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的价值冲突与破解路径
2015-04-15赵兴宏
赵兴宏
(东北大学,辽宁 沈阳110819)
“扶不扶”的价值冲突与破解路径
赵兴宏
(东北大学,辽宁 沈阳110819)
对于公共场所需要救助的人“扶不扶”的问题,是近年来人们热议的问题之一。一些人的不帮不扶不救的表现,是由于出现了行为与结果的两难选择,人们行为的价值评价出现了矛盾和冲突。解决这样的问题,社会层面应当重视道德建设、运用制度优势维护公平正义、利用高科技手段记录和还原事实真相等。当前尤其应当重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法律救济优先。
价值冲突;破解路径;举证责任
近年来,结合社会上频繁发生的一类现象,人们一直在纠结和探讨对公共场所需要救助的人是否应当出手相救的问题,即所谓“扶不扶”的问题。探讨这类问题的成因,研究解决的路径,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于贯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文明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实的两难选择与价值冲突
对于公共场所需要救助的人出手相帮,问题本身并不复杂,答案的选择和是非的判断也十分清楚。但现实却出现了相反的情况,许多人对躺倒街头,需要帮扶和救助的人熟视无睹,视而不见,甚至对哀求和哭喊也漠然视之,匆匆离去。以至于有些人在提问:“中华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时候?”有些人惊呼:“谁吃了中国人的良心!”显然,依此现象来评价当前中国道德建设的整体状况,来判断中国人对人性和良知的丧失程度是有失偏颇的。可以认为,尽管当前我国的道德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诸多新问题,人们的思想面临诸多新考验,发扬优秀的传统道德面临新的挑战,但就整体而言,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并未降低到如此程度,绝大多数人的人心向善、帮助他人、倡导文明并未改变,文明进步仍是社会主流。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公共场所不帮扶、不救助的社会现象呢?究竟是什么环节、什么地方出了问题,症结何在呢?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是:人们帮扶、救助的良好动机和行为经常产生意想不到的相反后果,被救助者及其家属经常向救助者追责,将导致被救助者伤害后果的原因归于救助者,让救助者出于良好愿望的付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反而惹火烧身,承受难以承担的责任,以至于出现以自杀来解脱的极端案例。[1]一般来说,见死不救是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于心不忍的,是应当受到良心谴责的;而救人后要承担难以承受的责任,又不得不让人望而却步。这就产生了现实中的两难选择:不救不对,救了承担不起责任。而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驱使人们往往选择不助不救,远离是非。面对这一问题的社会制约程度如何呢?可否态度鲜明的支持救助者,帮助其摆脱困扰,让讹人者一无所得并承担道义上和法律上的责任呢?似乎这一社会功能的发挥并不理想,最起码不能做到让救助者无后顾之忧。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今天,在实现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公众的文明程度是重要的衡量和检验标准,无论如何,面对处于危难的人的不帮扶、不救助都是不能提倡、不能默许的。而人们之所以在“扶不扶”、“帮不帮”、“救不救”的问题上踌躇不前、望而生畏,就人们的内心认知而言,就人们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而言,出现了冲突和矛盾的不正常情况。这种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个体成员的善意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突破了其所能承受的底线。可以认为,绝大多数人对救助他人的善良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也会愿意从事这样的行为。人们从事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或者希望得到社会的褒奖,或者甘心做无名英雄而获得心灵的慰藉。最起码不能被社会和他人所否定,这可以理解成是从事善良行为的底线。然而,当下对公共场所帮扶、救助他人的人而言,却往往突破这样的底线,好心不得好报。人们救助行为的讲道德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不道德使人们行为的价值出现了扭曲。
2.实施救助行为的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利益,反而可能失去原有的正当利益。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人们从事相关行为大都希望获得利益的回报,这里的利益包括物质层面的利益和精神层面的利益,而当下公共场所帮扶、救助他人,大量情况下不仅不能获得相关利益,相反却要损失原有的利益,这种损失有时要伤筋动骨,甚至要搭上身家性命,这显然违背了市场活动规律,让人得不偿失,或者无得必失,这同样是一种价值的扭曲。
3.救助者的善良行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挑战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准则。人们希望自己生存的社会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社会也有义务为人们创造公平正义的环境。而那些帮扶者好心不得好报的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正义即是人们实现价值的保障性条件,又是人们的一种价值追求,既然社会应当为人们创造公平正义的环境,就应当为人们的善良行为提供安全保障,否则,就可以认为是国家、社会的保障功能的缺失。所以,从国家和社会层面不应简单的抨击见死不救的社会现象,应当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案,让帮扶者、救人者无所顾忌,理直气壮的实施弘扬社会正义的行为。
价值冲突的存在并不可怕[2],如何解决矛盾和冲突,则拷问着社会良知,考验着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应对能力。
二、探寻社会救济的路径:制度解决的优先性
对于公共场所需要救助的人帮不帮、扶不扶、救不救的争论已持续多年,其中的许多负面案例让人记忆犹新。2014年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上的小品《扶不扶》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其中的台词“人倒了可以扶起来,人心要是倒了就扶不起来了”更让人津津乐道。十分巧合的是,此后的十余天里所发生的三件事再次触动了人们的神经。事件一[3]:2月4日,烟台交警一大队民警执行职务时,发现一长者倒地昏迷,立即组织施救,而长者醒来的第一句话就是指着一位交警说“就是他”,后被媒体演化为“你怎么撞我”。为此烟台交警部门为基层民警配备了记录仪器,以便执行职务时现场录像,保留证据,避免可能发生的误会。事件二[4]:2月10日下午3时左右,在洛阳涧西区西苑路与武汉路交叉口附近的洛阳平价商店门前,一位正在买菜的老人突然跌倒在地。离老人不远的小刘发现后,赶忙上前扶起老人,搀扶老人的他刚伸出手,就听到老人说出了一句让他心寒的话“你害我干啥”?一边说,一边拉着小刘不放,为证实自己的清白,小刘拨打了110报警求助。民警见二人各执一词,当即调取超市的监控录像,证明并非如老人所述那样是被他人推倒,而是自己不慎跌倒,小刘确实是在做好事。事件三[5]:2月12日,石碶街道后仓村附近,45岁的郑女士因曾经腿部受伤,当天摔倒路边后就再也爬不起来了,冷风吹得她直打哆嗦,情急之下多次向路人呼救,虽然嗓子都快喊哑了,可是在半个小时里多人经过却无人理会。最后终于有一人拨打110方才得救。这些事件再次说明:被救者的表现往往出人意料;人们的冷漠尽管事出有因,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肯定。尽管多样化社会蕴含着价值观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多样性[6],但有效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则展示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是,尽快建立有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目前的社会环境,以改变这种不正常状况。
作为解决问题的路径探寻,为避免救助者的两难处境,为消解救助行为的价值冲突,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可以采取如下的对策。
1.加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平。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从来就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如果公民的道德水准普遍提高,救助者就应当以救人为当务之急,将顾虑放在后面,被救助者应当以感恩之心回馈救助者,不会违背事实,把责任强加在救助者身上而让其心寒。
与此关系密切的道德教育的内容,包括传统道德中的仁爱、善良、诚信,包括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的“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包括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等。这些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如果能为绝大多数人接受并身体力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就一定会大大提升,讹人取财和见死不救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公民的道德建设应从青少年抓起,大中小学生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日常生活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筑起新时期牢固的道德堡垒,明辨曲直是非,勇于坚持真理。要牢牢掌控各类宣传舆论阵地,弘扬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旋律,抵制和淡化各种错误思想、错误潮流的干扰破坏,让正义的力量成为整个社会思想和文化的主流。要旗帜鲜明的褒奖帮扶救助他人的英雄人物和模范事迹,凝聚社会的正能量。
2.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注重加强法治建设。人们行为的正确与否,应以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为衡量标准。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运作、实施,支持正义行为,惩治违法行为,对解决扶不扶、帮不帮、救不救的问题至关重要。人们常说,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其他路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最后只能通过法律解决。因帮扶、救助产生的纠纷,也是如此。
为使法律的介入为人们理解和接受,应当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首先要加强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教育,让人们懂得服从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重要性,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下,而不能对抗法律,任意践踏法律。其次要加强具体法律规范和案例的教育,让人们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因不知法而盲目违法。再次要无条件尊重法院的裁决。
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指标性意义,正确的判决能弘扬正气,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并对今后的类似案件产生借鉴和影响。错误的判决可能引起舆论哗然,引起人们的愤怒和对抗,导致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研判案例,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决实施干预,引导下级人民法院掌握相同的标准。
3.运用现代技术,扩大对人们行为的监控范围。在扶不扶、帮不帮、救不救的问题上产生选择上的两难,出现价值冲突,最重要的问题是救助者是否是被救助者的加害者。而事实的确认就成了重中之重的问题。如何确认原本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其他证据均可以证明。但大量情况下只有救助者和被救助者在场,无其他有效证据,而救助者和被救助者往往又各执一词,导致无法确认事实。最佳的理想状态是能固定无可辩驳的证据,能让讹人者无言以对,无地自容,也能让试图推脱责任的人无处逃遁。
要实现这样的设想,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就成了当务之急。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包括以下三种可能的形式:一是安装足够数量的摄像探头。摄像探头可以准确无误的拍摄现场的事件发生过程,避免人为的、不客观的事实表达。二是普及电子记录仪。各种方便携带、随时记录周边状态的电子设备广泛应用起来,对事实的认定也很有效。应当提醒人们有较强的证据意识,经常运用,形成习惯。三是用其他仪器捕捉和还原当事人的现场活动轨迹。科学技术的运用,某些专用设备可以通过现场的特定元素和独有的信息,还原现场的状态,从而确定曾经发生的事实。
比较以上的各项对策对解决扶不扶、帮不帮、救不救的作用可以看出,道德建设和技术的运用均有明显的局限性。制度的保障,尤其是法律的救济仍是最佳选择。其优势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的救济在时间上可以随时介入。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无法解决时,自然而然会寻求法律的帮助,法律的裁决也是最后的解决。法律救济可以即时解决冲突,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二是具有执行的强制力,不得违抗。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律的裁决,一旦裁决生效,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将发生对自己更加不利的后果。三是法律的裁决必有法律上的依据,能产生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三、依据的追问和实际的操作:法律救济的可行性
如上所述,为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支持和保护热情助人的正能量,当前应当发挥制度优势,坚持法律救济优先。法律救济的对象包括救助者和被救助者,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平等受到保护。鉴于当前施救者常常受到干扰,人们由于某种顾虑而不愿救助他人,维护救助者的权益有利于凝聚社会正能量,因此应当受到特别重视,下面着重从对救助者实施救济层面进行探讨。
1.救助者可能遇到的情况之一是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一旦被救助者及其家属认为救助者是加害者或肇事者的话,救助者常常被要求不准离开现场,或者不准离开抢救医院,要求出钱出人出物。或者救助者在家门口被围堵,或者将被救助者放置于救助者的家中,要求全天候照顾,甚至导致救助者有家不能回。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这些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救助者如遇以上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采取果断措施处置,排除对救助者的妨害,确保救助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受影响。对纠缠不休的被救助者,应当告知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听劝阻的应当予以处罚。
如果被救助者有侵害名誉权之嫌,救助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被救助者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精神损害之诉,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救助者所提起的相关诉讼,让被救助者中的纠缠取闹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并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2.救助者可能遇到的另一种情况是被要求对被救助者没有构成伤害进行举证。救助者与被救助者就事件的起因发生纠纷时,经常发生被救助者将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救助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庭审过程中,经常出现原告或人民法院要求救助者对被救助者没有造成伤害、与事件的起因无关进行举证。救助者能够提供证据就有利于将自己解脱,如不能举证就可能陷入无休止的纠纷,甚至被认定侵权,被判决承担责任。这也恰是人们对救助他人望而生畏的症结所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所谓“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指控方承担可能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认了八种情况,而救助者和被救助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这八种情况,作为被告人的救助者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清白,只要不承认被救助者的主张即可。被救助者指认和要求救助者承担责任,就应当自己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就要承受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然,此做法是否会产生这样的后果:加害的结果确实由救助者引起,但其拒不承认,被救助者又不能提供证据,导致救助者逃避责任?谁都不能否认,这样的情况可能发生,即便如此,也不应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被救助者仍然要为自己的举证不能买单,这就同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相类似,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
[1]王云帆.扶老人者无须自证清白[N].京华时报.2014-1-7(A02).
[2]邹可享.让孩子学会在价值冲突中选择恰当的行为[J].中国德育,2011,(09):94~97.
[3]山东烟台老人晕倒路边获巡警救助醒后立马问“你咋撞我”[EB/OL].http://news.hefei.cc/2014/0210/023436724. shtml.2014-02-10/2014-02-17.
[4]女子摔倒呼救 20分钟称自己摔倒仍无人理[EB/OL]. http://gongyi.ifeng.com/news/detail_2014_02/14/33803960_0. shtml.2014-02-14/2014-02-19.
[5]老太摔倒被小伙扶起后讹人称你害我干啥[EB/OL].http:// gongyi.ifeng.com/news/detail_2014_02/20/33994508_0.shtml. 2014-02-20/2014-02-21.
[6]李菊霞.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冲突观察[J].人民论坛,2013,(11):40~41.
The Value Conflict and Solution About“Help or Not”
Zhao Xinghong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henyang Liaoning,110819)
The problem that whether we should give a hand to the people who need help or not in public places is one of the hot issues in recent years.Some people appear indifferently,because they are in a dilemma of their behavior or the consequence;the value evaluation of people’s behaviors appear to be in conflicts and contractions.To solve this problem,our society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moral construction,and take institution to maintain fairness and justice,record and restore the truth with hi-tech means,and so on. Especially,our society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making use of the advantage of our system,give priority to the legal relief,including preventing rescuers from interferences,rejecting requests when the saved cannot put to the proof,supporting rescuers to maintain reputation right and get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value conflict,solution,burden of proof
G41
A
1674-0416(2015)01-0093-04
[责任编辑:刘 芳]
2014-08-06
赵兴宏,男,1956年生,辽宁海城人,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