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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电所电费回收风险管控

2015-04-17陈利文

机电信息 2015年33期
关键词:预付费供用电供电所

陈利文 谭 维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广东 佛山528500)

0 引言

在当前电力需求相对不紧张的背景下,电力营销已成为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电费回收更是供电企业经营成果的体现,落实电费风险防范措施是保证电费回收,保障供电企业经营权益的有效手段,是防止电费这一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现从供电所电费回收的欠费情况、风险产生原因和预控措施等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 用户欠费情况

对某供电所的15万用电客户进行电费回收情况统计分析,用户欠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经营困难导致欠费。受社会经济大环境整体下滑影响,一些企业因产品定位、扩张较快或内部机制等经营管理因素,市场萎缩、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个别企业甚至到了濒临破产的地步,内部拖欠职工工资,外部拖欠原料款、银行贷款等,无力支付电费。

(2)租赁经营造成欠费。租赁经营有工厂、鱼塘、商铺等大大小小多种类型,租赁经营的客户不稳定因素较多,经营不善容易发生逃逸现象,加之业主或供电部门均未采取预付电费等防范措施,导致电费很难如期回收。

(3)政府违章违法拆迁或环保整治要求停电形成欠费。随着政府“打非治违”工作和环保整治工作的大力推进,要求供电部门配合停电,停电后存在用户去向不明或不愿缴费现象,导致欠费无法收回。

2 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电力市场“先用电后缴费”的消费观念和习惯

目前对电力销售实行“先用电后结算”的赊销模式,赊销的交易模式对供电企业来讲存在很大经营风险,广大客户对“电力也是一种商品”的观念认识模糊,在享受供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又不想尽到按期缴费的相应义务,导致供电企业要承担客户用电欠费的经营风险。

2.2 电力法律法规滞后和收费政策调整

供电企业目前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为1995—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至今近20年未作修订,很多规定不适应目前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目前我们对于欠费停电管理依据仍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国家在1998年清理收费项目时取消了电费保证金、电能表保证金两项收费,不能采取电费保证金的形式防范电费风险。而目前采取的预购电、预付费、分期抄表结算等方式没有相应的国家政策扶持,在推行过程中有很多用户提出质疑和反对,执行难度大,加大了电费回收风险。

2.3 供电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

供电部门没有从管理或制度层面制定有效的电费风险防范措施,例如:执行电费预付费或担保等电费防范措施的用户比例不到10%,为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要求供电所对于欠费用户付清欠费后必须在当日复电,对欠费用户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采取预付电费等措施方可复电,同时上级单位会对供电所复电不及时的情况进行考核,错过了降低电费风险的机会。

3 电费回收风险预控措施

3.1 规范管理,规避电费回收风险

对新装(增容)用户采取了预收电费、存单质押等一系列措施,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对于存量客户电费风险防范,按照客户信用评级→电费风险评估→供用电双方协商→措施落实的步骤逐步开展,采用预付电费、现金存单质押及用电备用金托管、银行履约保函、预付费售电装置、第三方担保等电费回收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方式,例如:对于专变客户,通过“互联网+”的银企互联的工作方式采取履约保函、定期存单质押、用电备用金担保等三项电费保障措施,同时也可安装启用预付费装置;对于低压租赁用户采用定期存单质押、用电备用金或业主担保等方式确保电费回收;对于重复欠费用户严格执行安装预付费电表或缴交预付电费的措施。同时,建立完善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在客户发生欠费时主动及时地行使担保权和保函支付权,充分应用法律赋予的追费手段,不断加强风险防范能力。

3.2 多措并举,采取合适的电费回收手段

电费回收手段是电力营销管理者各种协调能力的一种体现,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在追费过程中应结合不同客户类别采用行之有效的电费回收手段,这对电费回收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开发电话自动催缴系统用于催费,提高工作效率;在缴费方式上提供多种渠道,除了常规的银行代扣外,积极拓展包括微信、网上银行、支付宝、电话银联、“银联易办事”、营业厅现金缴费等多种方式,真正做到“凡是客户要求的缴费方式,供电局都不能拒绝”,提高缴费便利性。

3.3 风险预警,加强供电企业内部管理

密切掌握客户经营状况,根据客户电量、行业、电费缴交信用情况资金建立高风险客户预警管理机制,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并发布预警,提前采取电费风险防范措施。在供电所内部建立电费回收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收费人员主观能动性;加强从用电报装、装表接电到用电检查等可能影响电费回收的各项营销工作的规范和联动管理;处理好供电企业、政府、客户三方的关系,借助地方政府力量化解和解决企业破产、关停等欠费追收难题;因欠费已停电的,在交清欠费复电前,可采取签订分期缴费协议、提供担保或抵押、分期交费(预付电费)、安装购电预付费装置等方式防范欠费风险。

3.4 宣传造势,共建电费回收良好氛围

采用预收电费、安装预付费装置等方式防范电费风险是合法合规的措施。2002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厅电力函〔2002〕第478号)规定:“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企业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取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供电部门应利用流动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电视广播及网站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宣传,使广大用电客户明白“电是商品”和树立依法用电观念,同时积极拓展多渠道的缴费方式,对于连续多年缴费信誉评级为AAA的用户,可向用户颁发“电费缴交信誉优良用户”的奖牌以资鼓励,在社会上营造“依法用电,按时缴费”的氛围。

4 结语

供电部门经营销售的商品是电能,任何一家企业对出售的商品都有收回货款的要求,供电企业也是如此。电费回收是整个电力营销工作的核心环节和关键工作,供电部门必须多措并举、对症下药才能有效防范和降低电费回收风险。供电企业要在建立健全电费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加大宣传营造依法用电、按期交费的良好氛围,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法律手段保护我们企业的利益,使电费回收风险得到及时预警和有效控制,确保电费回收完成预期指标。

[1]胡明学.新形势下电费回收难的原因及对策[J].农村电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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