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固定单价合同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
2015-04-16徐伟
徐伟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江苏 南京 210039)
0 引言
随着2013 清单规范的执行,在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中,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来确定最终的结算价。 为避免在结算阶段产生纠纷,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的不同阶段,要注意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
1 发包方应明确采用的结算方式及费率标准
1.1 明确计价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在招标文件、 合同中明确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含糊地写为固定价格合同,以免结算时产生纠纷。
1.2 工程类别的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中应根据费用定额明确招标工程的具体工程类别, 以免在招投标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偏差。 如有工程施工难度很大,根据费用定额不能确定的特殊工程,可在合同中明确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其工程类别。
1.3 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1.4 规费及税金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以投标截止日前28 d 之基准日,在此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 基准日后政策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调整规费和税金的费率。
1.5 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工程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d 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后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的, 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中相应项目的合同价款。
尤其对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发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1.6 因不可抗力导致增加工程费用的分摊
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详细明确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的增加, 发承包双方应按2013 清单规范规定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2 发承包双方应明确综合单价和工程量调整原则
2.1 竣工结算时工程量的确定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竣工结算的工程量调整原则,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已完工程竣工图中应予以计量且承包方实际完成、双方认可的工程量确定。
2.2 合同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1)可调价材料种类与名称;
图4给出了文化工程在风险管理中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风险管理模式的上升演变需要安全文化的支撑. 先进的安全文化可以提升管理者的观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并促进其在风险管理工作中落实. 而风险管理其本身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也在促进安全文化的提升. 例如,基于“最低合理可行原则”的风险决策分析模式可以有效提升管理者的安全思维方式,促进其认识到安全工作的层次性和相对性.
(2)发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 以及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3) 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价格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
(4) 明确因发、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期,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3 合同施工期内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变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2013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中规定,由于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即合同中人工工资单价金额以及定额工日数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如原投标报价中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报价中让利部分,此外人工工资差价部分还应根据费用定计价规则规定计取相关费用、税金等。
2.4 工程量结算时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首先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综合单价即应相应调整。 一般调整的原则: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调低;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调高。 同时应详细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相应的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包括定额的套用、人工等价格的取定、管理费利润的取定,以及新增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管理费利润是否让利等。
2.5 竣工结算中出现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或清单漏项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或是由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描述有误,导致设计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相同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已有相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相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确定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在施工合同的签订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尤其是第(2)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其中工料机的价格采用信息价或是施工方的投标价,或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都必须具体明确。 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从而避免造价纠纷的产生。
2.6 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变化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相应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措施项目的费用也应作相应调整。
针对材料检验试验费等以费率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合同应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作为包干费用结算还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如为前者,则工程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如为后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费率以投标报价时的费率为准,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脚手架等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并计算综合单价的单价措施项目费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这部分措施项目费用的结算原则,即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调整时, 也应调整相对应的措施项目工程量,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格相应地确定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用。
针对措施费中没有的项目,应由承包人根据发包方认可的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列出措施项目变更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 发承包双方应明确材料暂估价和材料价款的结算原则
3.1 材料暂估价的结算原则
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材料暂估价单价的组成,其暂估材料单价组成除材料采购原价外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应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其中包括材料暂定价格的供应方式,为乙供还是甲供。 最终材料价格的组成内容应与材料暂估单价相一致。应明确价差调整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的部分,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3.2 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应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名称、规格、价格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相关规费、税金等,计入工程总造价。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的退还方式,即应按应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单价在税后退还。 还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甲供材料消耗量, 确定退还发包人甲供材料的数量。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工作,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还价差时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价格除以1.01 退还给发包方,其中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保管费。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或结余的处理方法。
3.3 工程用水电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用水电费的费用缴纳方式,以及工程中具体的挂表方式、水电费用扣还单价及数量等,以及是否列入工程造价中结算。
4 明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对问题的解释有所矛盾,优先解释顺序应如下: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设计资料和图纸;⑧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变更和洽商、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的文件属于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5 结语
如果发、 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需要调解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如调解不能解决问题时,双方可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或提起法律诉讼。
[1]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