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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增信市场的“显隐”性表现形式及去“二元化”趋势

2015-04-13杨晶昊

财经科学 2014年5期

杨晶昊

[内容摘要]信用增信是在当今信贷市场风险分散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学术界公认的缓解“信贷配给”现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相关领域一直关注于宏观信用担保体系的研究和微观产品模式的研究,而在如何将多样化的信用增信表现形式开发成标准的、具有强流通性的产品以及如何建设与之相关的内生和外延流通市场等方面的研究,还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本文在研究中对以“非市场化修正”来看待信用增信的观点提出质疑,从增信资源的供需矛盾方面重新解读了信用增信机制,并结合当前中国在经济发展中多种增信的表现形式,区别定义了“显性增信”和“隐性增信”两大主要增信形式,剖析了当前“二元化”的市场状态,并对其产品和市场的建设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隐性增信;显性增信;二元化结构;增信资源商品化

信用增信的研究是信贷理论研究的延伸。从前人的研究成果来看,信用增信的存在基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信贷资金进行配置时,因存在“信贷配给”而产生的资源配置失灵,信用增信则是通过行政化或商业化手段,对信贷资金的配置进行引导和修正,使其更加优化。这种修正在实践上的意义主要是解决在各国经济体系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使中小企业获得的信贷资源能够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贡献相匹配。然而,对于信用增信的研究,学术界,尤其是国内学术界一直以来看重统一的信用增信体系建设。其研究重点是如何在体系建设中将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模式相结合,最终形成完整的信用增信制度。研究者往往强调信用增信体系的社会福利性,强调其公共属性,忽略了信用增信模式的内生和外延市场建设。而笔者相信,尽管信用增信在当前有多种实施形式,很多形式不具有明显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属性,但各种信用增信形式终究可以通过整合提炼内在增信资源,形成商品化的增信产品,进而建立增信资源的流通市场。信用增信对“信贷配给”的修正过程并非一个行政干预过程,而应当是一个通过建设信贷市场的外延市场逐步完善信贷市场自身的过程。本文旨在分析信用增信机制如何促使信用增信资源商品化和市场化,并结合当前国内信用增信体系发展的状况,剖析信用增信市场形成过程中的“二元化”形态及由此带来弊端,最终对此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信用增信机制原理

在传统研究中,学术界广泛认可信用增信机制是一个对“信贷配给”现象的修正机制,而机制的体现则是通过信用担保的附加性(Increamentality)来表现的。附加性分为金融附加性和经济附加性,前者表现为通过对企业的信用增强使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决策发生积极转变,后者则表现为在宏观层面经济福利的增加。上述研究观点立足的前提是:纯市场环境下的信贷资源配给有缺陷,信用增信机制的修正机制是独立于市场配给机制之外的。而笔者的研究认为,信用增信机制是资金供求方在各自需求无法完全满足的情况下,通过引入增信资源,由市场自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形成的一种商品。

信用增信是一种风险商品。现代信贷业务是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无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丰富,信用评估仍是信贷业务中不变的主体。在信贷业务中,信用强调债务人的债务履约能力,随着商品本身和商业活动的创新,一方面,债务人对信贷资金的需求越来越频繁,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内外部因素对债务人还款能力作用的外在表现越来越显著,作用机制越来越复杂,债权人对债务人履约能力的判断也越来越困难。

在此基础上,信用增信的引入是信贷双方的迫切需求,信用增信既缓解了债务人的资金落地困难,也分散了债权人的信贷损失风险。对于信用增信如何实现上述目标,学术界有许多观点,笔者以信贷业务的决策行为作为基础,认为增信机制的原理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信息和方案的聚集。信用增信本身相对于信贷业务而言是一个独立的外部决策过程,这个外部决策的结果成为了信贷业务决策的前提条件。所谓信息聚集,是指在决策的过程中,外部的信用增信机构在决策时与债权人信息共享,并通过独立的信息渠道和信息处理能力,扩大了信贷业务决策的信息外延,使信贷决策的信息更完整、充分和更具认可度。而方案的聚集,则是通过信用增信的渠道,将具有明显风险承担意愿的增信供给方聚集起来,将各种在风险发生时的补偿手段聚集起来,形成风险事件方案,使其在发生风险时各方的损失最小化。二是风险分散。大部分信用增信手段中,增信资源的供给方都提供了一部分价值明确,具备流通能力和符合债权人要求的资产作为偿债资产。通过引入、控制和处置偿债资产,债权人预期的最大损失减少到可控范围内,形成了风险在债权人和增信资源供给方之间的分摊,在各方风险承受能力一定的情况下提高了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信用增信的运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最终是围绕着上述两个原理来进行的。

二、信用增信的表现形式

理论界对于信用增信表现形式的研究有滞后性。从历史来看,信用增信的实践先于理论,信用增信产品的形成先于对其合理性的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对此课题的研究,核心是在一个具有增信的信贷业务中,研究所有可能参与方的法律关系和承担的权责。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凡是有利于债权人还款能力提升或违约敞口减少的,均视为有效的信用增信形式。信用增信的表现形式受限于特定的司法区域和市场规则,例如,在中国,被各方认定的有效信用增信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各种与缓释债务风险有关的有效承诺。但是,是否信用增信的表现形式仅仅局限于以上几种方式?若我们回到信用增信机制原理进行研究,可以肯定的得出结论,中国的信用增信表现形式远不止以上几种形式。

对于上述一般的独立于信贷关系之外的第三方主体(不包括债务人关联企业),以自有资产和履约义务作保证,在《担保法》框架下构建明确的合约关系并作为执行保障,为信贷关系中的债务人提供信用增信服务的,我们在此定义为显性增信。在中国,显性增信的主体是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偿债资产,通过独立决策,在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时承担代偿义务,与债权人共担风险。其运行的方式符合信用增信机制的原理。

在上述定义的显性增信之外的信用增信方式则是隐性增信,隐性增信在中国广泛存在,其对信贷市场的影响力甚至超过了显性增信。隐性增信广泛存在于以国企、政府机构为债务人的信贷关系中,信用增信的手段是通过行使公权力。公权力增信的手段很多,典型的包括财政担保、国有储备土地抵押、事业单位担保、财政定向扶持、政府项目经营权调配和行政垄断等,都属于公权力增信。公权力增信的运行并不一定以法律合同作为履约基础,但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源的调度和决策,同样形成了间接的信息和资源聚集,并通过公权力运行分散债务人风险。在很多的增信研究中,认为上述增信方式是不确定、不可控的,甚至增信的手段不具备约束力。这种间接的、隐性的增信手段,同样符合信用增信机制的原理。

“显性增信”具备很强的商品属性,通过标准化的担保合约及权利义务交换,能够建立一个资源流通的市场。但长久以来,理论界一直认为“隐性增信”并不具备产品化的条件,甚至认为其就是一种“政策性”的行政干预,笔者却不这么认为。政府作为“隐性增信”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并采用一些非常规市场化的手段参与,会让人们在潜意识中产生其行为是针对市场失灵而采用行政修正。然而,从国内实践来看,“隐性增信”的受益者往往是具有“国有成分”和“政府背景”的机构企业,他们通常已经是“信贷配给”现象下的受益者了,“隐性增信”的存在加大了他们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势,政府的参与似乎是一种与修正目标相反的行为。我们不得不反思,这种“隐性增信”的实施动机到底是什么?笔者曾在2009年对四川省28家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发放过问卷,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政府和银行对企业运营的预期是有差异的。政府因不直接承担企业经营的最终风险,在对辖区内的企业经营预期偏“乐观”;银行则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出发,对企业经营预期偏“悲观”。这种预期的差异,导致很多时候银行需要企业信用增强来满足其决策要求,政府基于“乐观”的预期,愿意通过自身可实施的“隐性增信”来落实。从这一动机来看,政府这一行为的本质仍是基于企业风险的预估,以预期良好和风险可控为原则决定的,与商业化担保公司无益。有了上述结论,我们便可以清晰地归纳出“隐性增信”的商品本质:即“基于被担保企业的预期风险,由银行的企业增信需求和政府的信用出让意愿共同促成的一种增信资源让渡行为。增信资源的表现形式为公权力运作下的一切对企业偿债预期有利的手段,交易的成本和收益体现为公共资源的投入和回报以及公共效率的牺牲和提升。”当我们发掘了其商品本质后,商品的流通和市场化发展便成了可能,我国事实上也初步形成了“隐性增信”的市场。而为什么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具有“国有”、“政府”背景的机构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则是因为政府在对风险判断和风险措施上有“歧视”,存在“父爱主义”,这些原因我们将在后一部分详细论述。

“显性增信”和“隐性增信”的定义对于增信资源商品化和市场化研究有重大意义。对这两种增信形式的深入研究和特性提炼,将有助于在多变的增信实践中发展出具有本质统一的标准化产品,并建设与之适应的市场和资源流通规则。然而,我们面临的现实是,两种增信形式结合信贷市场进行着相对独立的发展,各自开始商品化和市场化。在此过程中,伴随着市场的引入、退出和流通机制不断完善,两种增信形式的运行市场没有趋于融合,反而长期处于二元化的市场形态。

三、信用增信市场二元化的特征和原因

(一)表现特征

1.市场参与者的二元化。信用增信市场是以增信资源为交易标的的商品市场,按参与者规模和所有制成分的差异,市场上同样存在着不同的供需双方。显性增信市场的供给方主要为商业化担保机构,需求方主要为民营、中小企业;隐性增信市场的供给方主要为政府及其控制的企事业单位,需求方主要为国有、政府类企业。

2.信用增信资源形态的二元化。信用增信资源的形态包括其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在显性增信市场,信用增信资源的实物形态主要是以货币和易流通资产,在价值形态可度量、有确定性。隐性增信市场中的信用增信资源的实物形态较为多样,既有货币和易流通资产,也有非流通的公共资产,甚至政府采购承诺,公共资源承诺配置等权益作为增信资产,在价值形态上,相对来讲可度量性和确定性较弱。

3.信用增信资源流通方式的二元化。在流通环节上,显性增信市场通过引入担保机构的投资者,通过担保机构的股权和担保合约义务的转让,能够在正常的市场化框架下完成增信资源的流通。隐性担保市场是一个政府参与,行政手段主导资源流通的市场,是一个政府内部权益流动的市场,其增信资源的流动没有商业化的规则作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隐性担保市场的资源流通相对于显性担保市场而言,有时候流通效率更高,流通成本更低,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的“一把手”负责制和跨部门统筹、执行能力。

(二)原因分析

二元化的企业结构在我国存在了多年,既可按所有制划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可按规模划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无论是所有制还是规模,我国现有的二元差异巨大,表现为企业的生存环境、生存空间、技术方式、政府政策导向、金融地位、治理结构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大型国有企业有着政府父爱主义的关照,拥有政府的金融支持和产业支持政策,拥有较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具有较先进的公司治理结构,承担着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部分目标。与此对应,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则处于完全弱势的地位。由于缺乏金融资源,资本结构以内源性融资为主;技术研发资金不足,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方式落后;现代公司治理理念落后,家族性特征明显。政府对经济领域的直接参与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的垄断和控制地位上,这是计划经济的特征。而这种特征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过程中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国有企业在追求企业目标的同时,承担着政府的各种目标,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父子关系。企业形态的发展引导着融资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融资市场也逐步呈现出两种趋势:一是在资金供给方面出现机构分化,长期存在以银行为首的专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集聚的非金融机构主体共同参与市场的现象;二是在资金需求方面,是以规模和股东为标准,将参与企业划分为国有、民营,大型和中小,并以此标准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标准。作为信贷市场下的风险经营市场,信用增信市场自然也就随之形成了类似的市场形态。

四、信用增信市场二元化的危害

市场是一个全部市场参与者在一定规则下博弈的平台,通过参与者的博弈,实现资源的引入、退出和优化配置。二元化的市场形态本质上是一种对市场参与者的歧视行为。市场的歧视行为是市场的内在缺陷,最终会导致一部分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受损,边缘化,而代价则是市场本身牺牲效率和发展。

在中国,信用增信市场的二元化是导致中国经济老大难问题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在我国当前中小企业占注册企业总数99%,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60%、57%和40%,提供75%城镇就业机会的今天,中小企业仍然无法摆脱融资困境。以成都市为例,根据2008年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尽管从2002-2008年,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显著变化,但内部融资依然是其最主要资金筹措渠道,在2008年仍高达68.5%,其他所有的外部融资工具,包括非市场化的金融工具仅占比31.5%,融资的形势依然严峻。同时,在一个以风险——收益为基础模型的信贷模型中,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却是优于国有、政府类企业的。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这3年中小企业的担保代偿率分别为0.6%:0.27%和0.7%,远低于同期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信用增信资源和信贷资源违背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诉求,排斥低风险、高收益的中小企业,这说明市场丧失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信贷市场和信用增信市场是金融的核心,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中枢,市场长期的分裂和低效必然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不断积累结构化和系统化的金融风险。

五、信用增信市场去二元化的探索

去二元化是从改造内部入手改造信用增信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市场参与者、产品和流通环节融合的必要手段,是未来行业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趋势,也是本文研究引导实践的最终方向。去二元化是一个长期的理论探索和案例实践过程,限于篇幅,本文仅作方向性的探讨。

增信市场去二元化是一个集模式建设和制度建设于一体的课题,其过程包括三个步骤:(1)在现有二元结构下建立更为合理和规范的显性增信市场;(2)加速隐性增信市场中增信资源的商品化进程;(3)通过合理的商业模式和制度改革实现分裂的二元市场接轨。

首先,在显性增信市场的建设方面,当前的信用担保机构数量、投入资本、业务覆盖面和资本使用效率还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发展的核心是集聚和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以及如何提高存量增信资源的使用效率。资源引入方面,应脱离国内以政府和国有资本发起和引导带动民间投资的方式,转而通过私募等渠道,以金融产品的方式开发以信用为标的的产品,销售给广大投资者,并建立起包括国有资本、机构投资者等广大社会富余资金投入和退出渠道,带动增信总量的规模壮大,使显性增信市场在信贷市场面前,体量规模的差距缩小。在增信效率提高方面,应将零散增信资源聚集,形成规模效应,使来源于不同机构、个人、不同所有制背景乃至不同资源形态的增信资源进行整合,使增信资源的价值能够公允地、无差别地评估定价,并建立增信资源流通的市场,使其能够高效的配置。通过风险在增信资源供给主体间的分散,提高现有增信机构对单一风险的抵御能力,也使增信风险控制目标核心从控制单一业务的风险转变为控制区域内整体业务的风险。

其次,应当在各级政府和外部机构之间进行“隐性增信”的商品化建设。商品.化建设的初级阶段是对增信手段的使用公开、透明、并赋予战略性,使得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对政府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能够有可控的预期,以便参与者能够更好地开发自身的产品来与之对接。在第二阶段,则是要建立“隐性增信”资源的流通机制。“隐性增信”资源在参与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过程中,应当去行政化,遵循市场行为中以风险控制为核心、以风险收益匹配为依据的决策方式,公平的对待有需求的企业,降低增信资源使用上的随意性、主观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发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允许获得“隐性增信”资源的企业能够转让增信资源,同时允许政府之外的投资者利用自身的增信资源,为政府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担,最终建立一个增信资源自由流通和交换的市场。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经营放权,将其部分公权力聚集起来,委托具有运营能力的商业机构来负责经营。

最后,去二元化的实现是处于分裂状态的市场的重新对接与融合。对接的前提是市场的核心要素——标的商品的发展到达一定的程度,使其具备较好的流通性。从市场本身建设的角度来看,二元市场的对接不一定等同于增信产品的完全通化,市场清出非标的产品,而是应该建设一个能够容纳差异化产品的市场,允许两种信用产品在合理的市场规则下,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下进行运作,并由专业的信用增信服务机构将两种增信产品进行组合,优化配置,为信贷市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