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对策
2015-04-16张海军
张海军
(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对策
张海军
(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国家加大对建设市场的投资力度,特别是房屋建筑、市政公用、道路桥梁、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日俱增,其中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也逐渐加大。在目前建设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尤其是重大事故死亡率的形势不容乐观,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与对策
1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1.1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综合素质差
(1)我国的建设施工企业数量众多,从业人员数量也比较多,但是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还是比较缺乏。建设工程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还是比较欠缺,由于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的类别比较少,因而导致在工程中往往会忽视安全问题,进而形成一种重质量、重生产、轻安全的观念。对于近年来的工程安全检查和现场的监管情况来看,建设工程建设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或不标准的操作行为,如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对安全检查标准、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以及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操作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安全标准不重视、不熟悉以及不了解,特别是一些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中的各类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也并不太清楚,这也将导致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中不到位、不深入,进而不能很好的消除或制止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设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上也比较薄弱。随着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规范,很多建筑企业已经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但也有少数企业,为节约工程成本,不配置安全管理员,或者是设置了安全管理员也不能为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这样就导致其安全管理部门不能发挥其作用,仅仅只是为应付上级检查。缺乏安全管理机构,会导致其安全管理文化意识的缺失,项目安全管理脱节,进而导致安全监管不及时,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无法及时反馈及处理。
1.2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匮乏,安全教育不到位
安全管理意识的缺失是导致安全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在项目安全管理中,必须从“人、机、料、法、环、测”这六个方面进行综合管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缺失或缺乏控制,都有可能会导致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的调查法相,其在上述六方面的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都是其安全管理意识匮乏导致的。
虽然我国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非常重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但工程实际中,安全教育形式上、内容上、对象上以及时间上都缺乏一定的针对性。仅由建设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所达到的效果是非常一般的。在工程建设中,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台账,一般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安生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这三个方面。而现场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以及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教育对安全生产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企业在这方面的落实还存在较大的问题。
1.3建设市场不规范
在目前的建筑行业,特别是要承担一个工程确实不易,需要花很高的成本和代价才有可能中标。招投标市场的不规范,招标机制也不够健全,由于参与竞争的施工企业较多,造成施工企业为了中标,不惜工程成本,降低投标报价恶意竞争。致使中标后为了盈利违反相关承诺,安全管理上不肯投入、少投入,有的分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管理差的施工队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队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甚至是整个施工生产都存在不闻不问的普遍现象。
1.4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
安全生产管理缺少不了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随着工程量的大幅增加,技术含量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现有人员从数量、素质上讲,已无法承担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一些安监部门由于经费、人员问题,安监队伍不稳定,安监人员专业素质较差,在安全监督管理上肯定是不到位的。
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2.1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与市场和企业资质挂钩,将有效地促进企业自发、主动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从而使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部门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和培训教育得以接轨,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能在施工现场得以充分体现。
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标准,认真按照相关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把安全生产纳入施工组织重点管理工作和日常工作中,使安全生产与施工生产紧密结合,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人员为副组长,专业施工工长和班组长为组员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尽其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将严格执行三级交底和教育制度,即公司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交底,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工长交底,施工工长向班组交底。
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现场施工用电安全防护、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防火措施及安全生产教育等。
2.2强化政府职能,加大奖惩力度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分类和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管监察执法的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抓经济发展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着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作用,有力支持并有效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条是履行第八条规定职责的具体化。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这是组织好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前提,决定着组织检查的频次、规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数量、专业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分布区域、人员结构等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
(2)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法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组织安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3)确定安全检查的重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来讲,这些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性质上比较危险的单位,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等,也包括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客车客船运输企业、游乐场、歌舞厅、大型商场等公众聚集经营场所,还包括在保障安全生产上存在重大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
(4)检查必须严格,禁止搞形式、走过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应当采取“四不两直”(那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和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的方式严格检查,不能降低检查的标准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采用相应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重要的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处理,不能久拖不决,也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熟视无睹、不了了之;事故隐患没有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不能放过。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建筑工程中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有关违规行为甚至提升到刑法的处罚高度。这对于工程建设有两方面的左右:①有利于建设各方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慎重施工,依法管理;②有效的规范了建设市场,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提供了执法的依据和保障。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可以作为企业信用记录到其档案,监管部门也可以将其不良的安全生产行为在网上公示,有利于对企业安全监管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
2.3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中相关方的安全责任均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条例规定对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给予高度认识和清晰的判断。同时,必须对条例中的相关责任内容进行进一步深化分解,切实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各建设方的安全行为规范化,保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制度做保障,企业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为了使建设行业水平能够更上一个台阶,任重而道远。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TU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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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38(2015)17-0176-02
201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