18王芳
王 芳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包括“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1]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紧密相连,必须予以持续加强。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将其深植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大背景之中,由此才能使其获得方向的指引与衡量的标准。
一、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具体延伸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农业占有很大比重,虽然城市化进程使具有农民身份的社会主体在数量上逐渐减少,但农村领域的存在及其在社会领域中的比重不会在短期内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农村领域的社会机制建设依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甚至是基础性地位。从国家治理方式的角度来看,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具体延伸,为“四个全面”的落实提供必要支撑。
(一)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有内容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具体内涵。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农村领域的各种纠纷在类型上日趋复杂,在数量上不断增多,如得不到及时化解及有效解决,势必会威胁到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2]扩大人民民主目标的实现,就是要立足于人民群众可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实现生存与发展,农村领域纠纷的有效解决就是人民群众意愿得以实现的重要体现。与此同时,不论是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还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都离不开农村领域各种纠纷的有效解决。如果出现大规模社会纠纷存在与蔓延的情况,即便经济指标获得提升,在实质意义上,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无法得到实质性提高,社会和谐也一定会受到严重破坏。
(二)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途径
党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途径。我国农村领域的纠纷广泛存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层面,其机制性解决取决于各项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对象之一就是社会纠纷的整体缓解与最大限度消除。农村领域社会纠纷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要求相关应对机制必须具有综合性与科学性,而这些机制的变革完全被统御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事业当中。全面深化改革的落实,离不开农村纠纷多元解决的相关机制建设。
(三)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配合措施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亦为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新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公权力运行与私权利行使、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均纳入法治的轨道。而推行法治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秩序。在这一点上,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高度一致的。从广义来说,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各方面建设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律法规折射出的立法精神。从狭义来说,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司法机制等法律机制,更直接附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内。因此,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配合措施。
(四)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层路径
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治党的重要原则,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和要求,是中国共产党适应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根本要求。党是国家、民族及人民的领导与先锋,社会主义建设各方面事业均需要党的指引。因此,只有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属性不变,才能实现民族昌盛、国家富强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是全方位的,尤其在基层领域,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更是巨大。我国农村领域的纠纷就涉及大量的来自农村基层的利益纷争,在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中,党的领导在基层社会领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人民调解、司法诉讼还是组织协调、政府调解,均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进行,从严治党的要求也必须在此过程中得以充分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层路径。
二、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为统领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各方面要求为基本统领,确保其与国家及社会大背景的高度一致。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会助力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新的阶段性特征,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提出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小康社会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都将实现全面发展。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农村领域社会纠纷的不断增加,相关形势日益复杂。从根本上说,还是相关社会机制不够完善与健全,相关物质基础不够坚实,相关文化样态不够先进。如果农村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整体上能够提升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相关社会纠纷也就不会大规模出现,少数社会矛盾,也会得到及时顺利的解决。所以,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一定会为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深化改革定会指引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
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再到当今的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我国的国家治理能力不断增强,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一历程的基本动力即在于党能够领导人民审时度势,紧密结合我国实际与国内外形势,不断坚持与持续改革,不断优化各方面的社会治理机制。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属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支,也属于社会治理模式框架中的必有内容。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着眼于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其核心因素也在于经济领域纠纷的解决,现存农村领域纠纷多数与经济利益纠纷有关,很多也与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相关。因此,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及各方面措施的落实,一定会发挥指引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的作用。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会规范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
依法治国的精髓在于国家生活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加强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始终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与法治的轨道内逐步展开。在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运行中,不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立救济,不论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还是引入第三方力量协调,一切相关活动都必须合法合规,也要始终符合法治的精神与法治的原则。[3]在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如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或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相关过程就需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在不能直接找到法律规则指引的情形中,例如纠纷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也要遵循公平公正、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法治精神来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会规范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的方方面面,在实现法治状态的基础上,推动其不断向前发展。此外,必须明确的是,对于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的内容设计,抑或农村纠纷的实际解决,均不能触及法制的底线。否则,违法者即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这种强制性的规制也不可忽视。
(四)全面从严治党定会奠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
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组织在社会各领域履行着自身的领导职能。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农村领域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频发,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屡见报端,这与个别农村区域治党不严、腐败频出不无联系。如果在广大农村领域,党的领导出了问题,党组织的作用形同虚设,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腐败堕落,那么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就不可能得到良好建设。因此,只有从上至下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保证农村领域基层党组织正确履行职能,各级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才能确保农村纠纷发生时,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公正、有效、合法的途径加以及时解决。只有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组织与党员永不变质,才能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为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提供了方向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大背景下,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充分依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措施与指向,既要着眼国家大局,也要注意制度细节,以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核心,逐步推进,不断加强。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注重利益平衡
社会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分配不均。从某种角度来说,社会经济中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也助推了各种社会矛盾与利益纠纷的出现。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意味着人民群众会拥有更多的物质财富。越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就越是要在制度设计与运行实践中,注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社会纠纷起源于利益的失衡,而社会纠纷的解决则要归结于利益的平衡。当然,这种利益平衡,不是机械的、绝对的,不是流于形式的,而是要根据社会主义价值观及公平正义观念,通过多元化的途径,合法合理合情地将利益均衡于纠纷主体之间,既要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导向。
(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衔接其他社会机制
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包含民间机构、人民调解、司法过程、行政调解、文化培育等多个层面与环节,需要综合考量与全面布局。但与此同时,农村领域纠纷的机制性缓解与解决,不仅涉及到多元解决机制本身的建设问题,还涉及到与其他社会机制相互贯通、彼此配合及顺畅衔接的问题。例如,农村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就与行政权力配置、行政机制建构、行政体系建设、行政部门设置等关系密切。如果上层行政机制本身存在问题,那么行政调解也不可能取得预期效果。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深化改革延伸至农村社会领域,也必然要求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与其他社会机制建设充分协调配合。而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也正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不断健全与成熟。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完全符合法治要求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社会各领域内的各项机制都要完全符合法治的精神与相关规范,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也不例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完全符合法治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就是在我国农村领域推行法治、践行法治的过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质上就是一种法治机制,始终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法治要为机制建设设限,也要为机制建设注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必须在立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设计与实行,必须推进严格执法以确保运行顺畅,必须实现公正司法以保证利益分配均衡有度,必须在全面守法的氛围与环境中得到良性建设与逐步完善。
(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始终以党的领导为指引
党的领导必须深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方方面面,实现有力而全面的领导。党的领导作用具体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加以实现的。在我国农村地区,社会运行机制往往较为落后,对于规避利益纠纷的产生、推动利益纠纷的解决,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尤其在一些发展滞后地区,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村基层党组织就需要对此更加重视。对于直接领导某些纠纷解决部门与机构(如基层法院、仲裁机构、行政调解部门等)的党组织而言,要全面加强对于纠纷解决职能履行的领导,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推进各方面工作。对于其他党组织而言,如村党支部,不能直接领导某些具体职能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以基层党组织的名义,通过灵活、适当的方式参与到农村领域纠纷解决相关活动中去,切实发挥领导作用,引导相关工作沿着正确、合法、有效的方向有序开展,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
[1]莫纪宏.“四个全面”: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精髓[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2]毕云芝.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路径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3]邵华.当前农村系统内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