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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原则

2015-04-17别敦荣韦莉娜唐汉琦

复旦教育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民主办学现代化

别敦荣,韦莉娜,唐汉琦

(高等教育质量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5)

现代化是当今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 教育, 尤其是高等教育既是国家现代化的主要动力源泉,又是国家现代化不可缺少的社会领域。 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两大优先方面。 然而,对许多人来说,“ 治理”仍然是一个新名词。 当人们带着原有的高等教育管理思维进入到一个以“ 治理”为主的话语体系中时,多少会存在一些不适应,尤其对“ 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在近期才开始出现的新术语仍有种找不着北的感觉。 因此,在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行动的基本原则, 以便对其行为予以规范与指导。 这些基本原则是在构建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动准则,能够指引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朝着既定的轨道有序地展开,最终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的现代化。

一、科学治理原则

科学治理是指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运用科学理念、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与手段来处理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问题。 科学治理原则与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息息相关,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包含了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化过程。 英国学者富勒曾说:“ 科学是全球治理的工具。 ”[1]追求科学,是高等教育治理过程的必然要求。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发展的历史,是一部努力以科学为指导展开改革实践探索的历史。 在科学治理原则的指导下,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实践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和可喜成果。 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决策就已开始从过去政治为主导的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转变。 尤其是1985年以后,开始注重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有关高等教育体制重大改革的各项决定[2]。 这主要表现为:在客观总结以往高等教育体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失误、科学分析其中所昭示的深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符合新时期国家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体制。1985年发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就明确提出:“ 要尊重教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改革既要坚决,又要谨慎,注重试验。 ”[3]这些都体现了不是盲目地、凭以往的管理经验来解决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问题,而是在科学理念指导下,按照一定的科学方法做出改革决策。《 决定》 在充分总结和详细剖析当时我国教育体制存在的各种弊端之后,就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出台了一些具有开拓性的政策, 如实行“ 两级管理、三级办学”、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等,为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1986年发布的《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则进一步对《 决定》中的有关政策条款做了明确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提出有关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都遵循了这一原则。1993年出台的《 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 发展纲要》)等一系列文件,都强调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新的高等教育体制。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深化改革,紧紧抓住现实问题出台新的管理政策,如在2010年发布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 教育规划纲要》) 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以“ 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4]。 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改革政策得以出台。 将各种意见收集起来, 集思广益, 有助于保证科学决策。同样,在政策的执行上,也采用了科学的方法。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在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才将新政策全面推广。 若在推广过程中遇到新问题, 也会视具体情况及时对政策进行修正或完善。 正是因为遵循了科学治理的原则,采取了民主决策、实践探索、经验总结、修订完善、稳步推进的实施路径,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方能取得重大进步, 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能得到明显改善。

科学治理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发展的方向。 应当承认,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没有遵循科学精神的指引和科学方法的指导。 例如,高等学校党政领导体制改革,由于缺少科学的论证,导致未能沿着明确的方向进行[5]。 还有一些改革,虽然目标设计合理,但由于未能遵循科学的方法,实践过程中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推进缓慢,成效不明显。 例如,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上,尽管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了建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以改善高校内部管理的要求,但在实际的改革实践中,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推行方法,至今学术委员会制度仍很不完善,教授治学仍难以落实[6]。 因此,科学治理原则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必须在科学治理原则指导下稳步推进。

遵循科学治理原则,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在科学精神、科学理念、科学方法的指导下,利用科学的技术和工具,解决高等教育办学和管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要有科学精神,大胆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勇于实践探索。敢于承认、面对与批判阻碍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各种体制和机制问题,努力寻求更合理、更科学的路径,构建良治、善治的高等教育体制机制。 第二,要认真研究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运用科学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指导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第三,利用科学技术和手段,建立结构合理、功能优化、关系协调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提高高等教育治理能力。 第四,用治理理论武装高等教育治理主体, 在治理实践中锻炼治理主体的能力,不断提高高等教育治理水平,从而保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民主治理原则

民主治理原则即在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的意愿, 尊重他们平等参与的权利,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高等教育办学、管学过程中来,协同治理高等教育各项事务。 遵循民主治理原则, 其基本要求是保证高等教育治理过程是民主的,结果符合民意与人心所向。

改革开放以来, 国家民主政治进程逐步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与管学的民主化从理念到实践逐步得到认同,民主治理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基本指导原则。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是集中集权式的,主要表现在:中央及职能部门总揽全国高等教育; 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包揽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成为改革开放的思想基础,权力下放、民主参与成为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展开,民主治理由此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以及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原则。1985年《 决定》的颁布是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开端,也是高等教育民主治理思想的体现。《 决定》 有三大亮点。 一是开启了民主决策的新方式。《 决定》的颁布过程是一次成功的民主治理的尝试,决策过程改变了以往单纯的行政决策方式,学术界、高教界和社会方面的诉求受到重视。 二是提出了扩大高等教育的管学、办学主体的总体框架。 在宏观层面,提出了建立“ 两级管理、三级办学”的高等教育体制;在微观层面,使高等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 三是鼓励各级政府、师生员工、社会各方面共同致力于高等教育的发展。 稍后发布的《 发展纲要》延续了《 决定》的政策要求,提出“ 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不计征税”[7]。 民主治理思想对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发挥了深刻影响,带动了更多高等教育团体和个人参与到高等教育的办学中,使高等教育办学更具活力,逐渐形成了多主体共同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局面。

在30多年的高等教育改革中,民主治理思想已经成为政府和高校不断深化办学和管学体制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指导思想。 在宏观方面,政府不但放松了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高等教育的管制, 调动了民众参与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构建了规模相当可观的民办高等教育体系,而且重构了高等教育管理体系, 调整了国家教育部与其他部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弱化了集权管理,加强了地方和高校的管理权限,使地方和高校在高等教育规制与统筹、自主办学等方面具有了更大的灵活性。 在微观方面,高校完善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扩大了基层院系管理和办学的权限范围,强化了教授治学的机制,使高校内部的办学和管学更具活力,高等教育各直接利益相关者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和民主参与权。 30多年来,民主治理而非集权管理,已经成为高教界的共识。 不只是原先处于弱势的高校、教师和学生对此有着强烈的诉求,政府部门也有着高度的共识。 所以,在制定《 教育规划纲要》时,政府除按常规听取各级各类高校和地方的意见和建议外,还史无前例地将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地征求海内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力图在最大范围内汇集民意,使《 教育规划纲要》充分地反映民意。 可以说,《 教育规划纲要》 的制定过程是一次高等教育民主治理的典范尝试,开启了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制定的民主治理模式。 再如,重视教师在高校办学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除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外,政府和高校还从学术治理角度不断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又从政策、法律上明确学术委员会建制的合法性和应有地位,进而直接要求规范学术委员会运行程序,使学术委员会成为教授治学的主要机制。 除《 高等教育法》的明确规定外,教育部更出台了《 普通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指导高校加强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从而更好地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

在看到民主治理取得重要进步并开始对高等教育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尤其是在民主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方面, 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主要表现在:第一,民主治理体系还很不完善。 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中后期阶段,已成为民众共同的基本需要之一。 然而,民主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体制机制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教育规划纲要》的制定并没有常设的民主参与机制, 属于一事一策的做法。 已经建立起来的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等组织并没有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情况发布制度,主要职能属于服务行政的咨询解释范畴,没有成为民众的民主治理组织。 在高校内部,尽管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要求已经提出来了,部分高校也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但总体上仍处于政策或舆论呼吁阶段,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即便学术委员会的建设,仍处于摸索阶段,只有少数高校试图通过完善学术委员会组织及其工作机制来改善其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民主治理能力还很薄弱。 民主治理不仅需要建立相关的组织机制,还需要参与治理的各主体提高治理认识, 加强治理能力,遵循治理原则和规范,充分发挥民主治理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在宏观治理中,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领导仍以行政权力施加影响,将民主参与主体看作是为其服务的组织和人员——想利用的时候就召集会议,不想利用的时候就搁置不理; 顺从自己意愿的就听,不顺从的就不听。 在高校内部,党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领导仍以行政方式对待民主治理, 不习惯倾听,不熟悉协商,更不愿意包容和采纳不同意见。 正因为如此,在宏观和微观的高等教育治理中,治理能力和水平都还很低。第三,民主治理缺乏必要的保障。由于治理只是一种改革要求,不论是政府还是高校,既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更缺少刚性的目标定位和问责机制。 所以,不论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应付的多,真做的少。 虽然一些政策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但因缺少督导和检查,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因此,进一步加强民主治理,仍是完善高等教育治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民主治理原则,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仍应系统谋划,注重实效,重点突破,逐步完善。 第一,加强民主治理教育,强化高等教育民主治理意识。 通过开展民主治理专题报告会、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等系列教育活动,使高等教育治理主体了解高等教育民主治理的内涵、价值、目的与意义,形成有关民主治理的正确认识和观念,增强民主治理的意识和责任,以合理的方式实施和参与民主治理。 第二,完善民主治理组织机制, 构筑高等教育民主治理体系。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民主治理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形成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 明确各组织机构的性质、职权、责任与工作规程,实现高等教育民主治理组织的有效运行。 第三,提高民主治理能力,发挥高等教育民主治理作用。 加强治理主体关于民主治理理念和方法的学习,全面提高主体实施和参与民主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在宏观治理中,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领导能平等对待各参与主体,乐于吸纳不同主体的智慧和经验,集思广益,民主决策,实现民主治教。 在微观治理中,高校领导班子能真正放权,让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等利益相关主体有效参与到学校的办学和治学中;同时,师生员工能够热心参与民主治理,真正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实现民主治校。 第四,健全民主治理保障机制,扎实推进高等教育民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对民主治理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建立配套的制度体系对民主治理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确保民主治理落到实处。

三、依法治理原则

建立高等教育治理体系、 提高高等教育治理能力,既要合理合情,又要合法。 邓小平曾经说过:“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8]尽管邓小平的要求是针对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而言的,其精神同样适用于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依法推进高等教育治理,遵循法治要求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提高高等教育治理能力,才能保证治理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非但不可能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且还可能使高等教育陷入乱治的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体系化,初步构建了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依法管学、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依法治学不断深化,高等教育的法治基础初步确立起来了。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并没有制定成文的法律,主要依据有关政策和行政规章管学和办学。 然而,政策和规章往往因人事更迭而多变,且政策所涉及领域一般比较狭窄和具体,致使高等教育办学和管学比较明显地存在人治的现象。 改变人治的局面,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成为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 学位条例》),揭开了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大幕。 从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获得通过,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发布,到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 高等教育法》)颁发,我国初步建立了高等教育法制体系, 奠定了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的法律基础。 2003年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拓展了高等教育法制领域。 这些法律文件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开始向现代化目标迈进, 改革开放的精神不仅体现在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中,而且深刻地融入各时期制定的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中。 比如,《 学位条例》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这些法律规定一改以往大学办学完全由政府或党委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惯例,将重要的学术审议和评定以及相关学术政策的制定置于学术治理的架构下,开我国大学学术治理的先河。 又如,《 高等教育法》 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9]。 这一规定不仅从法律上认可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性,而且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事业、承担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提供了合法依据,从而为我国建构公办与民办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奠定了基础。 而关于“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规定为教师参与高校内部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再如,《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10]这些规定为政府和高校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组织方式,使政府对民办学校更多地施加治理作用,而非直接的行政管理作用。 因此,依法治理的落实是有法律保障的。

依法治理原则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客观上讲,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制基础比较薄弱, 依法治教、依法治学本身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所以,遵循依法治理原则,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仍然任重道远。 主要表现为:第一,应当进一步健全与高等教育治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制度的供给。 针对原有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结合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订或废除;对于现有立法中的空白,则根据治理的需要研究制定新的法律。 比如,随着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亟需出台关于高等教育投资的专门性法律,还有学者提出要专门出台《 拨款法》[11],等等。 通过完善旧法和出台新法,建立起与高等教育治理需求相匹配的法律体系, 使人们在治理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依法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要求。 增强治理主体的法治观念,将法律作为高等教育治理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切实做到依照各项法律规定建构与优化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第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执法的程序和标准,使各治理主体能够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特定程序履行职责和享有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人为因素对执法的影响。 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高等教育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确保法律的效力,使高等教育治理能力得到提升。 第四,加强高等教育法制宣传与教育,营造优良的依法治理环境。 通过各种传统媒体、现代媒体以及宣讲会等途径开展多方面的法制宣传,提高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使治理主体认识到依法治理的重要意义,将依法治理内化为自觉行为,从而形成依法治理的良好氛围,为加快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利的环境支持。

四、过程治理原则

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长期的改革理论研究、政策法规制定和实践探索过程。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有效性、连续性,并最终实现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目标, 必须遵循过程治理原则,加强总体设计以及环节与要素控制,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以贯之,成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与科学治理、民主治理、依法治理不同,过程治理主要是针对治理本身而言的。 也就是说,在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对各治理环节、 行为和相关主体等进行有效控制和督导,以保障治理改革落到实处、产生实效,并能固化下来,成为制度和文化,嵌入高等教育体制和机制,对高等教育发展发挥持久的影响。

在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常常存在重制定、轻实施的现象。 尤其是在制定和推行初期往往高度重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便不再重视,甚至不了了之。 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中,这种情况也不鲜见。 但随着治理意识的增强,过程治理开始受到重视,并对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主要体现在:第一,加强治理目标的可操作性, 并制定了相应的实现路径。在1985年《 决定》提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后,《 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范围,并从高校作为法人组织的性质出发,要求制定章程。 由于缺少过程要求与进程控制,在较长一个时期,不仅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不尽如人意,而且连制定章程的要求也难以实现。 尽管如此,没有任何组织和人员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这种状况正在发生改革。2011年,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2013年9月,教育部发布《 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要求进入国家“ 985工程”的高校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211工程” 高校在2014年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其余所有高校在2015年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尽管该行动计划对高校制定章程可能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但毫无疑问,分阶段、有组织地推进治理改革已然是一大进步[12]。第二,加强对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宏观指导。建立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早在1978年教育部发布的《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就提出来了,后来制定的各种法律和政策文件都进行了重申或规定,但由于缺少规范与指导,高校在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设上无所依从。 因此,尽管很多高校都建立了学术委员会,但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014年教育部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职责权限、 运行制度等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和要求,为高校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第三,加强过程监督与评价,保障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取得进步。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是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开始的,也可以说是从管办分开开始的。 从管办分开到管办评分开,是高等教育治理观念的一大突破。 建立各自相对独立的管学、办学和评学的体系,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在新时期的重要任务。 发挥管、办、评三个体系的作用,使高等教育体制能够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则是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2010年教育部发布《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又研究制定了《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推进管、办、评分离,加强高校内部治理,完善社会监督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尽管坚持过程治理原则来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只是近几年才开始的改革努力,但它已为人们所接受,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也正因为如此,重视过程治理仍应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条基本原则。 惟其如此,治理改革才可能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虽然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但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存在。 需要遵循过程治理原则,有组织、有步骤地不断深化改革。 就过程治理而言,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研究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阶段性特点和任务,明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策略。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治理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治理体系尚不够完善,治理能力还较为薄弱,需要针对现阶段的特点和面临的特殊问题来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并采取有效的战略举措确保现阶段任务的完成。 当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入下一个新阶段时,再及时调整工作重心,转变工作方式,以适应新阶段的需要。第二,加强各阶段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个阶段,都要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 并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责任主体。 各责任主体按照指定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从而确保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阶段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督与指导,保障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实效。 不断完善现有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责任主体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任务完成不达标者将实行责任追究。 同时,加强外部力量对治理活动的全程动态监控,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最终形成对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阶段工作目标、过程及结果全方位的监督保障体系,从而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有效实施。

[1](英)史蒂夫·富勒.科学的统治:开放社会的意识形态与未来[M].刘钝,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11.

[2]石鸥,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我国高等教育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与偏离[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58.

[3]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樊恭杰.深化高等学校领导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J].现代大学教育,1985(22):12.

[6]别敦荣,唐世纲.论教授治学的理念与实现路径[J].教育研究,2013(1):91-96.

[7]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M].中国教育年鉴1994.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11]张力,马陆亭.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理论与实践[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50.

[12]别敦荣.我国大学章程应当或能够解决问题的理性透视[J].中国高教研究,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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