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的罪与罚
2015-04-18
“危险驾驶行为”的罪与罚
文/辛祖国
经媒体报道,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的法拉利轿车与兰博基尼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从前些年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北京陈家案等案件中的危险驾驶行为相继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刑法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点提前,再到司法实践中将尚未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规范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刑法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功效也逐步凸显。然而,在法律上危险驾驶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层次如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驾驶行为又包含哪几种类型,尚未明确。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予以梳理。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层次
本文所指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在法律责任层次上包含两个层次:其一,行政违法责任层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各省市出台的实施办法等;处罚:可能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及限制或吊销驾驶资格的资格罚。行政违法层面的危险驾驶行为可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与剥夺自由型行政违法行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违章停车等因而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或限制驾驶资格罚的危险驾驶行为;剥夺自由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遮挡号牌等因而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资格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其二,刑事责任层面。依据:《刑法》第133条、第133条之一及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等;罪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处罚: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二、四起案件看四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层面上,实践中可根据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已造成严重后果,在刑法上将危险驾驶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型与醉酒驾驶型,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过失肇事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型,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一,追逐竞驶型。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互相追逐竞速、随意超越其他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恶劣的行为,即构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一般多存在超速或者高速行驶。至于何为“情节恶劣”,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具体事实、情节,通过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案例:彭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开到北京密云县一处路口时,被侯某驾驶的宝来车别了一下。为了出气,彭某开始追着侯某的车,两人驾车在路上高速竞相追逐、别车,直到两车同时撞上路边停着的一辆帕萨特。法院审理认定,彭某、侯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彭某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侯某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其二,醉酒驾驶型。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判断标准比较明确,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即构成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如案例:杨某于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万子营路万子营村委会门口,与停放在路边福特牌轿车、比亚迪牌轿车、现代牌轿车、五菱牌轿车先后发生剐撞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验报告》认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6mg/100ml。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其三,过失肇事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持过失心态。如案例: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超速驾驶起亚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三台山路T10051号灯杆处,在其超越前方由刘某某驾驶的奇瑞牌轿车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的车辆右侧与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相撞,后两车失控,分别撞上道路西侧路树及路灯杆,造成凡某某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其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型。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或者放任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后果发生,在手段上要求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类似的手段,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即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出现。实践中多表现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行为,如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又发生事故的,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行为等。案例:田某某吞食苯丙胺类毒品后,于2011年10月20日18时许,驾驶本田牌小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沪高速公路上行驶,无故连续撞坏李某驾驶的飞度牌轿车、孙某某驾驶的比亚迪牌轿车、刘某某驾驶的马自达牌轿车、刘某某驾驶的别克牌轿车、肖某某驾驶的宝来牌轿车、赵某某驾驶的桑塔纳牌轿车、刘某某驾驶的起亚牌轿车、康某驾驶的奔驰牌轿车、赵某某驾驶的马自达牌轿车共计9辆轿车,造成上述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28 506元。后被告人田某某被当场查获。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田某某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连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车损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