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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兼职家教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5-04-11诸葛竑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家教高校学生法律

黄 蕾,诸葛竑

(上饶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高校学生兼职家教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黄 蕾,诸葛竑

(上饶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当前高校学生担任兼职家教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兼职中高校学生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学业所长,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社交能力以及协作精神,得到更全面的锻炼。为使高校学生的兼职家教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法制轨道, 维护他们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设置家教市场的准入制度,并加强对家教市场的监管,加大税收法律制度的宣传,培养高校学生的纳税意识。

高校学生; 兼职家教; 法律问题

当前高校学生担任兼职家教非常普遍,是备受中小学生家长推崇的课外辅导方式。高校学生担任家教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他们曾有过中学的学习经历,对中国的应试教育有着切身的体会,比较容易发现中小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他们与中小学生年龄差距不大,更加了解目前学生的思想情绪,有着易与中小学生沟通以及和谐相处的优势,而且他们勤奋努力的良好形象在所教的学生中会起到表率作用,远胜于平时父母的说教效果。在兼职中高校学生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文化知识得到更多更全面的锻炼,充分发挥他们的学业所长,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社交能力以及协作精神,逐渐地走向成熟。但是由于家教市场缺乏监管,高校学生涉世不深,处于弱势地位,在兼职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如何准确界定高校学生兼职家教的法律关系,如何有效保障兼职学生的权益,兼职家教是否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这些都是当前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保障家教市场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将高校学生从事兼职家教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一、高校学生兼职家教的法律关系界定及法律适用

调查显示,高校学生担任家教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自己做广告直接由家长聘用;二是通过老师、朋友或同学介绍;三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中介机构从中收取介绍费。在家教法律关系中存在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为子女寻求家教服务的家长,即子女的监护人,另一方是为该家庭子女提供家庭教学服务的高校学生。这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由家长和高校学生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通过口头形式来约定其内容。其中,家长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在:家长有权利要求所聘用的高校学生合理安排教学计划,认真负责地对子女进行教学辅导,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较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同时家长有义务向高校学生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按约定支付报酬。高校学生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在:高校学生有权利获取约定的报酬,同时有义务以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该家庭子女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服务,有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这种家教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第一,具有平等性。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家教法律关系是在市场化条件下,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建立的。第二,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这是因为家教法律关系是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建立,高校学生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本人亲自实现,即只能由本人亲自进行教学辅导和受领报酬,不能由他人代替实现。第三,具有有偿性。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偿付一定的代价。第四,具有阶段性。家教服务是根据学生的特点而确定的,分为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一旦结束阶段学习就没有必要接受家教辅导。所以当事人双方通常情况下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而是以口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大多是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支付。从以上分析可得知,家教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一方提供家教辅导服务,另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从用工主体而言,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认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范畴。这种法律关系类似于个人或家庭雇佣家政人员或小时工(钟点工)所产生的合同关系,民间个人之间雇佣或“私人包工头”雇工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等。它们所反映的大都是非正规用工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与反映现代工业社会条件下集体劳动合同形成的用工关系有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国家对雇佣合同的干预力度相对较弱,而留给双方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因此,民法学者大都主张雇佣合同应有民法予以规范。[1](P144)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应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二、高校学生担任兼职家教期间的权益保障

调查发现,由于高校学生涉世不深,缺乏社会经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容易上当受骗。比如,一些不法中介机构以介绍家教为名收取介绍费,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搪塞;一些“黑中介”和所谓的“家长”串通诈骗学生;一些不法分子以请家教为幌子,侵犯学生的人身安全;某些家长未按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报酬等。高校学生在从事家教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现象较为严重,要保障其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严格设置家教市场的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2](P104)许可是运用最为广泛的市场准入方法,就许可的性质而言,家教市场的准入属于资格许可,该类许可应通过考试程序核发证书,之后才允许持证人从事家教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设定最低标准,避免不合格人员从事某一行业的工作,扰乱市场的正常竞争。由于高校学生从事兼职家教,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其一,他们和学生家长之间建立的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其二,他们未取得合法的教师资格,其从业不属于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所调整的范围,属于非正规的兼职;其三,他们从事兼职家教是一种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 6 条的规定,不属于该办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关于高校学生兼职家教的立法仍然属于盲区。为规范当前混乱的家教市场,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兼职家教与社会从业的中小学教师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有必要专门建立规范家教市场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据法律设置市场准入制度,高校学生要从事兼职家教,必须经过相关的考试、考核、资格认定以及培训,持证上岗,从而有效保护兼职家教和相对方的权益。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家教市场管理

调查显示,高校学生兼职家教的侵权案例中,大多数来自于中介机构的侵权,家教中介市场鱼目混珠。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障家教市场正常运行的工作;尤其要预防和及时制止危害兼职家教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措施。例如,对家教中介机构建立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清理“黑中介”。针对某一时期(比如寒暑假请家教的高峰阶段)某些中介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组织力量进行阶段性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对高校学生或学生家长举报的违法中介机构进行突击性检查,依法查处重点问题。还可以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家教中介市场进行联合大检查,利用强大声势解决问题。当然,每年一度的年检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通过这些措施整顿、规范家教中介市场,对该市场实施全面监管,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发挥高校的作用,完善管理体制

当前,多数高校都是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校内勤工助学进行规范管理,而没有将校外的学生兼职活动纳入管理范畴。这种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学生在校外担任兼职家教期间一旦出现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等严重问题,学校处理起来就显得非常被动。因此,高校应当不断完善勤工俭学管理体制,以高校作为依托,充分利用本校的教学资源建立专业性较强的家教管理中心,提供社会化服务,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尤其是师范院校更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可以选拔有兼职意向,已取得教师资格证或正在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学生参加家教上岗培训,培养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能力,在取得上岗证后再输往校外,需要聘用家教的学生家长对高校培养的家教更加信赖,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由家教管理中心对供需双方的身份进行核实,指导双方订立协议,并建立家教教学质量监督评价机制,跟踪监督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以切实保护供需双方的利益。目前也有一些高校学生社团为加强学生社会实践,自发建立了家教服务中心,联合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营利性的活动,对这类形式的兼职家教服务,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也应当加强监管和引导,建立兼职家教登记备案制度,一旦兼职学生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高校求助时,学校可以及时介入,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和帮助学生维权。

(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身处“象牙塔”内的高校学生单纯、幼稚,对社会生活充满新奇,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虽然目前高校均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学生通过学习只了解一些法律常识,甚至有一些学生重视程度不够,忽视这门通识课的学习,对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更是缺乏了解,一旦遭遇侵权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调查表明,高校学生在兼职中遭遇侵权时,采取的态度绝大多数是自认倒霉,而不是寻求法律帮助。因此,高校应当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功能,改革施教内容,结合社会需要和学生实际开设相关的法学课程,在教学中可以通过现实发生的典型个案的分析、讲解,使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与他们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如何维权。充分利用法学选修课和法学系列讲座等形式,帮助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兼职学生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兼职家教应纳入税法的调整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学生校外兼职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一群体的兼职收入也呈现多元化。依据《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高校学生也不例外,不存在身份上的特殊对待。2007年3月30日《楚天都市报》报道,武汉某重点大学数学系大四学生杨明家教月收入超过5000元,为了感恩,主动依法纳税800元。[3]杨明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褒贬不一。针对这类高校学生的兼职家教如何纳税,我们认为应当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纳税的税种及应税所得项目

高校学生是民法所认定的自然人,其从事家教所得的收入是个人应得的实际收入,以该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应当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项目,结合对应的税率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所确定的征税项目共有11类,针对高校学生兼职家教这种情况,应当首先界定其属于哪类征税项目。高校学生在校外兼职期间若被某用人单位雇佣,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其所得个人收入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由此可见,高校学生被家庭或个人聘用担任兼职家教,其征税项目应当属于劳务报酬,其纳税办法依据劳务报酬的比例税率计算。现行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是比例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种情况: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务部门针对高校学生兼职家教应实行税收优惠

高校学生从事家教的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有的是为了积累社会经验,有的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有的是为了挣一些零花钱。有超过60%的学生是因为家庭的经济原因而从事家教,他们希望通过从事家教,自食其力赚取一定的生活费,并且能为以后的教育投资积累资金,以此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有些学生虽然兼职收入较高,但其收入主要用于学习和生活支出,他们并没有真正走上社会参加工作,和工薪阶层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应将从事兼职家教的高校学生和普通纳税人相区别,对其所得收入实行税收优惠,采取合理的减税措施。

(三)加强监管,完善征税体制

目前我国家教市场缺乏规范的管理,家长聘请家教,高校学生上门辅导都较为隐蔽,而且是“无证上岗”,没有任何管理部门采取备案登记制度,属于税收监管的盲区。同时,从事兼职的高校学生纳税法律意识淡薄,高校本身以及税务部门没有专门对这种情况进行必要的税收法律宣传,有些学生甚至不知道自己也属于纳税人,很少有人主动纳税。从长远来看,随着家教市场的快速发展,家教收入也成为不可忽视的税收来源。税务部门应当在家教市场不断规范的基础上,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全面推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征税体制,将家教收入逐渐纳入到有效的监控体系之中。

[1] 王全兴.劳动法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 刘文华.经济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 舒均.“大学生缴税第一人”现身 兼职8份家教[EB/0L].http://news.163.com/07/0330/08/3AQQ0TCL00011229.html.

[责任编辑 许婴]

A Study of Legal Issues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Tutoring

HUANG Lei; ZHU Ge-ho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Shangrao Jiangxi 334001, China)

At present, it’s very common for college students to work as part-time tutors. In part-time tutoring, college students can fully give play to their educational forte, and improve their language competence, social ability, and team spirit, so as to obtain an all-round training. In order to bring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tutoring into a normal and orderly orbit of law and order, to maintain their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it’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 approval system for the market of part-time tutoring,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this market, to improve the promotion of legal system of revenue, and to enhance college students’ tax consciousness.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tutoring; legal issues

2015-05-18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FX1417)

黄蕾(1969-),女,江西上饶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E-mail:yeleizi@126.com

G645.5

A

1004-2237(2015)04-0095-04

10.3969/j.issn.1004-2237.2015.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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