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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的立法实践及历史价值

2015-04-10马三喜

山东工会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边区根据地抗日

马三喜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现代农业政策与法制研究中心,黑龙江大庆 163319)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的立法实践及历史价值

马三喜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现代农业政策与法制研究中心,黑龙江大庆 163319)

中国共产党加强抗日根据地的立法建设,是建立和稳固抗日民主政权、巩固党对抗日根据地领导、取得抗战最终胜利的要求。各边区政权有针对性地制订、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条例、办法,取得了的巨大成就,不仅为抗战最后胜利起到了保障和推动作用,而且对抗战胜利后的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抗日根据地;立法建设;抗日民主政权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是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抗日战争的最终胜利起了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抗日根据地的立法活动,一方面严格贯彻党中央所发布的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精神,另一方面依据党中央所发布的原则指示,因地制宜,分别制订了适用本地区的法规。

一、抗日根据地加强立法建设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稳固抗日民主政权的需要

抗日根据地是在抗日战争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其最终目的是夺取抗战的胜利,建立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随着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将整编后的八路军和新四军开赴抗日前线,另一方面,先后建立了晋察冀、晋冀豫、山东等18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并在根据地内建立起乡、县、边区各级抗日民主政权。这种政权,既不同于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专政,也不同于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而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由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要经受住新形势下局部执政的考验,就必须进行法制建设,为边区、县、区、乡(村)各级政府及公安司法机关建设提供法律根据。[1]为了不损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新政权在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制度时,既不能照搬国民政府的法律,也不能完全沿用解放区的法律,而应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苏区的法制优秀成果及国民政府法制的可适用部分。

(二)取得抗战最终胜利的需要

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民族反帝战争。为了抗战的胜利,在抗战期间,一切必须服从抗日的利益,因此,必须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动员一切人力、物力、智力,组成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来对抗日本帝国主义,坚持持久抗战,争取最后胜利。凡是对抗战有利的东西,都应当坚决支持。因此,新的政权必须通过立法实践,改变落后、错误的观念,把原有的阶级划分打破,把根据地内外人民的团结放在核心位置,积极发展民主,协调好农民与地主、富农利益关系,将改良工人生活与保障资本家的经济利益、民主利益相结合,争取更多的人加入到抗战队伍中来,并且在主动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基础上,最终取得抗战的胜利。

(三)巩固党对抗日根据地领导的需要

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抗日根据地面临着极其复杂的形势。既有外部日、伪、顽的军事进攻和政治破坏,又有内部其派遣的特务、间谍的破坏活动,同时还存在本地的土匪、恶霸和反动帮会的破坏活动。为了有效实现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的领导,扩大党在各阶层人士中的政治影响力,迫切需要贯彻保障人民民主的立法原则,通过健全革命法制,有针对性地实施人权保护、减租减息、劳动保护、发展工商业及文化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提高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激发并调动各个阶层抗日的

积极性。

二、抗日根据地立法的新内容及评述

(一)关于施政纲领

抗战爆发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在1937年8月的洛川会议上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之后各抗日民主政权根据这一纲领制定了各自的施政纲领,如陕甘宁边区制定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制定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制定的《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西北边区制定的《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等。这些施政纲领尽管条款表述各异,但中心任务和基本内容是相同的,都明确规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是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各抗日根据地颁布的施政纲领虽没有“宪法”之名,但已是中国宪政运动中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和宪法文件,也是引导和鼓舞敌后根据地人民取得抗日战争胜利的纲领和边区法制建设的准绳。

(二)关于土地立法

抗战时期,为了团结地主,中国共产党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即停止执行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采用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相结合的做法。一方面,规定地主应该普遍地减租减息,不得拒不实行;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不得拒不交纳。1942年,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承认包括雇农在内的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承认富农、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不但有抗日的要求而且有民主的要求。这三项规定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其土地政策的出发点。[2]据此规定,各抗日根据地相继调整了土地立法内容,制定了与抗日战争整体形势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旧债纠纷处理原则》、《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土地私有权、保障农民的佃权、减租减息、交租交息、土地债务纠纷的调处等。土地立法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和经济地位,激发了生产热情和抗日积极性,同时也推动了其他各阶层一道抗战,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巩固和抗日根据地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关于经济立法

由于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经济与中国其他地方相似,表现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由此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经济立法的主要依据是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抗日根据地为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既要破坏敌人以战养战计划,与敌人的经济侵略与封锁政策作斗争,又要保证抗战资粮的供给与抗战中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求得抗日民主根据地在经济上能自给自足,以支持长期抗战。[3]这个方针的目的就是要努力发展生产,增强经济基础,实现供给的保障。因此,当时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有发展生产、发展工商业、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对根据地经济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新中国的金融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四)关于行政立法

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根据地行政立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治安管理,经济管理,军事,民政,文教,干部任免、调动、考核、奖罚,行政机关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等各个方面。如《违警处罚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奖励实业投资暂行办法》等。作为抗日根据地制定数量最多的法律法规,与以前制度相比有以下突破和发展:把权力机关的组织法规和行政机关的组织法规区别开来单独立法,改变了以前将两类性质不同的组织混同的做法;健全了干部管理法规,使干部的选拔、任免、培养、考核与奖罚制度化;建立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设置了行政公署、专员公署和区公署,分别作为边区政府或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五)关于劳动立法

为了调动一切抗日力量,各边区政府采取了既保护工人利益、又团结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参加抗日的劳动立法原则,认为“必须改良工人生活,才能发动工人抗日的积极性”[4]。据此原则,各抗日政权制定了许多涉及工作时间、工资、劳动保护、劳资纠纷处理和女工、青工、童工保护等内容的单行法规。比如《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等。这些劳动立法立足于调节劳资关系,既保护了工人的利益、改善了工人的待遇,又兼顾了资本家和雇主的利益,对建立抗战所必需的经济基础、对推动抗战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六)关于刑事立法

抗战时期刑事单行法规比较重要的大约有30余件[5]。如《陕甘宁边区惩治汉奸条例》、《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办法》、《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治罪27暂行条例》、《毒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

例》等,首要任务是打击卖国贼和汉奸,坚决镇压汉奸分子和反共分子,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将群众防奸与专门机关的除奸确定下来,严惩汉奸犯罪,保护中华民族的利益;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抗日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行廉洁政治,惩治贫污腐败;保护妇女权益,维护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等。总之,抗日根据地的刑事立法,无论从犯罪类型、刑罚的种类还是功能上看,都达到了比较全面、完备的程度。[6]同时,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使边区人民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一步增强了边区人民对共产党的信赖。

(七)关于婚姻立法

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各边区根据地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各根据地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绥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关于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有:继续适用工农民主政权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男女平等、保护抗日军人婚姻两条原则;详细规定了结婚的严格条件和程序;规定了离婚的具体条件、离婚方式;完善了离婚程序等。随着实施新婚姻法规的需要,一些根据地政府也制定了有关遗产继承方面的单行条例法令。如《陕甘宁边区继承条例》、《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子女财产继承执行问题的决定》、《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制度,都体现了一切从有利于抗战出发的精神,让广大劳苦民众从封建枷锁中解放出来,尤其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妇女也得到了翻身解放。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不仅是对苏区工农民主政权婚姻法的继承和发展,而且也为新中国制定婚姻法奠定了基础。[7]

三、抗日根据地立法的历史价值

(一)为抗战最后胜利起到了保障和推动作用

抗战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是中国新民主主义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由于抗日民主立法活动从始至终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贯彻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政策,因此缓和了各党派、各阶级、各阶层间的矛盾,实现了边区内外各种力量的团结抗日,保障了持久抗战。在抗日战争最特殊的时期,各个根据地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立法活动,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就是坚持抗战、团结、进步,把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政策具体化,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政治、经济、文化等权益,充分调动各社会主体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最终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取得了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

(二)为抗战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抗日敌后根据地的立法工作,体现了一切为了抗战的特点,有其明显的弱点和不足,但由于处于我国法制史上承上启下的重要发展阶段,面对特殊年代的复杂问题能做到尽可能有法可依已难能可贵。同时,应看到根据地的立法出现了很多新内容、新变化,为抗战胜利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许多在抗日根据地法律制定中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基本制度,如有错必纠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诉讼制度、教育改造犯人的狱政政策等,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三)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提供现实指导

抗日根据地制定并实施了大量的法律,初步形成的政治法律制度和优良的法制传统,对于当前正在进行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首先,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将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其次,保障人民民主是法治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法治拥有生命力的可靠保障;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再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1]张荣华,田磊.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72-76.

[2][6]张蓓蓓.安徽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D].安徽师范大学,2007.

[3]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第三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33.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66.

[5]蓝全普.解放区法规概要[M].群众出版社,1982.68.

[7]朱恩沛.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J].长白学刊,1997,(3):76-78.

(责任编辑:王友才)

本文为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黑龙江省在校大学生意识现状及培养研究”(编号:201510223014)和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视阈下的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研究”(编号:12E006)的阶段性成果。

K265.9

A

2095—7416(2015)06—0102—03

2015-09-06

马三喜(1973-),男,甘肃秦安人,法学硕士,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现代农业政策与法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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