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教学行为提升课堂实效*——探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有效性
2015-04-11李银香
李银香
(太原理工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关注教学行为提升课堂实效*
——探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有效性
李银香
(太原理工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摘要]为了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的教学实效,实现教学的良性循环,作为教师就必须密切注意教学全过程,自觉预防和克服教学循环中断,保持教学过程的良性循环状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低效主要是由于盲目的课堂教学目标,迷失的教学起点,简单的教学考核等原因导致。依据现代教学论的的思想,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的有效性,需要明晰教学目标,关注学生的起点行为,严格教学考核。
[关键词]教学有效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目标;教学行为;教学论
[DOI]10.16396/j.cnki.sxgxskxb.2015.07.01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属于高校为大学生开设的四门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其目的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它以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基本内容,培养大学生拥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教学循环的中断,学生的学习处于自流状态或半自流状态,教学出现无效或者低效。课堂上学生看手机、写作业、睡觉的现象司空见惯,逃课也屡见不鲜。经常可以听到教师抱怨,“学生不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生的学习态度不端正”,“学生对公共政治理论课有偏见,无兴趣”……教师把课堂教学低效归因于学生,教师是否就没责任呢?一方面,我们听到教师的抱怨;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有些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出现火爆的场景。同样的课程,不一样的课堂效果,原因何在?下面我们从教学论的角度探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低效的原因。
一、 教学与教学有效性
在我国,流行的教育学认为,教学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统一活动。没有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参与,就无所谓教学。但是,就课堂教学而言,教师是整个教学活动开展、持续的主导力量。因此,教学理论关注的重点是教师“教”的活动,教学就是教师引起、维持和促进学生学习的所有行为。
(一)教学行为的判断
教师的教学行为大体分为三个阶段,教学的准备、教学的实施和教学的评价。每一个阶段都有很多种具体的行为方式。但是,我们不能错误地认为课堂上所有活动都是教学行为。一种活动是否可以称之为教学行为,一般依据以下三点判断。
第一,教学是在学生“想学”的心理基础上展开的,因此,教师要引起学生学习意向,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第二,教师明示学生所学内容,要让学生知道学什么以及学到什么程度,学生只有知道了自己学什么或学到什么程度,才会有意识地主动参与。第三,教师要采用学生易于知觉的方式,让学生听清楚、听明白。假如教师在讲课时所做的活动不具备这三条,那么即使教师教学十分辛苦,也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教学。教师所有的努力目的只有一个,为了学生进步。当教学行为产生了学生进步的效能,课堂教学的实效才可以实现,这样的教学,才是有效的教学。
(二)教学有效性的标准
教学的有效性,其核心问题就是教学的效益。什么样的教学是低效或无效,什么样的教学是有效的呢?“无效教学”指的是,在教学过程中,尽管教师在课堂上有形式上的“教学活动”,但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事实上是脱节的。表现为课堂气氛死气沉沉,学生付出了时间却没有收获,这就是效率低下或是零效率的教学。无效教学的结果,教师苦教、厌教,学生苦学、厌学,甚至逃学。所谓“有效教学”,主要是指通过教师在一段时间的教学之后,学生获得了具体进步或发展。有效教学对学生的帮助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直接的收获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提升。通过教师的教,学生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节约了学习的时间,提高了学习的效率。其二,间接的促进。通过教师的教,学生学会学习,掌握了学习方法,提升了学习能力,学生的思维能力也得到发展。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言:“先生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而在教学生学。”“好的先生不是教书,不是教学生,乃是教学生学。”
(三)教学有效性的表现
教学的有效性,不是教师教了多少东西,而是教师引领学生学会了多少东西,学生参与了什么活动,活动过程中有什么感受,学生能应用学会的知识解决什么问题。因此,教学有效性的关键是学生学习的有效性。有效教学的表现如下。
第一,学生的评价。教学活动的服务对象是学生,最有发言权的就是课堂上的学生。只有学生听懂了,学生有收获了,这样的课堂教学才算是有效教学。假如课堂上老师讲得天花乱坠、博大精深,而学生却如坠云里雾里。这样的教学不过就是一场教学秀。总之,学生满意的课堂就是有效的教学。
第二,学生的收获。“学生成长”是公认的衡量教学成效的标准。集中体现为学生的学习态度,愿不愿意学,学习的主动性强不强,学习的方法上会不会学。具体表现在知识上,学生由不懂到懂,由懂得少到懂得多;在情感上,学生从不喜欢到喜欢,从无兴趣到有兴趣。
第三,教师是学习情境的创立者。在“有效教学”活动中,作为参与者的每一位教师不再是教材内容的简单传递者,教师要挣脱“灌输教学”的惯性,永葆 “对话教学”的激情,并且享受教学创造的快乐。教师是帮助学生谋求独立解决问题的导师;是在对学生行为预测前提下,制定学习目标,创设学习情境的组织者。越是关注学生主体的学习活动,就越是需要教师提升洞察力、创造力。否则,教师的课堂行为就可能是非教学行为,导致教学无效。
总之,教学的效益关乎学生的变化。探讨教学的有效性,就是追求教师教的少,学生学得好,这是最理想的课堂教学。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低效的主要原因
“教学实践确实是由教和学两种活动所构成”,但是,“教学理论就是关于教的理论”,“在教的活动中,教师教的行为就是教学理论的中心问题”。根据教学论,教师活动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可以成为教学行为,否则就是非教学的。教学论关注的主要是教师行为,而不是学生行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低效,就是任课教师的教学活动不符合教学规律所致。
众所周知,教师的教学行为比较广泛,涵盖了教学准备、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价三个阶段。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教学的每个阶段都存在明显的导致教学无效的问题,最突出的是教学目标的盲目、教学行为的误用和教学评价的简单。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目标不明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是: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诸多思想问题展开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以及道德法制观,提高大学生修养,将大学生培养成为“四有”新人,使得他们自觉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每一单元的教学也都应有具体的教学目标。具体的教学目标与课程的教学目标原则上是一致的,具体的教学目标应当反映和贯彻课程的教学目标,使课程的教学目标渗透于每一堂课的教学过程中。”这是某重点高校开发的,教育部公开的国家精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大纲”中对“教学目标”的阐释。该教学大纲使用的“教学目标”包含两层意义,其一是作为课程的教学目标,其二是作为课堂的教学目标,它把后者表述为“具体的教学目标”。至于具体的教学目标有哪些内容,没有表达。
这是非常典型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现象。严格地讲,这个教学大纲所讲的“课程”意义上的“教学目标”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而未对教学过程产生直接影响的“教学目标”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与教学目标,目前是“通用”的,两个本来不一样的东西,我们把它“统一”了。这就产生了很大的问题,“教学目的”充当“教学目标”。
我们知道,教学目的是教育者的动机,是社会或国家为实现教育理想,给教师提出的概括性的总体要求,与学生长远成长有关,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教学目标,是通过教学后学习者在知识、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发生的预期变化,具有灵活性。尽管教学目的与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有相同之处,但是,教学目标作为课堂教学活动的第一要素,教学目的是无法担当的。这就必然会使得具体的教学活动因为教学目标迷失导致教学低效的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1.教学准备阶段,教学目标迷失,直接导致任课教师教学活动的方向错误。由于把“教学目的”充当“教学目标”,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大多数教师常常会出现“教学内容概念化,教条化,书本化,对学生的教育只停留在三观教育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功能的认识上”,过多注重理论的强行灌输,一定程度上令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2.教学目标迷失,使得教师教学行为很随意。教学目标本身既是教学活动的体现,也是教学活动的指导。教学目的可以指导教学行为,但是,与教学目标的指导相比较,教学目的是模糊的、不确切的,教学目标对教学行为的指导则是具体、明确的。教学目标一经确立,对教学活动就可以发挥“控制器”的作用,既约束教师又约束学生,让教与学凝聚在 一起,共同完成教学目标。因为,教学目标不明确,致使有些教师在课堂上偏重选择取悦学生的教学内容,却偏离了教学大纲。教学目标的不确定,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堂经常是教师照本宣科地讲授着学生自己通过阅读便能看懂的书本知识,这样的教剥夺了学生独立学习的机会,也阻碍了学生学习能力的发展和学习积极性的提升,导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没有吸引力。
(二)教学实施阶段,漠视学生的起点行为,无视学生的课堂感受
美国教学研究专家佛兰德斯曾在大量课堂观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分之二律”,即课堂时间的三分之二用于讲话,讲话时间的三分之二是教师讲话,教师讲话的三分之二是向学生讲话,而不是与学生对话。因此,对一名教师来说掌握讲述行为至关重要。
根据教学论观点,讲述行为是课堂教学实施过程中最基本的教学行为。讲述行为具有单向性的特点。说明是什么或怎样做,使人明白理解某个概念、程序或规则,以及解释原因,都是讲述行为的任务。实现讲述行为的这些功能,要求教师恰当地运用这种方法,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教师都必须做出努力。否则,讲述行为运用不当就会造成严重失误,影响课堂有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上常见以下现象:讲述不顾及学生原有的知识基础,或对学生已有知识准备想当然假设。经常听到任课教师抱怨:“我是想方设法提高课堂教学的吸引力,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多学生认为,最乏味的课还是类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样的政治课。”还常看到,一部分学生在教师对课堂纪律没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自己就把课堂变成了自习课,还理直气壮认为“这样做是为了充分利用时间”。
为什么教师预期的教学结果与学生的现实情境大相径庭?有人认为是讲述行为导致,实际上是讲述行为误用的结果。因为,很多教师在讲述时并不顾及学生原有的知识基础,或对学生的知识准备想当然地作出假设,使得学生在不具备前提性观念的情况下进行学习。由于讲述时没有激发学生有意义地理解知识的心理倾向,讲述内容组织得再富有逻辑性,也难使学生产生主动学习动机。由于漠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起点行为,教师讲得很辛苦,学生却没有收获,导致教学无效。
(三)在教学评价阶段,对学生的考核简单化
教学评价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它是以教学目标为依据,运用可操作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地收集有关教学的信息,对教学的过程和结果做出价值上的判断,并为被评价者的自我完善提供依据的过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评价,主要指对学生的考核。长期以来过多注重评价的鉴定功能,忽视评价的诊断作用。学生对考核的态度功利化,教师对考核越来越简单化。不少高校,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考核没有严格要求,还有极个别高校干脆把学生的活动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的主要内容。由于考核的标准降低,考核的内容简单,使得学生失去了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并且对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起到了消解或进一步削弱的作用。
三、 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效性的建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集理论性、政治性、实践性于一体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若要实现教学目的,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使人生阅历不丰富的大学生了解、掌握理论,教师的教学活动就必须尽最大努力实现教学的有效性。教师在教学活动实施前就必须澄清课堂教学的目标,讲述过程中既要分析教材内容,还要补充自己的经验材料,并且需要结合学生接受这些理论的基础,即关照学生的起点行为,而且在对学生考核的阶段严格要求学生,使学生提高平时学习的积极性。
(一)明确的教学目标,保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有效展开
教学目标不是孤立的,它对整个教学活动的展开有指导作用、制约作用。教学活动追求的方向、结果受教学目标影响,教师的教学思路、教学方法,都会受到它的制约。如果教学目标正确、合理,就会导出有效的教学;否则就会导致无效的教学。换句话说,明确的教学目标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有效展开的第一要素。苏霍姆林斯基强调:“只有当知识变成精神生活的因素,吸引人的思想,激发人的兴趣和热情的时候,才能成为真正的知识。这样一条规律才开始起作用:一个人的知识越多,他去获取新的知识就越容易。”因此,当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首先要澄清教学任务与教学目标有联系,更有区别。任务的完成是为了实现目标,任务是目标达成的前提,是教师的行为,目标的实现则是通过教师完成教学任务使学生发生的改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总目标应该是使得学生生活态度变得积极向上,学生的理论思维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具体到每一节课的教学目标,要根据教学内容来确定。只有这样,我们的课堂才会有效。
(二)关注学生的起点行为,是提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有效的基础
有效的教学是指通过教师的教,学生有了进步。教学不是教师的表演,是有助于学生成长的教学。而学习是一种能动的活动,并不是片面的灌输,是学生主动建构的过程,学生是通过内部认识结构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因此,教师的讲述行为,不能不顾及学生已有的经验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活动目前最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教师要创设条件使新的学习材料与学生的认知结构匹配结合,让学生主动建构融入新知识的认知结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任课教师有必要加强教学设计环节,一方面了解学生的已有基础,另一方面为具体教学展开提供情境思路,为课堂教学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奠定必要的基础。
最近两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加强了课堂教学的设计,使得课堂实效性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依旧存在课堂教学无视学生原有基础的状况。现代认知心理学主张,教学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确定并填补教学空间的过程,而学生学习的起点行为或倾向,是教师展开教学的有效前提。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情形让人很失望,大多数教师上课之前对自己所带的学生知道得很少,学生对这门课的态度怎样,教师都是猜测的,没有做到心中有数。教师在课堂上根据自己的想象中的学生状况展开自己的教学内容,无的放矢是很多课堂让学生厌学的主因。任课教师加强学生起点行为的研究是提高课堂有效性的关键。
(三)严格教学考核,促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效性的发挥
学业评价应有利于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还要发现和发展学生的潜能,用发展的眼光,从不同阶段的回顾和对比中,把握学生的进步与发展,使评价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对学生的考核存在着违背教学规律、教育规律的现象,如果不加以改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有效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特点,我们认为采用“档案袋评定”的考核方法可以更准确地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变化作出评价,还可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参与学习的热情。只有这样,对学生的考核才符合课程特点,对学生的评价才能做到客观。
总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有效性问题的解决,必须按照教育的规律、教学的规律,加强教学设计,明确教学目标,关注学生起点行为,严格教学考核。如果我们在这些方面做出了努力,相信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会呈现教师乐教、学生乐学的喜人场景。
[参考文献]
[1] 方严.陶行知教育论文选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出版社,1947:12.
[2] 施良方,崔允墎.教学理论课堂教学的原理、策略与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12.
[3] 华东师范大学精品课程网站.
[4] 余玉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49.
[5] 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2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151.
[收稿日期]2015-03-16
[作者简介]李银香(1965-),女,山西忻州人,太原理工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285(2015)07-0053-04
*2013年山西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专项重点课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设计研究”(JS2013002)之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