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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逻辑及其启示

2015-04-16胡洪彬

关键词:资产阶级恩格斯问责

胡洪彬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浙江杭州 311231;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狠抓作风惩治腐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取得了骄人成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落实各级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的理念,并力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建构和实施。王岐山多次强调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问责力度,所谓“问责一个,警醒一片”[1]。作为当下我国政治生活领域的“新气象”,党风廉政建设中问责制的提出彰显了党中央对强化反腐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但其未来能否实现常态化,则还需要学界、政界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断摸索和推进。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涉及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问责理念,马克思、恩格斯虽未直接阐述问责制,但其一些思想中却渗透了对无产阶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典型形式、现实动力、外在保障和根本目标等问题的初步剖析。积极总结和提炼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思想,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科学建构和全面从严治党等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无产阶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典型形式

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导师,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阶段,资产阶级控制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命脉,无产阶级的权利和生活得不到任何保障。在论述无产阶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首先从对资产阶级政权的贪腐本色的尖锐批判开始。早在1852年,马克思在《路易·波拿马的雾月十八日》中就对路易·波拿马政变前后的法国社会政治状况作出了分析。马克思揭露到其是用“破旧的面具来掩盖贪污腐化”,是纵容“一切反动势力的下流勾当”,在资产阶级统治下,表面上看起来是国家权力的胜利,实质上是“一切腐败分子的胡作非为”[2]。1858年,在《普鲁士状况》一文中,马克思则基于普鲁士内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指出在政党分赃制度下,“内阁大臣只是对君王负责”[3],对人民却没有付出责任,从而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特性。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在国家发展中尽管也试图采取一定的反腐廉政举措,但其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均衡,贪污腐败是资产阶级专政体制下的必然产物。

基于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产阶级专政体制下,无产阶级要推进国家实现廉洁化,进行问责的根本途径就是以暴力手段彻底打碎资产阶级专政,建立向人民负责的廉洁无产阶级政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基于唯物史观的角度指出,无产阶级要试图获得统治地位,在消灭旧社会体制下一切统治形式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夺取政权”[4]。从而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建立无产阶级统治的思想。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则直接对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学说作出阐述,将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和粉碎旧制度残余视为无产阶级实现自身目标的根本前提。对此,恩格斯在1872年的《论住宅问题》上也强调当代的国家不过是“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用以有组织地反对“农民和个人的总权力”[5],认为无产阶级只有取得国家政权,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住宅问题。可以说,以暴力手段颠覆资产阶级政权,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的腐败和剥削本性进行问责的唯一形式,也是他们建构无产阶级有关党风廉政问责理论的根本前提。

以此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对无产阶级政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如何开展监督问责进行了充分论证。(1)马克思、恩格斯突出强调了无产阶级政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主体性和对其进行问责的重要性。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在夺取政权后要巩固其统治地位,就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通过严厉的问责有效清除党内不称职的公职人员,以维护无产阶级政党本身的廉洁性。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件中也明确告诫全党不要“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将其“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而“不进行批评”[6]。恩格斯认为,一个政党若一味容忍“一个愚货在党内肆意地作威作福”而不敢去决绝,那么“这样的党是没有前途的”[7]。他认为,要确保无产阶级政党不堕入腐败的泥潭,就必须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5],确保党的组织对每一个成员进行监督问责,且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权。(2)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将公众罢免视为无产阶级政党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中的典型形式。这里所谓的罢免,简言之即免除官职,是选民或代表机关撤销所选出人员的职务的一种政治行为。在《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马克思通过总结和分析巴黎公社革命经验,强调了无产阶级通过罢免的途径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问责的权利。在其看来,无产阶级政权的一切公务人员均应由选民选举产生,其在行使政治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对全体选民进行负责。而且对于民选的代表,人民均可“随时罢免”,代表本身还要受到选民的“限权委托书的约束”[5]。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要彻底消灭无产阶级政党内部的官僚作风,就必须赋予人民有效的监督问责职能,使人民享有对国家公仆的罢免权。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必须确保自身拥有防止选出的代表走向贪污腐败的权力,这集中体现在无产阶级可以“毫无例外”地对他们进行“随时撤换”,从而确保作为国家“官吏”的公务员们能够处于“公众监督下进行工作”,而不至于为了谋取私利而“从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5]。由此,通过对党内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达到确保无阶级政党先锋队性质的根本目标。

二、无产阶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外在保障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实现,必须要有良好的外在环境作为保障,对于尚处在革命阶段的无产阶级而言,这一保障从根本上就是要通过暴力斗争摧毁资产阶级体制下虚伪的民主与法治体系,并建立属于无产阶级自己的民主与法治模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民主和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诉求,也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搞好自身建设和强化廉政问责的首要前提。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对资产阶级民主体制进行了充分肯定,强调了其在同封建专制主义相比中的历史进步意义;另一方面却又对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进行了深刻地批判。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专政,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实际上并不想成为民主阶级,它表面上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却从来不在实践中对这一原则进行实现。恩格斯也认为,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在法律和事实上的自由都不见了”[8],因为资产阶级及其财产主导着国家的方方面面,无产阶级在其中缺乏任何权利,“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9]。也即资产阶级民主只是少数压迫者和剥削者所享有的民主,而对于无产阶级而言并没有民主,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是没有自身独立地位的,也缺乏在国家发展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廉政问责更是无从谈起,要强化无产阶级监督和问责的实效性,就必须建立无产阶级自身的民主体制。

由此,通过参加欧洲工人运动以及对巴黎公社革命经验的历史反思,马克思、恩格斯对无产阶级的民主模式进行科学规划。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明确指出无产阶级革命的开端就是使自身“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4]。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民主统治下,政权体系内的一切公共职位,甚至是属于中央层面的职能,均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并时刻“处在公社监督之下”[5]。警察不再是政府的暴力工具,法官也不须再维持虚假的独立性,而是如同其他一切公务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5]。而在此之前一直被滥用的普选权,更是被应用到其真正的价值目标上,即“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5]。这就为无产阶级走上领导舞台提供了根本保障,也开辟了自身进行监督问责的现实渠道。早在1847年,恩格斯就针对当时欧洲各国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指出,各国的革命者在推进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应坚持团结,但这并不代表就要排斥相互间的批评,恩格斯认为缺乏批评,“就不可能达到团结”和增进“互相了解”,也就更“谈不到团结”[10]。1879年在《致马克思》一文中,恩格斯又进一步指出,当无产阶级政党内部的各类贪污腐败分子可以畅行无阻地干坏事而无所顾忌的时候,无产阶级作为国家的主人“就该抛弃掩饰和调和的政策”,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即使发生争论和吵闹也不怕”[6]。恩格斯要求,无产阶级政党为了自身利益,开展批评“必须尽可能坦率”[11]。可见,正是因为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确立,强化了无产阶级的主体性,才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提供了现实可能。

为了提升无产阶级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责效力,巩固无产阶级政党的稳定性,马克思、恩格斯基于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基础进一步阐释了建构无产阶级法治的必要性。1843年,马克思在写作完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后,便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历史和法律的理论分析。通过对前人理论的批判性研究,马克思对法律的本质、特性和起源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马克思认为,由法律建构而来的一切社会关系绝不能仅仅基于法律本身,也不能单纯从历史上形成的人类精神发展加以理解,法律“是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其“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8]。马克思将法律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通过规范化手段将自身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后的体现。在资产阶级专政体制下,国家法律凌驾于人民根本利益之上,唯有在无产阶级的民主体制中,国家法制体系才被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也即在无产阶级民主体制中,“国家制度、法律都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9]。因此,无产阶级在巩固政权的过程中,就必须把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唯此才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目标。

正是基于落实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现实要求,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极为强调法律和制度规范的重要性。1859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一文中便针对工人阶级政党内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贪污腐朽作风明确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13]他号召依法保障人民的监督问责权利,以确保党的健康发展。在总结巴黎公社的失败教训时,马克思也强调了工人阶级需要基于社会主义法治,将阶级斗争控制在恰当范围内。恩格斯同样也将法律视为保卫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现实需要,在他看来,就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一切政党之内在本性而言,其必然“都要求有革命创造新的法治基础得到绝对地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13],无产阶级也不例外。在批判《哥达纲领》的过程中,恩格斯更特别指出,无产阶级要求“由人民来管理”国家,因此,国家的一切公职人员在自身的政权范围内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14]。这就直接强调了在无产阶级民主体制下,人民群众通过法制向国家和政党进行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客观必然性,从而为无产阶级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实践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无产阶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现实动力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经济基础是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变革的第一元素,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便会产生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无产阶级政党要在政治上争取主动,提升党风廉政建设的问责效力,就必须对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动因作出考察分析。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历史上的一切社会专制体系之所以出现变革,其根源不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中去寻找”[5]。对此,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生产关系的批判和无产阶级社会公有制进步作用的分析,从生产力发展的视角对无产阶级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现实根源进行了厘定。马克思虽然肯定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性作用,指出其在过去不到一百年内所创造的社会生产力比以往“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4]。但资本主义所有制本质上是“以剥削他人”为基础的[15],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下,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与其生产的产品始终是分离的,劳动的客观环境和劳动者的劳动力投入也未实行和谐统一,而这也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和起点”[16]。其结局就是造成了工人阶级个人通过自身劳动生产出的产品数量越大,“个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就越贫穷”的悲惨命运[4]。

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立和发展,贫富差距也开始不断拉大,财富逐渐向少数人手中聚集,最终造就了一个庞大且腐朽的特权阶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腐败、特权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紧密相伴的,私有制导致了公共权力的异化,致使公职人员“从社会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8],进而加剧了各类贪污腐败问题的不断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模式,才“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11],导致其不可抑制地通过变本加厉的方式来侵害和占有他人的一切秉赋,在这种情况下,“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11]。恩格斯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所谓的政党轮流执掌政权的体制是以最无耻肮脏的手段来达到其卑鄙的和不可告人的目的,表面上看是在为全体人民进行服务,本质上则是“对国民进行统治和掠夺”[5]。而在阶级对立的环境下,无产阶级处在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上,这使得作为社会生产主体的无产阶级对国家政权的监督问责成为一句空话,并最终导致资本主义体制下社会生产力发展受到极大阻滞。

这一切决定了无产阶级要从根本上改善恶劣处境,就必须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由此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其内在根源就是生产力发展的革命性结果。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正是因为资本的垄断特性,才造成了在这种垄断模式下成长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化与劳动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已经达到了同整个资本主义外壳水火不容的境地,使得“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16]。基于此,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分析,明确提出要“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财产”,他们认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4]在此基础上,无产阶级通过自身的政治统治,逐步将国家体系内的全部资本从资产阶级手中夺取过来,从而把一切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都集中到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总量[4]”。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正是无产阶级统治下社会公有制的确立,从而在推进生产力解放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无产阶级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中的话语权和推进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党风廉政建设中找到了现实经济根源。(1)公有制的确立有效消除了无产阶级在生产关系中的异化现象,强化了无产阶级在国家体系内的主体地位。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便对异化劳动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阐述,指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模式下,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性占有,导致了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劳动活动的相异化,并造成人同自己的类本质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相异化。而公有制的确立则使得无产阶级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受益优先权得到保障,其劳动作为自身价值得到真正实现,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资源,这就为其参与无产阶级政权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奠定了坚实的经济根基。(2)公有制也实现了无产阶级同生产资料的更好结合,为其提升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效力提供了帮助。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整个社会将占有包括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并且让其“为了全体的利益而共同合作”[11]。这为无产阶级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切实把握来提升自身话语权奠定了根基,消除了无产阶级参与政治的经济障碍,面对无产阶级政权中出现消极腐败现象,可以做到基于自身利益出发敢于问责、勇于问责和乐于问责,为巩固无产阶级政权贡献自身力量。

四、无产阶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根本目标

追求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并由此进一步实现全人类的解放是马克思、恩格斯全部政治学说的根本价值吁求,也是他们呼唤无产阶级发挥主体性,提升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水平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马克思认为,解放作为社会政治术语,其本身是一种社会历史性的活动,是由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4]。在他看来,历史上的一切阶级解放运动并非都具有进步意义,唯有无产阶级的解放,才为全人类的真正解放奠定了基础和前提。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德国无产阶级解放运动寄予厚望,他认为,德国人解放的根基在于哲学,其“心脏是无产阶级”[4],德国无产阶级的解放为推进全人类的解放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恩格斯在对空想社会主义者进行评价时也指出,无产阶级是实现人类解放的现实力量,完成解放世界的事业,“是现代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5]。正因为无产阶级在人类历史上的先进性和革命性,其才能坚持国家政权监督问责的彻底性,从而在根本上清除资产阶级专政下的腐朽势力及其对社会的剥削和掠夺,担负起推进全人类解放的历史使命。

基于此,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革命运动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公社在无产阶级英勇领导下,社会实现了把权力从国家政权上的重新收回,“权力保持在人民自己手中”,从而把国家政权从压制和统治社会的绝对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5],进而达到和实现了历史上所有革命都曾试图实现的“廉价政府的口号”[8]。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之所以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其内在根源就在于其“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工人阶级通过革命同资产阶级进行的斗争而得来的结果,也是能够“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5]。在某种程度上,巴黎公社的建立为无产阶级通过监督问责等途径有效制约国家权力提供了最初尝试,体现了社会对国家的全面参与。在公社内部,无产阶级通过实施罢免制、普选制等形式的监督问责参与到政权建设中,通过挑选出身平民、立场坚定和具有正义感的人担任公职人员,并且取消其在任职过程中的各种特权,以避免其追求贪图享受,“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从而克服以往对“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务的盲目崇拜”的弊病,达到每个公职人员均保持清廉本色的根本目标[5]。可以说,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就是无产阶级追求自身彻底解放的精神,也为人类解放的最终实现指明了方向。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视域中,人类解放即人类彻底摆脱盲目的自然力、社会关系以及旧思想、旧观念的束缚,而进入全面自由发展的历史阶段。无产阶级的政治革命打碎了资产阶级政权套在人们头上的枷锁,但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并非无产阶级革命之终点,任何社会体系下处于被压迫和被剥削的阶级,若不能使整个社会整体性摆脱一切压迫和剥削,并一劳永逸地消灭阶级差别和阶级斗争,就不能使自身真正“从进行剥削和统治的那个阶级的奴役下解放出来”[4]。因此对于无产阶级而言,无论廉价政府还是“真正的共和国”,“都不是它的终极目标,而自是它的伴生物”[5]。无产阶级必须通过发挥自身的主体地位,通过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在巩固自身政权的基础上,通过社会革命彻底推翻使人成为被奴役和被压迫的一切社会关系,消灭通过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需要的发展方式,从而“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10]。因此,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共产党绝不屑于隐瞒自身真实的观点和意图,而是公开对外宣布唯有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旧社会制度来实现自身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无产阶级“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4]。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腐败问题根源于阶级差别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唯有在全世界彻底消灭阶级对立,建立共产主义的公有制,才能从根本上使腐败问题彻底消失。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基于异化理论对共产主义作出了初步阐述,他将共产主义视为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和人向作为社会人本性的“复回”。共产主义作为和人自然之间、人和社会之间以及人和人之间的真正和谐共处,必然是对一切贪污腐败行为的绝对终止,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等于自然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本主义”,因此共产主义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立、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抗争的真正解决”[17]。马克思认为历史发展绝不会归结于“物”或抽象的“人”,而必将走向“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共产主义的体制下,任何人的职责和使命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18]。随着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以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被消灭,腐败问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和根基,无产阶级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也会在完成自身使命的同时退出历史舞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成为其终级目标,社会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实现和谐迈进。

五、马克思、恩格斯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观的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观内嵌于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中,是马克思、恩格斯全部理论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他们基于无产阶级革命实践而得出的科学结论。在对相关理论阐述的过程当中,马克思、恩格斯可谓“边破边立”,既批判扬弃历史,又探求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未来发展路径,初步确立了无产阶级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思想框架。要科学推进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问责实践,应积极总结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问责理论,还必须着力做好如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肃监督问责,不断提升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权威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上,他们反对党的领导人存在的“故意疏远工人和奢侈享乐”等作风不正问题[12],并给予了无产阶级以监督问责的权利,使每一个代表都受到严格约束并直至罢免。这表明马克思主义在对待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态度上是极为严肃的,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作风,也应成为当下我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实践发展的重要理念和价值取向。尤其是针对我国部分地方在问责中存在“走过场”,导致问责公信力不高等现实问题,严肃监督问责,不断提升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权威性更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对于出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各级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绝不能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必须着力做到真抓实干、秉公执纪,努力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实践发展的规范化

马克思主义高度肯定制度建设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问责中强化法治保障的思想直接构成了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建构的理论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实践取得了飞速发展,问责力度不断加大且成效显著,但问责过程主要还是以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条例为依据,制度规范体系还不是很全面,当前亟需通过制度建构和完善,对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主体权限作出界定,尤其是要具体划分清楚作为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同级党委和纪委之间在问责实践中的权限,以更好地发挥“两个主体”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实践中的协同配合作用,同时要通过严格的制度体系,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问责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范,尤其是要对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和申诉等内容作出明确界定,从而为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实践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三)强化普遍参与,建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多元参与模式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问责,各级党委和纪委是根本主导者,但不应是仅有的责任主体,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过程中,始终将整个无产阶级视为其中的根本主体,这是无产阶级政权下政治权力社会化和公有制本性的必然要求,这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环境下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实践的发展同样需要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协同化。其中在国家党政体系内部,除了各级党委和纪委之外,人大、政协、司法和审计等监督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均有特殊作用,当前应积极发挥这些机构的参与作用,以其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协同力量。同时要大力推进人民群众参与问责,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问责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参与价值,应积极通过搭建公众问责参与平台等途径,鼓励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实践,为提升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效力提供辅助。

(四)拓宽问责体系,提升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廉洁效应和发展效应

提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之目的不在于自身,而是以此为手段达到党和国家的廉洁化,即通过问责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国家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做到引以为戒,实现全面发展的根本目标,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风廉政问责观的根本价值吁求。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积极改变对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狭隘性理解,即在继续强化事后追责的同时,拓宽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体系范围,逐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问责体系。如对于新任职的党政干部而言,就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等途径做好对其廉政责任的明确工作,对于各级党政系统的运转而言,则要通过事中常态问责促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细则,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可持续化。由此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问责体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在推进各级党政机构廉洁化和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提升,确保党的肌体健康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顺利推进。

[1]王岐山.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N].人民日报,2015-01-30(03).

[2]中央马列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31.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65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6,40,74,84-85,257,277,286-287,293,307.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13,55-58,95-96,121,191,741,760.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0,289.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82.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32,334,377,464.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82,703.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71,423.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7,237,390,561.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7,413.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38.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7.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873.

[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626,831.

[1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0.

[1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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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问责”的6幅画像
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国的观察与预见
对“数字脱贫”要问责
1920—1927年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认知及影响
恩格斯服兵役
毛泽东对资产阶级军事思想的批判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