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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泥炭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章程

2015-04-17

腐植酸 2015年4期
关键词:泥炭秘书处理事会

第一章 名称

本会会名为:国际泥炭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该机构已申请并获国际泥炭学会执行理事会批准,是该机构驻中国唯一官方机构。英名名称:China National Committee of International Peat Society。

第二章 目标

第一条 国际泥炭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泥炭学会下设在中国的一个非政府、非盈利的分支组织机构,其目的是将中国泥炭业界引进国际泥炭学会大家庭。

第二条 国际泥炭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以促进和提升泥炭和泥炭地合理利用水平为目标,以国际一流的泥炭科学、技术、生产、经营的先进知识和理念为手段,积极推进中国的泥炭和泥炭地国内外合作。

第三条 国际泥炭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应在中国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积极执行落实国际泥炭学会章程、规则、战略计划和行动指南。

第三章 中国国家委员会任务

第四条 履行国际泥炭学会的愿景和使命,实施国际泥炭学会战略计划与奋斗目标,逐年向国际泥炭学会秘书处报告中国国家委员会年度工作。

第五条 为会员在中国泥炭和泥炭地领域所有事务负责,不断扩大国际泥炭学会会员队伍,鼓励会员参与国际泥炭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为会员提供泥炭交流、教育、研究支持,倡导国际泥炭分会成员从事泥炭商务、科技与环境事务。

第七条 建立和加强与中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相关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对国内外泥炭和泥炭地利用事务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第八条 推进中国泥炭科学研究成果向泥炭、泥炭地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转移转化,参与国家泥炭资源和利用调查。

第九条 向会员散发、翻译和传播《泥炭地国际》《泥炭新闻》等国际泥炭学会出版物。

第十条 积极主动地与会员内部、外部泥炭业主沟通,促进国际泥炭学会在中国泥炭和泥炭地事务上与业主的合作。

第十一条 为社会公众提供泥炭和泥炭地在环境、经济方面信息,促进泥炭与泥炭地的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促进对泥炭与泥炭地有兴趣的伙伴关系发展。

第十三条 争取适当资源,实施国际泥炭学会目标。

第十四条 执行国际泥炭学会章程和内部规则。

第四章 运行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组织本国会员感兴趣的或外国会员感兴趣且经国际泥炭学会授权的泥炭讨论会、研讨会和泥炭大会。

第十六条 参加年度国家代表大会并参与相关决策。

第十七条 提名国际泥炭学会执行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主动参与国际泥炭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参与国际泥炭学大会组织。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理事会组织会议和年会。

第二十一条 组织野外考察、研讨会和与上述事务有联系的商务活动,寻找资助。

第二十二条 从国际泥炭学会秘书处定期获得信息和出版物。

第五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国际泥炭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由符合会员标准的个人会员、集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信息应该对所在国所有会员公开,特殊性情况下,应该对临近国家的对泥炭地、泥炭利用、研究有直接或间接兴趣的人士公开。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会员信息应该对所在国泥炭、泥炭地研究和开发的科学、技术、企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申请表应该使用由国际泥炭学会批准发布的表格。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会员申请应该采用本国国家委员会或采用国际泥炭学会统一制定的表格填写,并由申请机构的主管领导签署。该领导应是本机构的法人代表,承担本部门所有会员事务的联络。必要时,该领导的名字可以改变。

第二十八条 所有的申请表应该与会费一起寄送或者电邮给中国国家委员会主席和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国家委员会荣誉会员拥有会员所有权利和特权,但不需要交纳会费。

第三十条 任何会员均有自由退会的权利,退会时可以向国家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提交退会信。退会应该在提出退会的当年年末接受通知后生效。在此之前,该会员的所有责任义务应继续履行。会员不遵守协会规则或者损害协会利益,可以通过国家委员会执行理事会决议方式开除会员。在此情况下,该会员的所有权益可以立即停止。

第六章 财务

第三十一条 为了满足中国国家委员会日常运行开支需要,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都必须缴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会费应该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缴纳。

第三十三条 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的会费数额可以由国际泥炭学会决定。如果会费逾期2个月未缴纳,其会员资格即自动停止。

第三十四条 中国国家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应以国际泥炭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在所在国银行开户,所有的开支、费用票据必须经过主席或秘书长签订才可列支。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财年应该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审计、审计机构必须预先由中国国家委员会确认,负责该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第七章 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家委员会所有事务必须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会员选举出的11人执行理事会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国家委员会的理事会应该由年度全体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应该自选举之日起,直到下届国际泥炭大会为止。随后的执行理事会与四年一届的国际泥炭大会保持一致。

第三十九条 为了合法选举,个人会员,或者是由集体会员指定的一名代表,必须有四个代表以上提名,并且提名必须在年度全体年会选举前的15天以文字形式分送给全体会员才有当选资格。年度全体会议的选举必须用比例代表方式秘密投票。

第四十条 中国国家委员会执行理事会成员应该由包含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执行理事会成员和其他会员构成。

第四十一条 中国国家委员会执行理事会的成员应该执行其使命直到下届国际泥炭大会召开。

第四十二条 中国国家委员会执行理事会所有成员必须具备再当选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中国国家执行理事会会议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保证其半数成员出席。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主席空缺,副主席、秘书长必须保证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第四十五条 如果副主席、秘书长或财务空缺,秘书处必须通过中国国家委员会成员书信投票方式,迅速地补齐空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六条 中国国家委员会成员空缺时,执行理事会应该从委员会现有成员中补充,补缺的委员应该提交年度全体大会认定。补缺的委员必须行使委员的正常责任。如果一个补缺的委员没能在年度大会得到多数确认,必须在年度大会上由4人以上提名的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比例代表制,选举上去的委员必须行使相应的职责权利。

第四十七条 中国国家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所有服务都是荣誉性的,除执行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外,所有的费用和开资均由委员自己承担。

第四十八条 中国国家委员会执行理事会开会必须由主席授权,由秘书处通知,如果主席不能正常履行职务,则由副主席或两名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授权通知。

第八章 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必须位于执行理事会日常工作的地点。

第五十条 中国国家委员会应该授权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在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应该出席国家理事会所有会议,在理事会和主席指导下,从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秘书处秘书负责中国国家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正式联络信息与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三条 秘书处还应作为来自国际泥炭学会秘书处所有科学、技术、经济信息的中心和传播者。

第五十四条 秘书应该行使国家委员会制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通知和信件

第五十五条 任何需要送达给全体会员的通知和信件都应该直接有效地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所有集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地址必须详细记录存档。

第五十六条 国家委员会执行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在会前15天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给每一个会员。

第十章 年会

第五十七条 国家委员会每年必须主持召开全体会议一次,年会听取本年度工作汇报、财务报告与明年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五十八条 全会可以接纳和修改委员会提交审阅的内部规则,以便使国家委员会稳定运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只有年会有权改进会员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须有四分之三的会员同意方可通过,如果修正文本需要在全会中讨论,讨论通知必须在会议通知中明确指出。

第六十条 在四年一次的国家委员会年会上,国家委员会执行理事会选举提名候选人必须在被邀请的名单中。

第六十一条 国家委员会的年会通知必须在会前15天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发送至每个会员。

第十一章 全国委员会的代表签字

第六十二条 代表国家委员会的签字权必须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者由其他人与秘书长联署。

第十二章 解散

第六十三条 只有年度全体会议有权决定国家委员会的解散,如果在年会上有至少四分之三的投票同意解散,则全体会议有权解散委员会。如果全体会议审议委员会解散的动议,这个解散的动议必须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委员会解散的情况下,结余经费必须根据委员会全体会员的决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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