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思考
——以石家庄学院法学专业为例
2015-04-10李西娟王蕊吉朝珑
李西娟,王蕊,吉朝珑
(石家庄学院政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5)
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思考
——以石家庄学院法学专业为例
李西娟,王蕊,吉朝珑
(石家庄学院政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5)
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加强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虽然近几年各院校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改革力度,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对实践教学重视程度不够、实践教学工作落实不到位、实践教学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评价体系等问题。对此,应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加强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充分落实实践教学工作,健全与实践教学相配套的保障机制,完善实践教学的监督评价体系。
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应当重视实践教学。然而,教育咨询研究公司麦可思2012、2013、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高校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偏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对法律实务操作流程不熟练,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偏低。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当改革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法学人才。
笔者采取随机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就法学实践教学相关问题对石家庄学院法学专业2010级和2011级学生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70份,收回有效问卷62份。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的分析,阐述法学实践教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应用型本科院校与传统教学型、研究型本科院校不同,是以“应用”为导向,紧密结合地方特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本科院校。近几年,很多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对实践教学日趋重视,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逐步完善培养方案和实习规程
培养方案和实习规程是法学实践教学开展的重要依据。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根据本校的培养目标及法学专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培养方案中,加大实践课程的课时比例,合理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各类实习方案及实习规程等措施,不断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比如,石家庄学院在培养方案中,一方面加大了实践课时的比重,从原来的低于15%,提高到了18.3%,另一方面紧密结合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学科特点、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合理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在实习方案的设计中,将部分实习方式由“分散”改为“集中”,加强了实习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实习地点更加明确、具体,既方便指导教师与学生进行指导和交流,又能监督整个实习过程,真正将实习工作落到实处。另外,根据不同类型实习特点制订了《模拟法庭教学安排》《法律诊所办案流程》《案例分析类论文要求》等实习规程,以保证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化开展。
(二)不断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丰富实践教学内容
每个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其需求也不相同,为了更好地满足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不同发展需求,应用型本科院校也在不断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比如,石家庄学院目前已设置了审判实务观摩与研讨、法律工作见习与服务、暑期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并开设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速录技术等多门实践教学课程;在实践教学内容方面,通过鼓励学生进行社会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带领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石家庄学院工作站参与办案,指导学生撰写案例分析类论文等方式,不断提升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
(三)不断挖掘和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逐步搭建实践教学平台
为更好地促使学生参与法律实务,各应用型本科院校也在不断挖掘和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逐步搭建实践教学平台。石家庄学院从2004年6月建立第一个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至今,共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17个。其中,校外实习基地11个,如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等;校内实习基地6个,如石家庄学院政法系模拟法庭、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石家庄学院工作站等。
(四)师资队伍不断壮大,实践教学能力不断提高
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多是新建本科院校,为扩大师资力量,不断引进新教师加入教学团队。教师队伍以青年教师为主,这些教师往往缺乏实践经验和实战能力。为提高法学教师的实务水平,各院校大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鼓励教师外出进修、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等方式,以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石家庄学院也不例外。截止目前,石家庄学院大部分法学专业教师都曾在名校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进行过访学;并有多名教师在律师事务所、检察院、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等地兼职。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应用型本科院校虽然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教学的开展仍不够科学、规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
近几年,关于实践教学的呼声很高,各应用型本科院校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是,这些改革往往浮于表面,没有从理念上真正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以石家庄学院为例,通过对石家庄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调查分析发现,4.6%的学生认为学校对实践教学很重视,46.2%的学生认为学校对实践教学重视,41.5%的学生认为学校对实践教学不很重视,7.7%的学生认为学校对实践教学不重视。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认为学校对实践教学重视和不重视的学生基本持平,可见,学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受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学校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课堂教学、轻课外教学。实践教学始终是作为理论教学的补充,没有从理论教学中独立出来。第二,实践教学虽计入教师个人工作量,但与职称评聘不挂钩,与教师经济收入也不挂钩,加上教师课堂教学任务重,导致教师进行实践教学的动力不足。第三,从学生的角度来说,由于忙于理论课学习,假期报班培训学习,为考研、司法考试做准备,无心也无力投入到实践活动中去,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并不高。
(二)实践教学工作落实不到位,重形式、轻实质
只有实践才能检验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的法律技能。虽然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在实践教学各类规章制度、教学资料等方面比较完备,但是实践教学工作尤其是校外实习的各个环节落实还不甚到位,形式化、过场化现象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实习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
充分的准备工作是实践教学开展的前提。而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很少组织学生召开动员大会,介绍实习的重要性、目标、内容、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内容,导致学生不知如何开展实习,甚至有些学生不去实习,致使实习流于形式。
2.在实习开展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与学生、实习单位沟通较少,学生实习状况处于监管不严状态
3.实习结束后,缺乏深入总结反思
实习结束后,应对实习活动进行意见交流,总结经验,反思不足,为以后实习的开展做好铺垫,而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在此环节,往往草草了事。
(三)实践教学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1.实践教学经费紧张,难以保障实践教学正常、有序开展
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作保障。无论是校内实习如模拟法庭,还是校外实习如审判实务观摩、法律工作见习、法律援助、社会调研等都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而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由于资金紧张,对实践教学的投入较少,花费也很苛刻,导致实践教学活动难以开展,即使开展,效率和学生的参与度也是大打折扣的。
2.教师缺乏实践经验,难以驾驭实践教学工作
今年,我再一次接手了六年级的班主任工作。从前任班主任以及科任教师口中,我了解到班上有一对“冤家”。不仅如此,双方家长也闹得水火不容,这让还没有正式接手工作的我忧心忡忡。
近几年,虽然各应用型本科院校在培养教师方面采取了很多举措,如访学进修,挂职锻炼等,但由于时间短、参与深度不够,教师实务能力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所提高。虽然各院校也从实务部门聘请了一些法官、律师讲授相关的实务课程,但由于工资低、被聘人员事务繁忙,院校与被聘人员之间的合作机会也很少,往往还是本校教师硬着头皮讲课,难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3.实习基地少且利用不充分,难以满足学生实习的要求
虽然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也在积极建立和拓展校内外实习基地,但对于数目庞大的实习学生来说,实习基地数量也很有限。并且有些实习基地出于自身正常工作安排的考虑及对实习学生的不信任,不愿意多接纳甚至不接纳学生实习,导致实习基地利用率不高,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四)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评价体系
只有有效地监督和评价才能不断地改进实践教学,有效保障实践教学质量,使实践教学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虽然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成立了专门的监督组织,但监督往往过于表面化、形式化,且缺乏动态性和常态性。评价体系作为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对实践主体、实践过程、实践效果的客观、综合的考量。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套用理论课程评价体系,没有建立独立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以石家庄学院为例,针对教师的评价,目前没有相应的实践教学评价标准。学生的评价体系也很单一。评价仅仅依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报告,而实习报告并不能完全反映学生实习的整个过程和状态,甚至有些学生并未真正参与实习,实习报告是从网上下载并稍作修改的,质量难以保证,以此为依据的评价并不科学、客观。根据对石家庄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调查,11.7%的学生认为实习成绩完全可以客观反映实习的实际情况,50%的学生认为应该可以,38.3%的学生认为有一定局限性。针对实践教学过程、实践效果的评价由于缺乏实地考察,仅依据文本文件,难以发现实践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无法起到改进实践教学的效果。正是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评价体系,导致实践教学难以落到实处,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对策
(一)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加强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对于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要牢牢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以培养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强化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认真反思实践教学中存在的根本问题,努力推动实践育人工作取得新成绩。
(二)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充分落实实践教学各项工作
实践教学工作是一项学生、教师、实习单位共同参与的教学活动,因此,实践教学工作重在参与、重在落实。为更好地落实实践教学工作,要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避免实践教学工作“形式化”“过场化”。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充分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建议在每次实习前,组织实习学生召开动员大会,将实习的重要性、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地点、时间、注意事项等与学生进行详细沟通,帮助学生端正实习态度,增强实习动力,以便更好地投入到实习中去。
2.实习开展期间,加强与实习单位和学生的沟通,实时跟踪学生实习进展情况
通过与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沟通,充分了解学生的实习意向和能胜任的法务工作以及实习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实习人员需求方向,根据双方意愿安排实习,既能提高学生实习满意度,又能使有限的实习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3.强化实习的总结环节
实习总结是实习过程中关键一环。在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召开实习总结大会,大家互相进行学习交流,优秀实习生介绍实习经验,教师针对实习总结经验、反思不足、确定努力方向。总之,通过加强和落实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保障每项工作有计划、有实施、有总结。.
(三)健全与实践教学相配套的保障机制
1.加大实习经费投入力度
学生的实习补贴,法律援助的通讯费,外出调查取证、开庭、模拟法庭竞赛、社会调研等实践教学活动都需要充分的资金作保障。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不应仅停留在口头上,更要落实在资金投入上,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管理,争取以最少的花费取得最好的实习效果。
2.加大“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力度
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拓宽教师培养渠道,以加大“双师型”教师比重,不断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第一,合理配置现有教师资源,实行分类指导制。学校应根据教师实务经验和实践能力的不同,安排相适应的实践教学内容。如给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安排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实务性较强的实践教学,给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安排模拟法庭、各类校外实习,给无实践经验的教师安排法庭观摩、社会调研等。通过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第二,建立教师定期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制度。为改变教师“理论型”的教学现状,应减轻教师理论教学任务,鼓励教师定期参与司法实务,学习实务办案思路、经验和技巧,提高其实务操作能力。第三,建立实务人员聘任制。为促使外聘教师实践教学规范化管理,应建立实务人员聘任制度,聘请实务部门的法官、律师、企业管理人员教授实务课程,让学生感受真实的法律实践。第四,建立法学教师与实务部门人员的职业互换制度。应通过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使那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到学校任教,并于一定期限后再回到原来的岗位上;同时让学校的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从事一定时期的法律实务工作,熟悉法律操作流程,学习法律运用技巧和规律,不断提高实践能力。
3.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力度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也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证。[2]因此,要加强实践基地建设。首先,选择与专业对口和符合学生就业意向的实习基地签订合作协议。石家庄学院就通过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调查发现,学生意向实习单位排序依次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局、公司法务部门,因此,学校积极与此类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其次,要加强与实习基地开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在合作内容上除开展学生实践活动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合作。第一,加强与实习基地信息和资源的互通利用。学校为实习基地提供法学图书、电子资源等查询便利,实习基地为学校提供最新的案例或实践成果供教学使用。第二,加强科研合作。根据法学理论要求和实践需求,双方可以共同商定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成果,以科研带动实践教学。第三,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工作。学校要充分发挥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参与实习基地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工作,为实习基地培养理论和业务突出的人才。
(四)完善实践教学监督、评价体系
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体系。应用型本科院校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导向,紧密结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及实践教学特点,构建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实践教学监督评价体系。要一改以往结果监督和书面考核的静态监督,重视过程监督和实地考察,真正深入实践教学内部,发现问题,督促教学单位不断反思和改进,使实践教学不断规范化。在实践教学评价方面做到以下几方面。第一,建立指导教师考核激励机制。应制定教师实践教学考核标准,将实践教学考评结果与教师职称评聘、工资、奖金等挂钩,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完善学生评价体系。应建立评价方式、评价主体多样化的评价机制,采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重点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和综合能力的考核。如对于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可采用现场考核的方式,重点考核学生办案的态度及知识应用能力等。在评价主体上,应将实习单位及学生纳入评价主体,因为实习单位、学生之间的日常接触比教师更频繁,更能充分、真实了解彼此的实习过程,因此,在评价体系中应建立由校内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
[1]教育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2012-02-06)[2014-09-10].http://www. edu.cn/zong_he_793/20120206/t20120206_737106.shtml.
[2]蒋人文.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探讨[J].价值工程,2010,(32):219-220.
(责任编辑 苏肖)
Reflections on Law Practice Teaching of Application-oriented Colleges:A Case Study of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LI Xi-juan,WANG Rui,JI Chao-lo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Law,Shijiazhuang 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 050035,China)
The law practice teaching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for training applied talents of law;therefore,the application-oriented colleges should attach more importance to the practical teaching.Although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application-oriented colleges in recent years,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the practice teaching is not put in place,guarantee mechanism is imperfect,the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system is insufficient,etc.So,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build up the idea of“practice”,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actice teaching,improve the security mechanism that matches the practice teaching as well as the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system of practice teaching.
law major;applied talent;practice teaching
G642.0
A
1673-1972(2015)01-0113-05
2014-09-30
河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反思与出路”(13120051)
李西娟(1983-),女,河北石家庄人,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