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论教育的道德公准
2015-04-11马延朝云南民族大学教务处云南昆明650500
马延朝(云南民族大学 教务处, 云南 昆明 650500)
●历史学研究
梁启超论教育的道德公准
马延朝
(云南民族大学 教务处, 云南 昆明 650500)
梁启超认为要想解决道德堕落的问题,必须制定一个道德公准,道德公准要具有普遍性、对等性特点,而同情、诚实、勤劳、刚强最能体现普遍性与对等性特点。要看教育的进步与否,就要看教育能否遵守这四条公准。
梁启超; 道德公准; 特点
十九世纪中期以来,随着西方文明源源不断的传入,使得中国旧有的制度和思想文化遭受到了猛烈的冲击,特别是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这一背景下,社会制度的变革使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失去了制度性的凭借,新文化运动中“打倒孔家店”的口号,更是彻底否定了儒家道德价值观念,导致传统道德在近代遭遇到严重的价值信仰危机。面对“过渡时代”下的道德危机,如何在社会各领域重建道德的权威,发挥道德应有的力量,是当时人们普遍思考的问题。梁启超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了教育应用的道德公准。
一、普遍性与对等性——教育的道德公准之特点
在近代中国,西方道德价值观念产生的冲击以及新道德价值观念的缺失,使得传统道德失去了社会整合的功能,导致道德虚无主义的盛行,出现了不可避免的道德危机。面对新旧社会交替时期出现的道德震荡以及近代世人的“世道衰微、人心不古”等道德堕落的说法,梁启超认为要想弄清楚道德是不是真的堕落以及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道德的堕落等问题,首先应该定一个道德的公准。公准即公共的标准,道德公准也即道德的公共标准。之所以定道德的公准就在于“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这就是说社会的道德行为是否规范必须有一个尺度,用一定的标准来衡量它。人类活动总是带有一定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关系普遍存在于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当人们的社会活动符合一定的伦理道德标准时,这时的活动是积极的、向善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因此,梁启超提出设立道德公准的目的在于整顿处于道德震荡时期的社会秩序,重新树立起道德权威,体现道德的力量。“假使道德没有公准,道德的自身便不免蹈空,陷落虚无,人生在世界上,无论对己对人,都要毫无把握”。既然道德有一定的公准,那么满足道德公准的条件是什么呢?梁启超认为道德的公准至少要有三个满足条件:[1](P.268)1.道德是要永久的,无所谓适于古者不适于今;2.道德是要周遍的,能容涵许多道德条目,并不相互发生冲突;3.道德是对等的,没有长幼贵贱男女之分,只要凡是人类,都要遵守,依照他去做便是道德,不然便是不道德。即道德公准必须具备普遍性与对等性特点。
二、同情、诚实、勤劳、刚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教育道德公准
作为具有深厚传统文化知识基础并受近代欧美文明影响颇深的梁启超,在其对近代道德重建过程中认识到近代中国的道德重建必须依其固有国民性而改造,因此,传统道德是梁启超进行道德重建和改造的重要资源和基础,但旧时代的道德无法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生活,必须经过现代化转换才能适应现代社会。所以,梁启超在建立道德公准时,为了使传统和现代相调和,最终选择了儒家的四个德性概念:同情(仁)、诚实(诚)、勤劳(勤)、刚强(刚)。从而使传统的儒家道德价值披上了现代化的外衣,进行了现代化的转化。梁启超之所以提出这四个德性概念作为教育的道德公准,原因还在于他认为道德公准的制定并非越多越好,因为道德公准的条目太多,显得繁文缛节,往往不能自圆其说,其结果适得其反。因此,要想养成和维护道德的权威,使道德真正发挥实效,道德公准只宜从简入手,条目越少越易遵守,道德权威便易养成,而最普遍最易遵守的道德公准,便是他所提出的这四条公准:同情——反面是嫉妒;诚实——反面是虚伪;勤劳——反面是懒惰;刚强——反面是怯懦。这四方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且相互影响,实则为一个整体,无论缺少哪一方面都不能称之为完善的道德。并且这四条道德公准切切实实的反映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简单明了,能够使人看得透,体得切,体现了道德标准的普遍性与对等性特点,无论古今中外,何时何地都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发展道德品性必须遵循的道德公准。
(一)同情
梁启超认为一切道德都源于同情心。“相爱是万善之根,相妒是万恶之源”。而嫉妒的结果便是“家庭内妯娌不和,兄弟阋墙;一国里头两党执政,相互排挤,国与国之间,生出许多战事;世界许多罪恶,都是妒字造成的”。[1](P.270)因此,同情便是道德,而嫉妒便是罪恶。由于受到儒家“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等思想的影响,梁启超把同情等同于儒家的“仁”,因为只有“仁”的社会是富有同情心的社会,是“相爱的社会”,这种社会因为人们心中的同情与爱而成为人间天堂。作为社会活动之一的教育也应是充满同情的教育,因为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育活动的对象是人,因而教育活动理应具有人性,培养人具有正常的情感和理性,关爱人的生命和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当教育缺乏同情时,那么教育悲剧、教育暴力等非正常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诚实
虽然大家都承认诚实为道德,虚伪为罪恶,但真正能够做到不虚伪的有几个呢?梁启超认为真正不虚伪的人很少,总有免不了做面子的,甚至伪道德已经成为社会的权威了。“假使社会上不带几分假,终是行不通,甚且说你是不道德”。[1](P.270)伪道德的盛行使社会在奖励虚伪,明知道诚实当行,而不能行的更是不少。儒家在个人的道德修养上强调要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若达不到这种要求,必然会出现伪道德的行为,最终不会成为“君子”。因此,当我们总是带着“做面子”的心态参与社会活动时,不可避免的会使我们所参与的社会活动带有虚伪的现象,缺乏诚实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虚伪的社会。同样,缺乏诚实的教育必然是一个不完整的教育,也不会培养出受教育者的健全品格。
(三)勤劳
勤劳是人的一项优秀品德,懒惰则是一种厌恶劳动、懒于劳动的恶劣品德。梁启超借用古人的“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改之为“万恶惰为首,百善勤为先”。因为“上帝创造世人,并不是他开了面包铺,销售不了,给我们白吃的。世上无论何人,勤劳是他的本分,设使他不劳作而吃面包,便是抢劫侵占,一切虚伪嫉妒,种种罪恶,因此而起。而最可怕的是社会却奖励懒惰,使‘无是非之心’”。[1](P.271)因此,人的优秀品德可以通过勤劳发展,通过劳动可以发展人的坚强意志、人的自律性、人的责任心和创造性,提高自己的能力,增强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等。惰性作为人的一种消极属性,则会衍生出诸如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贪污、作弊等恶劣品德。而教育活动中出现的种种造假、贪污、作弊等现象正是缺乏勤劳精神的体现。
(四)刚强
梁启超认为人生在世光具有同情、诚实、勤劳的道德还不够,必须同时具备刚强的能力。因为“一个人如须发展个性或群性,不能天天都走在平坦的道路上,有时不免要向崎岖狭隘的路上走,平路固然可恃我们平常的力量去行,设使遇着艰难的路,足以妨碍及侵害我们的发展时,独力不克制服,则种种道德学问,不免被困降伏。一个人尽管你五十九年有道德,临了六十那一年,失去了刚强的能力,不能持下去,便是不道德了”。[1](P.271)因此,一个人一旦有了刚强的能力“凭你有多大的压力,要我行虚伪不诚实,便抵死不干,凡人欲能护卫自己,不使堕落,非恃刚强不行”。“刚强”作为道德公准,其核心是坚强的意志力,人只有通过刚强与嫉妒、虚伪、懒惰作斗争,才能坚守同情、诚实、勤劳三种德性,个体的人格才能完善,社会的道德权威才能维持。而在教育活动中之所以要强调刚强的能力,是因为教育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资源,在其管理、开发、分配和使用的过程中,如果抵制不住诱惑,则会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导致教育腐败现象的出现,使教育失去应有的道德意蕴。
三、结语
相对于道德教育来讲,教育的道德性似乎很少引人注意。然而,当一幕幕教育腐败、教育暴力、教育悲剧等非正常现象出现时,却又不断的提醒人们教育如果缺乏约束,冲破了一定的道德底线,也会偏离正常的轨道,产生负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出教育的道德公准来规范教育活动。不过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说道德公准的制定,并非越多越好,标准越复杂,越不易于道德权威的养成,应当从简易入手。简单明了的道德公准才能使人切切实实的体会得到,感受得到。而我们要看教育的进步与否,就要看教育能否遵守这样的道德公准。
[1]易鑫鼎. 梁启超选集(上卷)[M]. 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6.
Liang Qichao’s Opinions on Public Standards of Morality of Education
MA Yan-chao
(Academic affairs office,Yunnan Minzu University, Kunming 650500, China)
Liang qi chao believed that the solution of the problem of morality degeneration was to make a public standard of morality,it had general and peer characteristics,and compassion, honesty, diligence, strong will had that characteristics. To see the progress of education or not, depended on whether education can follow these four standards.
Liang Qichao; public standard of morality; characteristic
2014-11-26
马延朝(1982— ),男,山东聊城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学研究。
G40-092.52
A
2095-7408(2015)02-007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