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责任实现的自律机制
2015-04-14梁修德
梁修德
(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 淮南 232038)
道德责任实现的自律机制
梁修德
(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 淮南 232038)
实践理性中,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依赖于自律机制。道德责任感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道德责任实现的情感机制,耻感对 “成为一个人”的追求和对 “耻”的畏惧是道德责任实现的动力机制,良心对主体道德行为的审察、监督和 “道德法庭”审理是道德责任实现的监督调控机制。
道德责任;自律;耻感;良心
在现实的伦理生活世界里,道德责任的实现要依赖于道德责任主体内在的各种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方式和过程,这就是道德责任实现的自律机制。道德的自律性决定着道德责任的实现不仅需要道德责任主体具备一定道德责任意识和道德责任能力等潜在条件,还要依赖于道德责任主体的道德责任感、耻感和良心等自律机制的推动、监督和调控自我道德行为,确保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
一、道德责任实现的情感机制:道德责任感
道德责任感又被称为道德责任情感,它是道德责任主体对伦理实体及其要求的个体自我规定、自我确定的冲动,就是道德责任主体把自我身处的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即“客观意志的法”,经过自我意识努力转化为内在的 “主观意志的法”,即“内心中的道德法则”,其核心即是道德责任,并产生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情感,换句话说就是主体内在地对道德责任,亦即“道德法则”积极的首肯性情感,是意志对道德法则的赞扬性和敬仰性的愉悦性情感,当然也包括对没有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的主体、行为及其后果产生的憎恶和痛苦的情感。道德责任感如同理智感、美感一样,是一种属于人的高级情感。道德责任感作为一种感觉和情感,是意志的主观形态,是一种主体内在的道德品质,是实现道德责任的内在驱动力。“道德和不道德的一般的观点都是成立在意志主观性这一基础之上的。”“在道德中,自我规定应设想为未能达到任何实在事物的、纯不安和纯活动。”[1](P168)道德责任感内在地表现为一种主体意志,外在地表现为主体的道德责任行为。“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1](P116)
道德责任感是道德主体道德责任意识的内容之一,它是道德主体在对一定的道德责任认知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稳定性的情感。也就是说,道德责任感的形成是基于道德主体对一定道德责任的认知,而生成的内在的主观意志法,也就是外在的客观存在的伦理实体及其要求,内化为个体的道德责任意志法。“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1](P168)这是道德责任感的形成的第一阶段,也是道德责任感形成的基础。道德责任主体对道德责任需求的认知,就是道德责任主体所在的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体认,就成为道德责任感形成的基础。人对道德的需求就是人与动物区别的重要标志。“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
兽。”[2](P386)对道德的认知就是让人与动物根本区别开来,让人真正从自己的本能中解放出来,过上有道德的生活,过上真正的人的生活。所以,人们对道德的需求就是因为人的动物本性;道德为什么能够存在,就是因为人性在本源上是善的。西方道德哲学家也认为,人性和兽性,人性和神性的区别,在于人性有道德,人性需要道德。道德责任的需求就是人们对善的需求和道德需求,尤其是对道德责任的需求则是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对善的需求和道德需求,是人类活动向善性和和谐有序的本质规定。在道德责任认知时,那些与道德责任主体认知模式相一致的向善需求和道德需求被留存下来,而那些与主体道德认知模式不相一致的则被排除,从而获得道德责任的认知。获得对道德责任认知之后,还需要对道德责任的持守,因为人性之中既有道德的可能性,也有不道德的危险性。对道德责任的持守是一种意志力,就是道德主体对道德和道德责任的坚持和固守,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不动心”,这是道德责任感形成的第二阶段。在道德责任感的形成中,对道德责任的持守是关键性的环节,它要求道德主体对道德及其道德责任的确信,并在意志中对它的执着和固守,形成一种意志力和意志品质。对道德责任持守的意志力和意志品质形成在于后来的道德责任的实行。道德责任的实行就是将内化为主体意志力的道德要求,通过行为外化为现实,从而使主体道德品性得以确证,使得主体的真正对道德责任认知和道德责任感得以确证。道德责任的实行也就使得道德责任主体的道德责任的思维形态与冲动形态、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辩证统一,这就是道德责任主体的“知行合一”。
由此可知,道德主体的道德责任意志的形成取决于主体自我身处的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在道德主体意识中对道德法则的持守,这是道德现实价值之本质。“行为全部道德价值的本质性东西取决于如下一点:道德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3](P77)而内在的道德法则成为主体意志的直接决定者,则必须有一种纯粹实践理性提供的意志服从道德法则的内在冲动,即动力,这也就是道德行为的一种冲动,康德称之为“灵魂驱动力”。这种动力或冲动的本质就是一种特殊状态的道德情感。“因为一切禀好和每一种感觉冲动都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所以(通过禀好所遭遇到的瓦解)施于情感的否定作用本身是情感。”[3](P79)从积极意义上说,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产生这种特殊的道德情感最重要的方面。“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情感,它产生于理智的根据,并且这种情感是我们完全先天地认识的唯一情感,而其必然性我们也能够洞见到。”[3](P80)因此,潜在的道德责任由意志转化为实践,也就是说,主体对道德责任的“敬重情感”是实践理性的根本动力。“这种情感现在也可能称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情感;而出于这两个理由,它也可以称为道德情感。”[3](P81)道德情感一般就是主体内在地对道德法则的积极性和肯定性的情感,是意志对道德法则的赞扬性和敬仰性情感,也是一种愉悦性情感。道德情感在道德责任领域里,就是表现为道德责任主体对道德责任的伦理要求,亦即道德法则的肯定性情感,也就是道德主体意志对道德责任的伦理要求的敬仰和赞扬的愉快情感。这种情感是道德主体的道德责任由意志走向现实,由理性走向实际的唯一的合法依据。“于是,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唯一而同时无可置疑的道德动力,并且这种情感除了仅仅出于这个根据的客体之外,就不指向任何客体。”[3](P85)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能够产生道德冲动或动力,是“因为对于我们所尊重的、却又 (由于意识到我们的软弱)畏惧的东西,由于更加容易适应它,敬畏就变成偏好,敬重就变成爱;至少这会是献身于法则的意向的完善境界,倘使一个创造物某个时候能够达到这一点的话。”[3](P91)另一方面,从消极意义上说,这种特殊的道德情感也包括对没有履行道德责任主体、行为及其行为后果所产生的憎恶和痛苦的情感。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必然地促使这种憎恨和痛苦的道德情感内在地驱使道德责任主体对不履行道德责任的避免和远离,这也就驱使道德责任主体内在地对道德责任的敬重,对履行道德责任的愉悦和快乐情感的追求,产生履行道德责任的冲动或动力。
所以,道德主体的道德责任感本质就是对自我身处其中的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即“客观意志的法”,经由自我意识努力而转化为“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责任法则的“敬重情感”和对不履行道德责任主体、行为及其后果的憎恶和痛苦情感,这种“敬重情感”和憎恶痛苦情感,使得道德主体
的责任意识由思辨形态向现实形态转变,也就由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道德责任感是道德责任的冲动形态,是道德责任由潜在的走向现实的内在的根本动力。
二、道德责任实现的动力机制:耻感
耻感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儒家伦理思想和法家伦理思想的“原素”和“原色”,也就逻辑地成为道德责任体系的“原素”和“原色”。耻感是道德主体实现道德责任的自律机制和道德冲动力,个体对“成为一个人”的道德理想追求和向人的伦理本质回归的精神运动是这种道德冲动力根源。耻感是一种“主观意志的法”,是自律的,这是它的道德本性,它是激励主体在道德理想上追求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内在精神力量。
1.耻感的伦理动力
在伦理中,人是个别性的、个体性的,是“单一物”,伦理是公共本质,是“普遍物”。伦理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就是个别性、个体性与公共本质关系问题,就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关系问题,“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这是伦理的本质问题。伦理的本质就是扬弃人的个别性、个体性的存在,而达到伦理实体的公共性存在,使个别性生成为普遍性。这是伦理的“绝对命令”,也是人的绝对目的。成为具有普遍性的伦理实体性或类本质的人是人的目的。“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4](P300)“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1](P46)“成为一个人”就是成为自身是“普遍物”的个体,也就是人的个体性与实体性的统一。
由此可知,“耻”或“耻感”的伦理本质就是个体本身不能成为“普遍物”的个体而产生的情感。具体内涵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自身不能是“普遍物”的个体,也就是不能成为一个为伦理实体所认肯的人;另一方面是个体不能“尊敬他人为人”。所以,“耻”就在于自身不能成为一个“普遍物”,或者自身不能作为一个具有“普遍物”的那种人。人缘何产生“耻”或“耻感”呢?因为个体的人由于自身不能成为具有“普遍物”的那种人,而为自己的实体所否定,所抛弃,沦落为一个没有归属的“幽灵”。
“耻”或“耻感”在中国人的伦理生活世界,尤其是传统的伦理生活世界里,具体表征为“面子”。“面子”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核心概念之一,“支配中国人社会生活的一个核心原则是‘面子’的观念”。[4](P319)“一般的观点是,当一个人‘面子’受到损伤(失面子)便会产生一种‘耻感’。”[4](P321)面子就是一个人在一定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对社会资源调控能力确定标志,也是一定社会赋予一个人在一特定伦理实体中的人格。从伦理本质上说,它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在伦理生活世界的世俗性体现。由此可知,“耻”、“面子”与“礼”相联结的。虽然,耻是一个道德的概念,但它是以“礼”为中心取向的,就是没有按照一定的“礼”去行为。因此,一般认为,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不顾自己“面子”行为便是“无耻”的行为,而不顾他人“面子”行为便是“无礼”行为。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礼”与“耻”有着密切的关系,是“耻”的根源。“礼”最初指祭神的器物和仪式。《说文解字》:“礼,履也,所目事神致福也。从示从丰,丰亦声。”后逐渐演化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在伦理学意义上,“‘礼’代表伦理实体、伦理秩序及其对个体行为的根本伦理要求”,“就是个体向自己的公共本质或伦理实体回归的一种伦理训练和伦理实践,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一种伦理上的教养和造诣。”[4](P301)道德责任主体的行为违背了“礼”,一方面意味着主体行为缺乏伦理教养,其行为是与自己的伦理实体存在相背离的或自己所在的类的普遍本质相背离的,另一方面意味着主体本身得不到自己所在的伦理实体或自己所在的集体的认同,更为有甚者为自己所在的伦理实体或集体所唾弃,由此使得主体产生“耻感”。正是这种“耻感”使得道德责任主体成为没有归依的“幽灵”,这也就使得道德责任主体产生对没有归属感即“耻感”的畏惧,这种畏惧也就促使道德责任主体努力远离 “耻感”,而远离“耻感”的途径则是对伦理“普遍物”的追求,也就是按照“礼”的伦理要求行为,成为一个具有公共本质的伦理实体性的个体,成为一个能为伦理实体所认同和接受的具有 “普遍物”的个体。
因此,耻感的道德本质就是个体性主体向自己所在的伦理实体的回归,达到 “单一物与普遍物”的辩证统一,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为伦理实体所确认的人,并且能够尊重他人为人的一种内在
的机制和伦理动力。“伦理本质上是一种普遍性的东西,耻感的哲学根源和本质力量是人对自己的普遍本质即伦理性实体的认同和皈依。”[4](P302)在现实的伦理生活世界里,“集体”代替了伦理实体,所以,耻感就是以集体为基本价值取向,当个体性主体及其行为与自己所在的集体公共本质或伦理精神相背时,就是“耻”,“耻感”随之就产生了。因此,“耻”的根源在于,个体性主体不能成为集体的一员,就是不能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个体;“耻”的伦理驱动力,产生于成为集体的一员,“成为一个人,并且尊重他人为人”,即向伦理实体的回归。
2.耻感的道德动力
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耻”不仅与“面子”有关,而且与“脸”也有关,“耻”与“面子”有关,则是一个伦理概念,而与“脸”有关则是一个道德概念。所以,在现实生活世界里,虽然“面”与“脸”紧密相关,但两者实际指称却不同。从伦理现象形态上看,“耻”是“面”的表征形态,而从道德现象形态上看,“耻”则是“脸”的表征形态,并且二者地位也有所不同。在特定情况下,一个人可以“不要面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不要脸”。这也就意味着“脸”比“面”更基础,更根本,“脸”是“面子”的底线。因此,“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两面性,那就是伦理性的一面——“面子”,道德性的一面——“脸”。作为伦理性的一面,“耻”与“礼”相关,也就是人依照“礼”的伦理秩序和伦理要求行为,获得伦理实体的“普遍性”,做一个人,而一旦行为违背了伦理秩序和要求,为自身所处的伦理实体所抛弃,便会感到“耻”。所以,“耻”的伦理性的根本就是做一个人,做一个为伦理实体所接受的人。而“耻”的道德性的一面就是如何在伦理秩序和伦理实体中 “成为一个人”,“成为一个人”的底线就是“脸”。“面子”是一定社会或他人对个人的伦理身份的判断,“脸”则是一定社会或他人对个人是否遵照一定的行为规范(主要是道德规范)的判断。“面子”与“脸”辩证关系根源于伦理与道德关系。“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1](P169)所以,“耻”的道德性(脸)是“耻”的伦理性(面子)的一种造诣。
“耻”的道德性一面,决定着“耻”的自律性的道德哲学本性。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耻”本性上是一种内化了的自裁,也就是自律。从古文字解释中可以看出,“耻,从心,耳声,辱也。”意为羞愧,羞愧乃心有所惭愧而产生,所以从心;又因为耳是听觉器官,人每因闻过而耳赤面热,这就说明“耻”的道德性一面,则是以自律为本质。“耻感完全与行为的他律无关,耻是一个因有一理想的境界,或有一理想之自我认同,因此,对于不能达到此一理想或不能满足自我认同时,则会有耻感。”[5](P342)所以,“耻”从道德维度看,是“主观意志的法”,而从伦理维度上看,则是“客观意志的法”。主观意志的法是自律,客观意志的法则是他律。
从道德本性上看,“耻”是主体道德发展中的一种否定性的制裁力,也是一种道德追求的内在推动力。所以,“耻”在道德本性上是一种主体自我制裁,尤其是一种主体自我情感的制裁。这主要是因为“耻”而生成了“辱”,那么“耻”就是一种否定性的力量。然而,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和中国人的伦理生活世界中,“耻”不仅与“辱”有关,也与“荣”有关,“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辱”,而在相当程度上,“耻”内涵着“荣”与“辱”两层含义,因而,“耻”既具有“荣”的积极的肯定性的力量,又具有“辱”的否定性的力量。因为在中国“耻感文化”(与西方“罪感文化”相对应)中,“耻感”发生时,一个“理想的我”与一个“现实的我”之间在个体道德世界中产生着紧张,这种紧张内在驱动着个体对“理想的我”追求,所以,在本质上“耻”也就是一种追求“理想的我”的,肯定性的,激励性的力量。荀子的话便是例证:“故君子耻不修,不耻于污;耻不信,不耻不见信;耻不能,不耻不见用。是以不诱于誉,不恐于诽,率道而行,端然正己,不为倾侧,是之谓君子。”[6](P102)美国汉学家莱特从《论语》中引出十三项行为规范,其中每一项都是以“耻”的激励为动力。因此,在的道德性方面,“耻”既有积极的、肯定性的一面,又有消极的、否定性的一面,并且在这二者之中,更本质的一面是积极的、肯定性的一面,即“耻”作为道德的激励力量而不是制裁力量。也就是说,“耻”道德本性是激励人们追求道德理想人格的内在推动力。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世界里,“耻”的道德激励性、肯定性动力内在地推动着道德主体对“理想的我”的追求的努力,而这种内在努力的途径就是对“主观意志法”,即在道德责任语境下就是对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而达至
“理想的我”;同时,“耻”的道德否定性、批判性动力内在地推动道德责任主体对因没有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的 “自我”的批判和否定,而努力远离“耻”,认真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向“理想的我”的辩证回归。
三、道德责任实现的监督调控机制:良心
良心是道德哲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它必然与道德责任有着密切联系,是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的重要监督机制。“良心这种机能安放在我们心中,为的是要做管辖我们的主宰,为的是去指导并调解一切下等的根性、情欲及行为动机,这是良心的权柄及职司。它的权威就是这样的神圣。”[7](P328)
“良心”一般是指主体在一系列道德活动中形成的是非、善恶和应负道德责任等一种稳定的自觉意识,它是一定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等主体意识中的综合与统一。
良心的本质特性是道德主体的一种特殊意识,它是主体身处的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和伦理秩序在道德主体意识中的反映和表现。所以,良心既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具有主体性和个体性的特征,又具有客观性的一面,具有普遍性和超越性的特征。就主观性而言,良心就是指道德责任主体对自我身处的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和伦理秩序的认知、分析、比较、判断、选择和评价等道德意识,尤其是自我道德责任意识,它是道德责任履行和实现的一种内在的自我选择、自我监督、自我调控机制。而就其客观性而言,良心是根源于伦理生活世界的,根源于社会实践,它是外在于道德主体所身处的伦理实体的伦理要求和伦理秩序,也就是“客观意志的法”,在道德主体意识中的反映和体现,并生成为“主观意志的法”,并以此对主体的道德行为,尤其是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的行为进行选择、监督和调控。因此,良心不是纯主观性的,它具有客观性,它首先是一种“客观意志的法”,即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和伦理秩序,然后,以主体的意识活动为中介,把它内化为主体的“主观意志的法”,即“自己为自己立法”,并以此对自我行为进行选择、监督和调控。所以,马克思说:“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8](P152)黑格尔也说:“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1](P139)从内容上看,良心首先表现为外在的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通过主体的意识活动内化为主体的道德责任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其次,良心是外在的伦理秩序在主体意识中的反映,内化为主体意识的道德秩序。伦理实体和伦理要求是伦理秩序基础,没有一定的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伦理秩序无法实现;伦理秩序是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的目标,没有一定的伦理秩序目标,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就失去方向。这些外在的伦理秩序、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即“客观意志的法”,内化为主体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责任,即“主观意志的法”。这里的道德规范、道德责任等是道德秩序的基础,是道德责任主体良心的核心存在,没有一定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责任等,就没有和谐的道德秩序;道德秩序是道德规范和道德责任的目标,没有道德秩序的目标,道德规范和道德责任等就没有了方向。
良心在道德责任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方面有着重要的选择、监督和调控作用,能够确保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在具体的实践理性中,良心可以从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两个方面来确保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从积极意义上看,由于良心有着对道德责任明确的认知,对道德责任的执着情感和对道德责任固守的意志,促使和确保道德责任主体履行好和实现好道德责任,实现道德价值,满足自我的道德欲求,获得心灵愉悦。从消极意义上看,道德责任主体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好道德责任,良心就会不断对自我及行为进行反思和批判,追究自我责任,并进行自我谴责和自我纠正,让自己懊悔不已,备受折磨,时时提醒自己,以后认真从事,不再重蹈覆辙。
外在的伦理实体及其伦理要求内化为主体的良心,其核心就是道德责任意识,它提升着道德主体的道德责任的选择、监督和调控能力,有效监督调控着道德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良心的监督调控的特征是自主性和自律性。良心对道德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行为的监督调控是一种来自主体内心深处的对主体自我道德主体性的内在呼声,它呼唤自我主体在道德实践中要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并以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自觉自主地进行道德行为选择,自觉自主地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良心在道德主体
的道德责任履行和实现过程中的监督调控作用,具体说来,主要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也即良心的选择或决策作用,就是道德责任主体的行为前,良心对主体发动行为起着鼓励或禁止作用。也就是对主体即将发动的行为目的和动机进行审查和监督,当其行为目的和动机与主体良心相符合,相一致,良心就鼓励主体发动行为,而对行为目的和动机与良心不相符合,甚至相违背的行为,良心就禁止主体发动行为。第二阶段,就是良心的监督作用阶段,也就是在道德行为过程之中,良心对主体的行为进行随时监督,督促主体按照良心要求进行道德行为,一旦发现主体行为有偏离良心要求的轨道的迹象,就立即警示主体,停止行为,并迫使主体及时自我修正行为方向,使其符合良心要求。第三阶段,也即良心审理作用,就是道德行为后,良心对道德主体行为进行内在的“法庭审理”,对道德主体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符合良心要求的,给予主体以肯定和赞扬,使主体产生一种积极愉快的道德崇高感,激励道德责任主体下次再依据良心的要求行为;而对不符合良心要求,甚至违背良心的行为,则对主体良心进行严厉的谴责,使其良心备受折磨,使其良心进行真切的忏悔,并警醒良心以后的行为必须符合良心的要求,确保道德主体认真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内在的良心“道德法庭”也就是对自我行为的一种自我判断和自我评价过程与能力。“所谓良心并不是别的,只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的德性或堕落所抱的一种意见或判断。”[9](P31)良心的“道德法庭”对确保道德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是重要的,但是良心“道德法庭”具有特殊性,就是“主审法官”与“审判对象”为同一性,即自我良心对自我行为的“道德法庭”审理,这也就决定了良心“道德法庭”内在机制的自律性。“良心是高级的道德法庭,没有它,道德意识就不可能进行合乎要求的活动。”[10](P135)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清]焦循.孟子正义[M].沈文倬 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
[3][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5]杨国杻.中国人的心理[M].台北: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88.
[6][清]王先谦.荀子集解[M].沈啸寰,王星贤 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
[7]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9][英]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0][苏]季塔连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M].黄其才,等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
On the Autonomy Mechanism of Moral Responsibilities Realization
LIANG Xiu-de
(Huainan Normal University,Huainan 232038,China)
In practical reason,the realization of moral responsibilities relies mainly on the inner mechanism of autonomy.The reverence of moral rules in one's sense of moral responsibilities is the sentimental mechanism of moral responsibilities realization.The pursuit of"being a man" and the fear of" shame" in the sense of shame is the driving mechanism of moral responsibilities realization.The examin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conscience to the moral actions of subjects and the inquisition of'moral court'is the supervising and controlling mechanism of moral responsibilities realization.
moral responsibility;autonomy;sense of shame;conscience
D82
A
10.3969/j.issn.1674-8107.2015.05.006
1674-8107(2015)05-0036-06
(责任编辑:吴凡明)
2015-06-05
梁修德(1968-),男,安徽霍邱人,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