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星火
——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批取消引发的思考
2015-04-16张高青
张高青
点亮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星火
——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批取消引发的思考
张高青
近日,国务院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业界引起广泛反响,有人在纠结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是否贬值了,有人在对今后的建筑设计市场走势感到迷惘……但是,热议的背后却也透出一个信号,那就是一级注册建筑师行政审批的取消以及住建部“淡化企业资质管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建筑业改革意见的推出,或将预示着我国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星星之火会率先在建筑设计行业点亮。
我国执业资格制度的前世今生
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某些承担较大责任,关系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专业岗位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在发达国家已实行了近百年,对保证执业人员素质、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我国,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时间还不长。直到改革开放后,执业资格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管理制度才在我国应运而生。1986年,我国颁布《注册会计师条例》,建立起第一项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1994年,我国开始制定各类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在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领域,积极稳妥、有步骤地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采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注册有效和政府监督管理的办法。目前,我国已建立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药(中药)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等,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其中,大部分执业资格分布在建设领域。
我国目前的执业资格制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烙印,那就是执业资格基本上都是与企业资质挂勾的,这是与国际执业资格制度最大的不同之处。实践表明,执业资格与企业资质挂勾弊病不少。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执业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往往会由企业替而分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业者的责任意识,这是有违重要专业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初衷的。其次,影响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比如:存在部分执业人员有证不能干、人证分离,而有些会干的人员因考试不能通过而不能执业的现象;因企业资质与执业资格证的多少相关,导致注册证“挂靠”成风,等等。
执业资格制度过多依附于“企业资质”,难显“个人责任”——我国目前的执业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为此,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其今年第3期内部简报刊登的《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建议:要加强对企业资质制度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步改革研究,制定出弱化企业资质管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
建筑设计行业准备好了吗
我们注意到,此次国务院取消的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中,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却没有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等与注册建筑师同等级别的审批项目被取消,是否预示着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会率先在建筑设计行业取得突破呢?而建筑设计行业对此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从境外发达地区的建筑设计市场管理经验来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欧美地区,侧重自由竞争,政府对设计企业没有定级制度,有的国家对企业有许可制度,但不分级,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这些国家大多对注册建筑师实施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比如在美国,如果一个人已经申请拿到建筑师执照,他就可以申请注册建筑师事务所。美国允许个人承接任务,成立一个公司后,即使1人也可以设计,承接任务范围也没有限制。但承接任务时需签订合同,技术文件须有注册建筑师签字,承担相关责任。因此,我国建筑设计行业推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举措。
目前来看,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明确规定了从事建筑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的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建筑师条例》作为单项法规,在法律层面上对注册建筑师的地位、作用予以了明确。所以,建筑设计行业推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在法律体系方面是具备基础的。
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融入经济全球化,工程建设领域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内设计企业走出国门,迫切需要一个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制度平台。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并与国际开展互认工作,可以为我国建筑设计师走出国门提供有力保障,为设计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铺平道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筑设计行业推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是时不我待的。
让执业者就其位担其责
自住建部今年7月份92号文《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后,举措不断。8月,住建部下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界定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强化工程建设终身责任落实,对执业注册人员提出更高要求;11月住建部又发出通知,决定在北京、山东、江苏、四川4个地区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逐步淡化企业资质管理;近日国务院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行政审批等一系列举措,彰显出政府加快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为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的决心。
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制度还需解决哪些问题呢?业内人士指出,个人执业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很多配套政策和措施来支撑,尤其是立法。目前,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单项法规大多是以部门规章或者原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形式颁布相应规章,法律效力低,执行力度缺乏保障,尤其是处罚力度不够。所以,要加强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立法工作,建立类似《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医师法》的上位法的立法工作,完善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效力,以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的要求。
应该说,注册建筑师等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表明了政府简政放权的态度。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分析认为:“实际上,‘简政放权’是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地方的归地方,企业的归企业,个人的归个人,让中央职能部门更加注重宏观管理和法制环境的创造,让一个社会的权利和责任,各安其位。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就是让重要专业岗位上的执业人员就其位,担负起责任,发挥应有的、更大的作用。”
(来源:《建筑时报》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