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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支持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

2015-04-16

今日畜牧兽医 2015年9期
关键词:保险费率保险合同政策性

为减轻市场异常波动对生猪养殖生产的不利影响,保护生猪养殖积极性,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市金融局、市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天津市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有关区县开展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

本次我市选择蓟县、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等4 个"生猪调出大县"开展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开展试点的养殖场同时参加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间,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约定期间保险生猪的猪粮比平均值低于约定猪粮比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试点期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200 元/头,保险期限为一年,按季赔偿的保险费率为3%,按月赔偿的保险费率为5.5%,相应的按季和月赔偿保险费分别为36 元/头和66 元/头,养殖场承担保险费用的20%,其余80%由市财政承担。目前,四个试点区县已有7 个养猪场对3.3万头生猪进行投保,预计保费总额200 万元,市财政补贴1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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