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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干预下的法院独立审判权

2015-04-11陈雨清张学文

三明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审判权司法公正审判

陈雨清,张学文

(1.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社会科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社会舆论干预下的法院独立审判权

陈雨清1,张学文2

(1.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社会科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关注度日益提高,产生了司法审判向社会舆论倾斜的趋势。法院的独立审判是实现公正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现,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而正当的法律推理能规范和保障法院审判的独立行使。从李昌奎案件切入,立足法律推理的视角上,对内在法律逻辑进行分析,探究社会舆论对法院独立审判权造成的影响,由此可以发现,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正当的法律推理,坚持法院审判的独立性,排除社会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干预。

社会舆论;法律推理;独立审判权;司法公正;李昌奎案

法律的实施过程是需要监督的,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行之有效的一种重要方式。网络舆论勃兴并与传统媒体、民间舆论合流之后,社会舆论成为人民有力的监督手段。实务中,许多案件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判决结果或是加重或是减缓量刑。于是出现一种声音,认为法院审判在为社会舆论让步。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屈从于舆论,远远超出了它的监督功能。人民群众的监督应该体现在对司法的程序监督和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等廉洁性监督上,对法院审判的干涉,会对审判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逻辑产生严重的冲击,在个案中很可能会造成司法屈从于舆论,司法的独立性受损,有悖于监督的目的和本质。

一、法院审判对社会舆论的让步——以李昌奎案为例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舆论愈发彰显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从早期的小三状告原配案、到2003年的哈尔滨宝马撞人案、再到后来的李昌奎案和药家鑫案,社会舆论逐渐成为影响事件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最终影响司法审判结果。以李昌奎案为例,法院受到社会舆论影响后,最终法院审判让步于社会舆论。

(一)案情回顾

2009年,云南李昌奎因强奸同村女子,事后杀害该女子与其3岁弟弟而被批捕。一审中,法院认为李昌奎的自首悔罪情节,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云南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二审认为对李昌奎的自首悔罪,积极赔偿的情节可予以考虑。根据审判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适用了自首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李昌奎进行了死缓的改判。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开始在各大网站频繁发帖,社会舆论关注达到了高潮,公众基于基本道德观和少许的法律意识,认定李昌奎应当杀人偿命。公众激烈的言辞、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愤怒,迫使原二审法院以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撤销自己的二审判决,启动了再审程序。再审最终为了达到民众期待的杀人偿命的社会效果,不予适用自首悔罪的法律选择,判决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审判让步下积极的社会效果

社会舆论是法不合理性的纠正器,是实现广泛民主的武器,是法治的衡量器。在审判活动中,社会舆论是公众对案件的一种价值评价。公众对审判活动的议论和评判形成了社会舆论的基本倾向,对审判形成推动力。社会舆论干涉下的审判过程透明化公开化程度大大提高,司法腐败率也有所降低。同时,社会舆论对审判活动的制约性,可以使得个案得到及时的修正以达到人民群众预期的效果,从而实现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李昌奎案中,罪犯恶劣的犯罪行为仅被判处死缓,有着几千年杀人偿命传统思想的中国民众是难以接受这样的裁决。在民众之间很容易形成一种审判不公的倾向性意见。人民对法院的公正性、对法律的正当性产生一定的怀疑,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社会舆论在该案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最终不仅促进了信息的公开,并且实现了广大民众期待的实质公平,平复了民愤,使民众内心服从于法律,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审判让步下消极的法律效果

社会舆论可以促成案件审判的实质正义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舆论干预审判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却更值得引起注意,特别是其消极的法律效果所诱发的问题。

1.法院审判违背程序正义

云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赵建生对二审改死缓回应:“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的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1](P66)死刑存废的讨论在我国的热度从未消退过,但是当今社会必须慎用死刑是争论双方持有的一致刑罚态度。诚然李昌奎作案手段残忍,但是它的社会危害性并未达到危及社会秩序的地步,认定一审“量刑不当”,将自首悔罪情节作为量刑考虑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的法律推理完全合乎逻辑,合乎法定程序,合乎法律效果,再审启动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舆论是强大的,当人民群众广泛地形成某一种意见时,这种意见影响下的审判的推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李昌奎案再审法院的法律思维是以公众意识为依据、从小前提推断出结论,再为结论寻找相应的法律的一个过程,和正当的形式法律推理逻辑相悖。在二审审判正确的情形下由本院启动再审,且不论再审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的法理,用如此牵强的理由推翻自己的生效判决,达成民意,看似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其实是对社会舆论的屈服,为社会舆论扭曲法律推理。可以说,李昌奎案再审的审判是在违背司法审判程序、司法审判逻辑推理的情形下做出的伤害法律效果的行为。

2.程序不正义源于独立审判权受损

法院以程序正义为代价最终实现了公众期待的实质正义,其直接原因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下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取舍,但隐藏的根本原因是法院的独立审判制度遭到了破坏。正是由于社会舆论的左右,法院无法独立行使其独立审判权,才产生推翻合法合理的二审开启再审的局面。法院对与李昌奎案相类似的案件进行审理,最终罪犯能够获得免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大有所在,可见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下的判决和社会舆论干预下的判决存在迥异。个案中,人民对法律和法院树立起了信心,但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性、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必然会受到冲击。

二、社会舆论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和对社会效果的保证是无可厚非的,但从长远来看,社会舆论是起点很低的监督手段,这同时也注定了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够的特点,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利刃。倘若不法之徒利用脆弱的社会舆论故意误导公民,或是其他公权力机关肆意干预审判,司法机关无法运用正当的法律推理进行独立的审判,这无疑是在为伤害法治埋下不定时炸弹。因此,深入来看,社会舆论干预审判是对独立审判权根本上的破坏,影响着司法的公平正义。而这种破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法律推理内部证立的破坏

任何法律结论都是需要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司法活动是一个有着严密逻辑的法律适用过程,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司法活动不是简单的结果更改问题,这涉及形式上的法律依据产生了变化。法院的法律推理是指运用形式化的方法,构建法律规范命题推理和法律规范推理系统。在法律推理中,证立结构包括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两部分,法律的内部证立是指所欲证立的法律命题或主张(特别是具体的法律效果)是从论证的前提逻辑地推导而出的。只有在法律缺损的情形下,这个推理逻辑才会在审判的某个方面有所改变。[3](P165)法院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对同一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大前提会发生变化,法律推理模式变化成首先确定小前提,然后确定合适的结论,最后从结论出发寻找大前提。在李昌奎案中,再审适用的大前提法律是建立在社会舆论认定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寻找出来的。显然,在审判中法律推理顺序的颠覆导致案件的审判中不是在适用法律,而是在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找法律,是对法律证立结构的破坏。

法律推理是司法判决基本的推论工具,是一种法律方法,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结合得出判决结论的审判过程离不开法律推理。[4](P133)它效命于法院审判(法律判断)的形成,法院审判(法律判断)的形成是一个将小前提进行等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不论是传统的推论模式还是新兴的等置模式,都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不同关系,要运用各种方法去建构大小前提,即使事实一般化、使规范具体化。无论案件是简单还是复杂,是直接使用三段论还是借助法律解释进行等置以达到法律推理,它的目的都是从事实和规范的适应中推断出某种特定法律效果。[5](57)社会舆论对法律推理内部证立的破坏,必然会影响法院审判程序的正当性,最终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

(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干预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体现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自由裁量权在克服僵硬的法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同时,自由裁量权也可能被滥用以致破坏司法公正,因而其本身也必须得到规范和控制,否则社会舆论的存在很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成为法律的毒瘤。

弗里德曼曾言,“裁定意味着在其领域中不受约束的权力”。应当认为,其所指的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受法律之外权力的干扰,这也就意味着需要对法官的裁判权予以保障。宁勋爵曾指出:“我所说的‘正当法律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但将其作为法律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障方式可能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司法不公,在法律程序上是没有瑕疵的,当事人的诉权、证据的出示、法官的中立等在庭审过程中都可以得到体现,问题主要产生于庭审过后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裁判的过程中,此时法官会受到法外因素如社会舆论的干扰,导致其难以依其自身意志独立做出恰当的裁判。[6]参与李昌奎案的法官曾无可奈何地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可见,对于社会舆论干预法官的自由裁判问题,专业法官持着反对但是却无奈的态度。

舆论监督的本意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公权力,但很多人对这项宪法赋予的权力肆意滥用,错误地使用监督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会舆论干预下,法官在很多时候必须考虑公众的法律程度能力和判决承受能力,往往不能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作出判决。如此,很多法官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他们一方面不能抛弃法律的既定规则,努力尽到维护法律的职责,另一方面又要去挖掘公民承受的极点,接受公民合情但不合法的质疑。法院在这种扭曲的情况下做出的裁量并不自由,不能体现法院审判的独立性。

三、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法院独立审判权

审判的独立是中国法治一直努力做到努力完善的原则目标,是牺牲了无数的个案利益,是为了更多的公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是为了限制公权力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制度。一次不符合民众心理的审判不过弄脏了水流,但一次社会舆论审判败坏的是司法公正的源头,因为未知的舆论而对审判独立加以冲击,显然受侵害的是更广泛的利益。因而即便会令个案公平有所偏失,也必须坚持司法审判的独立。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必要性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来保障,而审判独立原则在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这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1.独立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独立审判,就是要求法院审判中立。在实体方面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进而起到维护公民正当权益,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在程序方面要求法院在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能够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抗。只有在实体和程序上实现了法院的中立审判,法院才能根据事实判断和法律理解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判。

2.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现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审判权必须独立行使。如果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无法落实,那么就无法对其他权力构成制约,此时行政权极易发生滥用现象,一旦行政、司法发生混同,公民的权益会受到最严重的伤害。只有通过审判独立,才能够实现司法独立,进而实现国家公权力之间的适度分工与制衡。公权力得到制约,就不会产生权力腐败滥用,公民的正当权益就不会受到任意侵害,社会生活才能平稳有序地运行。

3.独立审判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国方略自党的十五大上被确立,多年来取得不俗的成就。在十八大报告中,党又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开展,而法治的实现是要通过立法、守法和执法来实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同时法院的裁判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关。只有人民法院严格依法独立审判,法治建设各个环节才能有序进行,依法治国才能得到顺利推进,司法独立的法制体系才能形成。

(二)法律推理规范和保障法院审判的独立行使

形式正义要求“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而要想把这个原则付诸实施,就需要一个可以将一般性的规范普遍地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工具。法律推理正好迎合了法律论证这一需要,它是联结结论与前提的最合格的形式之一,保证在运用适当的情况下,前提与结论的联结在形式上是正当的。[7](P208)具体来看,法律推理在法院独立审判中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1.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推理的结构上看,从已知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推导出判决结论,这样的推理形式正好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推理的程序,不违背逻辑规则和法律规则,并以此种方式论证判决结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就是在形式上实现司法公正。[8]形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重要前提,坚持法律推理的正当性,可以避免社会舆论对形式公正的破坏,进而维护实质公正。在现代西方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将法律推理作为反映司法公正的晴雨表,甚至有人把法律推理作为法治的前提条件。

2.增强判决说服力的重要保障

法律推理是一种组织自己论点和论据的工具,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逻辑推理有助于严密论证和表达思想,增强论辩能力。法官对案件处理决定的理由的充分论证在审判中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推理的逻辑性可以使裁判的法律文书更加有理。在李昌奎案中,如果中国的法律推理发展成熟,判决说服力足够有力,发生再审改判的概率便会大大降低,因为法律推理的公正性就是判决正确的最具说服力的后盾。

3.规范法官的理性裁判

理性判决,就是判决的结论是从一定的法律根据和理由中作出合乎逻辑的判决。[9](P67)如果法官严格依照司法程序,通过严密、合乎逻辑的法律推理审理案件,那么这种判决便是合理、合法的,便可以避免社会舆论的左右。[10]李昌奎案中,法官如果依循正确的法律推理过程,那么裁判便不会在社会舆论中摇摆而二审再审,法官的理性裁判便能得到实现。正如阿列克西所指出的,“法官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性,取决于理性的法律论证的可能性”[11](P132),所有的法官的司法裁定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正当的法律推理可以规范法官的理性裁判。

社会舆论是法院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的一种考虑因素,但不能因此令法律推理顺序颠倒,法律判断失真,令审判为其让步。法院审判的独立性是保证法律权威,保证审理公正,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必须排除社会舆论的干涉,保证正当的法律推理程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舆论与司法脱节,社会舆论是司法判决中的重要监督者,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并倾听社会舆论,同时社会舆论在立法层面也起到一个警示、建议的作用。作为社会的新一代,我们应当努力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舆论监督体制,改善社会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做到保障社会舆论自由的同时,又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独立。

[1]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胡义鸣.社会舆论对法院审判影响问题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张大松,蒋新苗主编.法律逻辑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赵玉增,郑金虎,侯学勇.法律方法:基础理论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5]杨知文等.法律论证具体方法的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6]胡国梁.论裁判过程中的法律方法[J].政治与法律,2014(11).

[7]杨知文等.法律论证具体方法的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8]郝建设.法律推理与法官审判活动[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9]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方法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0]李娜.论法律推理在法律争辩中的意义[DB/OL].(2015-05-07)[2015-07-21].http://www.deheng.com.cn/asp/newssql/htm l/2015578452320.htm.

[11][英]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林 泓)

On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the Court under the Intervention of Public Opinion

CHEN Yu-qing1,ZHANG Xue-wen2

(1.School of Law,Fuzhou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 2.Fuji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Fuzhou 350001,China)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reform,the rule of law concept deeply rooted among the people of the increasing concern about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resulting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o tilt public opinion trends.Independent trial court is to achieve the security of justice.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modern society and the proper legal reasoning which can regulate and safeguard the independent exercise of the trial court.Taking Li Changkui case as a starting point,the internal logic of the law is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reasoning,which aims to explor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public opinion on the cause of independence of the court jurisdiction.It can be found that we must adhere to proper legal reasoning,adhere to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courts,the exclusion of public opinion on the trial court's intervention in order to 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public opinion;legal reasoning;independent trial;judicial justice;Li Changkui case

D926.34

A

1673-4343(2015)05-0044-05

10.14098/j.cn35-1288/z.2015.05.010

2015-08-03

陈雨清,女,福建将乐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民商法。张学文,男,福建福州人,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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