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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对立、补充、竞争、合作?

2015-04-17周海林李国安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民间竞争贷款

周海林,李国安

(1. 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9)

关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目前有三种主要的观点:竞争关系、补充关系以及合作关系。持竞争关系的观点认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是对融资规模这一蛋糕“零和博弈”,一方规模的增加会导致另一方的减少;持补充关系的观点则认为,民间金融主要在正规金融机构放弃的信贷领域发展,不会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冲击,反而会为正规金融体系培育未来的客户;[1]持合作关系的观点认为,只有在正规金融部门与民间金融共存且实现合作的市场中,农户的融资需求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户的期望收益才能最大化。即正规金融通过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可实现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客户的多赢。[2]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是何种关系?为何以上的各种观点会产生如此大的差别?本文认为,在不同区域,针对不同的对象,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不同的。要全面厘清两者的关系,必须从历史的视角来分析,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才可以从理论上界定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关系的基础,从而提出民间金融的政策倾向,为民间金融法制化确定边界。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立关系

1949—1978年,计划经济是我国的主导经济形态,国家是储蓄动员、资本形成与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者。在此阶段,经济基础薄弱,资金非常有限。资金的极其稀缺,必然产生对资金的争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制度的出现也就自然首先是出于国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考虑,从而具有自上而下“制造”的特征。国家制造的金融制度一旦出现,便同时表明其他非国家制造的金融制度属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为了支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家包揽了基本上全部的金融活动。新中国当时唯一的金融组织——人民银行,由此垄断了金融资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以及意识形态,促使排斥非公有成分的观念深入人心,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受到禁止。在这一期间,在金融领域的单一制,也否定了竞争的存在,毕竟任何竞争必须是要两个以上主体才可以进行的。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处于完全对立的状态。

然而,民间借贷还是在很小的范围内存在的。195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法办字第4095号)“经函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兹据复称:‘降低利率目前主要应该依靠国家银行广泛开展信贷业务,在群众中大力组织与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为此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我们认为,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是正确的。”

二、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补充关系

(一) 民间金融开始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

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占主导的情况下,正规金融体系必定是聚集金融资源最重要的方式。只有在正规金融主观或客观上所不涉及的领域才会成为国家所许可的民间金融领域。

1978—1993年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所激发出的生产力解放,创造出了更多的社会财富,社会资金的充裕,消弭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立的逻辑假定;而民营企业发展,既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供给,也提出了大量的资金需求。对民营企业的资金供给成为了正规金融的缺口;而低回报的银行存款则使一部分资金“脱媒”。在正规金融不涉及的领域,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开始宽松,除允许私人之间的民间金融,从1984年到1992年,中央还连续表示政策支持,允许农村地区设立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银行。[4]这一时期构成了我国民间金融的起步发展阶段。

(二)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补充的领域

补充是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补足所缺之物;其二是进一步充实。从第一种含义来看,民间金融要构成正规金融的补充,必须选择正规金融主观或客观上所不涉及的领域。

1.存在区域。农业银行为了实现更高的利润率,大规模从农村撤离,出现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真空。在缺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三农”问题更加严峻。同样,许多大型银行尽管没有将县级机构撤离,但却严格限制县级银行的贷款,县级银行成为吸收存款的机构,而总行或中心行则成发放贷款的机构,县域资金大规模流向大城市、大企业。即农村和县域经济不发达的区域,是正规金融的“鸡肋”。

2.贷款对象。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政府长期面对的问题。中小企业不具备规模优势,单笔贷款数额相对小,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可提供的担保物品不足。面对更高的成本与更大的风险,要增加银行贷款意愿必须相应增加其贷款回报,即银行应当提高贷款利率。然而,由于贷款利率由国家控制,银行不具备提高贷款利率的能力。银行的选择要么是排斥中小企业、要么是个别管理人员通过寻租获得额外收益,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则是正规金融主观所不愿意涉及的领域。

3.资金(存款)来源。在无法通过银行获得利率相对较低的贷款的情况下,中小企业通过职工、亲戚、业内合作伙伴筹借资金,尽管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物品,然而,由于这些群体是中小企业生态圈的一部分,中小企业会尽力履行借贷协议,否则在关系型的社会中将无法生存。当然,也有个别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体经营者为了实现更高的资金回报率,主动放弃银行存款,而将资金投放至民间金融领域。前者是筹措资金的人身属性排斥了正规商业金融;后者,存款人主动放弃,但却是银行力争的对象,这个补充关系中的“缺”,是一个有争议的区域。

(三)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补充领域的变化

1984年到1992年,中央出台了大量政策,允许、支持农村地区设立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银行。民间金融在农村成为了正规金融的必要的补充。

1993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要将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此,正规金融无法涉及的领域在扩大:(1)因“农行进城”撤并了近2万个的网点,银行经营改革中严格控制县级机构贷款权导致资金流向大中城市,为此,农村的金融服务匮乏、县域经济供血不足。(2)实现商业化经营的银行仍然排斥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扩张资本,由于有效市场的缺乏,若民间金融不弥补空缺,企业将会丧失及时发展的机会。民间金融为企业提供融资方便,充当企业运行的润滑剂。[7]在行政控制力相对较弱的农村,民间金融的领域开始拓展,而在行政控制行相对完善的县级城市,由于严格的监管将使县域经济受到打击。在经济金融形势较为宽松的情况下,县域经济的民间金融得以松绑。自2004年以后,监管当局开始正视民间金融,《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提到要正确认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

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常被简称为“非公36条”), 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要求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随后一系列的规范出台,一些新型的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得以成立。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尽管民间金融得到国家的认可,但是,作为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活动,仍然主要存在于正规金融的主观或客观上所不涉及的领域,与正规金融是一种补充关系。

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关系

1993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要将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银行间的竞争机制得以形成。同时,“工行下乡,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建行破墙”,打破了原有的专业银行业务分工,银行竞争日趋剧烈。为应对1993年的经济过热所出台的限制贷款的行政管理措施,强行抑制了正规金融的规模与领域。这恰好为民间金融提供了更大的舞台,民间金融迅猛扩张。在城市为了争夺有限的存款、贷款市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有研究认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将逼迫正规金融改善经营管理,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5]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有限的竞争

农村以及县域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是大型国有银行不愿意投放贷款却获得大量存款的区域,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机构面临着同样的筹集资金的群体,产生了一定的竞争关系。而在竞争中,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1)信息优势。由于地域、血缘等原因,民间金融双方有较多的接触,对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偿还能力有较多了解(2)成本优势。农村市场以及县域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对于贷款的需求往往单笔数额偏小,需求范围广,严格按银行的贷款流程来运行的话,银行的贷款成本很高,民间金融则操作简便,经营灵活,大大减少了其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3)履约优势。基于地域、血缘等原因所筹措的资金,借款人违约产生的道德风险很高,会尽力履行借款合同。为此,贷款人在农户及县域中小企业很难提供合格有效的担保抵押品的情况下,仍可将资金借给农户及中小企业。这样,在农村,农户及中小企业往往会选择民间金融,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产生了一定的竞争关系。

然而,这种竞争关系是有限的:(1)在区域上,仅存在农村和县域经济不发达的区域,不能推广到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2)在业务上,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不能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只能向亲属、邻居、职工等有限范围内的人筹集资金,否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亲属、邻居、职工这些人身属性的特征,本身是与商业竞争所不相容的(前者按亲疏来建立关系,后者按市场价格机制来建立关系)。竞争是对一个相同目标的追求,目标不同就不会形成竞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存款(资金)来源、贷款对象、存在区域的差异性,说明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竞争关系。

(二)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竞争将是不公平的

竞争是优胜劣汰、你死我活的。民间金融要实现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必须要挣脱其封闭的血缘、亲缘、地缘圈子,涌向资金量更大、利润率更高的城市;必须要成立专业的贷款机构实现专业化的经营,以节省运营成本;必须要吸纳更多的资金,以提高单位利润率。灵活的经营机制,高回报地吸收资金、高利率的贷款,使民间金融在不少的县域经济中攻城略地,与正规金融展开了竞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正规金融转变经营方式,提高金融效率。然而,这种竞争是不公平的,是无序的。在利率管制的限制下,银行不得提高存款利率,尽管明知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是一种负利率;银行不得提高贷款利率,尽管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将投入更大的成本、承担更大的风险。而一系列监管要求,如存贷比限制、准备金制度、流动性限制,控制了金融风险,也限制了正规金融的营利能力。相比较而言,民间金融机构由于未受到任何监管,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所谓的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如同专业拳击运动员在拳击规则的要求下,与一个不受任何规则限制的人展开的生死搏斗。

(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竞争将产生严重的外部性危机

竞争的目的在于超越别人而独占目标,为此,各市场主体要依据自己的财产自主决策,独立行动,追求已利,自担风险。[6]

银行作为经营存贷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其社会风险很大,有临时性资金要求的有流动性风险和高负债经营的道德风险、存款人有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和银行挤兑所引发的外部性风险。正是因为银行风险巨大,各国都建立起一系列的监督措施,以将银行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信息披露为存款人的自由选择提供基础;流动性的管制措施为银行的正常支付提供保障;资本充足率措施可以一定程度防范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存款人的信心;对具有清偿能力的商业银行临时出现的资金周转困难,提供最后贷款的支持。这一切,都有效地控制了金融风险,将社会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保证了经济运行的有效、社会秩序的稳定。

当民间金融脱离了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特定群体,离开了正规金融并不重视的特定区域,走向公众,走向城市,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则由补充关系转向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不仅影响了银行的存贷业务,也严重影响到民间金融的生存。这是因为:在区域上,民间金融推广到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之后,民间金融所拥有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履约优势将荡然无存;在吸纳资金上,民间金融脱离了亲属、邻居、职工,而转向社会公众,将影响银行的存款规模,同时,不受监管的吸收资金会产生巨大的外部风险,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温州暴发民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由于资金使用者和出资人之间已经没有什么地缘、血缘和亲缘关系了,民间金融市场现在所赖以生存的那种人格化的合约执行机制,根本没有办法保证民间金融市场合约的有效执行,从而导致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大规模的集聚和大面积的爆发”[7]。

(四)对民间金融的严格管制

为应对1993年的经济过热,监管当局运用限制贷款的行政管理措施,强行抑制了正规金融的规模与领域。在此历史环境下登场的民间金融是危险的:其一,经济正处在由热到冷的过渡期,当经济冷下来,所有行业都进入紧缩期,金融业也无法独善其身;其二,民间金融也影响到了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必然会招致金融监管当局的反感;其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形成了竞争关系,其风险会加大,民间金融出问题之后都会招致社会新一轮的讨伐,并导致一系列的规范出台。

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及1997年的新《刑法》通过对“非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高利转贷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的规定,禁止民间金融从事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活动。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 第247号)对所有的民间金融机构和社会影响大的民间金融活动予以取缔。随后,各级监管部门与政法机构出台了配套的法律规范对民间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否认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严格限定了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将金融犯罪的立案、定罪、量刑具体化;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

当民间金融脱离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特定群体,离开正规金融并不重视的特定区域,与正规金融的关系就由补充关系转变为竞争关系。不受监管的吸收资金,会民间金融产生巨大的外部风险,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所以说,与正规金融相竞争,不仅影响银行的存贷业务,也严重影响到民间金融的生存。

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关系

竞争是优胜劣汰,合作是双方共赢;竞争是争夺同一个目标,合作是为了同一个目标。在经济学界,提倡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的观念一直起到主导的地位。合作关系在许多领域中都存在。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是最为典型的,毕竟信用担保必须与银行贷款结合起来才有存在的意义。正规金融与小额贷款公司也存在合作。①正规金融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一种合作形式为转贷款——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流向小额贷款公司,再由小额贷款公司筛选潜在借款人并发放贷款;第二种合作形式是担保贷款或者合作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筛选潜在借款人并提供担保,正规金融直接放贷给最终借款人。2010 年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印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专门指导各分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业务。2014年5月,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已经先后与2家广州本土P2P(贷贷网和融资易)合作,发标总金额1100万元。[8]正规金融实力、地位都明显优于民间金融,为何会选择与民间金融合作?而民间金融为何愿意与正规金融合作?合作实现了双方的共赢,是否有人为此付出代价?

(一)合作源于民间金融拥有的比较优势

正规金融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金实力雄厚,组织制度完善,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业务流程有严密的控制程序。特别是国家严格控制的金融业市场准入制度,使金融牌照本身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正规金融为何会选择与民间金融合作呢?这源于民间金融拥有的比较优势:(1)信息上的优势。民间借贷活动通常以亲戚、朋友等亲缘、乡缘社会关系为依托,具有一定范围的人伦属性。贷款人不仅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有清楚的了解,而且还深谙借款人的道德品格和资信状况,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2)惩罚机制上的优势。民间金融存在于特定区域和特定群体,在该领域,借款人不偿还贷款的信息,会快速扩散,一些文化传统和社会力量有时都可以充当社会惩罚功能。而在该领域国家强制力约束是相对弱于社会惩罚约束力的,如农民因贫穷无法归还正规金融的贷款时,国家的强制力无法实行,但无法归还乡邻提供的民间借贷时,社会的惩罚约束力依然存在。(3)成本优势。由于对借款者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人品等了如指掌,民间金融信息收集以及贷后的监督管理成本较低;民间金融的提供者往往也是所有者,极大地减少了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委托关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因此,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经营灵活,节省了正规金融机构运行的高昂管理费用。

(二)合作的方式及获益

由于民间金融不得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更无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民间借贷的后继资金不足。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其实质就是正规金融提供信贷资金。正规金融提供资金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正规金融机构为民间金融组织(合会、互助会、小额信贷组织等)提供批发性贷款, 然后由民间金融组织贷出,从中赚取利差收入;其二,正规金融委托民间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非正规金融组织作为代理人赚取佣金。[9]正规金融通过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扩展了业务范围,将金融服务延伸到了以前不愿意涉及的农村、农户、中小企业等领域,增加了对社会的金融供给,获得更多利润。民间金融的获益更大,如正规金融提供的充裕资金可扩大其贷款规模;批发性的低利率贷款可以获得利差收入;为金融机构代理服务,除了赚取佣金,更可以提高其无形资产,即表面上的正规金融支持。通过这种简单的资金合作方式,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组织获得额外的利润,原来无法获取资金农民、中小企业得到了贷款支持,实现了“多赢”。那么,是否有人为此付出代价呢?

(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合作的负面分析

1.导致资金获取方的贷款条件恶化。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农户、中小企业等由很难获得贷款(正规金融不愿意贷、民间金融无资金贷),通过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获取了资金;并且,合作使民间金融资金充沛,在资金供应增加,资金需求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即农户、中小企业等成为最大的获利方。然而,从动态来看,农户、中小企业等却是最大的利益受损方。正规金融机构可能完全放弃这个“鸡肋”,不再为其提供直接的贷款,毕竟,将贷款批发给民间金融组织的运营成本远远低于将贷款发放给各农户、中小企业。农户、中小企业只能通过民间金融组织获取资金,而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利率最高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Floro和Ray以菲律宾为例,考察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合作的效应,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合作都能够促进放贷者之间的竞争,降低市场利率,满足小农户的贷款需求。这种合作效力取决于放贷者的市场结构。如果放贷者之间是战略合作关系,正规信贷的扩展可能会加强非正规放贷者之间合谋的能力,最终使得非正规借款人所面临的贷款条件恶化。[10]

2.造成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弱化、消失。目前,在不得吸收公众资金的严格规定下,民间金融的空间狭小,只得精耕细作。而与正规金融的合作,所拥有的充实的资金,将促使民间金融的规模和成员范围不断扩大。民间金融的活动范围由“熟人”的社会扩展到“陌生人”的社会。由此造成:(1)对于贷款人的了解程度降低,原有的信息优势将减少:(2)存在于特定区域,特定群体的社会惩罚约束力减弱;(3)资本总量增加,客观上需要具备更高的资产管理水平,与更规范的贷款程序,将加大民间金融的运作成本。毕竟,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着边际贷款成本下降的趋势,而民间金融的边际贷款成本先下降后上升,呈“U”形,[11]如果以上的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则民间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将不复存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合作的基础将彻底消失。

3.引发金融风险。金融是高负债经营的行业,收益归经营者,损失却由存款人承担,为此,正规金融有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来防范其金融风险。民间金融从与正规金融的合作中获得巨额的资金,在无任何金融监督的情况下,将利用别人的资金投高风险的行业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当损失发生时却无力承担。民间金融组织的风险将汇集到正规金融机构,导致金融风险的剧增。

4.引发社会风险。在另外一种合作方式,即正规金融委托民间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也会产生新的问题:(1)代理制度将产生委托-代理的监督成本;(2)民间金融特有的社会惩罚约束力不复存在,而委托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都发生在国家强制力弱的领域,违约风险将剧增;(3)民间金融组织在经营自身贷款业务同时,也代理正规金融存款、贷款业务,在业务冲突时,定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正规金融的利益;(4)民间金融组织代理银行机构吸收存款,同时,民间金融组织也会利用这样代理关系,非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社会公众基于对正规金融的信任,存入民间金融的款项,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如果民间金融自身经营失败,将拖累正规金融(可以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制度,由正规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社会风险。

对与民间金融走得太近所产生的风险,监管当局一直是关注的。2012年银监会发文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2014年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认为通过P2P可以很好地解决村镇银行吸存困难的天然缺陷,把银行信用用足,与广州本土P2P(贷贷网和融资易)合作,发标总金额1100万元。然而,考虑到一旦出现平台倒闭或跑路,即便投资者的本息没有问题,还是会对银行的信誉带来风险。最终,广东银监局叫停了P2P与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之间的合作。[8]

五、结论与建议

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进程来看,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在演化的。在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是对立关系,国家为了有效集中经济资源,排斥民间金融的存在;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1979—1993年),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是补充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1993开始),民间金融飞速扩张,进入到正规金融的领域,与正规金融形成了竞争关系。然而,这种竞争关系是短暂的,进入新领域的民间金融风险激增,社会危害性加大,民间金融出成国家严禁的对象,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又形成对立关系。2004年以后,禁而不止的民间金融,又重新发现了正规金融供应的“缺口”,与正规金融形成了补充关系,并提出了法制化的诉求。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关系的演化流程是“对立关系→补充关系→竞争关系→对立关系→补充关系”。

当前理论界所探讨的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关系将使民间金融突破现有的空间与对象,产生更大的金融风险,并且,这种竞争关系理论也将导致民间金融突破现在的法律框架。理论界探讨、实践中在创新的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关系,具有极大的负面效应,应当审慎对待。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限。这样,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以按市场风险来相应调整,2014年11月22日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金融机构可以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存款利率(银发[2014]348号);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额存单属一般性存款,收益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资金供求以市场化的方式确定。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在加大。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的一些基础正在消失,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将有所缩小。只有正确认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才可以为金融安全与经济增加找到一个平衡点,才可为民间金融的法制化确定一个合理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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