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几点建议
2015-04-17全国政协科协界
◎ 全国政协科协界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几点建议
◎ 全国政协科协界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把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同时,把推进“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科技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强化科技和人才公共服务供给,实现“放”与“接”的紧密衔接,是服务政府职能转变、科技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促进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迫切需要。
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是国际通行的惯例。科技社团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中,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身份,客观公正地位,专业权威性,雄厚人力资源,组织结构优势等,是真正能负责、能问责的第三方力量。科技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已取得重要进展和广泛共识,在科技奖励、标准与技术规范制定、教育培训以及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工程教育认证、科研项目评估、科研机构评价等方面已开展了大量工作,得到有关政府部门充分肯定和科技界的广泛好评。2014年8月,杨晶同志代表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开展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试点”。
围绕规范专业和稳妥有序的要求,提高科技社团自身服务能力。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宏观支持政策和配套政策不够完善。法律和政策保障、综合协调推进、理顺政府与科技社团关系等问题比较突出,同时还涉及经费支持、税收政策、赋予权限、人才引进等。
二是部分政府部门在落实中央要求中有折扣。政府部门在职能转变和改革中动作不够快,要求不够硬,存在放虚不放实、放责不放权、放头不放尾、放小不放大、放内不放外的情况。政府部门在转移或委托职能时,无明确标准和步骤,通常优先考虑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
三是重点配套政策不够完备和公平。对科技社团的财税政策不够公平,收入按企业纳税,在审计时比照事业单位。科技评价类工作的效力不被承认。科技社团开展科技服务,特别是开展科技评价类工作时,其评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政府和行业承认。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将科技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纳入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大局。建立健全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科技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为依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指导、扶持和监督体系,在争取多方共识的基础上,力求与相关政府部门形成稳定的会商、沟通和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转移责任、标准和程序,明确量化指标,形成政府工作的“硬任务”。积极支持科技社团提升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持续推进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
二、对科技社团的财税政策给予公平待遇。积极争取给予科技社团与其他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主体同等待遇,对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平等税收政策。对科技社团开展相关科技和人才公共服务工作,参照其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主体,视同公益性服务或科技创新企业,对其实行平等的税收减免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政策支持。明确在不同管理体制下的科技社团的收入支出原则和范围,对科技社团开展学术活动给予支持。
三、强化科技社团法律保障。贯彻学会依法自治、依章办会原则,坚持学会改革创新的法治化道路。尽快修订完善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科技社团的法律地位、职能范围、管理方式,制定科技社团章程范本,明晰权责边界。进一步明确学会作为政府转移职能重要承接者、自主开展社会公共服务的定位、作用和标准,理顺管理体制,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对科技社团开展的专业性科技评价活动,给予其结果在政府认可、市场定价、纠纷仲裁等方面一定的法律效力。
四、完善科技社团参与的第三方科技评估机制。科技评估是科技社团最适合承担的专业性工作之一。推动科技社团开展第三方评估,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建立市场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和公开透明的项目评价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制定完善第三方评估资质标准,开展第三方机构科技评估试点。在国家和区域重大科技政策与项目的设计、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引入第三方独立科技评估,鼓励引导科技社团面向行业、地方和企业开展各类成果评价、项目评价、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价,推动科技评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常态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