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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职业病风险传导路径与职业病保险补偿模式优化研究※

2015-04-17岑敏华罗向明

现代经济探讨 2015年8期
关键词:职业病工伤保险工伤

岑敏华 张 伟 罗向明

卫生部的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范围内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万例,其中有65.3万例为尘肺病,占职业病人总数的90%以上。2013年中国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23812例为尘肺病例,占新发职业病总数的87.42%,农民工又占所有尘肺病患者总数的80%以上,成为当前我国职业病人的最主要发病群体。鉴于职业病对患者身体健康和家庭经济收入的影响,它已成为影响中国进城农民工个人和家庭生活稳定的重要风险因素。完善和提高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补偿体系,维护农民工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保障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

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就已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并不存在像当前中国这样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并罹患职业病的问题,加之国外的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也远比中国完善,因此发达国家现行的职业伤害政策对中国的参考价值十分有限。国内学者的现有研究大都没有区分职业病与普通工伤事故的差别,目前还没有学者根据职业病这种持续性伤害的特点提出针对性的保险补偿方案,更未有学者注意到职业病风险向农民工家庭乃至整个社会传导的可能性及其途径。鉴于农民工已成为当前中国职业病的主要受害群体,研究职业病对农民工家庭的影响,分析职业病诱发社会风险的传导路径,优化农民工职业病人的保险补偿机制,这对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业病风险的初次传导:个体风险演变为家庭风险

1.职业病对农民工家庭经济收入的影响

从20世纪80年代第一批农民工涌入沿海地区到现在,在约30年的时间里,中国有数以亿计的农民工通过外出打工提高了家庭收入水平。随着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入沿海城市打工,当前中国农民工家庭的收入结构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总体趋势是农业经营性收入日益下降,而工资性收入日益上升。从全国的数据来看,中国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从1978年的7%上升到2013年的43.53%,农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所得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则从1978年的93%下降到2013年44.25%。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东部经济发达省市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比重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均超过60%,农业经营性收入的比重则平均下降到30%以下。

在那些选择外出务工的家庭,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远远超过其农业的收入,工资已经成为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夫妻双方均选择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家庭来说,工资性收入甚至已成为他们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在广大农村地区家庭成员中只留守老人和小孩而夫妻双方均选择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家庭达已数千万户,保持健康的身体和获取稳定的收入是这些打工族维持家庭稳定的基石。目前青壮年男性是农民工职业病的高发人群,这一年龄段的男性正是各自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同时也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家庭稳定的精神支柱。当青壮年男性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患上职业病而失去劳动能力,进而失去工作机会和收入来源,如果无法及时治疗又无法得到用工机构的足额补偿和社会保障机构救助,一个原本和谐稳定的幸福家庭将有可能因职业病而陷入经济困境。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尚不完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还相当低,保障范围也相对较小,青壮年劳动力一旦罹患职业病对于一个农民工家庭将是致命的,如果得不到外来的经济补偿和救济,罹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家庭自身的经济能力根本无法维持一个家庭的正常运转。

2.职业病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影响

在工作稳定、身体状况良好,并且每个月都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两个壮年劳动力承担一到两个子女的教育支出并不很困难。可农民工如果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伴随而来的将是劳动能力的逐渐丧失,收入的逐渐减少,家庭经济条件会因此急剧恶化。职业病农民工如果失去收入来源,整个家庭都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城市生活费用远远超过他们在老家的费用,何况治疗职业病的高昂医药费。因此,在农民工患上职业病以后,随迁的子女只能选择返回老家接受教育。由于在农村可以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因此就读学校的改变或者父母身体状况的变化,对农村青少年接受教育并没有明显的不利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假设职业病农民工的子女考上了高中和大学,则他们必须支付每学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特别是在大学阶段,每个大学生一年的总花费基本都在1万元以上,这些支出对于拥有固定收入的农村家庭而言,已经是一种较大的经济负担,更何况是父母身体受疾病折磨、没有工作也没有稳定收入的职业病农民工家庭。

可以想象到,在缺乏外在资助的情况下,患上职业病的农民工其子女学习成绩即使很好,要顺利完成从高中到大学阶段的学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职业病农民工子女与正常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导致的文化程度差异,将导致前者在未来的职业道路上阻断了他们从社会底层向上层晋升的道路,相当一部分人可能不得不像他们父辈一样从事无技术含量的低收入工作,导致贫困在职业病农民工家庭中上一代延续到下一代。

3.职业病对农民工赡养能力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农村地区普遍都施行了基本养老和新农合制度,但基于本地财政支持的力度和参保人员的数量不同,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属于广覆盖、低保障性质。在中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依然沿用传统的由子女赡养的养老模式。农村老人不像城镇户口的老人一样可以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在现有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体系下,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基本只能寄希望于自己的子女来赡养。如果老年人的子女众多并且都具有赡养能力,平均分摊到每个子女家庭的养老压力并不是很大,如果是独生子女,一旦子女发生任何意外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如感染职业病)甚至死亡,这些老人将陷入老无所养的困境。

医学上职业病因为致病因子潜伏期导致职业病按照发病时间的长短不一,分为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慢性职业病较为普遍,而且也不容易引起人们的警惕,其对身体的损害是持续性的,患者从被确诊到死亡要经历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的时间,患病期间他们的身体机能部分失去功能或弱化功能,这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影响很大,需要持续不间断地治疗或进行某些物理康复治疗。农民工罹患职业病后通常将失去原有工作和收入来源,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支付相关的治疗费用,充足的保险保障或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大部分农民工职业病人由于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险补偿,导致他们无法进行必要的康复治疗,更使得他们丧失了赡养老人的能力。从短期来看,农村地区的养老体系必须随着通货膨胀的持续而大幅度提高保障水平,否则农民工职业病患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得到足额的经济补偿,即使获取到补偿也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罹患职业病农民工的父母赡养和子女教育将会演变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二、职业病风险的二次传导:家庭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

当前中国职业病危害正面临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等三大转移趋势,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保险保障制度并没有专门针对职业风险,职业病的损失补偿机制有待完善,导致职业病风险开始从患者家庭向社会传导,对社会和谐与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2009年河南28岁的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和湖南百余名尘肺病农民工深圳维权等案例,便是职业病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的例证。

目前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补偿范围和标准都已经相当高,对于普通工伤患者而言,现有补偿可以维持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但是,职业病与普通工伤存在重大差别,大部分职业病人罹患的都是慢性病,这种病对患者是一种长期的身体伤害,其时间跨度往往从患者染病开始持续到患者死亡为止,在此过程中患者为了维持生存,需要持续不断地支付康复费用。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当前中国的职业病患者绝大部是农民工,他们自身及其父母都缺乏完善的养老保险,因此一旦这些农民工罹患职业病,通常会导致一家三代人都陷入困境。

为分析职业病患者所需要的保险补偿,本文假设存在这样一个农民工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0岁左右且常年在外打工,家中有两个正在上高中的未成年子女,同时还有两个年逾6旬的老年人需要赡养,这是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家庭结构。未成年子女尚未进入劳动力市场,而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他们的收入均为零。在未患职业病的情况下,该家庭的总收入为

上式中 T(It)表示家庭总收入,M(It)表示丈夫的收入,F(It)表示妻子的收入,即该家庭的总收入完全由外出务工的成年男性和成年女性收入构成,并且M(It)和 F(It)均为单调增加的增函数。

该家庭的支出情况:假定农民工子女每年的教育支出E(t)为随时间t而增加的增函数,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老人的赡养支出G(t)也是随时间t变化的单调增函数,同理,家庭生活支出L(t)也为单调增函数。在未感染职业病的情况下,该农民工家庭的总支出为

并且满足下列不等式:

即该农民工的家庭总收入大于或等于家庭总支出。假设该家庭中的男性农民工由于感染尘肺病而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由于劳动能力的丧失,该男性农民工的工资性收入降为零,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他能一次性获得相当于自己27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即,同时每个月能够获得相当于原来工资90%的伤残津贴,在此情况下,上述农民工家庭的总收入变化

上式中 M(I0)和 F(I0)分别为感染职业病当年农民工家庭外出务工的男性和女性收入,2.25M (I0)为感染职业病的男性农民工在当年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9M(I0)为男性职业病人每年获得的伤残津贴,F(It)为女性农民工随时间变化的年度收入。由(4)式可知,感染职业病后农民工除第一年获得一笔并不多(相当于原来的27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之后,以后每年男性职业病农民工的收入都停留在其原收入的90%,因此未来家庭总收入的增长主要取决于未患职业病的女性农民工收入F(It)的变化。

事实上,当男性农民工感染职业病以后,其家庭支出也会发生改变。由于尘肺病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而且每隔数年病情还要升级。病人从染病到死亡期需要持续不断的康复治疗,这种医疗费用的支出是不间断的,而且这种持续性的康复支出目前并不在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农民工感染职业病之后的家庭总支出:

上式中H (t)职业病农民工每年的康复治疗费用,它是随时间t而不断上升的增函数,其它符号与式(2)表示的意思相同。要维持职业病农民工家庭的正常生活,必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即家庭总收入大于或等于家庭总支出。由于职业病人患病每一年的伤残补助金是一次性的,因此本文的收支平衡从患病第二年开始计算,其表示式为:

(6)式右边的支出项目中,教育支出 E(t)、养老支出 G(t)、生活支出 L(t)以及职业病人的康复支出H(t)都是单调增函数,即上述支出呈逐年递增态势。而(6)式左边的农民工家庭收入项目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可变的女性农民工收入F(It),另一部分是固定的男性职业病农民工伤残津贴0.9M(I0)。为简化分析,我们假定在男性农民工感染职业病的第二年(即t=1),家庭的开支正好实现平衡(即(6)式取等号)。那么从第三年开始,要维持农民工家庭的收支平衡,必需保证女性农民工的收入增长率高于整个家庭的支出增长率。由于女性农民工通常从事的是相对简单的工作,其收入普遍低于男性农民工,在(6)式中,如果假定女性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是男性农民工的一半,即,则必需使得女性农民工的年收入增长率达到家庭开支增长率的近3倍时,才能维持该农民工家庭的收支平衡,在现实生活中这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现行的工伤保险补偿并不足够维持一个职业病农民工家庭的正常生活。

很多农民工并未与雇主鉴定劳动合同,导致罹患职业病时无法索赔,而申请工伤保险补偿也不具备法定条件,即使有少量幸运者获得了工伤保险的补偿,对那些病情严重的职业病患者来说,这些补偿金也不足以支付自己康复治疗的医疗费,更不用说保证个人未来的发展和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下,农民工职业病人维权困难、基本生活甚至生命都难以维持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不完善职业病人的保险补偿制度,提高职业病人的经济补偿标准,在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的现行制度下,像张海超那样选择“开胸验肺”以及湖南百余名尘肺病农民工深圳静坐维权等“非理性维权”的事情还会继续上演,由此可能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将是社会管理部门不得不重视的现实问题。

三、农民工职业病保险补偿模式的优化

工伤保险是目前农民工职业病人唯一能够获得保险救济的途径,但目前工伤保险所设定的申请标准相对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而言相对过高,其补偿金额的设定不够科学,补偿范畴也不够完善,导致大量农民工职业病人或者根本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或者其获取的工伤保险金无法承担自己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的生活开支。为保障农民工职业病人的正当权益,优化工伤保险对职业病人的补偿模式,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将工伤保险纳入农民工社保卡结算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农民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可通过两种途径申请工伤保险补偿:一是工作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职业病人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于大部分职业病都是慢性职业病,并非由突发性因素导致,而是由于职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下由致病因素长期侵害积累的结果,具有较长的潜伏期,患者从接触致病因素到被确诊为职业病,这期间可能需要好几年的时间,这将导致很多职业病人无法申请工伤保险补偿。

慢性职业病的这种潜伏性,可能使得某位农民工被诊断为职业病时,他可能早已不在其接触致病因素的工厂工作,甚至都不在原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工作。农民工主要在民营中小企业工作,当他们被确诊为职业病之后,其原来工作过的中小企业可能已经破产倒闭了。在第一种情况下,农民工无法证明自己所患的职业病是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所导致的,使得他们无法在该单位统筹地区申请工伤认定。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职业病人将难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样不符合申请工伤保险的条件。为了保证更多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工伤保险的补偿,建议取消对农民工职业病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要求,将工伤保险纳入农民工个人社保卡结算。如果农民工通过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诊断确定了自己接触职业病致病因素的时间,并且农民工的社保账户上显示在此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收取工伤保险费的统筹地区就必需为该农民工职业病人提供工伤保险补偿。

2.根据物价因素对职业病人的伤残津贴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农民工职业病人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伤残可分别领取相当于本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和16个月的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中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员如果无法工作的,可分别领取相当于本人工资70%和60%的伤残津贴。当职业病人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差额。

上述规定虽然为包括职业病人在内的工伤患者提供了较好的经济保障,但该规定也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货币的购买力是逐年下降的,这种不考虑物价因素的伤残津贴领取办法,必然会导致工伤病人所得津贴的购买力日益下降,造成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仅不能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得到提高,反而会因为通货膨胀对货币购买力的侵蚀而陷入生活困境。从如上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农民工日常支出中的生活成本、教育成本和赡养成本都是逐年上升的,如果包括伤残津贴在内的农民工职业病人家庭收入不能保持相同幅度的上涨,农民工职业病人的家庭将会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因此,为保证农民工职业病人家庭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建议依据物价上涨因素对职业病人领取伤残津贴的工资基数进行逐年调整,从而形成一种动态的伤残津贴调整机制。

3.将职业病人的定期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很多慢性职业病人(如尘肺病人)无法一次性治愈,为了延续患者的生命,后期需要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但目前职业病并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之内,因此农民工职业病人的康复费用无法通过新农合报销。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规定虽然也提到了康复费用问题,但职业病与普通工伤存在重大区别:普通工伤的康复期较短,劳动能力和身体机能的恢复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就可以了;而职业病人中尘肺病人的康复过程其实质是延续他们生命的过程,从罹患职业病之后这种康复治疗要持续到他们生命的终结为止。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像尘肺病人这种需要进行持续康复治疗的情况尚未有明文规定,这将对今后尘肺病人报销康复费用带来阻碍。为了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的职业病人,为了保障农民工职业病患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建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尘肺病这种后期需要进行持续康复治疗的职业病类型的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畴,使职业病人能够获得较全面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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