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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受益人填写应慎重

2015-04-18

法庭内外 2015年9期
关键词:保险单人身保险孙先生

人身保险受益人填写应慎重

文/刘丽媛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这一栏,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将会把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是谁最能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一旦指定,其他近亲属等法定受益人将与保单受益权无缘。因受益人一栏填写不慎,在被保险人不幸罹难后引发纷争甚至闹上法庭的事件不断重演。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受益人不可能是用人单位

小李在某建筑工地从事铆工工作。2014年4月19日,小李在斜井指挥轨道施工运料小车下行时,不慎坠入斜井底部,事发后,小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小李为因工死亡。建筑公司已向小李的亲属支付款项37万元,其中包含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25万多元。小李所在的建筑公司曾于2013年7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建筑公司项目部,工程项目名称为该公司正在承建的工程项目,赔偿限额为每人死亡、伤残人民币30万元,另外该合同对保险期限、保费的计费方式、保险责任、理赔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但是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建筑公司称,小李死亡后,建筑公司已向其家属支付37万元的丧葬费、抚恤费、抚养费等费用,建筑公司投保时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向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以后,用保险金弥补公司的损失,故认为该笔保险金应当由建筑公司取得。法院判决认定该笔保险金应当由小李的法定继承人取得,该建筑公司无权取得该笔保险金。

【法官析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书即使将投保人约定为合同的受益人,在该受益人的指定显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且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情形下,将用人单位指定为受益人的做法也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建筑公司虽然是该保险的投保人,也不能基于该合同条款获得受益人的身份并由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依据《保险法》的授权并援引《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应将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指定受益人未及时变更保险金由原指定的受益人领取

赵女士与前夫孙先生原本感情很好,但在两年前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最终选择了离婚。离婚后,孙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后来,赵女士意外得知,丈夫还有一笔30万元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赵女士。于是,赵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孙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最终诉至法院。赵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孙先生的父亲则认为,赵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赵女士对孙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法院认为,3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由赵女士领取。

【法官析法】离婚后,孙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在本案中,赵女士与孙先生离婚后,孙先生并未通过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即默认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赵女士现在仍是合法的受益人,赵女士的受益权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所以这30万元保险赔偿金应由赵女士获取,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尽管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签字无效

2012年4月15日,保险公司与孙先生所在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孙先生等30人投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老周,在保险单中没有被保险人孙先生的签名。2013年3月15日,孙先生因车祸死亡。孙先生的配偶马女士请求法院确认指定老周为受益人的保险条款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合同中,关于指定老周为孙先生的受益人的保险条款无效。

【法官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老周作为孙先生的受益人,是基于投保人的指定,而保险单上没有被保险人孙先生的确认签名。因此,应当认定老周作为孙先生的受益人没有经过孙先生的同意。马女士要求确认保险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马女士作为孙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对于该保险合同有利害关系,其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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