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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你了解吗

2015-04-18吴海涛

法庭内外 2015年9期
关键词:天狮报酬用人单位

文/吴海涛

直销 你了解吗

文/吴海涛

近日,一则有关天狮集团的报道吸引了众人目光:根据央广网的消息,2015年5月6日至5月9日,天狮集团为了庆祝公司成立20周年,带领约6500名员工在法国进行了豪华4日游。“在国内的直销领域,天狮排名能进前五,此次去法国的很多都是他们的直销销售员,这在直销企业中是一种很正常的激励方式,只要你买满一定额度的产品,就会赠送出国旅游。”一位天狮集团的供应商代表日前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大家在充满羡慕、感叹之情阅读此则报道时,不禁也浮现出几个疑问:“直销”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经营模式?“直销”与“传销”有区别吗?“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是劳动关系吗?

直销的经营模式

直销是由直销员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的经营模式有些形似原始的销售方式,但其产生的销售利益却不容小觑。依据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发布的《2013年直销行业发展报告》,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直销企业41家,直销销售额最高的企业实现直销销售额111亿元;直销企业、直销员合计纳税54.65亿元。天狮集团作为其中的佼佼者,其大手笔、大气魄源于良好的销售业绩和企业利润。这不禁引发人们对“直销”这种经营方式的进一步思考。

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中,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将产品批发给零售商,零售商再将产品贩卖给消费者。由于在每一个流通环节,都存在成本增加与利润分享,所以消费者实际购买价格与产品出厂价格之间往往存在一个较大的差值,但生产企业并未获得这个差值所体现出的“利润”,反而过大的“差值”会使产品失去价格上的竞争力,或是抑制人们的消费欲望。于是,直销的经营模式应运而生,在此模式中,直销员替代了经销商、零售商,直接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随着流通环节减少,生产企业也相对获得更大利润,而直销员也从销售业绩中获得报酬。此外,由于流通环节减少使得成本降低,产品价格具有竞争优势,消费者也分享了“直销模式”下的价格优势。一种新的产、直、销共赢局面,在与传统销售模式的竞争、对抗中形成。

直销不同于非法的传销

“直销”与“传销”表面上都是“销售人员将企业产品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但两者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一种合法经营模式,受国家法律约束、保护,而后者则是一种非法经营方式,为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模式,国家对于直销产品的范围、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件、直销员的招募范围、直销员的招募过程、直销活动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传销则是一种非法的经营方式,它打着“销售产品”的外衣,宣扬“短期暴富”,从不追求产品质量,有些甚至没有实际产品。在传销的经营方式中,组织者或经营者通常会让从业人员交纳不菲的会费,或是购买高额的产品,再让从业人员以各种手段将所谓的产品推销出去,其所获得的“利润”,又被设置的层级机制层层盘剥。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不乏“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手段。近年来,打着“发家致富”旗号,披着“直销”外衣的传销活动,让不少无辜群众受骗上当,轻者钱财受损,重者家破人亡。

传销引发的恶性事件引人警醒,创业要有道,致富要合法。一言蔽之,非依法设立的直销企业,非依规招募的直销员,非推销许可目录内的直销产品,而仅有“直销之形”者,即为非法传销。

“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不是劳动关系

因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未有“直销企业与直销员不是劳动关系”之明示,故社会上对“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在法规未进一步明示的前提下,基于现行劳动关系、直销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推销合同关系或是兼职关系。

从直销员的招募限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以及报酬的取得等方面比较,直销关系显然不同于劳动关系。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直销员”不得从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中招募,直销员对其直销行为与直销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当然属于用人单位成员,且因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除非劳动者有重大过失之情形,才可能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直销员”的报酬与其销售业绩紧密联系,通常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而无关乎直销员付出的劳动量大小;但在劳动关系中,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工资,甚至在劳动者生病不能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病假工资。

从认定劳动关系方面考量,成立劳动关系通常须具备3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关系,通常符合前述要件一与要件三,也符合要件二的部分内容,如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概括而言,直销企业对直销员不具有人事管理权。虽然直销员要经过直销企业的培训、考试,甚至直销员也需遵守直销企业制定的“关于产品销售方面的各项规定”,但这些都是基于实现“产品推销”的合同目的,属于履行合同义务范畴,而非遵守劳动法上的“劳动规章制度”。

综上分析,“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只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推销合同条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直销员在从事推销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推销合同终止的,直销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形成事实推销合同关系的,直销企业无需支付双倍报酬等。

那么,直销员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推销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私法自治”“法不禁止即为权利”是其基本原则。直销员在签订推销合同时,要考虑从事推销工作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与直销企业商定救济、保护条款,比如商业保险的购买、报酬支付的周期、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的续订、单方解约的条件等等。通过明确相关合同条款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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