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运用限期整改手段扎实做好节能执法工作
2015-04-14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
文 // 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
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在节能执法实践中,对难以明确适用节能法律法规的违法用能行为,深入挖掘现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限,找准切入点,把握关键点,充分运用限期整改手段,主动出击,大胆执法,较好地扭转了用能单位以往存在的模糊认识,切实提高其依法用能意识,取得了双赢效果。
一、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探索有效的执法手段
(一)将限期整改作为督促企业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
节能监察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需要全面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现有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节能执法面临诸多困难。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反复研读相关节能法律法规,依托《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关于被监察单位不配合监察的相关规定,有效借助限期整改这一措施,深入开展执法工作,逐步扭转了执法难的局面。2014年以来,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共开出142份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涵盖能评审查、能源监察、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能评竣工验收等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严格规范限期整改的工作流程
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需要遵循一套完整的执法程序,从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做出决定及送达,每个环节都需要高效规范、严谨稳妥。为此,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不断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法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节能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近年来执法工作实践、学习借鉴兄弟单位成功做法经验,针对不同违法行为,逐项制定周密细致的执法流程图,达到规范、简洁、直观的效果,提高了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
二、广泛运用限期整改手段,推动节能监察产生实效
(一)在专项节能监察工作中运用限期整改手段
以往的节能监察工作中,对于两类执法问题存在一定困惑。一类是定性边界模糊、适用法律牵强的违法行为,节能监察机构往往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送工作,因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按月报送”,节能监察机构对每月不按时报送并且报送数据质量差的单位,只能采用反复催报等手段,工作受到严重制约。另一类是规定明确,但执行难的违法行为。如使用淘汰落后设备或工艺、能耗超限额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不符合规定等。为解决这两类难题,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通过开展一系列主题明确的专项监察行动,有效利用省监察办法相关规定,紧紧抓住规定详尽、操作性强的限期整改这一有力武器,使问题迎刃而解,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增强了用能单位的守法意识,同时也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了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
(二)在市县两级联合执法中运用限期整改手段
实际监察工作中,有些需要限期整改的企业,内部情况复杂,对市级监察机构心存戒备,往往不肯如实提供资料,抵触情绪严重。而县级监察机构更贴近企业,更了解实际,更有利于开展调查。同时,县级发现问题但存在监管难度的事项,可以向市级求援,市级派出力量帮助监察。按照这样的思路,宁波市充分发挥市县两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优势,上下联动、联合执法,从“各自为战”转变为“集团作战”,大大提高了节能监察工作效果。同时,部分市级开具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交由县级监察机构送达,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丰富基层人员的现场执法经验。
三、运用限期整改手段,收到了“一举多得”的良好效果
(一)提高了重点用能单位依法用能的自觉性
运用限期整改手段之前,宁波市部分企业对节能监察工作不配合,部分工作需要监察人员反复督促,节能监察工作投入高、产出低,工作效果和质量不尽人意。通过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提高了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了配合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如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推行,尽管前期部署动员、后期督促,但是进展缓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企业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马上行动,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备案率达到100%。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同样如此,部分报送不及时的重点用能企业虽经多次催报仍不报送,但一纸限期整改通知书使情况迅速改观,全年平均上报率达到近99%。
(二)提升了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威
通过依法行政、主动作为,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逐渐改变了以往节能监察师出无名、底气不足的被动局面,不仅使重点用能单位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依法科学用能的重要性,也逐步树立了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威,巩固了执法地位,为今后进一步深入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提升了节能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通过运用限期整改手段的执法实践,使节能监察人员充分认识到严格的法律依据、充分的前期准备和规范的执法流程对于做好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工作人员通过在干中学、学中干,工作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为今后的节能监察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