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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筑业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税负核算

2015-04-10□董

山西农经 2015年9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建筑业

□董 瑞

(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安第十工程处 山西 长治 046000)

试析建筑业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税负核算

□董 瑞

(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安第十工程处 山西 长治 046000)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在最近几年,建筑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为了实现第二产业的货物以及劳务税的统一,我国将规定对建筑业也实行增值税征税。

建筑业;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税负核算

在我国建筑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增值税将会代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营改增的税制已经把建筑业纳入了税改革的方案中。由于建筑业自身行业的特点,其规模比较巨大,涉及的行业也比较多,牵扯的地域范围非常广,所以将其纳入,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巨大,其中最重要的影响是对税负方面的影响。因此,必须先对建筑业的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对进项税款的承担和影响等核心问题进行研究,才能对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核算有客观的认识。

1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合同定价方式影响

1.1 建筑业中工程造价的变化

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前,国家规定建筑业缴纳的是营业税,建筑业的工程成本含有进项税,工程造价是缴纳税收之后的价格,这样就容易导致重复征税情况的出现,建筑业改革成为缴纳增值税后,工程成本不含有进项税,工程造价也是税前,避免了重复征税。关于建筑业的营改增前后的工程造价的变化,接下来就对其进行分析:首先,建筑业营改增前,不含税以及人工费,征收营业税为3%,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不含税3%,或者增值税11%;其次,建筑机械费,营改增之前租赁机械不含税为5%,营改增之后,租赁机械不含税为3%,或者征收增值税为17%;然后,建筑企业的自有机械,营改增之前不含税为1.7%,营改增之后,自由机械不含税为1.7%;接下来,是建筑管理费,营改增之前,人工费为3%,材料费17%,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为3%或者11%;最后,关于营改增前后的税金变化,营改增之前为3%,营改增之后为11%。

1.2 建筑业中合同定价的方式

关于建筑业中的合同定价方式,首先是增值税的合同定价方式,建筑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采取税价分离的合同定价方式。由于这种情况影响,建筑企业根本不存在税负的问题。但是,因为实行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以及增值税的实施规定也明确指出,对于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税率为11%,这其中包括建筑进项税,以及建筑企业必须缴纳的税款两种。建筑中的销项税的实际承担者为企业的下游环节部门,建筑企业虽然是表面上的纳税人,但却不是实际缴纳税款的人。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建筑企业的税金是通过获取下游环节的增值税11%实现的,这些进项税的承担者所承担的是上游环节部门的进项税、以及纳税款,这其中的纳税款为下游环节的11%增值税,这些税金能够抵偿上游环节的进项税。如果这些进项税通过税金全部可以抵偿,那么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就不存在税负的难题了。其次,关于营业税中合同定价方式的问题,根据现在实行的增值税规定要求,建筑业的工程进项税不可以抵扣,但是下游环节也不想承担销项税,因此,真正的承担者为中间环节,在营改增的实施背景下,下游环节依然需要按照营业税的含税价,为建筑企业进行支付。

2 建筑业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税负核算

2.1 不同合同方式下的不同税金

下游环节承担11%的销项税,这是在增值税合同定价方式下的税金承担,这个定价方式下,税价分离时,不承担进项税的税款。如果建筑成本增加,这时,建筑业所要承担的营业税方式就会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的合同定价方式改变为销项税不直接由下游环节实际承担,但是3%的建筑营业税和进项税依然由下游环节承担。因此,分析可以得出,虽然下游环节已经不直接承担建筑营业税中销项税,但是依然承担了进项税的一部分。

2.2 不同合同方式下的营改增税负核算

在建筑业的税制改革下,营改增税制实行后,增值税的合同定价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应该缴纳的税款=11%的增值税-进行税的抵扣。首先,在增值税制下,建筑业的税金就是进项税,最理想的状态就是,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这样建筑业就不存在税负的问题了。在建筑业的营改增税制改革下,进项税的税款增加,这时建筑业的进项抵扣可以从下游环节获得。其次,基于建筑行业的成本增加,建筑业需要承担的的营业税合同定价方式为,虽然建筑企业的进项税支出增加。但是,实际上这部分增加的进项税,建筑企业都可以从下游缓解企业中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中获得。最后,对于建筑行业成本增加,这增加的部分产生的营业税,要由下游环节承担的合同定价方式为下游环节企业承担增加的进项税,事实上可以获得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进项税,增加的这部分进项税,要由下游环节企业承担。

3 如何促进建筑业的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税负核算

3.1 要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合理的设计

在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调查之后,对建筑行业进行调查时发现,对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率设置在7%最为合适,从理论研究方面看,在建筑行业的纳税方式上,建筑行业想要进项税获得销售收入的8%以上的抵扣,是非常难的。如果增值税的税率实行7%,那么只有非常小的一部分规模巨大的建筑承包企业,可以实现非常微小的减负,剩下的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和实行营业税时的水平一样。但是行使7%的增值税税率,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却无法获得利润。因此,想要使营改增的税制优于之前的营业税税制,要设置比较合理的增值税税率。

3.2 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造成税负偏高的影响

本文分析营改增的三种合同的定价方式和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含义,对建筑业营改增之前的实际税负和营改增之后的最终税负进行测算,通过对改革前后的税负进行比较,得出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税率为13%最为合适。但是,经过试点发现,这样会使建筑行业的税负偏高。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对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的决定进行实施,所以,建筑业进行营业税改革成增值税的税负不能以偏概全,针对不同的建筑业务种类,对取得增值税的进项税票会对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营改增造成建筑行业税负偏高的问题,需要在营改增施实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地区差异,税务环境 ,积极争取配套政策的支持和补偿.在正式施行税改之前,依然要按照营业税的税制进行缴纳。

结束语

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进程中,对于税务增加问题要认真对待。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不能从一个点进行论述,应该从整个行业特点、管理模式以及运行模式上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调整,对管理制度进行强化分析,优化财务制度,从而使企业对涉及税务的业务进行管理时,更加符合国家增值税的规定和标准,让营改增对建筑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詹敏.基于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J].财会月刊,2014,24:41-43.

[2]李军华.建筑业“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税负核算[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3:93-94.

[3]张小富,张晓兵.“营改增”对不同类型建筑项目税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5,06:98-101.

1004-7026(2015)09-0095-02

F812.42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5.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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