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窃电措施研究
2015-04-16周兰兰付
周兰兰付 强
(1.身份证号:410825198707105548 2.身份证号:410821198710094557)
防止窃电措施研究
周兰兰1付 强2
(1.身份证号:410825198707105548 2.身份证号:410821198710094557)
长期以来,窃电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损害了供电企业经济利益,虽然已从多方面加强了防窃电措施,但由于窃电手段层出不穷,窃电技术不断升级,给反窃电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因此,就需要本文更加深入分析窃电现象及原因,研究预防和遏制对策,提高反窃电工作的能力。
窃电;反窃电;预防
1 当前的管理方式所存在的问题
由于备供电分公司根据供电区域的划分进行管理,所进行的反窃电工作一般郡是在独立进行,即便是公司直属的用电检查大队除了个别人案以外基本是自行处理,我市供电公司对各单位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一般不会参与,虽然在窃电案件的处理、处罚方面有统一规定,但是由于各仪电分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处理的方式和尺度也就不同。负责线损管理的计划处和负责违约使用电费考核的用电营业部也仅仅是对各自负责的指标完成情况按季度进行考核并通报结果。由于这种情况,各供电分公司在反窃电工作当中所设立的目标是完成在年初设立的线损指标和违约使用电费指标,并不是彻底打击和根除窃电违法活动。
2 我市供电公司反窃电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线损管理工作时营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窃电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线损管理工作的绩效,也是线损管理工作在营销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因此,线援管理工作应该由熟悉公司营销工作状况的营销管理部门来直接进行监督和指导,也就是将原先由计划处进行的线损考核管理工作改由营销部进行,在公司用电营业部营业室设立线损管理员一岗,负责全公司线损管理工作的监督、协调、管理。
负荷监控中心作为新系统的运行所在地,担负各项数据的汇总、统计、维护帮传送工作,由于负荷监控中心目前仍属于电营业部直辖,各项工作也可以由系统程序自动进行,因此不必增设专门管理人员。
取消用电检查大队的建制,将其职能并入用电营业部督察室。目前用电检查对对其有干部4名,队员19人,车辆3套,督察室具有干部1名,职工9人,车辆一台,但是两者的工作内容相互重叠,人力资源严重浪费,督察室在检查实抄率的同时也就送行了针对低压用户的查窃点工作,高压用户的反窃电工作在“高压线路线损再现监测系统”的协助下已经无需采用以往的人海战术进行检查。因此将两者职能合并将大大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
出于线损管理的职能由计划处转移到用电营业部,原先由计划处负责的66kV送交电损失统计工作也就不能继续由计划处送行,这部分数据的主要来源是调度所和大户分公司。
3 反窃电工作流程
在新的流程当中,日常的检查工作与以前相同,但是针对特定用户的检查工作则由负荷监控中心开始,当负荷监控中心发现用户用电数据异常或者系统提示用户窃电时,根据用户的用电容量决定数据的去向,100kVA及以下用户由各供电分公司进行处理,超过100kVA的用户则通知督察室,接到通知的单位到现场进行检查,若未发现窃电行为,则将工作单返回负荷监控中心继续监测,若发现窃电行为,则根据用户窃电电费额度确定是否进行法律诉讼,不够起诉条件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追补电费和收取违约使用电费。
新的流程采用了新的管理技术,弥补了旧的管理方式由于技术含量不足所产生的部分弊病,而且由于去掉了冗余机构和管理环节,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节省了相应的开支。同时由于新的管理系统能够准确地提供用户窃电的时间、电量,使窃电的查处工作相对简化,也为采取法律手段打击窃电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利的依据。但是,新的流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①考核管理工作依然只能沿用以往的二级承包方式进行,奖励与制约机制没有更大的突破;②新的系统中居民集抄系统的覆盖范围较小,要覆盖整个我市地区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③供电分公司的技术力量尚不能完全满足新的系统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
4 几点建议
要广泛深入的开展《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由于宣传的不够,很多用户对电的商品属性、窃电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了解的甚少,一些专业部门认识的也不够,致使窃电者心安理得,逍遥法外。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一个强大的舆论氛围,教育广大用户依法用电,也借此引起有关国家机关对窃电违法犯罪现象的关注是电力企业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供电企业的职工是供电企业利益的维护者,然而个别职工却与用户勾结窃电,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职工工作不负责任,任凭电能流失而无动于衷,这是一种渎职行为,情节严重也构成犯罪。对上述行为不仅要从行政上、法律上予以追究,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用电营销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责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同时要加大对营销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各环节间的相互督制约作用,堵塞漏洞,不给非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1]《电力法》.全国人大常委.1995,12.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1996,4.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6,5.
[4]《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1996,10.
[5]《营业工作责任事故和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规定》.东北电力有限公司.19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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