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总量控制型交易中碳排放权的取得——试分析我国碳排放权分配方式
2015-04-14杨珏,樊爱凤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37(2015)03-0030-04
[收稿日期]2015-5-11
[基金项目]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基金项目(YC2014-S111)
[作者简介]杨珏(1992—),女,江西泰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总量控制型碳交易中相关理论问题
(一)总量控制型碳排放权交易概念
所谓总量控制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进行限制,而总量型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国家在确定一定时期内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前提之下,将该总量划分为若干份配额,这里的配额是指量化了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之后经过考量各种因素,将这些配额有数额差异地有偿或者无偿的分配给相关主体。从总量控制之后的划分若干分配额再到分配给不同主体这个过程我们通常称之为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排放主体在获取配额之后的实践活动中,若实际排放的气体数量多于之前获取的配额,则需要通过交易的方式向其他排放主体购买以此来折抵多出的部分,否则将受到处罚,若实际排放的气体数量少于之前获取的配额,则同样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取来获取额外利益。这一交易的过程我们称之为碳排放权的二次分配或再次分配。碳排放权交易之所以存在,其本质也是为了鼓励温室气体的排放主体主动通过技术革新或减少碳排放的数量来减少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总量控制是为了强调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为之后的分配以及交易创造前提。
(二)总量控制型交易与基线信用交易的区别
碳排放权交易,有总量控制型交易与基线信用型交易,上文中已经阐述有关总量型碳排权交易,与总量型交易所不同的是基线信用型交易并不设立碳排放的总量,其所采取的方式是为排放主体设定一条排放率或排放技术标准等基准线,再根据排放主体减排后优于基准线的部分核发减排信用,由无法完成减排目标的排放主体购买 [1],在实践中,总量控制型碳排放权交易是由国家根据排放主体的历史排放量来确定碳配额的数量,而基线信用型碳排放权交易需要一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作为前提,排放主体必须先申请到特定的减排项目进行减排,这个过程通常也比较漫长,国家再根据之后减排项目的减排成效核发碳排放权。所以目前碳排放权交易主要还是以总量控制型为主要方式,一方面,总量控制型碳排放权交易在设定某个时期的碳排放总量时可以依据历史的排放量,逐步减少排放的重量,而基线信用型碳排放权交易则充满随机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基线信用型碳排放权交易在设定基准线时标准化要求过高,通常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本文也就总量型碳排放权交易的取得进行相关论述。
二、总量控制下碳排放权取得的方式
上文中提到,初始分配的最后一步就是将碳配额依据各种考量因素划分到各碳排放主体,那么碳排放权的取得也就意味着接受碳配额的主体采取什么方式获得碳配额,一般情况下,有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有偿又分拍卖或者依固定价格方式取得。
(一)采取有偿方式取得
有偿方式的取得可以追溯到经济学科斯定理。环境经济学认为,环境问题因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 [2]而产生,外部性指的是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的影响,而又没有将这些影响计入到市场交易成本之中。而负外部性是指个人的经济活动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个人不必为这些损害支付代价。碳排放就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行为,所以通过有偿的交易方式一方面是鼓励排放主体的减排以保护环境,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排放主体在进行生产或者排放气体的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若采用无偿的方式就是负有责任的主体不仅免除了自身的责任,还不劳而获得了碳配额。由于个别的环境污染者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将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这同样也是不公平的。所以从理论上分析,碳排放权的有偿取得比无偿取得更具有说服力。
有偿的方式主要依照固定价格购买和拍卖这两种方式实施。依照固定价格购买指的是国家先给碳排放权定价,需要购买的主体依据自身的历史排放数量购买相应数额的碳配额。此种做法的难点在于国家如何合理的制定碳排放权的价格,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哪些。第一,上文中我们分析到,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技术能力水平大相径庭,而同一区域内不同行业的排放量和减排水平也各不相同。所以在制定价格之前应当充分考察主要区域和主要行业的排放需求量和减排的成本,在此基础,各有区别地制定出高于平均减排成本的碳排放权价格。只有高于平均的减排成本,才能刺激排放主体不断革新自身的减排技术,达到碳排放权交易的本质目的。第二,价格定位的科学性。第一点中提到的高于减排成本,在实践中,往往操作性难度较大。首先,国家与排放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国家基于宏观上的调控和每年的计划数额可以轻易地制定出碳排放权的价格,但是需要合理的比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则需要很大的工作量,这就导致最终制定出来的价格脱离了排放主体的实际,而仅是拥有一个华丽的外观框架。第二,排放主体在确定自身碳配额需求量时的困难,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在确定数额时往往采取依照历史排放量的做法,排放主体在参照历史排放量的同时还需要科学评价自身的减排技术水平,如何能通过购买相应合理的配额既获取最大的利润又能够促进减排的目的需要一系列科学的评判。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将有偿购买碳配额作为主要方式的国家相对来说较少,且取得的成效并不理想。
依拍卖取得碳排放权,是指拍卖平台,通过竞拍的方式获取碳排放权。相对于依照固定价格购买方式,通过拍卖的方式减少了国家的干预,更多的尊重了市场经济的规律。首先,通过拍卖的方式符合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通过公开的方式获取碳配额,经济效益好、能力高的排放主体可获得理想的碳配额,这也符合碳排放权新的稀缺性以及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为之后的二次分配打下了良好的价格基础。其次,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碳排放权也解决了一些新兴企业获取碳排放权的问题。分配方式采取有偿的方式在衡量碳排放权分总量以及分配数额时通常采用的方法是依据该排放主体的历史排放量,这种方式对于一些新兴的排放主体并不公平,而采用拍卖的方式正填补了空缺。同样的,我们也要看到碳排放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时的不足,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方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拍卖的成本相对于其他方式来说相对较高,而且在拍卖的同时,具备的风险往往也是不可知的,最后成交的价格可能和企业之前的价格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资金雄厚的企业来说,其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垄断碳排放权市场,又一次给新兴的企业造成压力。所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也并非主要的分配的方式。
(二)采取无偿的方式取得
采取无偿方式取得碳排放权,最需要解决的是,排放主体获取的碳排放权数量该如何确定,既然是无偿,那么每一个主体获取的配额依据什么来划分。通常我们用两种方式来解决,一种是祖父原则,一种是标杆原则。所谓祖父原则,是指依排放源的历史数量确定的碳排放权数量的方式 [3]。历史排放量确定最重要的是找到作为基准的年限,依照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做法,有些国家采取的方式是根据技术衡量采取某一特定的年限来确定排放量;有些是采取历史中排放量最高的一年作为基准年,还有一些是以过去某些年的排放平均数量作为确定分配碳配额的标准。每一种方式都有利弊,都应当依据具体地域具体行业来进行基准的确定。采取标杆原则是指以标准排放率或者排放绩效为基准确定排放配额数额量的方式。排放率一般表现为生产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标准排放率是全面考虑某行业企业生产技术、生产效率、燃料质量、污染治理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排放率。 [4]这种方式不用考虑排放主体的历史排量,在这样一种不考虑历史排放量的方式之下,对于一些新兴的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但是采用此种方式在减排技术上要求较高,一些历史悠久但生产技术粗放的排放主体往往在获取配额的时候处于不利地位,而通过技术革新进行减排也同样会增大排放主体的生产成本。所以在实践中,在采用无偿分配方式的国家中采用此类方法进行配额分配的国家数量相对较少。
三、我国碳配额分配方式的相关理解
(一)我国碳排放权分配方式现状
2014年12月10日我国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有关碳排放权的配额管理在第9条作出规定:“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5]”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处于刚起步且较为落后的地位,在这样一种现状下我国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主要是采取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的分配方式。
从2011年10月29日,我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有关碳排放《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以后,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湖北、广东、深圳开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之后的几年,碳排放权交易所在全国多个省份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雏形初步形成。从这几个主要的试点地区我们可以看到,北京采取的碳配额方式主要是历史排放量的方式,并且根据重点排放企业(单位)历史排放水平、行业先进排放水平、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经济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整体安排等因素制定,免费分配。重庆采取的是以企业历史排放中最高年度排放量为基准排放量,设定动态基准线并应用多种调整方法,免费分配。上海采取对电力、航空、港口和机场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分配,其他行业均采用历史法,全部免费分配,一次发放三年配额。天津采取将历史法和基准法相结合分配配额,电力行业为基准法,其他行业采用历史法,以无偿分配为主。深圳采取根据历史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及竞争博弈法确定,建筑物根据能耗限额或碳排放限额标准确定大部分免费分配。湖北省采取的方式历史法与“碳强度绩效奖励法”相结合,企业80%的配额基于历史排放,20%取决于企业“十一五”期间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下降率和行业平均下降率的比较;初期免费发放。广东省对电力、水泥行业采用基准线法,石化、钢铁行业采用历史法,免费配额97%,有偿配额3% [6]。
(二)我国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和行业的遴选范围
在排放单位的选择上,根据办法的规定,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①。对于排放行业的选取在限定主要范围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参照相关国际惯例以及我国的具体实践,首要考虑就是根据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多少来确定。在我国,由于电力、钢铁、化工、热力等行业主要依托煤炭等化石能源,导致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极大,也成为国务院首批规范排放核算的行业。事实上这些行业也是我国各省份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法来源,所以目前电力、钢铁、化工、热力等主要依托煤炭生产的行业当然地成为我国主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另一方面,考量的是行业的市场竞争力。这一方面主要是出于经济发展因素。对于一些市场竞争性强的行业,如果给予其购买减排配额或者碳排放技术革新的压力时,将会增加行业的生产成本,最终导致市场竞争力的降低。尤其是在面对国际市场竞争时,例如我国从生产、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已经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那么一旦参与到碳排放权减排管理之中,对我国某些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将是不小的打击。相反的,对于一些国际竞争性弱的行业,则不用过多地考虑减排对其带来的影响。之前提到的电力行业,该行业主要是依托煤炭等化石能源,碳排放量极大,这是一方面原因,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它的市场竞争性也具有区域局限性。中国产出的电力并不会供应到欧洲或者美国,所以也不用担心因为增加其减排成本而导致的市场竞争力减弱的问题。总体看来,笔者认为,在选取行业范围时,我们应着重选取碳排放量大且市场竞争性小的一些行业作为碳配额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
(三)我国总量控制下碳配额的分配方式
上文中提到我国的碳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是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有偿方式主要是政府拍卖的方式,政府将主要讯息公布在官方的网站,取得拍卖资格的主体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取得碳配额。采取这种方式一方面满足了政府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也满足了排放主体依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配额数量。无偿方式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①。事实上,通过这两种方式,我们都将主动性的环节放在政府也就是行政强制力上,在这样一种不平衡的关系之中,排放主体往往将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实践中,这种不平衡的地位也给排放主体带来了损害,在有偿的拍卖方式中,主要体现在信息的不对称性。当发生争议时,作为排放主体的行政相对一方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救济,使得排放主体十分被动。在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刚刚起步的同时,我们需要充分平衡有偿和无偿两种总量分配方式,有偿强调的是政府与排放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关系,而无偿强调的是一种行政许可的关系,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有利于我们碳交易市场的再次分配,也就是碳交易二级市场,但是行政许可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成立,作为排放主体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排放主体在具体权益收到侵害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此种方式强制性占比重较大,不利于二级市场的建立。在我国目前采取的无偿为主、有偿为辅的情况下,如何衡量两者之间的比重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