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概述
2015-04-16刘小斌
刘小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事务中心,江西 南昌 330009)
10多年来,江西省水利稽察通过发现大量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敦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有效提高了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水利稽察对规范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引导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江西省水利稽察现状
1.1 机构的组建
2011年以前,江西省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由江西省水利稽察办负责,该机构属临时机构。随着水利建设任务加重,2011年正式组建江西省水利厅工程建设稽察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稽察事务工作。江西省编委下达了“三定”方案,江西省水利厅设立了稽察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有效开展稽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2 稽察的开展
江西省水利工程稽察事务中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把握重点、抓住热点、突破难点。对省管水利建设重点项目进行扎实的稽察;同时加大了对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小型水利、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力度。把建设任务重、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作为重点开展稽察工作的领域,督促工程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1.3 稽察的成效
以2013年江西省水利厅工程建设稽察事务中心稽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例,2013年共稽察水利项目54个,稽察项目资金达17.06亿元,占水利建设资金的8.53%。稽察发现问题559个,其中涉及到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方面问题110个、建设与管理工作方面问题113个、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方面问题159个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作方面问题177个,共提出整改意见559条,已落实整改486项。
2 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2.1 设计文件质量不够高
一是前期勘测深度不够、工作不细,造成设计与实际严重不符现象;二是施工图不够完善,缺少必要的施工详图,同时图纸供应不及时,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三是设计方案证据不足、论证不充分,甚至出现论证错误;四是设计单位未按规程、规范设计,导致部分设计不能满足强制性标准;五是设计变更太多太随意,有些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报批程序;六是设代服务意识不强,不能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2 监理工作不够规范
一是监理单位人员、专业配置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监理人员不能持证上岗、责任意识较差,少数监理单位存在借资质承揽业务和总监理工程师兼管多个建设项目现象;二是《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不强,不能指导监理工作的有效过程控制;特别是对重要隐蔽项目实行旁站监理不够认真,不能真实反映旁站时工程实施情况;三是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不够规范,不能真实反映工程施工实际状态;四是少数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抽查数量偏少,不能及时掌握和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缺陷,不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五是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和单元、分部工程验收不及时,不能有效地实现过程控制。
2.3 项目法人管理体系不完善
一是项目法人组建不够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如项目法定代表人为行政单位主要领导,技术负责人专业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专业人员技术力量薄弱;二是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多数项目法人单位缺少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专业管理相关制度,施工现场未按项目管理要求设置“五图一牌”;三是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不够多,致使一些问题累积成堆,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进度往往滞后;四是设计变更报批意识淡簿,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说了算,不能正确地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五是未按有关规定单独建立建设资金账户或未设置会计账簿,少数项目法人账户设置在当地财政部门,实行报账制,项目资金在财政部门滞留时间长,影响了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六是多数项目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影响工程项目按计划的执行,特别是征地、移民和拆迁问题影响工程进度;七是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不规范,已结算支付的工程价款未进入成本核算,往来款未及时清理;八是部分中央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存在挪用现象。
2.4 施工单位保证体系不到位
一是人员和设备不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到岗到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存在挂牌、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工程进度滞后现象;二是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意识不够强,未能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交通等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多数机电设备未采取有效的继电保护措施。如深基坑应急处理方案和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能有效编制和落实;三是质量保证体系不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如“三检制”未能有效执行,进场材料有不按规定要求检测或有未检先用现象;四是未按设计图纸或技术要求施工,工程实体质量缺陷较为普遍。如土方工程中存在清基不彻底,土料填筑、铺土厚度不能满足施工规范要求;砌石工程中存在石材质量、排水孔设置、砂砾石垫层铺设等不能满足施工规范要求,干砌石砌体存在架空、松动现象,浆砌石砌体存在砂浆不饱满现象较为普遍;混凝土工程中存在原材料、中间产品把关不严,对钢筋、模板、伸缩缝等制作与安装缺少必要检查,混凝土运输、浇筑、振捣工艺及养护随意性大,出现蜂窝麻面现象较普遍;金属结构与启闭设备安装和机械电气与设备安装中缺少必要的原材料、金属结构(含预埋件)、机电设备和电气设备等出厂前检测检验合格证,缺少安装后的检测和试运行记录情况等。
2.5 工程档案收集整理不规范
一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不规范,往往出现验收组人员签字不全或缺少地质编录、测量成果、影像等备查资料,填表时用词或数据不准确,前后出现矛盾;二是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或分部工程验收缺少必要的“三检制”支撑数据材料;三是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数量、部位不能满足规程规范要求,检测数据与施工现场情况存在失真现象;四是单元工程评定和分部工程验收不及时,不能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五是工程完工后,验收时间滞后,未能及时让工程发挥应有的效能。
3 建议与对策
面对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越来越艰巨繁重、全社会对水利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稽察力度的意义显得特别重要。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与对策。
3.1 加强市场管理、严查违规违法行为
(1)严把建筑企业准入关。在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单位的资质审查时,依据审查标准和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将审查后的企业资质等级、诚信等级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和招标成本,规范招标行为。降低企业准入条件,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评审,无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一般使用合理低价方法选择建筑企业,杜绝人为操作因素,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3)严格市场后序监督管理,严查违规违法行为,杜绝挂牌、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一经发现有违法行为和违规现象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或依法严惩。
3.2 加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依规组建项目法人单位,合理配置建设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在当前水利专业人才突显奇缺的情况下,针对新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质量通病等技术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专业培训和引进水利专业人才。
(2)加大工程现场监督检查力度。项目法人按投标承诺重点核查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等单位主要生产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如发现有不符情况,及时整改;监理单位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对新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使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处于可控状态。
(3)做好服务保障,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净化施工外部环境,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建立建设资金账户,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按职责及时组织单元、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评定和验收,确保工程建设进度与资料整编同步,让工程及时发挥应有的效能。
3.3 加强稽察力度,建立整改机制
(1)扩大稽察范围。将全省在建水利资金项目全部纳入稽察工作范围,除正常稽察工作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稽察小组,采取不事先告知形式,深入项目现场,突击稽察。
(2)加大检查技术手段。充分利用省内具有良好信用、设备较为先进和技术有保障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到工程现场对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检,依托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合理判别工程质量的优劣,从而提高稽察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3)建立稽察整改机制。按照边稽察、边落实整改的原则,重点抓好稽察整改工作,切实将稽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书面通报,加大处罚力度,借助信用体系平台及时曝光工程建设参建企业不良行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3.4 抓好稽察队伍建设,强化部门联动
项目稽察监管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责任重大,要求稽察队伍必须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精干高效、依法办事、规范运作。针对江西省稽察专家聘请现状,不定期更新稽察专家库,着力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和精干的稽察队伍。注重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和协调,结合厅相关职能处室的阶段工作目标,加强部门联动,开展专项稽察;积极参与厅纪委、厅监察室、厅质监局在投诉举报项目和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项目的调查;并主动学习借鉴兄弟稽察单位的有益经验,为我省水利工程稽察积累经验。
3.5 强化行业管理,提升水利绩效
开展水利稽察业务知识讲座,通过稽察项目典型案例分析,系统梳理工程建设中易犯的毛病既可普及稽察的5个方面知识,又可使参建者在工程中避免犯类似问题,提升参建单位的整体业务素质。
总之,只要始终以建立一个“制度完善、管理规范、业务精湛、监督有力、工作高效”的稽察机构为目标,切实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帮助”的稽察职能,按照“依法稽察、科学稽察、责任稽察、廉洁稽察”的工作要求,通过“检查、反馈、整改、提高”稽察功能,充分发挥稽察的“威慑作用、推动作用、导向作用、保证作用”,为规范项目单位的建设管理提供帮助,为领导及职能部门提供决策支持服务,为大规模水利建设又好又快推进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