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版权保护和技术进步应与时俱进

2015-04-17铁永功

发明与创新 2015年13期
关键词:运营者版权保护原创

文/铁永功

先进技术和版权保护,都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二者不可偏废。虽然相关法律和制度常常落后于技术的进步,但至少要与时俱进,不要被甩得太远。

技术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微信等社交媒介的分享,已成为数亿人阅读新闻和其他内容的重要渠道。按微信团队发布的数据,微信全球用户已近6亿,每个用户日均阅读5.86篇文章,这些海量的内容,基本都源于媒体和自媒体的贡献。

但微信平台又是版权意识最稀薄、抄袭现象最集中的领域,传统的著作权观念在这里好像不再完全适用。微信传播的内容来源庞杂,分享便利,很多时候很难追溯到原作者。用户也习惯了免费分享,缺乏尊重原创的意识。而作为内容提供者的公众号运营者,也尝到了复制粘贴加包装带来的甜头,拿抄袭剽窃不当回事。很多拥有上万或数十万粉丝的公众号,其实并不生产内容,只是原创内容的搬运工。

而那些想为自己讨要著作权的原创者,尤其是个人,则面临举证难、处理慢、成本高、收益少等多种尴尬,能够维权成功的寥寥无几。对此,有些人可能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反而视之为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是对限制知识传播的版权保护壁垒的突破。

某种程度上确实如此。不过,人类之所以设置著作权保护制度,并不是为了阻碍知识传播,而是为了鼓励创造和创新。如果创造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尊重和回报,抄袭剽窃者却常能名利双收,长此以往,就会对社会原创能力形成巨大打击。

技术的进步,经常会突破既有的规则和秩序,移动互联网技术即是如此。人们更加平等、便利地获取信息的权利需要得到尊重,原创者的权益也不能弃如敝屣。版权保护和信息分享,有对立也有统一,关键是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微信等新技术平台的出现,让这种平衡更难把握。一方面,新技术平台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帮助其价值实现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理应获得相应收益;另一方面,平台的力量越来越大,原子化的个人创作者议价能力越来越弱,很多时候需要看人眼色、仰人鼻息。

技术进步之下,著作权人和平台运营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需要重构,这在去年标志性的“今日头条”版权争议中已表现得十分明显。只不过微信版权的情况更复杂,双方的力量对比更不平衡。

然而,这个问题并非无解。技术能放大原创内容的影响和效益,也能用于促进版权保护。比如,移动互联网的强大追踪记忆能力,可以更精确评估原创内容带来多大效益,也更方便追踪谁剽窃了谁的内容。在关于版权问题的追问之下,微信方面除了重申防范侵权的有关规定,还推出了利用技术手段保护原创的“原创声明”功能。可见,平台在保护版权上的作为,并不仅是被动接受投诉。※

猜你喜欢

运营者版权保护原创
2021年本刊原创题(二)
公众号再增视频号入口
图书出版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思考
从题海中来,到原创中去
——记我的原创感悟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当前传统媒体版权保护的难点及对策
链接: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完形填空原创专练
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版权保护
传统媒体版权保护面临八大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