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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5-04-14向云峰

中国经贸 2015年4期
关键词: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

向云峰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带来了积极影响:整体税负降低、业务数量增加。同时出现一些问题:影响小规模企业与大中企业客户的业务;增加了企业纳税遵从成本与部分企业税负;影响本行业代理国内企业向境外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针对这些,本文结合“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相关情况及本行业自身特点,从政策内容、财税变化、经营策略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提出了企业自身应采取的措施:做好角色转换、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同时,希望政策方面,完善优惠政策,加快相关改革。通过分析,笔者认为“营改增”将使知识产权服务业内部结构得以优化,降低其服务成本,加速本行业及中国知识产权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知识产权服务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我国经济转型关键时期的重要选择,而“营改增”则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它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使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享“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现象。本文从行业特点、政策内容、财税变化、经营策略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以供同行商榷探讨。

一、“营改增”概述及知识产权服务业特点

1.“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税目的项目纳入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减少重复纳税环节,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它对减轻企业税负,创造更加公平的税制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营改增”后,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的标准,知识产权服务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改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改为简易计征增值税,征收率为3%。

2.知识产权服务业特点

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产业。其业务范畴主要是利用法律和技术知识为国内外委托人在知识产权的信息、代理、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从财务角度看,具有如下特点:

(1)人工成本高。其从业人员必须对所要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积淀,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研究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属于复合型人才。

(2)业务国际化。因为经济全球化形成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化,我国必须发展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业务内外兼并。

(3)进项税金额少。知识产权服务业成本主要由三类构成:①人工经费和较为固定支出成本,如工资薪金、劳务费、房屋租金、差旅交通食宿费等;②代支类成本,即代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境外费用;③日常办公经费成本,如办公用品、耗材、机仪设备、通讯费、邮费等。前两类目前均无进项税税额,第③类虽然可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但行业性质决定第③类成本占其总成本比率一般不到20%,因此,能取得进项税金额较少。

综合以上几点,实行“营改增”后,必然给知識产权服务业带来各方面的影响,如税负变化、业务变化、税收优惠以及会计核算等,这些都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和分析。

二、“营改增”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影响分析

1.“营改增”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利影响

(1)行业整体税负降低。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因起步晚,大多数属于中小微型企业,“营改增”后,大部分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比试点前5%营业税税率低了2%,若不考虑其它因素,税负整体下降了约40%。一般纳税人由营业税税率5%改为增值税税率6%,税率有所提高,其税负升或降都可能存在,但计算依据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上述第③类成本中有进项税可抵扣;并且有涉外收入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大部分一般纳税人而言税负也是下降的,尤其涉外收入较多的企业,税负更是大幅降低。

(2)整体业务数量上升。“营改增”实施后,税负减轻的不仅仅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受惠方还包括知识产权委托方的相关企业,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刺激了国内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给国内知识产权带来蓬勃发展,给知识产权服务业带来巨大机遇。据统计,2013年国内商标申请数量达1733361,同比增长15.36%;截止2014年9月,2014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达488992件,同比增长13.7%。

2.“营改增”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不利影响

(1)影响小规模企业与大中企业客户的业务。小规模企业实行简易征收方式,按3%征收率缴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主管税务所代开。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它与大中企业之间业务的正常交往,从而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现有的此类客户业务,也制约小规模纳税人开发此类客户的业务。

(2)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及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①知识产权服务业需向委托方代收代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营改增”之前,此类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操作较为简单。“营改增”后,初期不予抵扣,企业税负明显加重,后在《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重新明确了此类代缴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目前操作较为复杂,因此类代缴费用金额少,票据多,抵扣无自动认证系统,扣除时需人工逐一录入票据序号、金额等内容,工作量繁琐巨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致使部分企业放弃了此优惠政策,造成与国家结构性减税的初衷不符。②“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率从5%提高到6%,因本行业进项税税额少,若取得的进项税税额与收入之比少于0.74%[(1/(1+6%)*6%-5%)*(1+12%)=0.74%,其中12%为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之和的比例,各地标准不一],又基本无涉外收入,则税负会有所增加。

(3)影响知识产权服务业代理国内企业向境外申請知识产权业务的积极性。代理国内企业向境外申请知识产权,目前需通过国外代理机构处理,需缴纳国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取的规费及外方代理费,这些代缴的费用往往是国内服务机构实收服务费用的几倍至十几倍,没有增值税抵扣凭证,造成此部分业务税负繁重,甚至出现企业所收取的服务费不够缴纳税款的情况,从而影响企业代理此部分业务的积极性。

三、“营改增”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应对措施与建议

1.应对措施

(1)做好角色转换,把握税改商机。企业应及时做好自身角色的转换,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调整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要求相关人员熟悉新法规、新政策,及时把握税改带来的财税商机,如税负降低、减免优惠政策、业务量的提升等,这些都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做好业务调整和相关税收筹划,充分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2)小规模纳税人应扬长避短,扩展客户资源。小规模企业开发境外业务能力较弱,对国内大中企业客户因开具专用发票较为繁琐也处于弱势,但对国内小规模纳税人客户或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具有低税率优势,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将刺激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数量的快速递增。小规模纳税人应利用此机会,进行市场细分,利用自己低税率优势争取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客户或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并帮助他们走向国外,从而带动自己的涉外业务,做大做强,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3)一般纳税人应发挥优势,加强进项税管理,提升高端业务收入。一般纳税人一方面应充分利用自己在行业中大而强的优势,加强境外业务开发、享受免税优惠,同时加强进项税专用发票管理,对成本费用尽量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通过这些降低“营改增”税率提高带来的税负。本行业目前服务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信息、代理服务层面,如专利、商标、版权代理及信息检索等传统服务领域,服务面较窄、业务较为单一,应利用“营改增”带动知识产权发展的机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等高端层面的服务,如知识产权诉讼、仲裁、评估、战略咨询等,以适应新的形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提升企业高端业务收入来源,创造品牌企业。

2.对“营改增”政策逐步完善的建议

(1)建议更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差额纳税申报方式。“营改增”的目的是避免重复纳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但目前对此类代收代支费用实行差额处理时,申报手续繁琐,致使部分企业放弃,与“营改增”初衷不符。建议简化申报差额抵扣手续或更改政府性基金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构。简化申报差额抵扣手续是指税务部门可要求企业在核算此类代收代支费用时,实行专门的科目核算,集中反映,按月结算,按月汇总申报抵扣,而不必逐笔录入。对其监管采用稽查监督的方式,一经发现企业有作假行为,立即永久取消其享受此优惠政策的资格。更改政府性基金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构是指政府可将此类票据内容更改成类似增值税发票格式,能单独显示可抵税金额,同时能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统一认证,从而减轻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并且可完善增值税此方面的抵扣链条,还可适用其它行业。

(2)建议增加向境外申请知识产权服务免税政策。今后我国必须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知识产权战略的优化和落实是能否实现创新驱动的关键。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从数量、质量上都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其技术对外依存度超过50%,而在知识产权走向世界方面更是较为落后。这与我国知识产权及服务起步较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落后有关。现在国家已大力提倡与支持知识产权,如果增加向境外申请知识产权服务免税政策,不仅会减轻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税负,提高业务积极性,主动帮助国内企业快速走向国际、提升国内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也会相应减轻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成本,增强国内企业知识创新的积极性,同时让本行业服务于“国际向国内”(即国外委托人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目前服务免税)与“国内向国际”(即国内委托人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业务处于平等竞争地位。

(3)建议加快“营改增”步伐,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业是一种高智力密集型行业,其主要成本为人工成本、房租、差旅食宿费等,占企业自身成本的80%以上,目前均无相应的增值税票据。企业若不能享受目前的差额抵扣、涉外业务免税等优惠政策,则其税负会较高。从长远角度看,这些优惠政策一般都是过渡性支持政策,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有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建议加快生活服务业、不动产租赁业、房地产业等仍缴纳营业税行业的“营改增”改革,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四、结论

“营改增”是我国深入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营改增”大背景下,阐述了“营改增”是知识产权服务业水平提升、规模扩大的一个重大机遇。同时在执行“营改增”过程中,企业必须全面了解新法规,准确掌握新政策要领,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条件,正确处理好“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有利与不利的影响,发挥自身优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在享受税改带来好处的同时,还需要国家通过加快改革,给予进一步支持,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更加公平的税制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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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桐,刘菊芳,马斌,邵渊源,柴爱军.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6):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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