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信贷的中国进化论
2015-04-17高敏
高敏
3月22日,CCTV1播报了一条题为《互联网+金融 加出融资高效率》的新闻,这也是继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金融行业加入到“互联网+”行动计划后,新闻联播首次头条报道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包括众筹、第三方支付、P2P信贷(以下简称P2P)等。其中P2P发展最为迅速,因为进入门槛较低、监管空白,所以这个模式从一开始就处于充分竞争的格局,为了保持各自的竞争优势,P2P出现了演化,多种模式开始出现。
在美国,P2P一直未能成为主流,但在国内,P2P依靠着特殊的金融环境,衍生出了多种模式,大致可分为平台模式、自建与自有模式、合作模式,在国内当前的金融环境下,这三种模式都有各自的难题与进化的方向。
平台模式:生存是一个难题
平台模式也就是P2P的第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不参与担保,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借贷双方更好地进行资金匹配。
这种模式的本质就是直接融资,可以说是金融脱媒的一种形式。它改变了资金原先都通过银行等中介媒体汇集再给与资金需求方的模式,应该是一种金融创新。
拍拍贷算是这类模式中典型的例子,但是现实中要达到纯粹脱媒还需要很长时间。更关键的是,类似拍拍贷这种坚持做平台模式的P2P,全国少之又少。在大量担保P2P的围剿下,这类模式的平台生存难度日益加大,可能最终也会走向担保模式。
虽然P2P的本质就是纯信息撮合匹配平台,但是就资产端而言,最没有优势的也是这样模式的平台,因为它需要借款人主动前去借款,而其他P2P公司基本上都是主动去寻找借款人,更能对资产进行主动掌控。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未来这类模式的生存不太乐观,而且产业进程时间会很快,从投资角度来看,平台模式机会相对渺小。
自建与自有模式:担保模式的演化
为投资者的本金提供担保是中国式P2P的主流模式,自建与自有模式其实是担保模式P2P的演化。本金担不担保看似差异微小,却是交易本质的改变。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上已经是间接融资概念了,运作模式让它由平台变成了一个担保机构。
P2P机构负责寻找客户、筛选客户、提供担保,然后匹配资金。这一系列的行为使得P2P在此层面上成为了所有的风险聚集地,成为了交易的信息中介、资金中介、风险中介,本质上已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体现了,于是P2P就演化成了一个金融机构。
自建模式的代表可以说是宜信,它们去寻找资产,进行风险定价,然后再在网络上销售,或者说是“吸储”。因为在“吸储”端,所有的P2P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就是成本高低,所以风险定价能力成为该模式的重中之重,决定生存关键。
而自有模式,与自建模式的区别就在于资产的归属权属于谁。自建是要去寻找资产的,而自有则是直接砍掉融资这块,纯粹把自己的资产往线上搬。最典型的就是一些新加入的大型公司、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
这种模式的核心就是把本来需要通过银行、担保、小贷来进行融资匹配的资产,直接在线消化了。其优势是获得了更大的主动权,不要再看银行的脸色行事了,另外,风险认定的成本也更低,可以说是基础最好,最容易做大规模,也会有发展瓶颈,但它们继而演化其他业态的趋势也必然会加强。
“用自有资金购买债权然后拆分兜售的,考验的已不仅是原始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甚至延伸到了错配者的资金匹配能力,这是在着重考虑了用户体验后,再迈向大而不倒的征途中考验监管层底线的行为。”小存折联合创始人钮馨蓓向《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解释道:“像传统机构线上化的平台,既有项目又有分销渠道,分销靠线下,项目靠传统机构。中间掐一手信息服务费会略微提高企业融资成本,但实力绝对不容小觑,唯一的风险在于自融。”
合作模式:突破监管
合作模式是传统金融代销业务的网络化,可以称为“非标理财产品的在线销售平台”,其模式特点是自身既没有资产,也没有寻找资产的团队,所以它们就跟机构合作,代销其他机构的资产,然后赚取代销费用,既节省庞大的建设团队的费用,又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机构降低了产品的风险。
从本质上来讲,合作模式和担保类的P2P一样,也是属于监管套利的行为,因为金额更小、期限更灵活的产品更容易销售。而传统金融机构由于受到严格的风险监管,无法进行类似的操作,所以才有这种销售类P2P的生存空间,但是如果双方监管一致的情况下,很难说这种模式会更有优势。
从我国对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办法来看,合作模式的P2P,它们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而在于突破了监管。
在传统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会相对繁琐,而且门槛较高,一定金额之上才可以购买。但是,这个并非传统金融机构自身的意愿,而是严格监管所致,同样的行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和渠道就可以规避监管,并不是因为互联网提供了更好地风险控制水平,而是互联网的理财产品销售暂时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属于空白地带,随着监管的日益介入,发展空间将十分有限。
这种模式看上去很美好,但现实却是门槛最低,且无自身核心竞争力。在资产端由于无法自身建设资产体系,只能以与人合作的方式进行。在流量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合作模式的成本并不会低,而且这类企业会成为好的资产机构的博弈对象。
好的资产管理机构,并不需要通过P2P合作模式销售。它们往往会走自有模式,自己有资产,自己建团队。只要规模达到一定的体量,完全可以分摊成本。产品与其交给其他人代销,还不如自己建设平台,所以说如果不是先天优势,把合作模式做好很难,合作模式门槛低,流量维持成本高,这个模式未来博弈难度最大,最容易产生混战。
点评:合作模式从某种程度上可看做是一种销售模式。P2P应该是“个人-个人”模式,而担保模式是“个人-平台-个人”,借款人和出资人相对隔离,不但信息隔离,风险也隔离。而销售模式则是“个人-平台-机构-个人”,信息和风险的认知隔离化程度更高。
小存折联合创始人钮馨蓓认为,虽然P2P模式出现了演化,但所有平台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及过渡迎合投资者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资金池模式:建立平台的多数人可能都不想做资金池,但为了积累客户,让投资者快速理解自己的理财服务。所以产品的优先级就提到了比金融监管优先级更高的层次。资金池一方面会让投资者在维权时找不到主体,另一方面又会无端的增加企业自身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2、信息不对称:平台对项目信息披露过少,投资人很难从项目描述中清晰了解资金去向及所投企业大抵情况。
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慢慢的每个平台都会有自己的特色及业务方向。随着征信体制的健全,优质平台的特性会越来越明显,给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也会趋于相同,在这样的条件下,融资信息透明度高、业务线条清晰明朗的公司会留到最后。
未来互联网金融也会更多的向采用直接撮合个人投资者与融资企业的模式,以帮助大型供应链企业和金融企业融资为主,同时也会选择性地去帮助影视、艺术等快速发展的第三产业企业融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