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牌及耐久性标签标注的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2015-04-16
涉及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FZ/T 81009—1994《人造毛皮服装》、QB/T 1615—2006《皮革服装》、QB/T 2822—2006《毛皮服装》、GB/T 15557—2008《服装术语》、FZ/T 81008—2011《茄克衫》、FZ/T 73036—2010《吸湿发热针织内衣》、FZ/T 73024—2006《化纤针织内衣》、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QB/T 1615—2006《皮革服装》和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等。
标准解释:服装产品吊牌和耐久性标签是消费者和制造商之间的最重要沟通渠道,但近年来却逐渐成为服装产品销售过程中纠纷最多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对服装信息的把握越来越熟悉;对于服装企业来说却成为了怎么也做不好的一场考试。为了应对每天都在发生的问题,全国服装标委会秘书处整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关键问题,供您参考。
问题1:请问在产品标签上,产品标准未标注年代号,是否可行?
Question: Does the product standard include year number on garment product labels?
答: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 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中5.6 规定“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这句话提示标准使用者几个层次的内容:
(1)产品标准编号应完整书写。《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产品标准未标注年代号即缺失了产品编号的一部分。
(2)服装产品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名目众多,应根据最新的、合适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准的修订年限一般为五年,企业应关注标准修订进度,及时更新企业标准库,按照最新标准规范产品质量。
(3)企业标准应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或地方抽查时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进行产品抽检,若企业标准低于抽检标准,尽管产品符合企业标准,但出现抽查时不合格现象,应警惕。
问题2:在出售的服装中,作为服装配套的腰带是否需要标注标签?
Question: Is it necessary to mark the waist belt on the label and instructions as one of garment accessories?
答: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 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中范围规定:
“GB 5296 的本部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附录A 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给出了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见附录B。”。
根据标准的范围中所列出的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首先要确定腰带是作为服装的赠品,还是单独出售的商品,再或者是服装组成的一部分。
如果腰带是赠品,则不属于销售的产品,可以不按5296.4 标注标签,但需注明是“赠品”;如果腰带是单独出售的商品,则建议单独标注标签;如果是服装的一部分,按GB 5296.4 及其中涉及的标准标注即可。
问题3:请问皮草类服装洗标上没有标洗涤方法,只写了专业护理店护理,可以吗?
Question:There is not washing method on fur dothing washing label,but a professional nursing store,is that ok?
答:皮草类服装目前可选择FZ/T 81009—2014《人造毛皮服装》、QB/T 1615—2006《皮革服装》、QB/T 2822—2006《毛皮服装》作为执行的产品标准。
(1)FZ/T 81009—2014《人造毛皮 服 装》按GB/T 8685—2008《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规定标注维护标签(该标准条文6 规定按照FZ/T 80002《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规定标志内容,其中3.1 条文规定“产品使用说明内容按GB 5296.4 规定执行”,而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 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中5.5 规定“产品应按GB/T 8685 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维护方法,可增加对图形符号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
(2)QB/T 1615—2006《皮革服装》7.1.1 规定“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产地、商标、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志)、联系电话;应附必要的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以简明文字标明皮革服装的清洁、维护、保养方法,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必要的售后服务规定。”。
(3)QB/T 2822—2006《毛皮服装》6.1.1 规定“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产地、商标、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志)、联系电话;应附必要的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以简明文字标明毛皮服装的清洁、维护、保养方法,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必要的售后服务规定。”。
建议生产单位将明确、具体的清洁、维护、保养方法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防止由于洗涤造成服装产品的损坏。同时也建议消费者严格按照标明的洗涤方法维护购买的产品,避免产品损坏。
问题4:夹克和茄克是不是指的是同一品类,有看到在吊牌上有夹克的表述。
Question:How to express‘Jacket’in Chinese?
答:按照GB/T 15557—2008《服装术语》以及FZ/T 81008—2011《茄克衫》的规定,JACKET 这一类服装对应的规范产品名称为“茄克衫”,指“衣长较短,宽胸围、紧袖口、紧下摆式样的上衣”。
建议服装企业规范产品名称,不要在吊牌上误导消费者。
问题5:内衣产品具备吸湿发热功能,想突出该产品的功能性,该如何标注,是否可标注两个产品标准:FZ/T 73036—2010《吸湿发热针织内衣》和FZ/T 73024—2006《化纤针织内衣》?
Question: In order to highlight the function of underwear products with moisture-absorption and hot-generating, could it be labeled with two standards: FZ/T 73036—2010“Moisture- absorption and hot- generating knitted underwear”and FZ/T 73024—2006“Knitted underwear in chemical fibers”?
答:目前FZ/T 73036—2010《吸湿发热针织内衣》范围中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吸湿发热针织内衣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号型、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鉴定吸湿发热针织内衣的品质。”
FZ/T 73024—2014《化纤针织内衣》范围中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化纤针织内衣的产品号型、要求、试验、判定规则、产品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鉴定化学纤维含量不低于50%的针织内衣的品质。本标准不适用于年龄在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饰。”
其中,标准FZ/T 73036—2010《吸湿发热针织内衣》中的产品号型是按针织内衣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该标准的要求分为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包括吸湿发热升温值指标和针织内衣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内在质量指标。外观质量按针织内衣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从以上标准内容中可以看出,FZ/T 73036—2010《吸湿发热针织内衣》主要是考核了产品的吸湿发热功能的指标,FZ/T 73024—2014《化纤针织内衣》是全面的规定了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号型、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建议企业选择合适的产品标准,如果要突出某一特征应标明其试验方法所执行的标准。
问题6:天丝如何标注纤维名称?
Question: Which kind of fiber category can be labeled on the tencel products ?
答:Tencel(天丝)纤维是英国Acordis 公司生产的莱赛尔纤维(lyocell)的商标名称,在我国注册中文名为“天丝”,是一种溶剂型纤维素纤维。
根据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中5.3 规定: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 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1 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 17685 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由GB/T 4146.1—2009《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 部分:属名》第3 章的规定,天丝应标注为莱赛尔纤维或莱赛尔或lyocell。
问题7:皮革服装的维护标签是怎样规定的?
Question: What is the maintenance of leather clothing label?
答:QB/T 1615—2006《皮革服装》规定了皮革服装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皮革为主要面料的服装。毛革服装参照使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毛皮服装。
该标准规定,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产地、商标、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志)、联系电话;应附必要的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以简明文字标明皮革服装的清洁、维护、保养方法,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必要的售后服务规定。
问题8:请问使用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后,是不是还需要标注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呢?
Question: If I have used GB 20400—2006“Leather and fur—Limit of harmful matter”, will I refer to GB 18401—2010“National general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textile products”to control quality of my product?
答: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规定了皮革、毛皮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日用皮革和毛皮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用、特种行业用皮革和毛皮产品,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合同约定或进口国的规定。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的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因此,两个标准规定的对象和内容都很明确和具体,标准使用者应根据产品构成、材料等特性,并充分理解标准内容的基础上,运用标准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